邻里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的办案探索及思考
2022-03-22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姜某故意伤害案办案团队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姜某故意伤害案办案团队
摘 要: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机械司法、一诉了之,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积怨,埋下更大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型案件时,要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主动履职,坚持能动司法,自觉融入社会治理。综合运用检调对接、公开听证、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机制化解矛盾,通过案件办理有效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减少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关键词:邻里纠纷 少捕慎诉慎押 检调对接 公开听证 不起诉
一、基本案情及办案过程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姜某(1994年10月出生)与被害人何某(1978年9月出生)系邻居,两家因相邻通道使用问题多次发生矛盾,积怨颇深。
2020年2月15日,何某阻止為姜某家送装热水器的车辆从其门口通过,姜某获悉后,持斧头到何某家门口,揪住何某妻子的衣领质问不让通行的原因。何某闻讯赶到后与姜某发生争执、扭打,姜某用斧背打击何某后背、面部等部位,致何某右侧额骨骨折,左侧眼周挫伤。经鉴定,何某两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2020年2月27日,贵州省岑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3月1日对姜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二)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4月28日,贵州省岑巩县公安局以姜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岑巩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过系统轮案至办案团队。4月29日,承办检察官携团队成员深入当地镇政府、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并实地查看了争议通道,询问了被害人何某、被不起诉人姜某的母亲及当地村民,掌握了何某家门前通道是去往姜某家的必经之路,两家因该通道通行问题在案发前已多次发生纠纷,双方家庭成员互有损伤,当地政府、村委多次组织调处均未能成功,积怨颇深。
在充分了解案发原因及争议通道权属的基础上,承办检察官会同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分别到双方当事人家中,通报了经调查核实后该争议通道权属的调查结果,提出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处理方案,听取双方意见。在该案造成的损失方面,承办检察官联合侦查人员、驻村网格员逐一核实被害人何某的实际损失,引导被不起诉人姜某主动道歉、积极赔偿。通过卓有成效的检察履职,双方均有了调解意愿。2020年5月4日,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村网格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就通道问题达成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书面协议。姜某主动向何某赔礼道歉,当场赔付何某住院费、务工损失费等各项损失3万余元,何某接受道歉并出具谅解书。
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姜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拟依法对姜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为主动接受监督,广泛听取意见,2020年5月8日,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脱贫攻坚包村干部、侦查人员等参加。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拟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释,听证人员一致同意对姜某作不起诉处理。2020年5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6个月后,承办检察官就该案回访了当地镇党委和村委会,了解案件作相对不起诉的后续情况,认真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经了解,该案刑事和解作相对不起诉后,涉案双方家庭成员均按照协议管理、维护、使用共同通道,多年的心结已经打开,现双方当事人对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积极配合、支持,案件不起诉处理效果良好。
二、案件办理的重点难点分析
(一)邻里积怨,心结不解,案结事不了
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就犯罪构成理论分析,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法律适用上并不存在疑难、复杂之处,是一个典型的“小”案。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判决和执行并无不当。但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被害人何某家门前的通道是去往姜某家的唯一必经通道,双方家庭因该通道通行问题已经发生矛盾纠纷20余年,家庭成员互有损伤,期间还提起民事诉讼,积怨始终未能有效化解,直至此次矛盾升级引发刑事案件。如果就案办案,简单追诉,案结后可能会激发后续的邻里矛盾,造成不可预知的严重后果,让搬不走的邻居结下“世仇”。因此,如何有效化解心结,促成和解,以“小”案件化解“大”矛盾,成为承办检察官必须面对的难题。
(二)因案致贫风险高,部门联动若不通畅,双赢多赢共赢难实现
该案案发时,正值全面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关键时刻,被不起诉人姜某与被害人何某均系双方家庭主要劳动力和主要的经济来源,承载着两个家庭的幸福与未来,案件处理不当会导致两个涉案家庭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影响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成效。检察机关应该通过检察履职为决胜脱贫攻坚提供司法保障,不能因履职不到位影响脱贫攻坚进程,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也是该案办理的重点问题之一。
三、案件办理的实践思考
(一)提升政治站位,把检察工作主动融入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为民司法
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检察工作应当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需要,主动发现社会治理的中心问题,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之事,以高效的检察履职助推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该案虽是常见多发的“小案”,却是当事人眼中“天大的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全面决战决胜脱贫攻坚的工作大局,把检察工作同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检察机关主动厘清矛盾根源,确定了刑事和解的主基调并持续不断地开展工作,最终促成刑事和解,让司法有力度的同时散发温度,让人民群众在具体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避免就案办案,坚持恢复性司法,实现案件办理同社会治理有机融合
检察机关是推动诉源治理的重要力量,检察办案必须打破“就案办案”的固化思维,“跳出案件看案件”[1]。实践中,因邻里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件背后的原因琐碎复杂,如果不能予以妥善解决,势必遗留社会隐患。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共同通道通行问题积怨多年,如果机械司法,就案办案,一诉了之,行为人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司法高压带来的将是双方当事人矛盾的更加不可调和。该案通过检调对接的方式,促成双方对争议通道达成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书面协议,达成了深层次和解,解决了根本矛盾,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坚定不移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通过“从宽”鼓励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转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2]法律不应是一种冰冷的工具,而应是一种温情的规范与指引。法律对行为的约束,其主要目的不在于“惩恶”,而在于对“恶”的预防,正如贝卡利亚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3]该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对被不起诉人姜某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姜某自愿认罪、认罚、认赔,被害人何某因姜某“认赔”得到了物质上的补偿,也修复了社会关系,减少了司法对抗和社会对立,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四)坚决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部署,通过公开听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正义不但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案件公开听证,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了解并参与程序进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听证员而言,能够了解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全过程,并参与案件的释法说理,从而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能够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而提高不起诉决定的准确性,保证不起诉决定的权威性,实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提公信。该案因刑事和解拟作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在案发地组织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议,强化双方对处理结果的认同,消除社会对“刑事和解”是否是“拿钱消灾”的怀疑,让听证员一同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以“第三方”“社会人”的形式将法言法语转化成民情民理,消除双方的情绪对立,进一步打开双方当事人的心结,化解双方矛盾。因此,公开听证不但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的重要举措,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矛盾化解的有效途径。[4]
(五)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它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有赖于侦诉审一体统筹、分工配合、互相制约,需要在党委领导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辩护律师凝聚共识、协同发力、共同推进”[5]。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刑事案件多发于乡村,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得到当地党委、政府、村委会、基层调解组织的参与和支持,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同时,要“密切与司法行政、律师协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单位的沟通联络,充分依靠社会各方力量搭建刑事和解平台”[6],形成工作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该案办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检察官从厘清矛盾根源入手,通过广泛的调查走访,以翔实的第一手资料向当地党委、政府展示了解决问题的信心与决心,在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后,村组织、驻村网格员、人民调解员、侦查人员才能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共同促成矛盾纠纷的最终化解。
该案的成功办理,用生动的司法实践诠释了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穿司法实务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通过办理好“小”案,以“小”案件化解“大”矛盾,体现“大”担当,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同时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也启示我们进一步完善村规民约,实现乡村“法治”与“自治”相结合势在必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提升基层治理能力,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要持续发挥检察职能,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相衔接,在每一个具体个案中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办案团队成员:黄俊保,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杨光军,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白婷,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岑巩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四级检察官助理;杨家成,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岑巩县人民检察院五级检察官助理[556000]
[1] 王焰明、周耀凤:《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推进应把握三对关系》,《检察日报》2021年12月7日。
[2] 参见庄永廉、张相军、顾永忠、陈瑞华、刘传稿:《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程序完善》,《人民检察》2016年第9期。
[3]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4] 参见王庆民、潘一畅:《检察听证的实践价值与制度完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21期。
[5] 史兆琨:《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需要辩证思维》,《检察日报》2021年12月04日。
[6] 贾宇:《堅持少捕慎诉 促进社会治理》,《人民检察》2019年Z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