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非羁押配套保障之案例探析
2022-03-22刘强
刘强
摘 要:新型网络犯罪案件涉及环节众多、人员分散,绝大多数需要跨省办案,检察机关应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同步介入引导侦查,与公安机关形成共识,将“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积极适用非羁押电子监管措施,利用人脸识别、定位追踪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实时监管,确保非羁押强制措施有效落实。
关键词:网上开设赌场 少捕慎诉慎押 分层处理 数字监管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李某在菲律宾共同成立“风云国际”赌博网站,通过网络组织赌博活动。2019年9月,该赌博网站在广西玉林市设立客服推广平台,由被告人吕某负责赌博平台管理,被告人张某超负责网络设备维护,被告人张某霞、刘某等9人负责网站推广、充值、兑换筹码等,被告人梁某建、梁某负责将该赌博网站非法所得提现,提现后将现金交给被告人张某及冯某保管、使用。参赌人员通过接收网站链接,下载安装注册后联系客服人员将人民币兑换为虚拟的游戏币,在虚拟赌博游戏房间参加赌博游戏。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该赌博网站违法运营获利共计人民币685.84万元。居住在山东省东营市的参赌人员报案后,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二、办案过程
(一)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
本案系在境外开设网站组织赌博的新型网络犯罪,涉案人数多、层级关系复杂、作案手法专业性强。案发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帮助公安机关进一步明晰侦查思路和取证方向,引导公安机关全方位加大侦查力度,最大限度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并与公安机关多次座谈会商,建议其向犯罪嫌疑人充分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厘清犯罪嫌疑人层级关系,就贯彻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达成共识。
(二)准确区分共同犯罪中各犯罪嫌疑人的作用,确定分层处理的原则
为了区别各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确定分层处理的原则,将涉案人员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张某、李某、吕某三人负责平台的组建、管理,在犯罪中起组织、管理作用;第二类是张某超等11人,负责赌博网站维护、推广、操作、充值、计分等;第三类是梁某等2人,运用银行卡取现的人员。根据三类人员的犯罪作用大小、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并结合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综合判断,精准适用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三名主犯张某、李某、吕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对其余13名从犯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张某、李某、吕某批准逮捕。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审查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到案后表现等,于2020年7月、12月将张某等16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对张某等3名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6个月不等,对认罪认罚的冯某等11名从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8个月不等,对认罪认罚的梁某等2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三)依托非羁押数字监管平台,对异地取保候审全天候监督
该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多在广西玉林,与案件承办地距离遥远,且办理该案正处于新冠疫情期间,考虑异地办案和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实际,检察机关对13名犯罪嫌疑人就地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将其纳入非羁押诉讼电子监管平台,依托手机APP数字监管,运用人脸识别、大数据、定位追踪等科技手段,通过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24小时电子监管,保障该案诉讼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充分释法说理,告知取保候审义务及违反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取保候审的13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监管,无一人出现脱管。
(四)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积极追赃挽损
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在分层分类处理原则基础上,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意见。主犯张某积极协助抓捕,规劝多名同案犯投案自首,在提起公诉时被认定为立功情节。被取保候审的 13 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监管,无一人出现脱管。同时,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被告人及其家属共上交违法所得415.2万元,缴纳罚金45万元,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案件办理中的重难点问题
(一)新型开设赌场犯罪链条长、涉案人员多、隐蔽性强
本案为涉境外犯罪案件,被告人为逃避打击将服务器放在境外,在菲律宾马尼拉租用房间建立赌博网站,借助互联网在境内招赌吸赌,仅公安机关调取的出入境记录多达上百次,有的涉案人员在境外涉案时间难以确定,给办案造成了困难。该赌博网站设置“摇钱树”“幸运六狮”等虚拟赌博游戏房间,以娱乐、游戏的名义招赌,参赌人员使用虚拟游戏币参赌,最后按照游戏输赢获得的相应分数兑换取现,赌博活动与最后的赌资结算环节分割,犯罪形式具有较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同时,该赌博网站在境内设立客服推广平台,安排专人进行网络维护,并雇佣多名人员负责赌博网站的宣传、推广、充值、兑换筹码等,最后由专人负责将非法所得提现,各环节分工明确,犯罪集团化特征明显。
(二)严惩犯罪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尺度把握较难
近年来,开设赌场犯罪呈高发态势。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检察办案数据来看,2021年1至9月,全国检察機关起诉开设赌场罪63238人,同比上升40%。该类犯罪参赌人员数量众多,危害严重,检察机关明确提出,要依法严惩开设赌场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303条进行了修改,将开设赌场犯罪第一档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有期徒刑3年提高到5年,并新增了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在依法严惩该类犯罪的同时,如何精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难点之一,哪些人员应当从严?哪些人员应当从宽?如何精准把握尺度?这些问题需要办案人员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区分涉案人员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
四、本案办理立的价值与特色
(一)协同推进案件办理,引导公安机关共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针对电信诈骗等新型网络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东营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工作新机制,在东营市公安局新型犯罪研究作战中心成立检警协作室,把提前介入机制延伸到案件侦破前线,与公安机关协同办案,形成打击合力。在办理该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警协作机制,第一时间介入引导侦查,多次召开研判分析会,协助公安机关明晰侦查思路和取证方向,指导公安机关严把程序、证据关,最大限度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同时,就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达成共识,提出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要准确落实宽严相济要求,使侦查人员在证据收集、案件定性和刑事司法政策上把握更加精准,确保了案件办理效果。
(二)区分情况、分层处理,精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特别强调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新型犯罪案件中,要落实宽严相济总体要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做到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严结合,于法有据。对于不同层级、不同环节的涉案人员,要围绕参与网络赌博犯罪的内容、方式、人员特点等,结合犯罪事实、在犯罪链条中的地位作用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情况,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运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手段,分层分类分策科学处置,确保罪责行相适应。对于赌博网站搭建和运营管理者,要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对于具有初犯、偶犯、自首等情节的一般参加人员和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应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对于符合取保候审、不起诉条件的人员,要依法予以不羁押、不起诉处理。本案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将涉案人员分为三类,分层分策科学处置,精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
(三)依托数字监督平台,保障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
新型网络犯罪涉及地域广,绝大多数需要跨省办案,加之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给办案带来很大困难。通过运用非羁押电子监管措施,全方位、全时段、无死角监管,既保障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又为异地取保候审提供了科技保障,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该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多在广西玉林,与案件承办地距离遥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13名犯罪嫌疑人就地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纳入非羁押诉讼电子监管平台,运用人脸识别、大数据、定位追踪等科技手段,通过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等功能,进行24小时电子监管。依托检务云视频平台,运用小鱼易联远程讯问系统开展远程讯问和诉讼阶段权利义务告知,通过电脑共享文书进行签字,并对整个过程同步录音录像,既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又提高了审查起诉效率。在该案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被取保候审的13名犯罪嫌疑人均积极配合监管,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退脏,无一人出现脱管。
五、“三过滤”非羁押诉讼机制的基层实践探索
该案之所以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根本上得益于东营市检察机关多年来持续推动非羁押监管平台建设、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实践探索,该院树立系统思维,注重发挥检察机关主导责任,首创以羁押必要性全流程审查、非羁押诉讼全方位保障、全社会支持为主要内容的“三过滤”非羁押诉讼模式,将降低审前羁押的制度和举措贯穿“侦查—逮捕—起诉—审判”刑事诉讼全过程,将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和制度创新作为非羁押诉讼适用推广的措施保障,将非羁押诉讼社会协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构建了“案件办理+司法协作+社会参与”的“同心圆”,为中国特色非羁押诉讼制度提供了实践样本。
(一)坚持捕前过滤,构建分流、监督一体化模式,着力降低提捕率
突出以认罪认罚案件捕前过滤分流为重点,针对捕前分流及不捕后往往存在的“一放就跑”、外来人员缺乏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等问题,在前期“电子手表”监控平台、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和升级,构建起既有监督又有保障的一体化工作新模式。
1.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达成非羁押诉讼共识。定期举办“中心城区公安局长检察长论坛”,建立侦检互学互通制度,与公安机关统一“少捕慎捕”的共识,明确类案办理原则和提捕标准,使侦查人员在证据收集、案件定性和刑事政策上把握更加精准,保证提捕案件质量。司法实践中,“‘以捕代侦’是普遍现象,超期羁押是个‘老大难’问题”。[1]与辖区公安机关完善检察官介入引导侦查机制,及时引导侦查方向,指导公安机关严把程序、证据关,减少“以捕代侦”做法。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固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在拘留期间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同时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充分采取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形式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2.依托检警协作平台,建立提捕案件分流协调机制。在辖区公安机关建立检警协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与公安机关会签《捕前分流工作实施细则》,详细规定适用分流的案件类型、范围、情形、条件及运行机制等。通过查阅案件台账方式,审查刑事案件证据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按照涉嫌罪名、犯罪情节、事实证据、认罪认罚态度和有无社会危险性等情况分类统计,综合考量非羁押诉讼的可行性,详细说明分流原因、列出补充侦查提纲,提高案件提捕质量。
3.打造數字监管平台,防止非羁押诉讼“中途搁浅”。为防止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脱管漏管以及妨碍干扰诉讼,探索“两依托一辅助”配套保障措施。依托“电子手表”智能监控系统。对具有一定社会危险性但依法不适合羁押的,以及社会危险性尚不明确但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佩戴“电子手表”,在非羁押的前提下实现了较为严格的全方位监管。依托“非羁押”手机APP数字监控系统。借鉴“健康码”理念,运用人脸识别、大数据、定位追踪等科技手段,实现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等功能,确保非羁押人员在适度监控下正常工作生活。
(二)坚持捕中过滤,从严判断社会危险性,积极促成认罪认罚,提升不捕率
摒弃以往“构罪即捕、先捕后侦,凡捕必诉”的做法,坚持捕中过滤,七天精细化审查,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
1.细化社会危险性标准,从严把握逮捕条件。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召开检察官专题研究会议,准确研判类案常见社会危险性情形和逮捕标准,要求公安机关所有提请逮捕案件一并移送《社会危险性情形说明书》及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情形的相关证据,“对于社会危险性条件的把握,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2]针对未提供证明材料、说明理由且不能有效补充的,承办人经审查认为无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涉民营企业家羁押案件,最大限度适用非羁押诉讼。持续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11个执法司法标准,依职权主动启动非羁押诉讼办案模式,严格把握逮捕的法定条件;积极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全面评估涉案企业是否符合合规条件,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愿认罪认罚的涉企犯罪,及时变更涉案企业负责人的羁押强制措施,同时引导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合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依法处理案件的主要参考。考察合格的,对相关人员依法不捕、不诉或提出缓刑建议。
3.实施“三金”提存制度,促进捕中刑事和解。针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一直有积极赔偿意愿或最初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方“漫天要价”而一时气愤拒赔、无法与被害人或家属取得联系等情况,实施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联合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制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详细规定适用范围、提存数额、机构、时间、方式等。由犯罪嫌疑人缴纳合理数额的赔偿保证金至公证处,并将其纳入数字监管平台,既保证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为被害方争取了诉讼赔偿保障。在此基础上,整合升级,探索罚金和生态环境修复金提存制度,解决了审判机关财产刑“空判”和执行监督乏力问题。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用尽用”,持续提升工作标准。坚持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流程化、量刑精准化、起诉速裁化,以“适用为常态,不适用为例外”,切实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逮捕案件受理后,第一时间监督公安机关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提捕后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意愿,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联系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拓宽律师参与建立值班律师轮班制,满足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需要;创新“跟班律师”制度,解决看守所值班律师缺位问题;尊重辩护律师意见,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公开透明,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合理意见,促使控辩双方达成合意。
(三)坚持捕后过滤,加大起诉环节羁押必要性审查力度,提升捕后变更率。
1.“评估+听证”,规范捕后变更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职权全面审查捕后案件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坚持“三审三听”方法,形成可供办案参考的调查报告,作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依据。常态化开展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律师、被害人等参与,透明化办理,减少信访隐患。
2.“心理评估+数字监管”,为羁押必要性提供技术支持。依托“PES心理评估工作室”,借助心理测试仪,针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和道德层面的差异,设置个性化测评问卷,出具品性评估分析报告,辅助进行测前测后谈话疏导,杜绝“假认罪真逃罪”的现象,减少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再犯罪的可能。同时,将变更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纳入数字监控平台管理,通过平台移动轨迹可准确查询到位置定位,确保诉讼程序“零延迟”。
3.完善社会支持体系,让非羁押人员感受“法治温度”。探索恢复性司法模式,整合资源,汇聚合力,提升非羁押诉讼的社会参与度。将非羁押人员纳入网格化,打通监控“最后一公里”。依托“1+N”网格工作机制,将电子监控预警人员纳入“网格通”重点关注人群,由网格员协助社区民警实地了解预警人员社会危险性动态,通过“线上监控+线下监管”模式,解决了公安机关警力不足、难以全面有效监管的难题。搭建检调对接平台,多元修复社会关系。设立“心桥工作室”,与信访等多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必要时启动公开听证,尽最大可能促成刑事和解,盡最大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实现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
“三过滤”非羁押诉讼机制的探索创新,是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具体实践,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示范作用。一是有效改变了“构罪即捕”的非理性司法状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充分体现。矫正了原来普遍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和“以捕代侦”“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的倾向,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可用尽用”非羁押诉讼,从更高层次上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人权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二是推动了非羁押诉讼司法制度完善,为完善非羁押诉讼制度进行了样本探索。“三过滤”机制为分阶段健全完善非羁押诉讼程序设置、实现刑事诉讼实体与程序正义探索了路径,与无罪推定法治理念相契合。特别是电子手表、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实践探索,为落实非羁押强制措施监管提供了重要保障。三是实现了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检察力量。该机制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羁押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修建监管场所、配置监管人员、配备相关设施的投入,降低了诉讼成本。通过案件繁简分流,繁案精办、简案快办,实现了用20%的检力办理80%的普通刑事案件,用80%的检力办理20%的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有效提升了诉讼效率。
[1] 参见张国臣:《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监督“以捕代侦”》,《法制日报》2012年6月5日。
[2] 王青:《“无逮捕必要”情形的社会危险性分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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