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涉案人员分类处理机制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2022-03-22赵桔水王婉露
赵桔水 王婉露
摘 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同一案件中的涉案人员进行分情况处理。对犯轻罪的特殊群体,慎用逮捕措施,并以数字监控手段保障取保候审效果;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将少捕慎诉慎押与检察听证工作相结合,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努力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关键词:少捕慎诉 数字监管 不起诉
一、基本案情及办理经过
2020年5月至6月间,韩某、马某等47名不在杭州工作、不符合杭州应届高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领取条件[1]的应届毕业生,通过中介人员邱某(已于2021年8月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罚金4万元)操作,挂靠邱某所在的杭州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短暂缴纳社保,虚构在杭劳动关系,骗领补贴共计人民币49万元。其中,韩某骗领补贴1万元后,又介绍其他9名人员以相同方式骗领补贴9万元,并收取好处费;马某等其余46名人员分别骗领补贴1万元或3万元不等。
2020年10月,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20年11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该批大学生骗补案件,并针对强制措施适用情况提出建议。2020年12月,韩某等47人被依法取保候审并适用“非羁码”监管。2020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将韩某等47人移送起诉。2021年7月12日,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马某等人诈骗案拟不起诉举行公开听证,后对马某等4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韩某提起公诉。2021年7月30日,韩某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2个月。
二、如何理解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该案涉案群体特殊,系刚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虽整体涉案金额巨大,但大部分大学生诈骗金额不大。案件特点及特殊的群体身份决定本案应充分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如何理解该政策,以及如何在本案批准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适用该政策是本案的重点难点。
(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
“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最早的提出,源于2012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中关于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的规定。[2]2021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强调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当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这也意味着“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
(二)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犯罪结构也发生明显变化,重罪占比持续下降,而轻罪案件不断增多,全国判处不满3年有期徒刑及以下刑罚案件也持续增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理念也需作出调整,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尤为重要。
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在经判决确定有罪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尤其是逮捕这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涉嫌罪行严重,社会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一旦用错,会严重侵害无辜者的人身自由权;而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人员过多适用,則会增加司法成本,也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有利于强化人权保障,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容
少捕慎诉慎押绝不是不捕不诉不押,而是区别情况、区别对待,既能够保证打击犯罪,又可以最大限度保障人权。[3]对于认罪态度较好,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对于特殊群体人员,犯罪情节轻微的,符合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对于依法需要提起公诉的,充分考虑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缓刑建议。同时,对于故意杀人、涉黑涉恶等重大犯罪以及认罪态度较差的人员,应当依法从严惩处,予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二、少捕:提请逮捕条件如何确定
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该批大学生骗补案件中了解到,涉案人员分为三个层级,分别为组织大学生骗补的专门中介人员、介绍同学骗补的大学生中介、仅自己骗补的大学生。涉案人数众多,作用不同,切不可构罪就捕、一捕了之,而应根据相关标准,慎重作出判断,从严把控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逮捕的标准系两个方面:一是定罪量刑标准要求;二是具有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在本案提前介入过程中,与公安机关达成一致意见,严格依据上述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才可提请批准逮捕。
一是定罪量刑标准要求。该案中有多名人员符合上述条件,其一,组织骗补的中介人员,邱某诈骗金额特别巨大;其二,自己骗补后又介绍同学骗补的大学生中介人员,韩某、马某诈骗金额分别为10万元,4万元;其三,自己骗补的人员,张二某因系研究生毕业,诈骗金额为3万元。而诈骗数额为1万元的大学生因可能判处拘役刑罚而不符合逮捕条件。
二是具有社会危险性判断。社会危险性是逮捕条件中极易被忽略的因素,这也导致较高羁押率。本案中,邱某组织几十名大学生骗补,性质恶劣,且尚有部分涉案大学生未到案,犯罪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不逮捕其可能会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故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外来人口往往因为取保候审难度较大、不便于监管而被逮捕。本案中虽然涉案大学生均系外地人员,但在制定提请逮捕条件时,本地、外地人员一律同等对待。韩某等大学生系受专门中介人员诱导而走上骗补道路,主观恶意不大,且基本都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愿意退出赃款,采取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故建议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取保候审。
三、慎诉:不起诉标准如何把握
鉴于本案中人员作用不同、犯罪数额不同、身份不同,是应该全部一诉了之,还是简单以犯罪数额为准划定不起诉标准,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进一步明确。
(一)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犯罪情节轻微在现有刑法中以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出判断。本案中,检察机关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1.犯罪数额以及行为人所起作用。在具体办案中,对不起诉设置刑期要求,更具有可操作性,更容易促进相对不起诉的适用,但刑期要求应当稍微宽泛些。[4] 本案中,检察机关考虑到杭州市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在10万元,则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法定刑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含3年),故10万元以内可以考虑为犯罪情节轻微。同时,本案中韩某介绍了9名同学骗补,实际上已经从一名普通骗补大学生转型为专门为中介人员提供帮助的大学生中介,作用较大;而其余大学生仅自己骗补或者介绍两三名要好朋友骗补,作用明显区别于中介人员,犯罪情节较轻。
2.主观恶性。主观恶性较小的犯罪嫌疑人才符合相对不起诉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条件,而是否认罪认罚则是评判主观恶性的重要方面。本案中,马某等46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违法所得,主观恶性较小。
3.再犯可能性。相对不起诉在于能够给误入歧途的人一个折返的机会,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惩戒,以避免再次犯罪,故作出相对不起诉前必须对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考量。本案中,马某等46人均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基本有稳定的工作或学业,再犯可能性极低,可以通过非刑罚的方式进行教育。
4.符合相关法律依据。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或者一审判决前全部退赃、退赔等情形,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相对不起诉。本案中部分大学生符合上述情节,相对不起诉具有法律依据。
(二)公开听证,听取多方意见后明确不起诉标准
考虑到本案涉案群体较为特殊、拟作出相对不起诉人员达46人,为增加司法办案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检察机关进行了公开听证,并要求犯罪数额相对较大的马某参加听证会。后经评议,听证员均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马某相对不起诉的意见。鉴于各方人员对犯罪数额、作用相对较大人员相对不起诉都表示支持,因而明确了本案相对不起诉的标准,相对于马某犯罪情节更加轻微的人员自然也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四、该案办理思考
在本案被评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后,得到了大众的关注和认可,社会反响较好。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可以感受到少捕慎訴慎押也是顺应人民群众对法治文明和司法公正的更高期待,为此,在实践中应该正确贯彻这一刑事司法政策。
一是转变理念,敢于不捕不诉。检察人员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真正把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手段;注重“情、理、法”的统一,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敢于不捕、善于不诉,体现检察担当。
二是细化规定,规范相关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多个司法文件中提及多个罪名可以相对不起诉的情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故意伤害、赌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上述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作了细化规定,规范不捕不诉标准。随着不捕不诉标准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可以得到进一步落实。
三是智能监管,降低审前羁押率。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杭州市公安局借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思路,于2020年联合开发了针对刑事诉讼非羁押人员的数字监控系统“非羁码”,这一电子科技手段也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强化监督,保障诉讼正常进行,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运用“非羁码”数字监控措施,为非羁押强制措施实施提供保障。在取保候审大学生、办案人员同步安装“非羁码”手机端后,办案人员可以利用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等多重功能,“码”上对韩某等人进行实时管控。在保障监管效果的同时,嫌疑人也能如常工作生活。可以预见,随着“非羁码”等智能监管手段的研发和应用,羁押率会进一步下降。
[1] 该领取条件为领取人是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申请期间内在杭州市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 参见李翔、刘杰:《“轻罪体系构建与少捕慎诉理念的贯彻”研讨会综述》,《上海法治报》2021年12月1日。
[3] 参见苗生明:《解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人民检察》2021年第15期。
[4] 参见秦雪娜、王铭东:《如何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相对不起诉适用标准》,《检察日报》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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