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的辩证逻辑
2022-03-18郭星海
邓 斌, 郭星海
(1. 西南政法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重庆 401120; 2. 西南政法大学 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重庆 401120)
近年来,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从事党内法规理论研究的人才队伍不断壮大,高质量高影响力的学术成果相继推出,相关的学科平台与科研机构与日俱增,研究的学术氛围日渐浓厚,党内法规学向着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迈进。然而,党内法规学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的客观事实使其不确定性要远甚于传统成熟学科,距离预期的、理想的发展目标也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党内法规的学科属性定位、学科体系建设、学科发展路径、人才培养机制等尚未取得共识,高校的党内法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也处于各自为政的局面[1],存在机构重复建设、同质化、趋同化的现象,学科内的良性竞争机制还有待完善[2]。这表明,党内法规学目前仍处于学科化建设的起步阶段[3]3。与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处于起步状态不同的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已经迈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截至2021年7月1日,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615部[4]2。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宣布,我们党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5]117。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迅速发展对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如何系统推进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回应如火如荼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带来的发展需求,成为摆在理论界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提出,要优化学科结构,凝练学科发展方向,突出学科建设重点,创新学科组织模式,打造更多学科高峰,带动学校发挥优势,办出特色[6]。在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的起步阶段,既要解决快速发展的问题,也要解决系统发展的问题。学科结构的布局、知识体系的建构、学科功能的界定、学科队伍的创建是当中的重点任务。笔者认为,对上述内容进行辩证逻辑的分析,有助于促进学科共识的达成,推动党内法规学发展由不确定走向确定,从而实现预期的、理想的发展目标。具体而言,就是要在结构布局中坚持学科规范与学科协同的辩证统一、在知识体系中坚持基本理论与分支理论的辩证统一、在功能取向中坚持实务导向与学理创新的辩证统一,在队伍创建中坚持师资优化与人才培养的辩证统一。
一、结构布局:学科规范与学科协同的辩证统一
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的结构布局指向党内法规学在空间意义上的坐标定位和资源配置,关涉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归属、研究论域、发展方向和平台阵地等。从发展现状来看,党内法规学处在多学科交叉建设迈向独立设置的转型期,其学科布局横跨法学、中共党史党建(国务院最新文件的表述)、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四门学科。在党内法规学由多元分布向集中统一的发展阶段既需要坚持学科规范,也需要坚持学科协同。其中,学科规范为学科协同提供标准指引,党内法规学多学科建设有助于解决总量少、广度和深度不足的问题,但是不同学科毕竟存在研究论域、研究范式与研究话语的分野,各学科长期各自为政、各执己见容易遮蔽党内法规学应有的学科属性,确立党内法规学学科规范,就是确定专门的研究对象、清晰的研究内容,规避条块分割、解读偏差等问题,以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学科协同则为学科规范提供保障支持,学科规范的确立以学科的组建成立为前提条件。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党内法规学借助与自己联系紧密的学科力量辅助培养建设,国务院学位办的政策导向是允许一些有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在法学、党建学等学科下独立设置党内法规研究方向。通过学科协同,能有效集中学科规范确立所需的资源、力量、智慧条件。
第一,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要坚持学科规范。首先,厘定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属性。在交叉学科建设阶段对党内法规学的归属探讨中,法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者分别提出党内法规学应当作为二级学科归入自己所属的一级学科中进行建设。这些观点皆有助于党内法规学学科独立,但是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党内法规学学科属性的割裂。既然党内法规同时具备“政治属性”[7]“法治属性”和“制度属性”[8]的特性,同时党内法规学“展现出本质上‘姓党’,功能上‘治’党,内容上是党建,形式上是法规”[9]的学科特点,那么它将“难以整体性地被纳入任何一门既有学科范围”[10]。近年来,中共党史党建学科的崛起也给党内法规学的学科归属问题增加了难度。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在推进中共党史党建一级学科建设,党内法规学要成为与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以及中共党史党建并列的一级学科,还是归入其中一门学科作为二级学科建设,这有待进一步研究。其次,明确党内法规学的研究对象。一门学科确立并与其他学科区别开来的重要标志在于研究对象的确立。顾名思义,党内法规学就是对党内法规进行整体性研究的学科,要全面完整地回答党内法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不能局限于对党内法规的概念探析,或者对某部党内法规的解读分析;同时,也要避免将其他学科的研究对象视为党内法规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根据《党内法规学》教材,党内法规的基本原理、党内法规的历史沿革、党内法规的制度体系、党内法规的实践运行构成党内法规的研究对象。这四方面内容坚持了理论、历史、制度和实践的统一,构成了党内法规学的研究体系。围绕上述四方面的研究对象,研究者要形成党内法规学独特的研究范式、研究方法、话语体系,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学的内容建设。除了学科属性和学科对象的规范外,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还需要在研究方向、基本原则、队伍素质、学位授权点、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强规范。
第二,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要坚持学科协同。首先,注重多学科力量联合。不同的学科依托特定的单位、机构、人才为发生载体,一些院校有着天然的学术优势、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这类院校往往内部聚合组建科研单位和招生单位;一些高等院校则可以通过内外联合实现优势扩大和劣势扭转。例如,重庆市委办公厅和西南政法大学合办党内法规研究中心,服务重庆市委决策、服务西部地区党内法规宣传、服务人才培训培养等[11],为业界提供了参照。其次,注重多学科视角融合。交叉学科建设不是简单的学科叠加、专业拼凑和方向合并,其本质在于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和知识的融合汇聚以及由此催生的原创性发展动力[12]。中共党史党建、法学与政治学,这三大学科同党内法规本身联系就十分密切,是观察和研究党内法规制度现象的有效切入点,能为党内法规学建构提供范式参照,通过跨学科对话与观点激荡,科学把握党内法规的政治属性、法律属性、历史属性与实践特性。最后,注重多学科方法整合。除支撑党内法规学的四门主力学科外,教育学、历史学、哲学和统计学等学科中的一些理论、方法具备通用性,经过改造可以有效运用在党内法规理论研究中。运用专业的教育理论、教学原则、教学方法能有效改进党内法规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教学;运用历史分析法、辩证分析法、系统分析法和矛盾分析法,揭示党内法规内部各要素的联系,有助于党内法规运行达到最优效果;运用数量统计与概率分析方法,对党内法规的认知、应用、效果进行量化分析,能对党内法规运行进行佐证、评估与预测。
二、知识体系:基本理论与分支理论的辩证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科分类与代码》(GB/T 13745-2009)对学科下的定义为“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具体来说,学科是知识体系建构的结果,是科学的细化、知识的分类[13]。党内法规由一个概念到形成学科、推进深化成熟应当具备一套完备规范的知识体系,这个体系由基本理论和分支理论构成。党内法规基本理论和分支理论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其中,分支理论研究是基本理论的基础,党内法规的概念、属性、结构、部门等关键分支理论构成了党内法规及党内法规学的基本定位。党内法规基本理论是各分支理论的综合与优化组合,在党内法规学中起主导作用,没有基本理论的统领和联系,分支理论就只能停留在其具体部分,而不能使党内法规学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而存在。总之,全面、准确地理解党内法规理论以及建构党内法规学知识体系,既要有基本理论研究,也要有分支理论研究,二者缺一不可。近年来,理论界一大批有代表性的文章和著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它们系统论述了党内法规的概念、范畴、结构等内容,极大地丰富了党内法规理论宝库。然而,就知识体系建构而言,多数著作类文献对党内法规本体论进行了宏观论述,但是对党内法规学分支理论着墨较少、不够深入。分论性质的期刊类文献虽然数量较多,但尚未达成明确的话语共识以及清晰的分论论点,难以形成规模化的影响力,这些情况需要关注解决。
第一,宏观建构党内法规学的基本理论。学科的基本理论是被实践证明能够正确反映客观现实的、具备普遍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的真理性知识。党内法规学的基本理论表现为党内法规学特有的基本概念与基本原理,包括党内法规的内涵和外延研究、对象与范畴研究、功能与地位研究、历史与进程研究、制定与运行研究等,这是支撑起党内法规学的“四梁八柱”。宏观建构党内法规学的基本理论既是加强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的客观要求,又是理论研究本身的发展趋向。2020年9月,《党内法规学》(宋功德、张文显)正式出版。作为第一部党内法规学统编教材,该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理论、历史、制度、实践,必将产生辐射效应与放大效果。此外,《党内法规学原论》(章志远)、《扎紧制度的笼子——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度的重大发展研究》(李斌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研究》(王振民、施新洲)、《党规学》(柯华庆、杨明宇)等著作也极具代表性和权威性,当中一系列学说论述随学术专著的出版而提出,对加快党内法规学基本理论的建构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第二,充实完善党内法规学的分支理论。党内法规学分支理论是党内法规学知识体系中独立的组成部分,随着党内法规学理论研究的深入,研究领域逐渐扩大,分支类目也会逐渐增多,非核心的理论需要扩充边界独立成论,形成某一具体领域的学说,从而满足专业化、稳定化、实践化的发展需求。关于分论的类目,目前没有明确的标准。有学者认为分论以党内法规各个部门为研究对象,分别为党的立法制度、党的决策制度、党的军事领导制度、党的组织领导制度、党的政法领导制度、党的宣传领导制度、党的统一战线领导制度[14]。有的学者将党内法规学分为本体论、价值论、制度论和运行论四个部分[15]6。也有一些学术著作是分论性质的,但并非以上述标准为依据。例如,系统介绍党规与国法关系的著作《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论》(欧爱民),探讨国外政党规章制度建设的系列著作《德国政党法规与党内法规选择》《法国政党法规与党内法规选择》(武汉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组织编撰)等。以上分论研究各有依据和特色,拓宽了党内法规的理论研究视域,促使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跃上一个新台阶。
第三,延伸扩展党内法规学学科的知识体系。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党内法规学的知识体系需要及时更新,理论漏洞需要不断填补,要深刻反映并回应时代实践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就目前中国共产党治党治国实践来说,一些老问题“周而复始”,一些新问题不断出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内法规效力外溢现象,地方配套立规的现状与问题等突出摆在面前,亟需学术界立论与建议。要把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运行研究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结合起来,运用法学思维、法学研究范式解读党内法规制度;把党内法规渊源研究与科学社会主义结合起来,揭示党章、党纲中体现的无产阶级的先进世界观与历史使命,无产阶级政党领导地位的来源依据、自我革命的发展要求;把党内法规历史研究同中国共产党百年历史结合起来,在制度变迁与制度优势的把握中,论证“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把党内法规价值研究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起来。党内法规制度背后蕴涵着特定的价值追求,体现着中国共产党的治党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思想指导,是党内法规制度的精神灵魂[16]。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深刻彰显党内法规蕴涵着的新时代目标导向、价值追求。
三、功能取向:实务导向与学理创新的辩证统一
习近平指出,我们党现阶段提出和实施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之所以正确,就是因为它们都是以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存在为基础的[17]11。回顾我们党的党内法规建设发展历程,以1921年党的一大制定党纲为发端,我们党开启了党内法规探索实践,1938年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首次对党内法规做了表述说明,1990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和2012年颁布、2019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出台,给了党内法规明确定位和制定依据。党和国家领导人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等对党章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数次做出指示和论述。然而,相比党内法规的实践发展,党内法规在学术界形成较为系统的知识体系和展开规模化研究却是近几年的事,可以说,党内法规“实务先行、学理滞后”是不争的事实。党内法规权威论者就此现象指出,没有学术的繁荣,就很难有实务的理性。学理之昏昏不可能带来实践之昭昭,学理之贫血不可能成就实践之强壮[18]403。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应当坚持理论反映实践,学理与实务并行,理论创新引领实践发展,从根本上扭转学理支撑不足的问题,积极回应党内法规实践发展的现实需求。
坚持实务导向和学理创新的辩证统一是坚持理论与实践辩证统一的具体化。党内法规是中国共产党对客观事物进行不确定性探索的反映,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积极改造客观世界的产物。党内法规发端于实践、用之于实践、建构于理论、表征以理论,是一门实践之学、理论之学。“党内法规实务”这一概念折射出这一实践活动的理性特质和规范特质,科学的认知模式、特定的操作规程、专业的人员和严谨的工作思路使党内法规实务与一般的党建实践活动区分开来,但它归根到底属于实践活动的一部分,只是呈现出了专业化和规范化的特征。而党内法规学理则属于党内法规理论的范畴,所谓学理研究是依托科研平台的特定学术主体,通过确立清晰的研究对象,运用系统、规范的研究方法开展持久专业理论活动的总称。党内法规理论中的学理区别于党内法规理论中的政论,具有学术性、独立性、批评性等特质,党内法规学理研究能够科学地认识和分析党内法规实务中的各种现象,揭示党内法规实践发展规律,解决党内法规“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问题。它在视域上涵盖宏观到微观、功能上侧重智力支持、方法上更加专业多元,因此更具有创造性和突破性。质言之,党内法规实务是专业化的实践活动,党内法规学理是学术化的理论活动,坚持实务导向和学理创新辩证统一本质上属于坚持理论与实践辩证统一。
学科建设虽然属于学术活动、学理活动,但与实务实践是密不可分的。新时代党情、世情变化和党内法规实践发展变化不断提出新的课题,新的课题催生党内法规学理创新,新的理论又引领新的实践,这是一个反复循环上升的过程。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要顺应客观规律,坚持党内法规实务导向和学理创新的辩证统一,使党内法规学发挥其应有功能。一是要正确把握实务导向和学理创新的思维方法。实务导向更多运用的是归纳与综合思维,通过着眼党内法规实务中包括规划、起草、审批、发布、备案、清理、评估在内的各个流程,把个别问题、认识、经验等汇聚成类,加以归纳总结,从而上升到理论的范畴。而学理创新有演绎思维和抽象思维的独特优势,基于研究者理性的概念、判断、推理逻辑,参照其他学科成熟的研究范式有助于实现党内法规知识的再生产。揭示一条规律是创新,提出一种学说是创新,阐明一个道理是创新,创造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创新[19]86。由实务导向到学理创新,要以系统的方式进行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将问题总结归纳,把经验形成理念,把理念构筑成体系,精心阐释政治话语,不断打磨学术话语、充实学理知识、凝聚学界共识,从而让理论知识更加稳固,让学科特色更加鲜明。二是要规避绝对的实用主义和教条主义两种错误倾向。诚然,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要对党内法规实践实务工作有所裨益,但并不是所有的理论都要以实务中的具体环节为导向,党内法规学培养的人才并不一定都对口实务部门。一味追求实际效果容易导致学科发展功能化和利益化,甚至是片面化和狭隘化。要分清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当下作用和长远作用,发挥好党内法规学的主体功能、辐射功能。同时,规避那些不切实际、脱离实践的研究,特别要杜绝“为研究而研究、以虚构命题展开虚构研究的现象”[20]。要立足现实、深入现实、回应现实,聚焦党建实践和依法治国实践中的前沿问题、焦点问题、重点难点问题,遵循党建实践客观规律以及深入了解党内法规实务,这既是学科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学术工作者的理论自觉。
四、队伍创建:师资优化与人才培养的辩证统一
学科建设要靠高素质的学术队伍,要把队伍创建放在学科建设的重要地位。虽然近年来党内法规学科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但总体而言尚未能满足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无论是师资力量还是后备人才都存在数量短缺和质量不优的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在党内法规学队伍建设中,师资优化和人才培养同样重要。教师队伍素质直接决定着大学办学能力和水平[21]。师资力量是学科的基石,是学科建设的关键,只有一流的师资才能孕育一流的人才。同时,学科力量和师资力量从根本上来自人才培养,只有系统、深入、持久地开展党内法规专业教育,才能为党内法规学源源不断提供可靠的人才支撑。
第一,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要着眼于师资优化。首先,汇聚党内法规学教师专业队伍。当前,由于党内法规学处于起步建设阶段,一些高校的专业教师数量较为缺乏,党内法规专业的导师和任课教师往往抽调自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背景的教育者,如果原封不动照搬原学科的研究范式、话语体系和教学方法来开展党内法规学教学,那么势必会导致所培养的学生出现知识掌握片面或者偏差的现象。因此,在教学队伍汇聚中要以引进选拔专业教师以及自主培育相结合的方式,组建本学科具有权威性、具有学术影响力、具备战略眼光、具备高度责任心和使命感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其中要考察教师的专业背景、学术理论和专业能力,避免存在过多与本学科没有直接关系的教师的现象。其次,划分党内法规学教师梯队。在师资队伍组建时,如果成员普遍水平较低,那么会导致教师胜任力和竞争力不强的问题。如果同层次顶尖人才大量堆积,又容易造成智力浪费。因此,需要建立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教师梯队。要通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评估并明确教师队伍的层次结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职务结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学缘结构和性别结构。要发挥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和拔尖人才的示范引领作用,发挥青年教师队伍的群体优势和创新优势,发挥不同专业背景教师的互补作用。最后,推动党内法规学教师培训深造。从学科建设的角度来讲,教师培训深造的主要目的是提高他们的学术水平、科研水平以及教学水平。要积极投入经费让教师队伍承担课题项目,撰写文章,创造条件让教师能够更多地参加各种形式的教师培训班或者专业研讨班,鼓励教师参加全国性、国际性的党内法规学术研讨会,进一步为党内法规学人才成长创造条件。
第二,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要着眼于人才培养。首先,明确党内法规学的人才培养目标。党内法规人才培养要以实务工作者、理论研究者、宣传教育者三类人才为目标。实务工作者主要对口党政机关,从事专业的党内法规制定、审查、备案、执行、评估等实务工作;理论研究者主要对口高校、科研院所,从事理论研究、科研创新、教育教学、咨询服务等工作;宣传教育者对口多个单位,既能从事机关单位、企业单位一般的党建和行政工作,也能从事院校单位教育教学工作。其次,扩大党内法规学招生规模。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的相关规定,一些培养单位可围绕党内法规设置研究方向,招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这为党内法规学建设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党校、中国社科院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纷纷依托法学、政治学、党建学等学科或成立独立机构招收并培养党内法规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考虑到人才培养周期和人才现实需求,党内法规学需要适时适当扩大本科、硕士点和博士点数量,为社会输送专业人才。最后,提高党内法规学人才培养质量。要严把学生的党内法规基本教材研读关、科研学术训练关,使其具备扎实的党内法规专业知识;要创造条件让学生参与党建和党内法规实务,使其系统掌握党内法规制度以及科学用规守规;严把学位论文质量关,重点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环节。对不适合继续攻读学位的研究生要及早分流,落实相关规定,以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党内法规学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
五、结语
学科的生命力在于不断创新,创新之中既要包容,也要导向。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的辩证逻辑探索正是对这一理念的实践。党内法规学从交叉学科建设到形成独立的学科、从新兴学科发展为成熟稳定的学科仍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是任何学科发展的必然过程。在结构布局中坚持学科规范与学科协同的辩证统一、在知识体系中坚持基本理论与分支理论的辩证统一、在功能取向中坚持实务导向与学理创新的辩证统一、在队伍创建中坚持师资优化与人才培养的辩证统一,有助于解决党内法规学实现什么样的发展以及怎样发展的问题。随着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开启,中国共产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进一步深入,并带来了新的发展矛盾以及新的经验成果。而且,推动“高质量发展”[22]6以及“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22]33对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水平和质量要求。在这双重背景下,党内法规学实现快速发展以及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任务变得更加必要而紧迫。那么,在当下以及未来发展阶段,如何应对党内法规学学科建设出现的新挑战,以及制定新的系统性方略,仍有待研究者们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