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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制度化问题探析

2022-03-18金若山周悦丽

关键词:制度化家风领导

金若山, 周悦丽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 北京 100044)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风的好与差、家庭管理的好与坏不仅影响一个家庭的发展,而且关乎社风民风,关乎国家秩序以及社会稳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家风建设,强调“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也是一个社会的价值缩影。良好家风和家庭美德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现实生活中的直观体现”[1]176;尤其针对领导干部家风问题,更是明确指出“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2]55。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是政风的延续,也是社会风气的标杆。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有利于加强和巩固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提升全体人民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也有利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

2021年,中宣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纪委机关、中组部、国家监委、教育部、全国妇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家风建设要抓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实际上为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提供了新的党内法规制度依据。2020年,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家风上升为法律规范,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1043条),实际上为树立优良家风提供了法治权威。家风正,则后代正,则源头正,则国正,家风建设不能仅靠道德倡导,不能仅靠原则性规定或者指导性要求,还应当辅以必要的制度约束。在大力推进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当下,我们需要深入思考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制度化命题,理清其正当性的法理基础,思考其制度建设的规范路径,谋划其生态完善的保障机制。

一、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制度化的法理基础

“家风”是一个家庭在长期的延续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体现其家庭文化、展现其家庭风貌的独特标示。《习近平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摘编》专门指出,要把家风建设作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亲属子女,把好亲情关。将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与制度化相关联,意在强调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规范化,实现作风建设的行稳致远。诚如恩格斯曾指出的:“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3]211应当说,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员干部家风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纳入作风建设范畴,以党内法规制度形式予以规范,持续推进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制度化,体现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内含丰富的哲理思想,具有扎实的法理基础。

首先,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制度化体现的是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的内在要求。在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要“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既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更要引导人向善向上,发挥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引领作用”[4]21。德治与法治既有紧密联系,又有重大区别。在法理上,道德可以区分为“愿望性的道德”与“义务性的道德”[5]6。前者是对真善美等崇高价值的追求,是心之所向;后者是对假丑恶的摒弃与杜绝,是基本人品的底线。相较于前者,后者需要用制度进行明确的约束。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制度化的正当性来自对两者的合理安置,使其各得其所、相得益彰。

家风建设是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其首先属于道德伦理范畴。全体公民都有建设好自己家庭、管理好自己家人的道德本分。“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家”和“国”在我们的历史与现实中从来都不曾分离。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以爱国为己任,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把个人自律与为国奉献结合,为子女追求理想树立榜样,他们所树立的家风的精神内核是一种爱党爱国、忠于理想的家国情。中国共产党作为先进性的政党组织掌握着国家政权,今天的共产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更应该走在前头,以更高的觉悟、更高的标准“修身齐家”,从而更好地“治国平天下”。就道德伦理范畴而言,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制度化并不是要对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出圣人般的要求,并设置硬性规定;它的重点是针对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中的不尽道德义务,包括对配偶子女疏于管教、对亲属放任纵容,甚至自身违法违纪。推进家风建设制度化,就是将家庭中的道德性义务转化为制度性义务,用法治保障家庭基本核心价值。

第二,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制度化体现的是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的理论逻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6]18,并将之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在法理上做到国法与党规的有机统一,就是要将纪律挺在前面,使党纪与国法前后衔接、互相配合,分层次编好织密制度网络。用不同的规范对行为作出合乎比例的评价和约束是法理的基本要求。就刑法法理而言,犯罪的完成形态可以分为行为犯、举动犯、危险犯和结果犯,清晰地展现出危害行为实施程度与犯罪构成的结构关系;就跨部门法的普遍法理而言,违法与犯罪属于不同程度的法律评价,危害行为先接受行政法的评价,再严重下去则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同理,就党纪与国法而言,危害行为要受国法制裁,原因行为则需要接受党规的制约。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犯罪、贪污腐败,领导干部的家人利用其职权从事非法勾当活动,是对国家法律的蔑视和践踏,侵害的是国家权力的廉洁和公正,危害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因而必须受到法律严厉的惩罚。作为党组织的一分子,党员领导干部犯罪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原因行为则需要受到党纪的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本身不是依法治国的范畴,之所以要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制度化,是因为家风败坏往往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领导干部腐败不是一天两天养成的,往往呈现如下演进轨迹:家风坏——堕落始——腐败生。家风败坏,家人飞扬跋扈;家风败坏,自身也走上了不归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以严守纪律、忠贞不渝的政治品格,为红色家风做了最好的阐释。这种政治品格既是老一辈革命者在家庭生活中的政治自觉,又是他们教育家属的政治底线。由此观之,在今天强调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制度化,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有助于防范领导干部及其家人走向违法犯罪的制度性考量,属于预防性制度。

第三,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制度化也是个体责任与连带责任结构互补的制度衔接及其现实实践。法治现代化要求责任追究方式的现代化,即实行以个体责任为基础以连带责任为辅助的结构性互补的责任追究体系。在法理上,社会连带关系主要存在于具有紧密联系的共同体之中,共同体成员不仅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还需对他人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7]48。进而言之,在社会连带关系中,负有连带责任的,应当是占据主导地位的成员,而不是受主导受影响的成员。比如某些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不仅对失信人进行惩戒,还及于其配偶子女等家人,这种连带责任就不符合法理上的正当性。而党内法规中直接责任与领导责任的相应规定则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

律己、清廉、诚朴、务实,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红色家风的典型标示,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基础,也是今天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践途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家风建设既是领导干部的个体责任,也是家庭的共同责任。在家庭共同体中,按照“每个人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的基本原则,配偶子女需要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不利责任,即对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承担个体责任,党员领导干部不承担个体责任。在配偶子女承担个体责任的同时,党员领导干部因为管教不严,需要承担配偶子女过错责任的连带责任。因此,在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制度化中,家风建设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责任,不是以个体责任,而是以连带责任的形式存在。就责任的主次而言,个体责任为主要责任,连带责任为次要责任。在家人违法犯罪的事件中,配偶子女负有主要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负的是次要责任。相较于主要责任需要接受处罚与制裁,即对既得利益的剥夺,家风建设疏忽(管教家人不严)导致的次要责任,一般采取的责任承担方式为利益不得增加,比如党员领导干部无法评优评奖,甚至政治仕途、上升空间也将受到影响。但应当注意的是,对领导干部管教不严采取纪律处分,并非违反法理,而是遵循另一条法理,也即制度要符合社会的需要,它是原则中的一种例外。这种例外的法理具有较强的对策性,因为它主张制度的生命不仅在于理性逻辑,也在于实际经验,特定时期必须要“用重典”,除陋救弊、猛药去疴(1)党的十九大以来,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中管干部中,近60%涉及家风问题,50%以上存在违纪违法为亲属谋利。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情况显示,2021年以来,已有200多名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其中家风存在问题的有80多人,为数不少。20多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中管干部中,有一半以上家风存在问题;200多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省管干部中,有50多人家风存在问题;30多名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中,有十几人家风存在问题。参见金若山:《既要把好廉洁自律的“前门”又要守好家庭防线的“后门”》,《学习时报》2021年10月15日第3版。。

二、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制度化的规范路径

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建设。1985年《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即明确规定,凡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一律不准经商。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乃至以此为基础修订而成的2015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明确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要廉洁齐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作风建设的高度要求家风建设,并将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成效显著。相较于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新增了家庭家教家风方面的要求。2018年最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了对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失管失教领导干部的处分。另外,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党内法规中,对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也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这些制度互联互动、同向发力,构成了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基础性规范,并呈现出以下特点:在文件形式渊源上,既有高位管总的准则、条例,也有聚焦具体问题的决定;在规范行为模式上,既有义务性行为也有禁止性行为;在承担责任主体上,既有领导干部的管教责任又有子女配偶的行为责任;在制度实施保障上,既有导向引领又有强制制裁。“物必先腐也,而后虫生之”,为了更有效地爱护和保护好党员领导干部,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持续推进源头治理,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在制度上构筑起更坚固的拒腐防变“家庭防线”,既把好廉洁自律的“前门”,又守好家庭防线的“后门”。

第一,要通过文件形式渊源的进一步集成,实现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性文件系统集成是规范性文件走向成熟的标志。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可以通过法律编纂、法律汇编、法律清理等方式进行,法律文件的系统集成可以使某一领域的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内在逻辑更为一贯、外在形式更为统一、精神价值更为凝聚。比如2020年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是法律文件系统化——法律编纂的典范(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的评价论述可参见王轶:《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王轶:《民法典编纂争议问题的类型区分》,《清华法学》2020年第3期;王立民:《中国百年民法典编纂历程与启示》,《法学》2020年第10期;刘勇:《民法典的编纂特点与体系展开》,《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等。。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领域既有原则性规范,也有规则性要求;既有行为调整,也有行为评价;既有对配偶子女行为的规范,也有对领导干部行为的规范,完全具备系统化集成的基础条件。

当前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内容散见于不同层级效力的党内法规和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中,相关规定之间的衔接还不够充分。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以中央条例的形式,从行为处分的角度,对领导干部违反家风建设相关行为作出规范(3)该条例第136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则是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的形式,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作出应对性的规定。两者都只是就家风建设失职失责行为如何处理、如何应对作出规定,而这些规定的落实落细,没有相应更具可操作性的法规制度予以衔接,因而在具体实施中出现了认定标准不一致、处分行为不统一的问题。如果借用法规制度系统集成的方式,就领导干部家风建设作出系统性规定,把条例、规定乃至实施意见等进行系统化,对已有规定系统集成,把缺项、短板予以补足,可以实现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

需要注意的是,系统化是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充分借鉴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制度建设系统化可分为以下步骤:一是制作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制度汇编,将现有党内法规中关于家庭家风家教的内容系统集成;二是针对家风建设失职失责行为认定、处罚标准等问题进行系统总结,结合实践中的问题,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补全,形成规范指南;三是待时机成熟,制定出台权威的领导干部家风建设规范。

第二,要进一步研究家风建设中的行为模式,以更加丰富的规范行为模式为家风建设提供更好的抓手。法律调整的是行为而不是其他什么东西。马克思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8]121马克思的话里面包含着更为普遍的真理,即规范调整的是行为。与行为相对的范畴,比如思想、情感、心理都不是规范调整的对象,意图、动机有时会进入规范领域,但必须是以某一行为的意图或动机的形式才能进入规范领域。党内法规制度虽在行为调整之外,也规范党员的思想和道德,但其主要的调整对象仍然是党员、党组织的行为活动。

目前,党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制度规范普遍具有比较抽象的特点,比如往往只规定“要加强家风建设”,或者“要树立优良家风家教”等,较少出现较为具体的行为模式。此外,已有的具体行为模式,比如“要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等,与生动的现实生活比较起来,也较为笼统,从具体情境中提炼行为模式的力度和程度相对不够,导致制度规定在回应现实生活时显得“捉襟见肘”。现实社会中,家风败坏的行为模式五花八门,比如“一家两制”“夫妻店”“枕边风”“收礼夫人”“贪内助”“给子女铺路”“娃坑爹爹坑娃”“夫妻档父子兵兄弟连”“错位疼爱”“补偿家人”等。这些家风败坏现象都内含着不同的行为模式,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和甄别,并给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家风建设,需要将现实生活中的家风败坏行为模式类型化,以生动鲜活的方式进行提炼,并在制度层面规范化。国家法律建设的“前车之鉴”,应当成为党内法规建设的“后车之师”。“中国的法律大多不是从社会中自然‘生长’出来的,而主要来源于规划和移植”[9],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有明显的“都市化”趋向,而遗忘了中国的农村和农民[10]。领导干部家风建设行为模式设置,没有域外经验可以复制未尝不是件好事,这反倒有助于从实践中提炼行为模式,使规范中的行为模式更能回应生活实践,更接地气。

第三,要进一步优化家风建设主体。法律主体是指活跃在法律之中,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和承担责任的人。法律主体的合理设定是理顺法律关系、进行精准调整的重要前提,也是治理现代化与法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制度化,前提之一就是要有明确的家风建设主体,并在相应党内法规制度中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定。

当前党内法规中关于家风建设主体的规定抓住了法治的核心要素,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党内法规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是家风建设的实施主体,但主体的明确性不够、有机性不充分。现行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制度规范中,实施主体的具体表述方式并不统一。例如《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5—8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6条规定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7条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8条规定的是“党政领导干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第7条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5条及第8条规定的是“领导干部”;《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第11条规定的则是“党员”;等等[11]。当然,主体不统一有制度本身的规范对象定位有差异的原因,但表述或者规范不一会给确定家风建设主体责任带来相应影响。借鉴法律责任主体相关理论,应当以责任大小为标准,在党员、党员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党政领导干部这几个概念间建立有机联系。二是党内法规制度中的家风建设责任主体存在泛化现象,即把不应当作为主体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家人设定为家风建设实施主体。立足于强化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示范、遏制家风败坏的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党内法规制度不仅对党员领导干部作出约束,而且对其家人甚至亲属也作出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领导干部的子女和配偶确实是家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但却不能成为家风建设的实施主体,尤其不能成为党内法规制度的调整对象。在家风建设制度化的过程中,应当围绕党员领导干部的权责利展开规范化的制度设计,配偶子女可以成为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家风建设义务的对象,但不应当成为党内法规制度中的实施主体。党内法规的规范效力及于党员领导干部,在党内法规规范对象的设置上应当聚焦党员领导干部。三是领导干部家风建设责任落实,可以通过明确工作人员为监督管理主体的方式实现。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因而需要以作风建设监督管理机制来引领家风建设监督管理机制的完善。目前的家风建设制度化进程,还没有深入推进到家风建设的监督管理领域,对家风建设还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监督也主要是以道德监督为主,宣传部门、精神文明办甚至妇联等机构发挥着主力军的作用。随着家风建设制度化的推进,要逐步建立完善家风建设监督管理责任制。在管理制度方面,整合廉政家访、组织领导干部及家属庭审旁听等机制,做到事有人办;在监督制度方面,要切实发挥纪委监督作用,落实责有人负。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和切实落地,念好家庭助廉“紧箍咒”。

第四,要探索更为多元的家风建设责任承担方式。法律调整社会,不仅规定主体应当如何行为,还规定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一条完整的法律规范,其逻辑结构应当包括“构成行为”与“法律后果”两个部分[12]。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家风建设制度化,不仅需要明确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行为规范,而且需要明确规定行为的相应后果。

家风不良行为模式具有多样性,因而需要设置不同的否定性后果。针对家风败坏的行为,比如不正当男女关系(包括权色交易)等,应当设置处分性的后果;针对家庭管教不严的行为,比如疏于管教导致子女嚣张跋扈、群众反映强烈等,应当给予冷处理。处分性后果意味着既有利益的剥夺,冷处理则意味着预期利益的取消。目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许多问题都是家风问题,根源都在于家庭建设缺失,但实践中监督执纪却缺乏足够的主动和自觉。比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5条所规定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既是个人作风问题,深层次上也是家风问题,与家庭不和睦息息相关。再比如该条例第85条提到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行为,表面上看家庭成员很团结、很亲密,实际这样的家庭往往是将金钱置于亲情之上,家庭关系严重疏离淡化。但针对这些问题的监督执纪,却往往是在党员领导干部其他相关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中进行的,相对缺少从家风建设的实践推进的角度给予主动、积极的制度干预。

需要注意的是,为了推动家风建设,还需要对正面积极行为给予明确的肯定性倡导。“理想信念高于天,纪律规矩是底线”,在家风建设制度化过程中,正向激励与反向约束都是必不可少的。传承优良家风、红色家风需要倡导、激励,对夫妻和睦、教子有方的家庭给予精神或者物质的奖励,也应当制定倡导性规范。要多措并举,有效发挥“情、理、德”各自的优势,在家风建设中“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德化人”。

三、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制度化的保障机制

任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都离不开现实社会这块坚实的地基。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制度化不仅需要一套健全的规范体系,同时也需要制度化的生态环境,如此才能使家风建设党内法规制度具有强盛的生命力,提升法规的实践执行力。

一是要深入研究,完善家风建设理论。马克思主义家庭观是领导干部家风建设的根本指导,要深入研究马克思主义家庭观,包括家庭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家庭的历史演变、家庭婚姻爱情的关系等[13]。特别是要澄清理论上的偏见,比如要解释清楚《共产党宣言》为什么要讲“消灭家庭”“实行公妻制”[14]45,必须要以理论的方式回应理论上的质疑,深入理清马克思主义对家庭真正的科学的阐释,筑牢马克思主义家庭观在家庭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用理论的力量支撑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制度化。同时要结合时代,深入研究21世纪马克思主义家庭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在习近平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的直接指导下(4)这些重要论述内涵丰富、思想深刻,为新形势下加强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思想指导。参见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习近平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结合新时代经济社会家庭的新特点,对新时代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进行具有时代特色的分析阐发。

二是要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在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的衔接协调中,为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需要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予以规范,也需要通过完善家风的国家法律保障机制,在法律与道德的衔接协调、法律与党内法规制度的协同共振中,以法律保障道德目标的实现。家风建设与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有效契合,能够进一步提高家风建设的权威性、规范性、科学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家风建设真正落细、落小、落实。因此,一方面要从国家层面积极完善关于优良家风的法律法规制度,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家风条款的贯彻实施,健全关于尊老爱幼、家庭和睦等美德的法律保障,建立健全有关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保障和有关婚姻的法律保障,传承老有所养的孝德之风、涵养和谐家风。另一方面,也需要以法律法规制度量化细化优良家风准则,通过设置相对明确的标准实施奖惩条例,健全家风惩奖制度。例如大力推进《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实现家风建设秩序化、规范化。

三是要加强宣传,营造家风建设文化。家风建设制度化需要文化的滋养,在当今文化多样性的社会中,找到适宜的文化土壤尤为重要。首先,红色是共产党人的本色,要宣传好红色家风,赓续红色血脉,传承红色基因。应当多宣传学习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革命家家风建设的方式方法,多宣传学习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等家风建设的表率,还要大力宣传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家风建设的身体力行,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讲好共产党人建设优良家风的感人故事。其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特别是其中的士大夫文化和家文化[15],是党员领导干部家风文化建设的重要资源。古人对家的重视、对孝的推崇、对家国的情怀等构成了中国儒家的核心价值体系,是古代士大夫的毕生追求。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家风建设文化方面,相较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而言更具有优势,正是因为其具有深厚的家风文化传统底蕴。要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红色家风与中华传统家风有机结合,塑造有中国风格的浓厚家风文化氛围。

四是要找好接口,夯实家风建设制度。家风建设制度化不是平地起高楼,更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在已有党建制度的基石上深入推进。在家风制度建设中找好制度切入口、明确制度增长点十分关键。要充分挖掘本土制度资源,做好与家风建设制度的深度融合,为家风建设制度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点,形成长效机制。应将家风建设融入“两学一做”“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书记讲党课、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制度中,构建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泛在有序体系,增强家风建设制度的生命力(5)“领导干部家风建设泛在有序体系”论述借鉴自“泛在有序的城市感知体系”理论,该理论由北京市市长陈吉宁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同时,还应将家风建设融入各部门各机构的职责,包括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等党口部门,也包括民政局、教育局等政府部门,还包括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甚至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体系,以及大中小学等国民教育体系。通过职责融入,不仅可以减少机构重复设置、叠加设置,而且可以整合现有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家风建设的乘数效应。

五是要有的放矢,丰富家风建设实践。党的根基在群众,力量在群众。党员领导干部家风建设不是孤岛和盆景,而是要扎根在人民群众的家风建设之中。有必要推动家风建设实践大众化、普及化,开展新时代全体公民家风建设实践。一方面,家风建设实践的开展要因地制宜,鼓励就近取材、就地取材,结合当地特色,形成百花争艳的局面。一些地方可以发挥自身革命圣地的相对优势,多样化推动家风建设开展,比如贵州省遵义市组织开展了“重读红色家书”系列活动,通过学家书、诵家书、议家书、悟家书,讲述红色家书中的廉洁故事(6)贵州省纪委监委把加强家风建设作为深化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2021年,该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过程中,深挖本地红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家风建设活动。参见曾娜:《贵州强化党员干部家风建设 筑牢家庭拒腐防线》,《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8月16日第3版。。一些地方可以利用自身深厚的传统文化,为家风建设提供滋养。比如福建省福州市立足历史孝廉人物故事,编撰了《福州孝廉故事》《三坊七巷名人家风家训》等书籍,制作了孝廉漫画、公益宣传片等融媒体产品(7)全国多个地方都从当地特色文化资源中汲取优秀家风文化,为家风建设提供滋养,做得有声有色。参见陆丽环、侯荣:《筑牢家庭廉洁防线》,《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8月9日第1版。。这些家风建设的地方实践,颇具特色,别开生面,多多益善。另一方面,家风建设实践的开展要抓住核心,积极构建全家总动员式的实践活动。全民家风建设实践的开展要抓住家庭这一本质,以解决家庭成员聚少离多现实问题为目标,充分挖掘家庭的团体功能,多开展一些夫妻携手、父子互动的创建活动,比如鼓励工作单位团建带家属、家庭出游享优惠等。在推动全家总动员活动深入开展时,要注重家庭成员的参与感与获得感,深入开展角色体验式活动、情景模拟式互动,推动家庭成员由空间共在升华到情感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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