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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背景下经济治理的软法方案

2022-03-18

关键词:软法场域防疫

黄 茂 钦

(西南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目前,我国尚处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在此期间,仍然需要“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1]。就疫情防控背景下的经济治理问题进行学理研究,对于把握此类特殊社会环境中的经济运行规律和经济法治运行规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经济学界已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的经济影响及其相关对策、新冠肺炎疫情下各国的经济应对政策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广泛的研究[2-5],法学界已从法理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经济法学等角度探讨了疫情防控中的各类法律问题[6-10],形成了一系列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但与此同时,各学科基于自身的理论资源对疫情防控中的经济社会问题进行研究仍然有较大的空间。本文拟就“疫情防控背景下经济治理的软法方案”这一议题从场域、问题与应对三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对疫情防控这一特定背景下的经济治理软法方案进行学理性的呈现,以对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如何应对疫情防控的需求提供一个有益的参考。

一、当下经济治理软法方案的疫情防控场域

(一)防疫情势引致经济治理场域发生结构性的变化

自新冠肺炎疫情波及全球以来,各国的经济治理场域均在应对疫情的过程中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这一结构性变化的实质是,疫情发生之前既有的调整经济运行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惯习或组织规则已不能有效解决疫情时期的资源配置和利益协调问题,疫情因素已经融入疫情防控背景下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等各类经济运行参与者在处理彼此之间关系、实现资源配置时所形成的网络即场域[11]之中。场域的结构性变化引致场域中制度系统的结构性变化。我们可以看到,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各地法院的裁判者在面对“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时“运用实践智慧完成规范续造,以追求良好的裁判结果”[7],或者是在以疫情防控为中心的紧急状态下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通过“声明(statement)”或“指引(guidance)”来表明其态度和对企业的合作行为进行业务指导[10],抑或是在推进应急财政支出法治化进程时“给予应急财政支出特定情况下的灵活设定”[12],等等。

上述场域中制度变化的深层经济逻辑是:一方面,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市场在配置资源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方式发生了改变;另一方面,为满足特殊时期的防控或应急需要,政府也以不同于疫情发生之前的作用方式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应有的作用。就此而言,各国政府(或相关国际组织)均推出了各自独特的应急措施来实现疫情防控期间的经济纾困,或者是推进后疫情时期的经济恢复,以在特殊时期发挥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例如,美国通过《冠状病毒援助、救济和经济安全法案》(简称《CARES 法案》)和一系列货币政策、财政政策[4]对疫情下的企业和居民给予纾困;日本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紧急对策”向农林渔业从业者提供农林渔业安全网资金,以帮助相关从业者的经营活动保持稳定[13];东盟各国政府通过东盟峰会制定《东盟总体复苏框架及其行动计划》,以此加快实施后疫情时期的经济复苏计划[14];等等。

与此同时,我国也形成了新冠肺炎疫情这一特殊时期政府推行经济政策的特别场域。具体来看,特别场域的形成及其样态可以根据疫情防控的发展形势概括为两个。第一个为发展任务异常艰巨的场域,该场域中的整体性应对方案以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为其标志。根据该《政府工作报告》,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政府的工作重点聚焦在集中精力抓好复工复产复商复市,通过“以保(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促稳”,力求将疫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切实保障经济运行稳定[15]。第二个为巩固拓展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场域,该场域中的整体性应对方案以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为其标志。根据该《政府工作报告》,在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的前提下,政府的工作重点着力于“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科学精准实施宏观政策,努力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1]。

可见,为实现防控疫情和稳定经济的目标,各国和各地区均借助于各类软法方案来解决非常时期的经济治理问题,经济治理场域发生了政府主导下的非常规资源配置的结构性变化。

(二)防疫背景下经济治理软法方案的生成

防疫背景下经济治理软法方案是指为确保特殊时期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而制定和实施的各类满足应急性处置或常态化防控需要的组织规则。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此类软法性质的组织规则也应遵循法治精神,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从而使疫情防控场域中的经济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确保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各项事务治理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16]。

通过考察疫情防控措施启动以来经济治理中的软法方案可知,此类“效力结构未必完整,无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但能够产生社会实效的法律规范”[17]按照其发挥作用的场域,总体上可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其一,市场规制场域中应对疫情防控的软法治理规范。此类软法治理规范因应对疫情防控时期市场规制的需要而生成,大致包括:(1)非常规的市场准入类软法规范,如《浙江省紧急防护民用口罩生产指南(暂行)》(2020年颁行),使浙江省企业在防疫紧急时期经获准可生产口罩这一短缺医疗物资;(2)非常规的市场主体保护类软法规范,如《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支持线下零售、住宿餐饮、外资外贸等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21〕442号)在支持企业纾困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3)非常规的消费保护类和质量管理类软法规范,如镇江市消协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颁行)和国家卫健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颁行),其在疫情防控时期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4)非常规的竞争类软法规范,如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在防疫紧急时期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指导意见》(2020年颁行),以此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其二,宏观调控场域中应对疫情防控的软法治理规范。此类软法治理规范因应对疫情防控时期宏观调控的需要而生成,大致包括:(1)非常规的财政领域软法规范,如国家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以助力企业租金减免政策落地和减轻企业负担;(2)非常规的税收领域软法规范,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2020年颁行),以助力缓解防疫时期企业的经营困难;(3)非常规的金融领域软法规范,如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以发挥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和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4)非常规的价格领域软法规范,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新冠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之后,各地通过颁布实施《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价格异动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实施方案》来保证防疫时期重要生活物资供应充足、价格平稳。

二、防疫中经济治理软法方案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防疫中经济治理软法方案的样态——从应急性调制到常态化调制

正如有学者所言,新冠肺炎疫情引发了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在此过程中各种行为规则和治理技术有的是暂时性的措施,有的则会延续下去,会对经济运行产生长远的影响[6]。进一步来看,作为暂时性措施的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应遵循应急法治的原则,而作为长久稳定措施的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则应遵循常态化时期的法治原则。

1.防疫中经济治理软法方案的应急性调制样态

在防疫中具有应急性调制样态的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呈现出鲜明的时空特点,这一特点在我国和其他国家的相关软法规范中均有所体现。

具体来说,应急性调制样态就是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由政府采取经济调制措施的样态。例如疫情发生后,法国宣布处于抗疫“战时状态”,实施15天“封城”措施并关闭欧盟和申根区边境30天;意大利宣布进入为期6个月的紧急状态,各地政府在抗疫时可跳过烦琐步骤;葡萄牙宣布实行为期15天的全国紧急状态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等[18]。相较而言,我国由“迅即应对突发疫情”到“取得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决定性成果”共经历了四个阶段(1)这四个阶段分别是:第一阶段为“迅即应对突发疫情”阶段(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19日),第二阶段为“初步遏制疫情蔓延势头”阶段(2020年1月20日至2月20日),第三阶段为“本土新增病例数逐步下降至个位数”阶段(2020年2月21日至3月17日),第四阶段为“取得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决定性成果”阶段(2020年3月18日至4月28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EB/OL]. (2020-06-07)[2021-08-11].http:∥www.scio.gov.cn/ztk/dtzt/42313/43142/index.htm.,自第五阶段(2)第五阶段为“全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 阶段(自2020年4月29日至今),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中国行动[EB/OL]. (2020-06-07)[2021-08-19].http:∥www.scio.gov.cn/ztk/dtzt/42313/43142/index.htm.开始全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19],前四个阶段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呈现出举国全面抗疫的应急性调制样态。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抗疫过程中的应急性调制呈现为2020年的全面应急性调制和防疫常态化之后的局部应急性调制。其中,在2020年的全面应急性调制期间,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超常规举措,以“战时状态”落实疫情防控工作。例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重点商品价格监管力度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力度[20],国家开发银行发放疫情防控应急贷款、建立疫情防控应急融资服务机制以支持疫情防控[21],等等。随着全国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局部应急性调制存在于特定时期局部的防疫工作中。无论是全面应急性调制还是局部应急性调制,其间在准入、消费、竞争、财税、金融、产业等领域采取的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均应符合应急法治原则,各级政府颁行的应急性经济治理软法规范在其依据、主体、方式与程序等方面均应符合基本的法治要求[8]。

2.防疫中经济治理软法方案的常态化调制样态

在防疫常态化背景下,具有常态化调制样态的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已成为当下全球风险社会中以稳定而可预期的经济治理措施常态化地应对不确定疫情的制度方案。

事实上,我国在官方语言中使用的“常态化防控”这一表述本身及其相应的软法规范就是一种典型的“地方性知识”——说明我国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已将防疫作为一个“常数”融入了经济领域软法治理规范的运行和解决具体经济问题的样态中。从当前的实践来看,常态化调制样态的经济治理软法方案总体上体现为三个维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防疫中经济治理软法方案是一个由顶层设计统领的虽分散但具有内在统一性的规范体系。这方面的典型例证是,在防控工作已从应急状态转为常态化状态之后,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通过《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22]来落实常态化防控的决策部署。在这一顶层设计的指导之下,各级政府部门实施常态化防控的各项经济措施。

第二,防疫中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具有鲜明的回应性特征和以结果为指向的特征。这方面的典型例证是,无论是以软法规范来保障防疫用品的质量安全[23],还是以软法规范来简化疫情期间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以减轻企业负担[24],抑或是以软法规范来加强冷链食品的质量管理[25],均体现了软法规范对具体经济治理问题的回应和致力于实现经济安全、经济效率等具体目标,体现了以结果为指向[26]的特征。

第三,防疫中经济治理软法方案需要以有效的运行机制来保障实施。就此而言,国务院和各地的联防联控机制构建了包括市场规制部门和宏观调控部门在内的多部门联合联动、有机合作的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机制[27],确保了各级各类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在疫情防控中能够有效发挥其各自的作用。

(二)防疫中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理性尺度的检视

作为现代社会中参与公共治理的一类重要的法律制度,软法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也应当具备法律的理性内核。若以法律的理性尺度来考察防疫中经济治理软法方案的运行状态,有助于更好地发现问题,完善制度。

1.防疫中经济治理软法方案的形式理性检视

现实中疫情防控涉及经济治理的各个领域,例如市场监管、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等领域,这从联防联控机制的运行中即可看出。可见,确保防疫中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在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具备形式理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若以形式理性的尺度检视防疫中经济治理软法规范的运行状况,可发现其尚存若干可以改进的空间。

其一,从系统性标准来看,目前我国所构建的应急法律体系已经具有一定的基础,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经济领域仍然存在应急法律规范不够健全、相对分散、不够统一等问题[8]。这既需要增强经济领域应对疫情防控的软法规范的系统性,也需要提升经济领域软法与硬法两个方面的系统性,由此才能更好地为实现防疫工作的统筹和联动提供法律依据。

其二,从规范性标准来看,软法规范体现了其对受制主体行为模式和预期约束效果的规范化设计。以疫情防控中财政领域软法规范的实施效果为例可以看出,目前粗放型的应急财政制度条文中关于应急事权和财权的规定详略失衡,应急财政支出制度的设计显得较为单薄,难以对突发事件中的支出责任形成有效回应[12]。这就表明,防疫中经济治理软法的规范性有待增强。

其三,从协调性标准来看,由《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应急管理体制(3)《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条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防疫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综合与专业、牵头与支撑关系不明确、部门之间职责界限不清、联动协调机制不畅等问题[28]。这就反映出面对防疫这样的特殊公共治理问题,需要加强相关制度对治理主体及其权责等的规范,同时应注重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各领域制度之间的协调性。

其四,从可操作性标准来看,防疫工作中虽然借助一系列软法规范对治理主体和市场主体给予了具体的行为指导,但现实中仍然存在可操作性的模糊空间。以防疫中的反垄断问题为例,各国反垄断当局通过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反垄断的总体要求、确立反垄断法分析的特别标准、引入紧急状态下的业务指导机制等途径[10]来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具体到我国包括反垄断在内的经济治理软法规范,其在实体和程序维度均有可操作性的提升空间。

2.防疫中经济治理软法方案的实质理性检视

无论是在之前的全面应急处置时期,还是在常态化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相结合时期,防疫中的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均有其独具内涵的实质理性。更进一步讲,此类软法规范所具有的实质理性体现在安全、公平、效率、民主等基本价值维度方面。若以此实质理性的尺度检视防疫中经济治理软法规范的运行状况,可发现其存在若干可以完善之处。

首先,以“安全”这一价值尺度来看,“人的生命高于一切”[19]实际上已表明在面对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与经济利益之间的抉择时,治理主体的立场是将安全价值放在首位的。与此同时,还应进一步看到,鉴于“疫情的长期存在,国家治理思路应当从注重增长思维转向注重底线思维”[28],为经济领域的软法规范当然也包括硬法规范在内,预留足够的强化安全价值的制度空间实属必要。

其次,以“公平”这一价值尺度来看,在确保安全价值得以实现的基础上,应考虑公平价值在应急性调制或常态化调制中的重要性。以财政领域软法规范为例,我国在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时,财政虽然具备增加一定赤字和杠杆的能力,可借助财政政策来维系防疫物资和基本生活物资配置的公平性,但财政扩张的空间实际上已经非常有限,这就需要在实施扩张性财政政策的过程中遵循审慎性原则,防止财政风险超越临界点[29]而影响公平价值的实现。

再次,以“效率”这一价值尺度来看,在疫情防控的特殊环境下其实并非没有效率价值的存在空间。一方面,“疫情产业”在紧急状态下的急剧增长[30]需要以相应的软法规范来保证其效率的实现;另一方面,常态化防控背景下的市场运行更是需要以融入了防疫因素考量的软法规范来保证其效率。因此,如何促进疫情产业在常态化防控阶段的升级发展,如何提高常态化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相结合时期的经济效率,均是评价防疫中经济治理软法规范质量的重要参照依据。

最后,以“民主”这一价值尺度来看,其主要反映的是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在防疫背景下参与经济治理的问题。事实上,面对应急性调制或常态化调制这样的公共治理问题,仅仅依靠政府是难以达到预期的治理目标的。因此,如何在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促进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乃是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此来看,经济治理软法规范在激励和保障公共参与方面仍然有较大的制度完善空间。

三、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应对疫情防控需求之对策

(一)以疫情防控中的经济运行逻辑作为软法构建的基础

当下的经济运行逻辑无疑受到疫情防控因素的较大影响,疫情防控是我国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发展经济所必须考虑的“常数”。为应对这一特殊背景下经济治理的需要,有必要理清防疫背景下经济运行的内在规律。笔者认为,风险社会、数字经济与公共治理这三者是目前影响经济运行的主要因素,并且共同决定了疫情防控中经济运行的逻辑,进而影响经济治理软法方案的构建和演进。

首先,“风险社会”这一因素通过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乃至全球经济的影响表现得特别明显,使得一国国内市场、国与国之间的市场、跨国界的区域市场乃至全球市场持续性地处于系统性的风险状态之中。正是在全方位融入了风险因素的经济场域中,政府主体、社会主体、市场主体各自的行为方式均因疫情防控而发生了改变。若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就要确保各方主体就防疫背景下的安全、秩序、自由、效率等基本价值达成共识,进而以现代法治的发展规律和风险社会治理的现实要求为坐标,推动软法方案的完善乃至整个法治的变革[31]。进言之,当各国和地区以制度化的方式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挑战时,就必须考虑将“疫情防控”“公共卫生”等非功利性的道德维度[32]纳入这一非常时期经济治理的制度安排之中。此时的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就需要体现系统性、连带性、非功利性等风险社会的基本内容。

其次,数字经济经由疫情防控而得到快速发展,同时也深刻促进了经济运行的结构性演进,这就使得无论是一国政府还是某一地方政府,抑或是跨国间非政府组织在应对经济治理、寻求制度化解决问题的方案时,均需考虑数字经济的因素。具体到我国而言,为避免直接接触引发疫情传播而建立的非接触式的经济交往模式,借助数字经济的赋能而成为疫情防控背景下恢复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由此可以看到,数字经济促进了中国“双循环”战略的发展,促进了疫情防控时期新业态和新消费的发展,整体上提高了数字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33]。与此同时,一系列数字经济环境下的经济问题也得以共时性地呈现出来。例如,平台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问题、新消费模式下的消费者保护问题、金融科技发展中的监管问题、微商运营中的税收征管问题、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的良好发展问题、新基建中的政府投资问题、区域协调发展中的消除“数字鸿沟”问题等,这些经济治理问题都与疫情防控背景下的数字经济有关,其法治化的解决措施(包括硬法方案和软法方案)都需要考虑数字经济的发展规律。

最后,公共治理在疫情防控时期的经济治理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共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也应该被纳入优化软法方案的考量范围。具言之,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为恢复和促进全局或局部经济的运行,政府主体、社会主体、市场主体等多元化治理主体在合作共治中实现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这样的合作共治需要软法制度的规范;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看到数字技术的应用在丰富多元化治理主体、优化开放性治理结构、丰富技术性治理工具[34]的同时,也容易产生平台企业对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政社协同中配合效果不佳,以及政府主体在治理中因信息的难以控制而出现治理失效或陷入“为了数据而数据”[35]的困境等问题,从而影响公共治理目标的实现。因此,在面对经济治理软法方案何以应对疫情防控的需求这一现实问题时,需要充分考虑公共治理的因素,通过制定和实施有效的软法方案来确保公共治理的效果,从而保障疫情防控中的经济平稳健康地运行。

(二)以疫情防控中的法治逻辑作为软法构建的理据

新冠肺炎疫情给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面对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考验,需要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此时,唯有遵循法治的逻辑,才能解决好治国理政的各方面问题。在践行《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当下,应对疫情防控的经济治理软法方案需以法治为其构建的理据。具体而言,在疫情防控场域中,经济治理软法方案的运行应体现法治的多维向度。易言之,系统之治、规范之治、良善之治、包容之治、协作之治的基本要求应融入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制定与实施的各个环节。

其一,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应体现系统之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经济运行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同时,应借助于应急性调制、常态化调制和联防联控机制,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其间,经济领域的应急性软法规范和常规性软法规范均显现出有待健全和完善的样态,尤其需要注重以“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36]的法治思维来推进经济领域软法规范的完善。因为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在致力于解决某个具体领域——无论是消费、竞争、产业还是财税、金融、区域——的经济问题时,其着眼点虽然是局部的,但是其治理效果将会对整体的经济运行产生系统性的影响。因此,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应以系统之治作为其实现规范体系优化的一个基本准则。

其二,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应体现规范之治。此处的规范之治,既要面对应急性调制或常态化调制中的填补空白类问题或优化完善类问题,也要面对疫情防控背景下经济治理软法规范所存在的“名义软法”混合“实质硬法”、制定主体泛滥、制定程序非公开、规范效力不明确[37]等问题。一方面,应考虑通过填补空白或优化完善来加强经济治理软法方案的规范性;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对软法性质的治理规范在规范名称、发布主体、运行程序、规范效力等方面做出具体要求,并使其接受法治原则的约束[37],以此增强其规范性。

其三,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应体现良善之治。新冠肺炎疫情不仅给经济社会的发展造成了剧烈冲击,还带来了关于秩序与自由、紧急权力与基本权利之间的关系应如何理清的追问。无论是常态化调制还是应急性调制,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均须以广泛的道德认同为其基础,由此才能维护好疫情防控中的各方利益。法治的道德之维已成为影响经济治理软法方案构建和演进的重要因素。只有获得了道德认同的软法规范,才能有效应对公共卫生危机中的经济治理需要,使经济治理体现出良善之治的效果。若以良善之治的基本要求来考量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其应当体现“法律与社会正义的良性互动和互嵌,以共同体德性为支点优化社会合作机制”[38],通过具有道德意蕴法治逻辑的指引来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

其四,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应体现包容之治。前所未有的新冠肺炎疫情全面而深刻地改变了既有的经济运行轨迹,也给如何依法治理疫情之下的经济社会提出了挑战。国家为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怎样的法治保障,为疫情防控背景下的经济治理提供怎样的制度方案,取决于其间经济治理法治化对策的有效性。疫情防控期间各地采取的若干应急性治理方案运行的实践表明,要取得疫情防控中经济治理法治化对策的有效性,往往需要某项制度化措施经由试行、调适甚至试错的过程方能形成定型化、规范化、常态化的治理方案。因此,疫情防控背景下经济治理软法方案的生成,既需要理论界的充分检视,也需要实务界的广泛尝试,以一种包容审慎的态度来对待软法方案的运行,在法治精神的引领下“构建一种更具包容性的治理秩序”[39]。

其五,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应体现协作之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治理场景充分展现了政府动员、社会组织出力、公众参与的多元协作样态。事实上,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的经济治理,任何一方主体均无力独自解决这一复杂问题——一方面,即使政府科学施策,但其自身的调制能力仍然有限;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虽然对防疫中的经济治理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需要与政府协同努力才能应对诸多问题。因此,在多元主体共同应对疫情防控时期的经济治理问题时,政府应善于引导各方主体广泛参与经济治理,同时充分尊重各方主体的权利,确保其合法利益得以实现,由此才能使软法规范得到有效执行和普遍遵守,应对疫情防控中经济运行的复杂局面[40]。

四、结 语

当前,全球的经济运行仍然深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如何以有效的制度化方案确保疫情防控背景下的经济社会发展,是对各国政府治理能力的巨大考验。我国在“平衡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民生”[19]的过程中,运用软法治理措施很好地解决了疫情防控时期的大量经济问题,确保了我国在疫情冲击的背景下仍然能够实现经济的正增长,并保持经济发展长期向好的趋势。可见,在统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为应对疫情防控所采取的经济治理软法方案值得总结和优化。着眼未来,在探究软法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有效运用软法方案,将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以及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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