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戒:宋代自讼斋考述
2022-03-18尤东进叶随风
尤东进 叶随风
(杭州师范大学 人文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自讼”一词,见于《论语·公冶长》“吾未见能见其过而内自讼者也”,是儒家的一种修身方法,即针对存在的失误、过错,自己责备自己。
宋人常以“自讼”为题来抒发情感,如陆游有《自讼》诗两首,其一云:“年少宁知道废兴,抟风变化羡鲲鹏。贪求但欲攀分寸,痛定方惭乞斗升。灵府已能澄似水,俗缘更觉薄于僧。挂冠且喜身萧散,二顷宁须退可凭。”[1]2830其二云:“家弊须微禄,年衰尚远游。未逃朋友责,更遣吏民羞。采药思长往,传书却小留。微风入桐叶,分我一帘秋。”[1]977两首诗感叹自己早年积极投身官场,却毫无建树的悲苦心境。宋祁亦有《自讼》诗两首:“史稿虽残得自随,兵符未解定堪嗤。淹留正似周南老,戏剧何争灞上儿。铅笔用多毛秃落,鬓髯愁罢雪纷垂。十年尚滞成书奏,可验相如属思迟。”“有人多病卧遥帏,误舍寒耕失故畦。每畏宾朋嘲乘雁,宁教子弟爱家鸡。淹中学废心都塞,辕下鸣馀耳更低。自顾上恩无一报,何颜岁晚望金闺。”[2]2230表达了自己年老,有愧于皇家恩宠而无力回报的心态。此外,王安石、贺铸、陈淳、华岳、李复等人也曾赋自讼诗,感慨自身种种境遇。上述诸人物,都是文章、才名可取之辈。由此可见,自讼作为一种自省、反求诸己的修养方法,在宋代士大夫的心目中打下了深深的文化烙印。
斋,意指屋舍,多指学舍。自讼斋,原本建于太学之中,后陆续被地方学校借鉴,继而由中央政府颁旨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建立,于是各地州县学校也统一模仿建立起自讼斋。宋室南渡后,又有宗室管理人员在宫学内建立自讼斋以惩戒宗子。自讼斋历经两宋而不衰,但其功用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即从单纯的惩罚不遵守学规的学生扩大到更为广泛的政治、社会层面。
关于自讼斋的研究,管见所及,前人成果中,只有张德英《宋代学校中的“自讼斋”》和何玉红《关于宋代“自讼斋”的一点补充》两篇论文。张德英《宋代学校中的“自讼斋”》一文考述了自讼斋的设置和职能,认为自讼斋具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作用,其惩罚是对学生的严格限制,一方面起到了规范学生的作用,另一方面使学生们只能埋头读书,培养书虫[3]。何玉红《关于宋代“自讼斋”的一点补充》是一篇短文,在前述张氏的基础上,指出自讼斋也曾被地方州县用来“约束、惩治士人与宗室子弟乃至僧侣,起到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地方治安的积极作用”,但对于为何会出现这样的转变,作者语焉不详,未作出解释[4]。此外,除了上述两篇专题探讨自讼斋的论文,一些宋代法制史的论文也提及自讼斋作为惩罚、关押士人之地(1)代表性的论文如下:何兆泉《论宋代宗室的法律管理》(《浙江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在宗室“庭训”处罚中提到了宗室宫学模仿太学建立自讼斋,将不遵规矩又未至拘管者入自讼斋自省;刘馨珺《南宋狱讼判决文书中的“健讼之徒”》(《中西法律传统》2008年第1期)中指出,南宋对地方士人健讼行为的较轻处罚是决竹篦、自讼斋听读;张本顺《无讼理想下的宋代讼师》(《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5期)认识到南宋自讼斋对于压制地方健讼之徒具有重要作用。。
唐宋数百年的历史发展,从上层政治制度到底层社会形态都发生了显著变化。宋代政治制度中涉及乡村管理的体制,如户等制、乡役制、保甲制等都更加规范化,无不显示出国家权力试图对地方基层进行有效掌控的努力。本文在梳理自讼斋建立过程和功用演变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自讼斋在两宋时期的历史作用,并试图从社会变迁的角度探寻其发生变化的原因。
一、自讼斋的建立
在太学内设立斋,庆历兴学时便已着手(2)张德英《宋代学校中的自讼斋》一文认为,斋是在元丰二年设立。,范仲淹在仁宗庆历四年的太学改革中,曾取湖学之法于太学内推广。胡瑗在湖州一带的教学法,被世人称为湖学,“安定先生(胡瑗)自庆历中教学于苏、湖间二十余年,束脩弟子前后以数千计。是时,方尚辞赋,独湖学以经义及时务,学中故有经义斋、治事斋。经义斋者,择疏通有器局者居之;治事斋者,人各治一事,又兼一事,如边防、水利之类,故天下谓湖学多秀彦。其出而筮仕,往往取高第,及为政,多适于世用”[5]114。由此可见,湖学的核心在于分斋教学,其分设经义斋和治事斋,根据学生的才能和兴趣,令其自择所适合的科目进行学习。既然范仲淹取法于湖学而改革太学,则必然也是建斋而分教之。所以,以理推之,太学中的斋应当是在庆历兴学时建立。
斋有斋名,“太学诸斋各祠本斋之有德行者:存心斋、果行斋并祠粟斋巩丰,循理斋祠慈湖杨简,果行斋祠李绍,观化斋祠梅溪王十朋、菊坡崔与之”[6]64,但上述存心斋、果行斋、循理斋、观化斋等是南宋时生员们所住的斋名。北宋时,史料中未见诸斋斋名。“(熙宁)四年,侍御史邓绾言:国家治平百余年,虽有国子监,仅容释奠斋、庖,而生员无所容”[7]395,从上述邓绾的上奏来看,神宗熙宁年间的确已经有斋,但并不是学生住宿的斋,只是用来举行释奠礼而建的斋。
自讼斋应是在神宗熙丰年间建立。元丰二年颁布学令,完善三舍法,对此,《宋会要辑稿》记载云:“诏益太学生员舍为八十斋,每斋屋五间,命入内东头供奉官宋用臣主管修展……太学置斋舍八十斋,斋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内舍生三百,上舍生百,总为二千四百”[8]2974,进一步扩建太学,将太学生员舍定为八十斋,除当时在读的太学生员外,尚有从地方升入、不断补入的新生员,因而此处的斋舍应当是指太学生的宿舍。除了扩建太学外,学令还完善了升舍考试法、学规等诸项规定。而自讼斋作为有特殊功用的斋舍,有理由认为其作为一个与三舍法相配套的教学设施而应于此时一并建立。
据《张魏公集》记载,“退翁,名冲,洋州人。绍圣初,当国者纷更政事,(雍)冲自太学上书数其罪,乞斩其首以谢天下”,后被“有旨移兴元府自讼斋”[9]3910,则至迟于绍圣初年,像兴元府之类政治级别比州略高的府,已经在府学内建立了自讼斋。换言之,在太学内设立自讼斋则应更早。“元祐更化”的政治取向是更张新法,全盘否定新法,其间并没有理由新建一个自讼斋。因此,自讼斋设立于熙丰年间的推断更加坚实可靠。
从上述资料中也可引出第二点,即当时部分府州级政府已经仿建了自讼斋,而这种仿而建之也反过来说明了自讼斋在管理、惩戒学生方面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建立自讼斋,则是在徽宗崇宁元年继续扩修太学之后。其时太学生的人数进一步上升,原有校舍已经无法满足生员的需求,“外舍生三千人,太学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仍建外学于国之南……外学置斋一百,讲堂四,每斋三十人,太学自讼斋移于外学”[10]3913。在这次兴学中,将外舍与上舍、内舍割裂,建于国之南的外学即是辟雍,而太学的自讼斋也同时从太学学舍内迁移至辟雍之中。辟雍是用来接受从州县升至京城的士子的,在辟雍学习、通过考试后,士子们方有机会进入太学的内舍、上舍,因此将自讼斋移于辟雍处,意味着扩大了自讼斋的职能范围,将一般学子也纳入了惩戒范畴之内。“绍圣、崇观而后,群憸用事,丑正益甚,遂立元祐学术之禁,又令郡县置自讼斋以拘诽谤时政之人。士子志于进取,故过有拘忌,盖言休兵节用,则恐类元祐之学。言灾凶危乱,则恐涉诽谤之语,所谓转喉触讳者也,则惟有迎逢谄佞而已。”[7]433徽宗即位,任命蔡京为相,发动了震惊朝野的“元祐党人碑”事件,加强迫害旧党人士,君臣深知民间对此颇有微词,为了镇压四方异议,命令全国州县内设置自讼斋。此时,自讼斋的功用进一步扩大与增强,不仅用于禁闭学生,更注重于镇压有异议的民间舆论。
二、自讼斋的功用
(一) 宫墙内外,惩戒学生
自讼斋的原始作用是用来惩罚犯错和不遵守学规的学生,为没有实质痛痒的口头责备和过于严厉的刑罚之责之间建立一个缓冲地带。中国先秦时期就有学校的建立,但以官方诏令形式发布、拥有明确含义的“学规”,在宋代才出现。此外,无论是官学,还是私人书院,宋代亦是一个频繁颁布学规规范学生的朝代。宋代以后,官方逐渐定性的学规被称之为“五等学规”。宋代官学的学规由学正、学录管理执行,“正、录,掌举行学规,凡诸生之戾规矩者,待以五等之罚”[10]3911,斋中也有斋长和斋谕,“斋谕佐长导谕诸生”[11]6726。学规自太学建立时便有,“宋仁宗朝胡瑗掌太学,其正录第补诸生。熙宁末,兴三舍,始选官为正录,如学官之例。学正五人,举行学规,凡诸生之戾规矩者,待以五等之罚。学录五人,掌佐学正,纠不如规者”[12]521。在胡瑗教授太学时,从学生中挑选人才担任正录,说明胡瑗自有一套学规来规范太学诸生,但具体如何,已不得见传。熙宁末年已有“五等之罚”的称呼,五等之罚初见于《尚书·吕刑》篇,王安石在变法过程中曾撰写《尚书新义》来为自己的变法制造理论基础,并同时将其作为科举的新教材使用,因此学规中的五等之罚或许是模仿《吕刑》的五等之罚而设立,但其刑法等级又不相匹配。关于此点,目前不甚明了。
周密《癸辛杂识》中记载了五等学规的具体内容,自讼斋作为其中重要一环构成了其惩罚体系:“学规五等。轻者关暇几月,不许出入,此前廊所判也。重则前廊关暇,监中所行也。又重则迁斋,或其人果不肖,则所迁之斋亦不受,又迁别斋,必须委曲人情方可,直须本斋同舍力告公堂,方许放还本斋,此则比之徒罪。又重则下自讼斋,则比之黥罪,自宿自处,同舍亦不敢过而问焉。又重则夏楚屏斥,则比之死罪。凡行罚之际,学官穿秉,序立堂上,鸣鼓九通,二十斋长谕并襕幞,各随东西廊序立,再拜谢恩,罪人亦谢恩,用一新参集正宣读弹文,又一集正权司罚,以黑竹篦量决数下,大门甲头以手对众,将有罪者就下堂、毁裂襕衫押去,自此不与士齿矣。”[6]64
从上述学规中可见,对生员的处罚分为五等,由轻到重,分别为:第一种是禁闭学生,不准许出入学校。第二种是将学生关在前廊中,同样不许出入。第三种是换宿舍,如果调换宿舍后的同辈们仍然无法容纳他,则再换宿舍。同时,必须曲意迁就人情,请本斋同舍的人帮忙求情,方可允许放回原来的宿舍。第四种则是被下放至自讼斋,斋内只有自己一个人生活,不允许同舍人来探望和打听。上述史料中言,第四种惩罚相当于刑罚中的黥刑。黥刑本意是在犯罪人的脸上刺字,然后涂上墨炭,作为犯罪的标志。在古代,这种标志一旦被打上,将无法清洗去除,会成为一生的印记,往往心理素质较差之人会自感卑贱,从而在他人面前抬不起头。将下自讼斋比作黥罪,无疑说明了下自讼斋的严重性。对生员来说,可能会被记录在案,成为一生的标志,若以后进入官场,会成为被同僚贬低、政敌攻击的有力把柄。第五种是最严重的惩罚,即夏楚屏斥。夏楚,即槚楚,是一种用槚木荆条制成的刑具,用以笞打。屏斥,是斥退、除去之意。周密言此罚可与最高的刑罚死罪相比。行罚之时,仪式也比较正规和严肃:学官们站在学堂上,鸣鼓多次,二十名斋长和斋谕与罪人一起谢师恩,由一名学官宣讲弹文,另一名学官负责进行惩罚;惩罚完毕后,毁裂其人所穿的襕衫并押下堂,最终驱逐出学校。襕衫是上士之人的标志,是举子们才能穿的衣服;襕衫被学官们所毁,代表着其士人身份受到强烈的羞辱和否定。其严酷程度,对生员而言堪比死刑。
另一方面,自讼斋也被引入至宋代宗室的教育之中。对于适龄却不愿意入学的宗子们,崇宁元年新规自有一套惩戒方法:“应宗子年十岁已上入小学,二十以上入大学,年不及而愿入者听从便,若无故应入学而不入或应听读而不听读者罚俸一月,再犯勒住朝参,三犯移自讼斋。”[8]120到了合适年龄,却多次无故或故意不入学的宗子,最高的惩罚是移往自讼斋进行反思教育。又,《宋会要辑稿》记载:“(政和)六年四月十九日,西京外宗正司奏:两京敦宗院每缘省亲、参部、赴试,往往到阙,散处在外,违犯约束者众,乞令两京敦宗院给公据起离,除省亲者在所省亲处外,其参部者欲权在本宫院尊长位,赴试者欲待试于本宅宗学,如沿路违程、不赴注籍、非时出入,而不经申判者,即望遣还外司,或殿试一次,或再入学,方听拟注;或依学法先入自讼斋,所属导长、本学长谕纵今在外违犯而不遵钤束者听具名奏劾,从之。”[8]2838据此可知,省亲、参加吏部遴选、前往考试的宗子,若是在此期间犯了如下过错,如耽误了行程、来不及登录在册、随意出入宫院等,亦会被关入自讼斋进行反思。
南宋时期,延续前法,在宫学内设立自讼斋。叶适在为赵不息撰写的行状中谈及:“公姓赵氏,讳不息,字仁仲,太宗皇帝六世孙……始置自讼斋,请赐书,使宗室有过者读焉。奏修宫学,添弟子员,又欲给其食,视太学校定法,事未能尽从,而宫学亦颇自立矣。公以文行训勉宗室,先教养,后法戒,荐其秀杰者数十人,多至通显。”[13]512赵不息在孝宗淳熙六年担任权知大宗正事,上书重修宫学。南宋初期宗学衰败,高宗时曾尝试恢复一次,但依然“止有敝屋数间,萧然环堵,释菜无殿,讲说无堂,逼近通衢,又无廊庑。师儒斋几,卑隘浅陋。生徒诵读游息之地,抑又可知”[8]2167,宫学如此之凋敝,因此,其后一直有朝臣上书请求继续重修,赵不息即是其中之一人。姑且不论其所立的宫学教学成效如何,赵不息仿效太学,将自讼斋引入至宫学中,并且对斋的使用也依情况进行了改造,“知宗正事(赵)不息言:宗室犯罪,未至拘管,乞于诸王宫学置自讼斋,使之循省。赵雄等奏:若附太学自讼斋,规矩见成,不劳措置。上曰:不若只今宗司自盖造”[8]2169。由上可知,自讼斋在宫学教育的惩戒中依然是提供了犯错未至拘官前的一个缓冲地带;并且为了方便管理,直接采用了现成的太学自讼斋规,使宗室子弟自处自宿,并学习所规定的书目。
(二) 镇压舆论,打压异己
元祐八年,哲宗亲政,任用章惇为相,再一次启用变法派人士,第二年改元为绍圣,意味着要继承父亲神宗之遗志,全面恢复变法新政。于是,朝政在新党的把持下,转而对原来的元祐党人进行打击和清算,曾经的旧党人士如苏轼、苏辙、黄庭坚等人皆遭流贬。徽宗继位后,新旧党争愈演愈烈;奸臣蔡京当道,打着新法的旗号祸乱朝政,排斥旧党,炮制元祐党籍碑,在全国范围内更加严厉地迫害旧党人士及其亲属。其时,因为自讼斋具有介于口头惩罚和牢狱刑罚之间的中间功用,从而被当朝人士所利用,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于是,自讼斋从单纯的学规制度中被拣选出来,成为普遍性地惩罚士人的一种工具。
自此,出现了为数众多的士人因上书议论朝政、抨击当朝官员,从而被投入自讼斋中的情形。“李鼐为下州文学。鼐,阳翟人,祖荐尝从苏轼学为文章,元符末年以上书诋诬入自讼斋,不第死……(李)荐在元祐间名重一时,坐应诏上书,终身废弃。”[14]1612—1613李荐是北宋后期颇有才气的文学家,与苏轼交好,受到苏轼、吕大防等人的重视和赏识。元符末年,他因上书攻击正在执政的新党人士,而被视为旧党人士,并被关入自讼斋。然而,李荐终身未中举,亦没有在朝廷做官;科举失败后,即选择隐居于长社,但即便如此,事发之后,仍遭受迫害。由此可见,此时的自讼斋已经开始具备了惩罚非在朝士人的政治作用。
又,洪适记曰:“兴化人陈忱,崇宁中以上书得罪,送德安府学自讼斋,与郡士刘、李二生同榻。”[15]152虽然洪适《夷坚志》记载的是志异之事,但也反映了当时真实存在士人被关入自讼斋的情况。刘、李二生,不知因何事被送入自讼斋,但依据原先规定,自讼斋内应当是自处自宿,不容许与他人有所交流、沟通,而至崇宁年间,却已不得不出现三位士人同榻的现象,这或许能够说明:崇宁年间因自讼斋的滥用,关押士人增多,从而导致原本的斋舍不够用,不得不出现上述新情况。
同时,《嘉泰会稽志》记载了当时士子的现实处境,也有力佐证了上文猜想。徽宗兴学校之法益处颇多,然而“惟痛禁元祐学术,凡曾上书直言,在籍者皆入自讼斋,非自陈改过,不许预舍选,贤者至耻于入学。又学规以讪谤朝政为第一等罚之首,非古者不毁乡校之义,天下至今叹息云”[12]6726。当时的学生,无论是在太学内学习,还是在地方学校内学习,只要上书替元祐旧党发声,都会被投入自讼斋之中。最令天下人叹息的是,此时的学校已经完全沦为政治的附庸。朝廷忽改学规,将讪谤朝政作为学规的第一等罚,公然将镇压舆论、打压异己写入学规,已然大失士人之心。
这一时期被关入自讼斋的士人们,他们的结局依其自身表现来决定,如上文所言“非自陈改过,不许预舍选”,士人上书陈述自己的过错,并表明决心改正,便能重新回归正途,如“诸子皆力学……曰(孙)叔通,从赣上李朴先之学,徽宗朝贡京师,投匦论星变,请开党禁,忤蔡京,斥归郡庠自讼斋。政和二年登第,终清海军节度推官”[16]1076。孙叔通因擅以星象言开元祐党禁之事而入地方自讼斋,但是于数年之后的政和二年登第,重新走上官场,且最后以清海军节度推官致仕。又,李心传记载:“贵州助教唐斌升循州文学。斌,连州人,元符末,为太学生,坐上书诋诬,送本贯自讼斋听读,至是特奏名入五等,从例乞推恩特录之。”[15]1740唐斌与前文中的雍冲一样,都是在绍圣、元符年间上书直言的太学生,也同样被送入自讼斋中。雍冲自兴元府自讼斋移出后,未知结局如何,而唐斌直至绍兴六年,才由朝廷开恩,由特奏名补入官。此外,也有人入住自讼斋十余年,例如王寘,“字季达,晋江人,游太学。大观初,蔡京当国,寘与同舍生陈朝老等上书言之,坐迁自讼斋十余年。宣和三年,以特奏名补官,寻辞归,尝有诗云:耕田博饭未为辱,为米折腰真可怜。高卧北窗风飒至,更于何处觅神仙”[17]2。王寘是管见所及被关入自讼斋最久之人,时间前后长达十余年,直至宣和三年才以特奏名获得出身并补官,但长久的禁闭生活使其对官场失去了信心和兴趣,辞官归家,并吟出“为米折腰真可怜”的诗句。
以上数例被关入自讼斋的士人,均因能够重新进入仕途而留名于史册,但更多未中科举、隐居不仕或官职低微的士人,则淹没于浩瀚的历史之中。而他们被关入自讼斋,无一不是因上书攻击新党人士,卷入了新旧党之争。只是仅仅一个普通的、毫无官位的在野士人亦会受到如此严厉的惩罚,足以说明北宋末年的政治气象已不复前中期,特别是仁宗朝之大气和宽容。
(三) 惩治健讼,维护治安
中国传统社会的统治阶级主张息讼以保持统治秩序的和谐,古代民间乡村向来被认为是一个温情脉脉的人情社会。在儒家的描写中,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表达了并不希望诉讼的发生。《礼记》中云:“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儿有所,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18]874—875,是儒家学者对最高理想社会的描写。同时,《吕氏乡约》作为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成文乡约,是宋人对于乡村治理的理性构建,其推崇四个宗旨,即“德业相助”“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续”。《吕氏乡约》代表了宋人对乡里自治的美好设想,其设想希望将乡村治理引导至良善的方向,以至消灭争端。
但是,诉讼不可避免,所以对于如何平息诉讼,儒家学者们自有一套解释理论,其关键在于普及社会教育,移风易俗,使社会风气归于良善。此种教化如果深入人心,社会上人人向善,民众心慕礼让,自然就会减少社会争端,从而使诉讼之事免于发生。但上述设想只是希冀从源头上抑制诉讼的发生,未能提供如何有效解决已发生争端的方法。若是在乡间邻里、家族内部之间的确发生了一些争执,一般会邀请有名望的长者进行私下调解;若将争端上诉至公堂,则为乡里人所不齿。
南宋通晓法律的名宦胡颖认为:“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已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19]123,直斥诉讼定会损伤宗族、乡党之间的情谊,这也代表了南宋士大夫的普遍认识。《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列举了大量乡民们妄起争端和一些讼师破坏治安的事例。其中有一例《士人以诡嘱受财》案:“余子能乃停泊公事姓胡人之甥,平日专以计置行赇为生,今次乃以诡嘱受财,当以盗论,岂得谓之士子。此而不惩,则哗徒得志,讼庭何由而清,余子能合决脊,刺方环。但古人于恶习已成之后,谓其未易洗涤,遽用重刑,近于不教之虐,所以姑惟教之,余子能决篦二十,以代大杖,仍编管五百里。王德元却不曾勘招假称佥厅馆客一节,但以其计置县吏,随人奔徙,此亦狗彘之不若。姑亦从轻,决竹篦二十,押下州学听读,请本学轮差人监在自讼斋,不得放令东西,满岁呈,仍监赃。”[19]405余子能此人即是所谓的“哗徒”。“哗徒”是一个专事教讼、助讼的群体[20],他故意矫改遗嘱收财,已受流刑,其从犯王德元装作官府人员助其行凶,但从轻处决,竹篦二十后被下自讼斋。另,在《士人教唆词讼把持县官》一案中,士人刘涛本是“筚门圭窦”之人,即家境穷苦、生活贫困的士人,按照儒家的道德情操要求,本应像颜回一般安贫乐道,但刘涛本人“本非善良,专以教唆词讼为生业,同恶相济,实繁有徒”,在这件案件中,刘涛的所作所为是“把持县官,劫制胥吏,颐指气使,莫敢不从”,最后本人也被“揆之于法,本合科断,且念其职在学校,不欲使之倮肤受杖,姑从挞记,以示教训,送学决竹篦十下罢,押下自讼斋,仍榜县市”[19]478。
同时,《吹剑录外集》中记载了一件田产纠纷:“嘉定庚午,谢村钟明倚当张沂田产,为京尹赵师睪拘没价钱,馆客武学生柯子冲、卢德宣与之经营,并决竹篦,押处国门,武学生周源等状谓本学规罚其第一等屏斥,已该流罪,情重者夏楚,视流罪有加,今子冲等诬服之罪,不应流以上罪,本学已将各人下自讼斋,实比徒罪,乞将临安府一行官吏,追送根勘。”[21]21“倚当”又称“抵当”,是田地交易形式下一种特殊的典[22],但是倚当的形式在官府明文中是禁止交易的,因此当武学生柯子冲和卢德宣共同参与经营被发现后,两人被处“决竹篦,下自讼斋”。
对于上述健讼之徒和违反官府规定的士子,南宋理学家陈淳谈道:“所同病者,最是强梗奸慝之民专饰虚词健讼以挠吾善良,惟义者为能深察其情状,而痛为之惩艾,或长年善闭之自讼斋,使之无复逞其爪牙,庶乎吾民有可安生乐业之望矣。”[23]687“在士类者则循旧例决竹篦,处之自讼斋,穷年使读《论语》《小学》之书,是乃以善治之道。如此则健讼者无复敢恣为虚妄而肆行教唆,然后人之以词讼来者,必皆其事之不可已而情之不容伪。听断自可常清明,讼狱自可常简少也。”[23]874那么,当时的理学家只有寄希望于将其禁闭于自讼斋之中,一方面是为了让他好好反省,另一方面是将搅乱社会风气的人与世隔绝,如此方能使普通百姓安居乐业。在理学家们的眼中,这些健讼者已经成为民间社会中非常危险的存在。因此,自讼斋在南宋所起的功用,已经完全超越了其最初建立时的目的和范围,从对学子的管理上升到了对地方上整个士人阶层的管理。
三、自讼斋的转型
以宋神宗、王安石为首的改革者在太学内建立自讼斋,最初目的是方便管理和规范学生的行为,通过在学校内建立一套与国家刑罚体系相匹配的学规,在严肃处罚与口头警告之间建立一个中间缓冲地段,于是自讼斋作为其中一个惩罚环节而被列入学规之中。然而,自讼斋单纯的学校教育功用并没有延续多久即被朝廷官员借鉴,从而加入了政治惩戒之内涵;其作为学规的功用虽然仍存在,但主舞台已让位于政治。
自讼斋的这一转型,与神宗时期逐渐明晰的“国是”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国是”即整个国家的政策方针,而且皇帝得“与士大夫并定国是”,“事实证明,从此以后国是便成为宋代政治系统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因此一切政争都必自争国是始,也只有在国是确定了之后政争才能息止”[24]254。北宋前期,国是概念尚未明确时,皇帝们便遵循祖宗之法,允许“异论相搅”,朝堂上也没有明确地出现某某党派;其间政治理念虽有所不同,但大臣们尚能共处于一朝之上。神宗之后,大臣中已极其明确地分为新旧两党,并且一方执政时,另一方往往被强烈打压,赶出朝廷,甚至贬谪至岭外之地。正是这段时期,自讼斋作为可以用来关押持有“异论”的士人的场所,走进了当朝官员们的视野。
另一方面,宋代从太宗开始便广开科举,越来越多家世普通的士子能够凭借考试进入朝堂,他们能够获得飞黄腾达的机会,靠的便是这“一纸皇恩”。唐太宗云:“天下英雄,尽入我彀中。”宋真宗劝人读书,也不过是“男儿欲遂平生志,五经勤向窗前读”,这“平生志”便是登上仕途,谋取一官半职,帮助皇帝处理天下家国之事。从帝王的视角出发,从科举中选取的人才不过是辅佐他们治理天下的工具而已。科举仅仅是拣选人才的制度,而学校教育更是科举制度的附庸,只不过是培养工具的手段。更概括地说,学校、科举等教育制度都只是为政治服务。因此,自讼斋从神宗时期的教育规诫作用,至徽宗时期走向全国范围的政治惩罚,也是在上述政治趋势下形成的合理转型。
再从唐宋变革的角度来看,自唐至宋,世家没落,“唐宋变迁最核心的内容是,随着中古士族的衰亡,地方社会出现了权力的空档,再也没有世家来主导乡村的秩序,宋代士大夫面临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社会秩序的重建。为此,他们设计出各种方案来重建秩序,明清社会史上非常重要的祠堂、族谱、乡约、保甲、社学、社仓等制度,不是在宋代开始提出来的,就是宋代士大夫颇为看重和大力推行的。这些工作的重心大都是要重建秩序”[25]337。北宋末年,徽宗下诏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自讼斋,也是试图将掌控舆论的地方话语权紧紧抓在自己的手中。南宋以来,理学在民间的影响力愈发扩大,成了士人构建秩序的理论基础。
如前所述,自讼斋的功用出现了与北宋完全不同的转型,一个原因是官学的没落,“诸生无所仰食而往往散去。以是殿堂倾圮,斋馆芜废,率常更十数年乃一闻弦诵之声,然又不一二岁辄复罢去”[26]3772。“所谓太学者,但为声利之场,而掌其教事者,不过取其善为科举之文,而尝得隽于场屋者耳。士之有志于义理者,既无所求于学,其奔趋辐凑而来者,不过为解额之滥、舍选之私而已。师生相视,漠然如行路之人,间相与言,亦未尝闻之以德行道艺之实,而月书季考者,又祇以促其嗜利苟得、冒昧无耻之心。殊非国家之所以立学教人之本意也。”[26]3363官学的没落使更多的士人求学于书院,从而令官学中的自讼斋徒存其形而未得其实,遂转而被地方官府和闲居的士大夫所利用。另一个原因是士大夫阶层的分化,其一部更加关注地方社会。由于理念的分化,庆元党禁后,南宋理学家们得君行道的理想越来越遥远,大部分理学家只能外任地方官,或是赋闲在乡,成为当地有名望的长者。他们因不能将其政治抱负施展于朝堂之上,转而在民间推广、弘扬自己的学说。朱熹编写《朱子家礼》、增损《吕氏乡约》等行为,便是旨在民间重塑一个人人互敬互爱的和谐社会,重建乡村秩序,而破坏这种和谐氛围的士人,会被送入自讼斋进行隔离和反省。此时的自讼斋,成为理学家们对于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一政治理想在地方实践的新探索和重建地方秩序新努力中的一环。
四、结语
综上所述,自讼斋本是太学诸斋中负责关押和反省功用中的一斋,仅仅面向太学中受罚的学生,至迟于熙丰年间设立。绍圣时,在地方州府已经留下了有关禁闭士人的记载。徽宗时,诏令天下州县学普遍建立自讼斋,使其从太学诸斋中脱颖而出,同时逐渐脱离了原本的功用,成了关押全国反对新法的下层士人的工具。南宋时,自讼斋再度转型为地方州县关押健讼之人和违反法规的士子的场所。
自讼斋的功用转型,主要受三个因素的影响。一是政治风向的转变,神宗朝以后出现了新旧两党,党派之间的斗争尤为激烈,纯粹的党争代替了因政治理念不同而产生的政争,同时党争失败的代价也远比以前更为残酷。二是古代教育制度本身的政治附庸性,其政治附庸性使得原是学校制度下的自讼斋被引入至政治层面。三是由唐至宋的社会转型期间地方权力的空档,其空档正为理学家们齐家治国的理论实践提供了一个舞台。
被引入至政治层面的自讼斋,成了士人们党同伐异的政治工具,从而用于囚禁持有异论之人。南宋初,自讼斋短暂地回归至宗学中,成为施行学校教育的工具,但随着理学的兴起,自讼斋成了士大夫重建乡间秩序的重要一环。此外,还需更为注意的一点是,自讼斋针对的目标始终都是读过书的下层士人,其他阶层的人群则排除在关押范围之外。借助自讼斋与士人的互动,我们也得以管窥宋政府对地方士人的政治迫害以及士人重建地方秩序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