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程思政建设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探析
2022-03-18吕庆明邢楚晨
吕庆明, 邢楚晨
(河北大学 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2)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提出,在普通高校将爱国主义教育与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课程有机结合,加大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的比重。法学作为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专业,一直致力于培养具有法治观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为积极贯彻《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精神及要求,有必要在法学专业课程中植入爱国主义教育的内容,在法学教育实施过程中将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精神培植有机结合。但在将爱国主义教育植入法学教育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较为凸显的是学生主体性弱化问题,对爱国主义教育植入法学教育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从规范角度看,法治可以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法治作为人类活动的一种模式,既离不开主体推动,也必须以主体为目的。与法治之法配套的法治主体,必须是法律化的主体。[1]因此,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区分相适应,法律化的主体在观念结构中会形成以忠诚法律为核心内容的法治精神和以热爱祖国为核心内容的爱国主义。以规则及其遵守为核心的形式法治,可以内化为法治主体的法治精神;源于对生活方式、文化传统认同的爱国主义,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基础和法律规范的内容,通过内化可以成为法治主体的爱国主义精神。从实际的角度看,当前法学研究中关于法治的主体性研究尚不深入,由于缺少“主体性”的统摄,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问题研究也存在割裂的倾向,这导致依托于法学研究的法学教育中同样存在着学生的“主体性”弱化、法治精神培育和爱国主义培植相割裂的倾向,爱国主义教育无法有效植入法学教育。虽然法学教育实践中一直强调教师和学生的“双主体”地位,并因此发展出“翻转课堂”等教学方法,但其本质并未摆脱“主体—客体”的认识范畴,仅仅是学生与教师互换角色而已。因此,学生的主体性难以在更深层次的认识论层面和更广泛的方法论层面贯彻落实。教育教学过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不仅仅体现在教学互动和教学方法上,更应当在认识论层面进行改革,从教育理念、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入手进行适应学生主体性的建设和改革,从而真正将学生的主体性贯穿于教育的各方面与全过程。
导致法学教育实践中学生主体性弱化问题的原因就在于当前的法学教育深受法学研究中“社科法学”认识论的影响,主要采取“外在视角”和“旁观者立场”。这种认识论会形成“主体—客体”的认知模式,致使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存在可能被降低为“客体”的风险,从而导致学生的主体性被弱化,也造成实施法治教育观念的淡薄,爱国主义教育在植入法学教育中流于浅表化。因此,有必要从主体的角度在学理上厘清法治精神和爱国主义的关系,在法学教育实践中坚持以学生的主体性为中心,实现法治精神培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有机结合。“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正是针对高校课程体系和教学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这一‘痛点’,强调所有的教师都有育人职责,所有课程都有育人功能。不同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都有其独特的作用”。[2]课程思政的“育人”理念与突出学生主体性和将爱国主义教育植入法学教育的目标契合,在法学课程思政建设过程中有必要将爱国主义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作为实现“育人”目标的具体途径,以打通爱国主义教育植入法学教育的梗阻障碍。
二、法学课程思政建设中爱国主义与法治精神关系的学理分析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具有密切的内在关联,法学研究的认识论会直接影响到法学教育的方法论。这主要是由于从事法学研究的主体与开展法学教育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同一性所致。法学研究中的“外在视角”和“旁观者立场”会导致法学教育中弱化学生主体性的取向。反之,法学研究中突出“主体性”的“内在视角”和“参与者立场”会强化学生的主体性。因此,在具体解决法学教育中学生主体性弱化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从学理上对法治精神和爱国主义及其关系问题进行分析阐释,以便为下文从实践角度解决法学教育中学生主体性弱化问题奠定理论基础。
(一)形式与内容关系视角下的爱国主义与法治精神
法律规范是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法律之治因此可以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其中,形式法治侧重于法律规范自身,而实质法治则侧重于法律规范的内容。形式法治的内容要求在主体上具体体现为法治精神,实质法治的内容要求则具体体现为爱国主义精神。在以“育人”为目标的法学课程思政建设中,形式法治要求侧重学生法治精神的培养,实质法治则要求侧重学生爱国主义精神培植。在法学课程思政建设实践中,应秉持形式与内容相统一的方法论原则,实现作为形式的法治精神与作为实质内容的爱国主义有机结合、良性互动、彼此促进。
首先,爱国主义为法治精神提供目标引导。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主要形式,其背后必然要依托特定的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的下位概念,脱离特定国家和特定政治文化语境,空谈法治缺少实际意义。只有将国家与法治有机结合,法治方有用武之地,否则法治将无从谈起。偏重于形式性的法治无法为公民守法提供持久的动力支持和方向引导,因此需要为形式法治注入实质内容。而能够为形式法治注入实质内容并进而作为形式法治目标引导的则是公民的爱国主义。公民是法律规范的主体,也是爱国主义的主体。借助作为主体的公民个人的媒介,爱国主义与法治精神结为一个整体。爱国主义是个人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全体中国人共同秉持的坚定信念。这一信念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的不竭动力源泉,也是中华文化最为可贵的精神内核。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当爱国主义融进法治精神时,法治精神即转化为法治观念,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在主体上因此实现了有机统一。
其次,法治精神为爱国主义指明方法路径。缺少公民爱国主义注入的法治精神是空洞的,公民爱国主义情感的表达同样不能偏离法治轨道,公民应选择合法手段理性地表达爱国热情,法治精神可以为爱国主义提供可供选择的合理方法路径。这里爱国主义和法治精神的关系具体表现为目的和手段的辩证关系。其中,爱国主义是目的,法治精神则是手段。在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上,一方面,目的决定着可供选择的手段,另一方面,手段本身也会制约着目的的选择。“每个目的概念据其本性是在双重意义上形成的,因为它包含着目的与手段的对立——仅仅说明目的尚不够,还必须同时指明如何能达到目的之手段”。[3]法治精神有能力成为践行爱国主义的方法路径,也能为爱国主义实践提供规范、制约、引导,从而避免爱国主义走向极端,甚至走向自身的反面。
(二)感性和理性关系视角下的爱国主义与法治精神
法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有机结合,这在主体的观念结构中体现为爱国主义与法治精神的有机统一,在客观属性上则体现为感性和理性的结合。在法治主体的观念结构中,理性是稳定的要素,感性是活跃的要素。理性可为法治观念结构带来必要的稳定,感性可以为法治观念结构提供必要的动力支持。法治精神体现了理性的力量,而爱国主义则代表了非理性情感的力量。培育法治观念实践应秉持理性和感性平衡的方法论原则,实现爱国主义情感和法治主义精神有机融合、彼此促进。
首先,爱国主义为法治精神提供动力支持。爱国主义本质上是一种主观情感。“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的一种态度,反映着客观事物与人的需要之间的关系”。[4]情感是信念形成的驱动力和催化剂,法律的权威也需要情感力量的驱动。“法律的权威依赖于一个事实,即当它的受约束者从那种一般化的道德情感立场出发对它进行思考的时候,他们普遍觉得赞同”。[5]因此,法治精神同样需要情感力量的驱动和支撑。作为爱国主义和法治精神统一体的法治观念,其系统结构中同样不能缺少情感要素的支撑。爱国主义情感主要基于对祖国的认同而产生,这种认同感可以基于文化上同根、血脉上同源、命运上相牵、利益上相关而建立和巩固。爱国主义作为非理性的情感是导致特定行动的动力源泉,基于爱国主义引发的动机最具稳定性、长效性,可以将爱国主义作为践行法治的不竭动力之源。
其次,法治精神为爱国主义提供制约和平衡。爱国主义虽是一种具有正面导向性的情感力量,同时也是一把“双刃剑”。当爱国主义热情过度高涨时,爱国主义情感容易蜕变为狂热而丧失理性判断,爱国取向的行动可能适得其反而走向爱国主义的反面。“爱国是为了强国,需要热情,更需要理性。糊里糊涂的爱,不行;朴素感性的爱,不够;偏激盲目的爱,不可。理性爱国,是我们的神圣天职、历史使命、时代担当,也是实现个人价值最大化的必由之路”。[6]因此,有必要对爱国主义情感加以适当引导和控制。法治精神作为一种平衡机制,可以有效平衡爱国主义,避免爱国主义走向极端。“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7]法律中的理性因素能够为炙热的情感“降温”,法治精神中所蕴含的理性精神可以为爱国主义情感提供必要的平衡。当爱国主义情感动力不足时,还可以借助于法治精神为激发爱国主义创造条件。
(三)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精神培植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爱国主义在属性上是一种情感力量,与实质法治相关;法治精神是一种理性力量,与形式法治相对。二者的有机结合体现了理性与情感、形式与内容的对立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有机统一,其中形式法治体现了法治自身的规律,实质法治则体现了中国的具体实际。旨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法学教育实践,一方面要培养学生理性的法治精神,这主要源自形式法治的要求;另一方面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这主要源自实质法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因此,有必要为法治精神注入实质内容,并使得中国法治体现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实际。只有将法治精神与爱国主义有机结合,方能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然要求赓续中国自身的传统,需要建立在具有特殊性的中国本土政治文化之上。作为具有普遍主义特点的法治,只有借助爱国主义才能植根于特定的政治文化土壤,才能与特定政治文化建立内在关联。旨在培植法治观念的法学教育实践,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下进行,要坚定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而建立前述自信的具体表现形式,即在法学教育中将爱国主义与法治精神有机结合。
三、法学课程思政建设实践中爱国主义精神的培植
与法学研究突出主体性的“内在观点”和“参与者立场”相适应,法学教育也应进行适应学生主体性提升的改革,从而在根本上解决困扰法学教育多年的学生主体弱化难题。当前正在进行的法学课程思政建设旨在提升“育人”的品质,突出了“育人”在法学教育中的核心地位,这与提升学生主体性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应当以法学课程思政建设为契机,把“育人”宗旨与提升学生主体性结合,将提升学生的主体性作为达致“育人”宗旨的具体方法途径。而实现法学教育过程中提升学生主体性的具体形式,即是以塑造学生的法治精神和爱国主义为中心,在法学教育实践中植入爱国主义教育。
(一)实现法学教育理念的转换
教育的根本立足点和目标在于“育人”。在进行法学课程思政建设中,首先应在理念上实现从“外在视角”和“旁观者立场”向“内在视角”和“参与者立场”转换,在法学教育中突出学生的“主体性”,注重“育人”宗旨,加强学生法治观念的培育,尤其要突出爱国主义和法治精神的结合。要及时纠正法学教育实践中偏重法学知识和法律技能而轻视法治观念塑造的倾向。具体而言,高校法学专业在课程思政建设过程中应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原则及要求与法学专业课程思政建设有机结合,在法学教学活动中将爱国主义教育融入其中并贯穿始终。“法学课程在传授法学专业知识的同时,要注意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传递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权观和法治观,使法学知识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融为一体、相得益彰”。[8]
(二)在课程设置上明确爱国主义教育的任务目标
鉴于法学教育实践中爱国主义教育弱化的实际情况,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应明确实施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将实施爱国主义教育的任务落到实处。“课程思政这种课程模式,体现一种连续性系统性的课程观,它不拘泥于各科专业知识的学习,通过将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融汇于各科的教学当中,使得各门课程都能参与到学校育人的过程当中,形成一个完整的课程育人体系”。[9]在建设法学课程思政过程中,要根据不同课程的性质明确践行爱国主义教育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具体而言,《法理学》课程要担负起爱国主义与法治精神关系学理阐释的任务,使学生能够充分理解爱国主义与法治精神有机结合的必要性、可能性和紧迫性。《法律职业伦理学》课程应当重点分析法律人的忠诚伦理,将法律人对法律的忠诚和爱国有机结合,从而在职业伦理教育中深深植入爱国主义情怀;《宪法学》课程设计要重点体现爱国主义要求的相关内容讲授,例如宪法宣誓、红色基因教育等;《国际法学》教学设计要充分利用国际法内容与爱国主义教育存在的天然联系,积极探索在国际法课程中渗透爱国主义教育的方式和方法;《中国法律史》课程教学设计要充分发掘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中所蕴含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大一统国家观念,为爱国主义与法治精神的有机结合奠定史学基础;《刑法学》教学设计要以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内容作为反面案例,从反面凸显对家国情怀的珍视。《诉讼法学》的教学设计可以重点讲授体现群众路线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等,重点突出司法的人民性。
(三)在教学活动中体现爱国主义教育要求
在具体的教学活动中应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不断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在法治精神和爱国主义教育中的作用。首先,在教学过程中应将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精神培育有机结合。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问,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建设法学课程思政过程中,应有效兼顾法律实践教育与爱国主义实践教育,让学生走出课堂和校园,通过组织开展各种实践活动,切身感受爱国主义与法治精神间的内在关联。例如,充分利用国庆节、“12.4”宪法宣传日等节庆日积极开展普法、送法下乡等活动;突出如《英雄烈士保护法》《国旗法》《国歌法》等与爱国主义关联紧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讲解;开展模拟审判、旁听法庭审判、观摩宪法宣誓等活动,切身体会法治教育背后浓厚的家国情怀。其次,爱国主义并非孤立的存在,其在实现形式上往往与法治主义、历史主义紧密结合,这要求在将爱国主义教育植入法学教育过程中,应当有效整合各种教育资源,融合多种教育内容。例如,组织学生参观宪法法律主题的博物馆、展览馆、文化馆、纪念馆等,将法治主义、爱国主义、历史主义、红色基因等有机结合,实现不同教育内容之间相互融通、彼此促进。
四、结论
法治是形式与内容、理性与感性、目的与手段的有机统一,实施法学教育应尊重法治自身的规律,符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具体实情。规范层面的法治内化为主体层面的法治观念过程中,法治的形式要件、理性要素、手段属性转化为法治精神,内容要件、感性要素、目的属性转化为爱国主义。在实施法学课程思政建设过程中,应秉持辩证法的理念原则,从形式与内容、理性与感性、手段与目的的对立统一入手,实现认识论和方法论的有机统一。在认识论层面厘清爱国主义和法治精神间的辩证关系;在方法论层面将形式与内容统一,理性和感性、手段与目的平衡的方法论原则应用于法学教育实践,防范将爱国主义教育与法治精神培育相割裂的错误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