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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的路径探析

2022-03-18喻军陈佳佳

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 2022年3期
关键词:法律硕士实务导师

喻军,陈佳佳

(湖南科技大学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201)

1 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的目标定位

我国在2017年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明确了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培养高层次的专门型(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新修订的培养方案将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由原来的“法律人才”修订为“法治人才”[1],虽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是法律硕士培养对法治社会建设的积极回应,同时凸显了依法治国中“治”的实践性在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中的应有之义,明确了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是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和核心指标。因此,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应围绕高层次、专门型(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实践能力进行目标定位。

1.1 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聚焦于高层次性

高层次法治人才通常是指具备高学历与过硬的法律专业技术,能够对法治社会建设发挥较大作用的人才。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的高层次立足在学历高层次的基础上,落实到法律职业伦理、法治思维和实务技能的高层次上。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职业人员及其辅助人员在与其职业有关的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彰显着法律职业共同体所特有的伦理道德与职业信仰。在法律实践中,促进法律硕士个体职业伦理的内化,培养法律硕士的法治观念与程序正义观念,引导其自觉抵制司法腐败现象至关重要。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的过程既是业务能力培养和提升的过程,同时又是法律职业伦理养成的重要渠道。法律硕士应在法律实践中树立坚定的法治信仰,形成高水平的伦理认知。法治思维和实务技能的高层次是高层次法治人才的专业素养要求,在熟练掌握基础实务技能的前提下,聚焦于对疑难复杂法律实务问题的分析和处理是当前高层次法治人才培养面临的重要任务,也是培养其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

1.2 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着眼于专门型与复合型

针对法本法硕与非法本法硕的不同生源类型,培养方案将培养目标分别定位为“专门型法治人才”和“复合型法治人才”。该表述的区别在于法本法硕已经掌握基础的法律理论知识和技能,对其的培养偏重于对部门法运用的更高层次的实践操作;非法本法硕因其具备其他学科知识背景,能够发挥其非法学知识的优势,在知识储备方面体现复合性,在实践操作层面上能够利用其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办理相应法律事务。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着眼于专门型与复合型,既是因材施教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因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也在不断出现,各个领域都需要专门型法治人才保驾护航;同时,法学与心理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可见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也是大势所趋。

1.3 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专注于应用型

法本法硕与非法本法硕在“应用型”的定位上是一致的,都是培养从事法治领域高层次实际工作的人才,这一点不止体现在培养目标上,更体现在法律硕士培养的全过程中。从具体的培养方案上看,一是实践课程的比重正逐步增加。例如,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除模拟法庭外,增设了模拟调解、模拟仲裁等法律实务课程,意在与法学理论研究能力的培养相区分,弥补传统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践”的不足。二是对实践教学师资的要求正逐步提高,目前各培养院校一般要求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既要具备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又要具备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能够在教学中利用实务经验阐释法学理论,培养法律硕士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就业方向上看,法律硕士毕业以后大多从事实务工作,其职业指向为面向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领域,需要的不是高深的学术水平而是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专注于应用型的目的是向司法实务界输送更高素质的人才,确保相关法律制度能够更好地贯彻执行[2]。

2 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的现存困境

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我国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在实践教学模式、师资配备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成效。例如,上海交通大学建立了“三三制”法科班培养模式,即日常学习效果+实习表现+以案例研析和调研报告为主的毕业设计[3];缺乏实务型导师的院校采取校内教师与校外法律实务人才联合指导的“双导师制”以弥补实践师资的不足,等等。但与此同时,法律硕士实践能力的培养也存在着一些困境,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培养工作的展开。

2.1 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实践能力培养任务适配性不强

虽然我国关于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已经明确,但令人遗憾的是,现行法律硕士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实践能力培养任务适配性不强,致使实践能力培养任务难以圆满完成。

法律硕士培养的重点是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课程设置应突出专业学位的实务性特色,引导学生自主分析与解决法律问题。然而,当前大多数培养院校法律硕士的课程设置却与法学本科趋同,与实践能力培养任务的适配性不强。必修课与推荐选修课仍以重视法学理论的传统科目为主,设置的法律实务性课程却比较少。换言之,法律硕士所谓的学历特色和设立初衷并没有真正体现和凸显出来[4]。对于此种课程设置,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曾感叹:“给本科生上课,我知道应当讲些什么;给法学硕士上课,我也知道应当讲些什么;就是给法律硕士上课,我不知道应当讲些什么。”[5]此外,有的培养院校虽设置有实务性课程,但仍是由缺乏实践经验的理论型教师授课,法律硕士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多大改善。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提出要“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加强教学与实践的联系和交流”,可很多为法律硕士授课的教师采用的教学方式仍是传统的理论灌输,这与实践能力培养任务的适配性同样不搭。多数课程虽然冠以“实务”,但内容体系和教学方法与法学硕士生或本科生课程并无二致,教学上仍是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听课为辅,学生参与课程的程度仍然不高[6]。当然,有条件的培养院校会提供法律实践平台,让学生在其中开展法律实践;在授课过程中,一些教师也会使用案例教学法、苏格拉底教学法等实践教学方法来佐证课程知识点。但这些培养院校在对学生进行实践考核时往往仍采取传统的笔试、课程论文写作等方式;形成了理论灌输教学习惯的教师在使用实践教学方法时也很少结合现实案例,未注重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综上,以传统的理论灌输为主的教学方式与法律硕士实践能力的培养背道而驰。

2.2 实践师资力量配备与实践能力培养需求适应性不佳

法律硕士实践能力的培养不仅需要科学的课程设置和与时俱进的教学方法,更需要充足的实践师资力量配备。法律硕士教育中需要大量实践课程的指导,但各培养院校的实践师资力量配备与实践能力培养需求的适应性却不佳,原因有二。一是缺乏具备实务经验的教师。很多高校的法学院拥有高层次学历的教学人才,这样的教师学术能力强、理论功底深厚,但多数教师都是在硕士或博士毕业后直接进入学校任教,并未从事过法律实务工作,所以大都缺乏实践经验与法律实务技能,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常感力不从心。随着近几年法律硕士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各培养院校实践师资力量匮乏现象严重。导致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与法治社会需求脱节,学生基本上不懂得如何发现问题,当然更谈不上妥当地解决问题,往往只会“纸上谈兵”。二是缺乏司法实务界师资。司法实务人员既有足够的理论知识储备,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契合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的需求,若要在短时间内补充实践师资力量,聘请司法实务人员不失为快速有效的方式。但是,很多培养院校培养经费紧张,没有足够的资金聘请经验丰富的司法实务人员担任校外导师,导致实务界法律人才参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意愿不够强烈。即使聘请了司法实务人员担任校外导师的院校,大多也因缺乏相应的工作对接与考核机制而使得校外师资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甚至有部分培养院校对校外导师的聘任有名无实,流于形式。另外,培养院校大多倾向于聘请实务界精英(如知名律师等)担任校外导师,这类校外导师却因事务繁忙而分身乏术,没有足够的精力去从事实践教学。

2.3 专业实习环节管理考核与实践能力培养目标契合度不够

专业实习是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一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明确规定,法律硕士应在律师事务所、企事业法务部门或司法机关等单位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专业实习。但在实践中,由于培养院校对专业实习和职业技能培训不够重视,导致专业实习环节的管理考核与实践能力培养目标契合度不够,学生的实践能力未能得到应有的锻炼。

其一,专业实习环节的管理与实践能力培养目标契合度不够。目前法律硕士参加专业实习,通常由学院专业点负责人或研究生指导教师联系相关的实习单位,有些学校则是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参加实习[7]。但无论是采取何种途径,学生到达实习单位之后,培养院校一般很少跟进学生的实习情况,转而委托实习单位负责。许多培养院校并没有针对法律硕士制定详细具体的专业实习方案,使得法律硕士在进行专业实习时因缺乏明确的目标与有针对性的实习内容而无所适从。校内导师也难以对学生的专业实习提出有效的指导意见,一方面是因为校内导师从事理论研究已有多年,缺乏相应的司法实务经验,在对学生进行指导时习惯于以学术思维看待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另一方面是因为校内导师面临着学校繁重的教学与科研任务而无暇顾及学生。此外,多数培养院校未制定相应的专业实习监管手段,而很多学生又没有较强的自我管理意识,仅是为了拿到学分而参与专业实习,在整个过程中态度消极、做事敷衍。对于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培养院校的管理则更为松散。有的院校从来不向实习单位了解学生参与专业实习的情况,甚至出现了学生根本没有参加专业实习,只是托关系让实习单位盖章也能顺利修满学分的荒谬现象。

其二,专业实习环节的考核与实践能力培养目标的契合度不够。除管理外,培养院校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实习考核办法也并不合理,一般只要学生完成实习课时就给予其相应的学分。多数培养院校对于学生是否完成实习课时的评定仅根据学生提交的实习日志、实习报告以及实习单位开具的实习证明等书面材料进行。但是由于管理的缺位,培养院校对学生专业实习的完成度并不是非常了解,这些书面材料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学生参与专业实习的情况,培养院校无法据此看出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效果,难以对学生的专业实习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实习单位也面临着与培养院校相同的困境,因为多数实习单位并没有意识到专业实习对学生成长的重要性,仅仅将其看成是学生完成学业的一个环节,以及自己完成实习协作协议承诺的任务而已[8]。负责指导学生进行专业实习的工作人员一般只会给学生安排收发文书、装订案卷等辅助性工作,不会让学生参与办理实际案件。所以,对法律硕士专业实习的考核难免流于形式。

3 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的路径探索

为适应新时代背景下国家和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与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探索适合我国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的路径,优化当前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的方案与模式,以此来提升法律硕士的择业竞争力与岗位胜任力是必要的。

3.1 以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为基础,优化专业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

当前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可以分为法本法硕、非法本法硕及在职法律硕士三种类型,以法律硕士培养方案为基础,优化专业课程设置与教学方式,对法律硕士实践能力的培养将大有裨益。

对法本法硕实践能力的培养要坚持“专业性”与“实务性”并重。相较于非法本法硕,法本法硕是在本科阶段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学生,故对其定位应是具有“专业性”的法律业务更精深、技能更娴熟的法律硕士。在课程设置上应强化对法本法硕专业能力的培养,以开设实践类课程为主,适当缩减纯理论性的课程,结合市场需求,根据自身学科特色进行。例如,设置法律侦查、法律谈判等专业课程,而非照搬为法学硕士设置的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等课程。在教学方式上应改变传统的理论灌输方式,注重实务,强化法本法硕实践能力的培养。在理论课教学中应结合实践,运用案例教学法,通过典型案例来解析法学的基本原理[9],锻炼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应运用苏格拉底教学法,加强教师与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互动,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另外,还须拓宽法律职业伦理养成的渠道与法律技能训练的途径,尽可能地提供实习机会。

报考非法本法硕的学生拥有其他学科的专业背景,因此,非法本法硕最主要的培养任务就是突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课程设置上,培养院校应结合自身实际与学生本科所学专业进行。例如,将法律与培养院校的计算机、能源等优势学科结合,或是将法律与学生本科所学的金融、医学等专业结合,设置诸如计算机法律实务、能源管理法律实务、金融法律实务、医疗法律实务等复合型实务课程,为学生选择自己感兴趣的课程进行深入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另外,非法本法硕在本科阶段没有经历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在培养中不能忽视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因此,在教学方式上,应在紧扣非法本法硕复合型与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基础上,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原则,针对不同的法律实务工作需要展开教学,而非要求其同法学硕士或法学本科生一样掌握纯粹的法学理论知识。

在职法律硕士,顾名思义,是在职人员申请攻读法律硕士学位、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一种非学历、非脱产的教学形式。在职法律硕士具有生源复杂、年龄结构复杂与法律实践经验丰富的特点,所以在课程设置上应针对其职业特点开设课程,强化理论水平,保证一定时间的法学理论课程传授,同时根据在职法律硕士的工作设计一些与实务相关的课程,以便实现专业化、个性化的培养。在教学方式上,应强化对其职业素质的培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职业伦理与职业品格教育目标,将在职法律硕士培养成“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公民素质,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律职业伦理原则,恪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更高素质的法治人才[10]。

3.2 以司法实务界联合育人为目标,发挥多元化师资培养的作用

为了应对当今社会对法治人才的更高要求,拓宽学生的学科视野,提高学生应对复杂情况的能力,应以司法实务界联合育人为目标,发挥多元化师资培养的作用。

首先,培养院校应积极寻求与司法实务部门的合作,搭建校内外实践平台。一是搭建校内实践平台。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经验,如密歇根州立大学,在校内实践平台中构建包括咨询、面试、谈判、事实调查、解决问题、审判、上诉辩论、替代性纠纷解决、法律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起草工作等技能课程以及模拟法庭审判、模拟辩护、法律诊所等实训课程在内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11],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深层次法律问题的能力。二是搭建校外实践平台。培养院校在搭建校外平台时,应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积极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达成合作,安排学生在这些校外实践平台进行专业实习。有条件的培养院校还可以进一步拓宽校外实践场地,寻求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合作关系,让学生能够亲历不同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以便在就业时选择自己真正感兴趣的法律职业。但培养院校的社会资源毕竟有限,无法满足所有学生的实习需求,因此,可以鼓励学生走出校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自行寻找心仪的实习岗位。校内外实践平台的搭建有助于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对接,助力法律硕士实践能力的培养。

其次,培养院校应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调动司法实务界人员联合育人的积极性。一是要提升校外导师在法律硕士培养工作中的话语权。例如,保证校外导师对法律硕士培养方案、研究生学习状况等事项有一定的了解,以便其更好地开展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工作;在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毕业论文的开题与答辩等活动时邀请校外导师担任评委老师,发表自己的建议与看法;增加实践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比例,等等。二是要给予校外导师物质与精神双重奖励。由于校外导师的选聘性质均为兼职,其工资、人事关系不属于学校,指导研究生的工作与其职务晋升和薪资待遇亦无直接关联[12],需要校外导师所在单位将校外导师指导法律硕士的效果纳入单位考核机制,作为其职务晋升与薪资待遇提升的参考,对校外导师工作成果进行物质嘉奖。校外导师本职工作单位的薪资待遇一般比较优厚,故而校外导师有可能更为重视精神奖励。培养院校可以授予校外导师“兼职教授”“实践导师”等对其学识、能力等各方面水平做出肯定评价的荣誉称号,为校外导师的本职工作提供助力。

3.3 以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为导向,完善专业实习管理与考核标准

专业实习是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一环,甚至关系到法律硕士培养目标能否实现。目前法律硕士专业实习环节的管理考核与实践能力培养目标契合度不够,导致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参差不齐,饱受司法实务界诟病,也影响到社会对法律硕士培养质量的评价。因此,必须以法律硕士培养目标为导向,完善专业实习的管理与考核标准。

培养院校应完善法律硕士专业实习的管理标准。首先要对法律硕士的工作态度与工作纪律进行管理。如制定完善的专业实习管理办法,要求法律硕士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按时到岗,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对无故旷工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责令旷工次数过多的学生重新实习。负责学生实习安排的教师与校内导师应定期开展巡视活动,通过与校外导师或实习单位指导老师沟通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其次要对法律硕士的实习效果与实习内容加以管理。如联合实习单位定期召开座谈会或经验交流会,由法律硕士将在专业实习中遇到的难题向校外导师或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提问,并总结实习心得与感想,以此强化专业实习的效果。对于实习内容的管理,主要是对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监管。如了解学生在实习过程中有无参与案件讨论、进行庭审观摩、撰写法律文书、会见当事人或收集证据等等,若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没有安排学生在实习中参与上述活动,培养院校可向实习单位负责人反馈,若反馈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仍未作安排,培养院校有权要求实习单位更换指导教师。

培养院校应完善法律硕士专业实习考核标准。专业实习考核是对专业实习效果的评价,也是对实习结果是否达到实践能力培养目标的一个验证。因此,要对法律硕士专业实习作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就必须改变以往仅依据实习日志、实习报告与实习单位开具的实习证明来判定学生专业实习效果的做法,而是在此基础上组织学生进行实习汇报与答辩。由学位点负责人、校内导师等教师通过提问考查学生是否掌握了法律咨询、法庭辩论、法务谈判、法律文书写作等法律职业技能,是否具备了协作能力与创新能力,是否树立了法律职业道德,等等。再结合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专业实习的评价,综合对学生的专业实习效果做出评定。考核是专业实习的最后一个环节,其实用性功能意义重大。因此各个高校必须高度重视,精心安排,不仅能促进学生个人发展,同时也是满足社会发展对人才能力的需要[13]。

4 结语

在法治社会建设和司法改革稳步推进的当下,向司法实务界输送高层次、专门型、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是法律硕士培养的终极目标,由此决定了法律硕士的培养必将致力于实践能力的培养。为适应新时代背景下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需要,探析法律硕士实践能力培养的路径,能够进一步明确法律硕士教育改革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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