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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惯例下农产品交易规则及约束力探析

2022-03-18

陇东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约束力国际贸易贸易

曹 植

(兰州财经大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甘肃 兰州 730020)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快速融入世界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重要的农产品贸易集散中心,贸易伙伴日益多元化,贸易逆差日趋常态化。步入2020年,国际贸易环境越发具有不确定性:新冠肺炎疫情、中美贸易摩擦、美国国内局势不稳定等事件给国内外贸易环境蒙上了厚重的面纱。国际贸易规则受到影响,随之而来的是国际贸易量的增长趋势严重受阻。显然,这一变化对我国贸易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为了保护本国农产品,部分国家乐此不疲的做法往往是通过技术壁垒来限制农产品的进口。而当前,受疫情影响,我国农产品贸易面临巨大压力,部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举步维艰。因此,要优化农产品结构,提升农产品竞争力,除了要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还必须充分了解和熟练运用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这对中国来说尤其重要。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进出口贸易对我国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而国际贸易作为进出口的具体表现形式,对经济增长越来越起着“领头羊”的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不断扩大的对外开放也加速了中国农业与世界农产品市场的深度融合与结构互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经济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但同时也必须主动迎接新的挑战。如何实现经济高质量、绿色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追求的目标。现阶段,在中美贸易摩擦、新冠肺炎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我国传统优势农产品竞争力下滑,农产品贸易对如何适应国际贸易规则、应对国际竞争压力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选择更加合理的进出口贸易策略,制定更为有效、更适合本国国情的农业国内支持与贸易政策,合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今后中国农业更加全面深入地融入世界经济大格局的发展趋势下显得尤为重要[1]。

随着我国外贸市场的不断开放,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的指导作用越来越大。毋庸置疑,我国农产品贸易存在较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对外贸易的发展速度与法律法规的修订难以同步,相关规范的发展亦不完善,国际贸易在实践中还面临诸如惯例适用性等问题。

1 文献综述

关于国际贸易惯例的研究学术界早有涉及,相关研究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从宏观角度分析了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性。沈木珠(2009)通过实证分析论证了国际贸易惯例在贸易合同中的适用性[2];武海峰(2017)对农产品的国际贸易规则进行了较为全面分析,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国内支持承诺和出口补贴等[3]18;李杉(2019)从贸易规则角度入手,探讨当今国际环境下如何应对国际贸易规则重构,把握国际贸易相关规则变化的新趋势[4];管彤彤(2020)通过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具体化研究,讨论了国际贸易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5];郭慧敏(2020)从风险规避的角度对策略选择进行了探讨,从四个角度对当前国际贸易企业面临的风险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并提出应对风险的相关建议[6]。第二类主要从微观角度进行了相关研究。戈剑铮(1998)从煤炭这一具体产品入手,通过煤炭交易种类及术语分析了国际贸易惯例下的煤炭交易规则[7];俞太尉,汪明(2006)从《实施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措施协议》(SPS协议)角度切入,通过分析SPS的主要原则对农产品国家贸易规则进行了简述[8]。

国内外许多的著作都对国际贸易惯例从理论角度做了较为具体的阐述,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未能明确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力及其特性。现有的文献主要研究贸易术语及惯例对各国贸易的影响,或者从宏观角度研究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力,但是从微观角度出发具体研究某种产品的国际贸易惯例及其约束力的相关论文目前来说很少。“民以食为天”,农产品贸易可以说是国际贸易之根本。以农产品为例,通过对农产品交易规则及约束力进行探析,分析国内农产品如何在经济下行压力大、疫情“全球化”等背景下更好地进行对外贸易,因时制宜发展“疫情经济”,提升我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2 中国农产品贸易现状

农产品国际贸易是指农产品跨国交易的贸易方式,它既可以是各主权国间、也可以是主权国和非主权国(地区)、两个分属不同国家的地区之间的贸易往来[9]。

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尤其是在“十三五”步入收官阶段,我国融入全球化的进程明显加快,农产品贸易数量和质量稳步上升。然而,受准备不充分且政策不全面等因素影响,我国部分农产品对外贸易倍受冲击,甚至有种逐渐失去竞争力之倾向。但同时,中国农产品的优势比较明显,丰富的资源加上相对低廉的劳动力带动国内农产品向着更高的贸易质量和贸易水平迈进。

如图1、图2所示,仅2019年中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突破2300亿美元大关,达到2300.7亿美元,同比增长5.7%;其中,出口总额达到791.0亿美元;进口总额实现1509.7亿美元;进出口总额稳步上升。

图1 2015—2019年中国农产品进出口总额及增速

图2 2015—2019年中国农产品贸易逆差及增速

3 农产品交易规则

作为较早进行国际贸易的产品,农产品生命力脆弱,很容易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包括气候、病虫害等外部环境的长期存在使得农产品生产具有不确定性[10]。农产品国际贸易中,贸易双方一方面追求利润最大化,更重要的目标就是确保本国的粮食安全。因此,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政府部门通常会颁布各种政策法规以加大对农产品的保护。有壁垒就会有阻碍,有阻碍就会产生不公。为了消除贸易壁垒,实现贸易公平,世界贸易组织先后出台一系列法律文件,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业协议》《技术贸易壁垒协议》等[3]18,并根据长期贸易实践的经验积累提出了一些高度可行的国际贸易规则。

3.1 农产品市场准入规则

市场准入是指政府允许农产品进口的规模。通常来说,外国产品进入一国市场后,为了能够快速占领市场甚至取代原有产品的市场地位,常常会按较低的价格出售,这就对国内原有产品造成威胁。对此,各国政府常常会规定农产品的进口规模以保护本国相对落后的农产品行业。

根据《农业协议》,市场准入主要有以下几点:

(1)降低农产品关税税率,消除非关税壁垒,施行等值关税;

(2)扩大市场准入机会;

(3)约束关税配额,主张“非歧视”原则;

(4)规定最低市场准入机会;

(5)建立保障机制以维持农产品市场的正常运行。

3.2 农产品国内支持承诺

农产品国内支持是各成员国为提高国内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稳定国内农产品供给而实施的支持承诺。对农产品的支持力度是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也是各国贸易摩擦的主要起因之一。以“农产品支持承诺是否对农产品贸易产生影响以及会产生多大影响”为判断标准,《农业协定》将农产品国内支持承诺分为下述三种政策措施[3]18-19:

3.2.1 “绿箱”政策

“绿箱”政策是指由政府提供的、消费者无需承担相关费用的政府服务计划。“绿箱”措施不会对农产品贸易产生较大影响,成员国也无须承担削减义务。

3.2.2 “黄箱”政策

“黄箱”政策是指政府对农产品的直接补贴,包括农产品补贴和营销贷款补贴等,这一政策下,成员国必须承担约束和削减义务。

3.2.3 “蓝箱”政策

“蓝箱”政策则指与生产限制计划相关的直接支付。根据规定,“蓝箱”措施可得到免除减让。

3.2.4 三种措施可概括如表1所示。

表1 三种政策措施及成员国义务

3.3 农产品出口补贴

出口补贴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农产品的出口而向出口企业提供财政上的政策支持。国家对出口产品进行补贴,最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通过降低企业成本来增加产量,提高本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当然,出口补贴也有其度,一味地补贴,不仅会降低本国产品的竞争力,还会引起其他国家的不满,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与国内支持相比,农产品出口补贴更容易成为贸易摩擦的催化剂,对国际贸易造成冲击。

总的说来,上述三大规则构成了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基本规范,对农产品贸易公平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贸易环境的复杂性及不确定性以及各国贸易壁垒的存在,要想顺利实现农产品贸易自由化,道阻且长。但是未来可期,道路虽然曲折,但前途一片光明,坚信贸易自由化目标终将实现。

4 国际贸易惯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常言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虽然贸易惯例源于长期实践,但是要确保惯例能够顺利付诸实践并指导实践以求解决可能存在的争议,就要求贸易双方遵循基本原则,本着公平公正原则,不可越雷池一步。

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不可抗力及约定必守等基本原则。所谓意思自治原则,顾名思义,就是要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不可强迫其使用某一惯例。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使用与否,一旦选用,该惯例就会对当事人形成约束;“人无信则不立”,诚实信用原则是经济活动中的基本道德规范,是最为基本的原则,决定着贸易双方贸易活动的持久性,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可抗力包括难以预见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及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等情形;约定必守原则保证了贸易的顺利进行,在贸易实践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5 农产品交易下选用贸易术语需要考虑的因素

尽管贸易术语有其便利性、普遍性与适用性等特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随意使用。贸易术语的选用除了要考虑地域因素,政治因素外,还要考虑国内外农产品交易环境。要想充分发挥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在农产品贸易中实现利益最大化,必须要在充分考量下选用正确的贸易术语。

5.1 贸易术语的选用于己方是否有利

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在保证不损害贸易双方基本利益的条件下,应尽可能追求己方贸易利益最大化,这不仅能激发国内农产品企业的生产积极性,还能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竞争力,并掌握一定话语权。

5.2 体现平等互利、双方自愿的原则

在农产品交易过程中,贸易双方要以平等互利为原则选择贸易术语,追求交易的方便和贸易的达成,不可为了一己私利而擅自更改贸易协定,最终得不偿失。

5.3 考虑农产品运输条件

每种术语都有其特定的运输条件,农产品属于有机物,水分高,对新鲜度的要求也很高,在运输、保管等方面要求严苛,故而成本高且风险大。选用何种交易术语,既要考虑农产品特定的运输条件,也要确保在自身的运输能力范围之内。

5.4 考虑交收条件

采用何种交易术语,应首先考虑贸易双方的交收条件。如果贸易双方在交收条件上存在异议,可由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出面,对贸易双方有关的设施、设备和人员素质进行全面鉴定。

6 农产品交易约束力探析

6.1 WTO约束

WTO规则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争端解决机构(DSB),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求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DSB有权设立专家组,监督相关政策的执行。DSB的设立,意味着“反向协商一致”(Negative Consensus)决策原则正式取代GATT“协商一致”原则[11],成为各国解决贸易争端的最权威原则,在“NC”原则下,“一致反对,才能否决”。可见,WTO的DSB与GATT原有的机制相比高效、快捷了许多;同时,DSB机制的正常运作,对于国际贸易争端中的当事方来说将是一种较为有力的约束。

6.2 国际贸易惯例对农产品贸易的约束

国际贸易惯例在实践中有其不可替代的位置,各国的实践结果也都直接或间接体现出惯例的约束性。接下来,将从惯例的形成与构造、当事人选择的约束两个角度探讨国际贸易惯例对农产品贸易的约束力。

6.2.1 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形成与构造看其约束力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都是在长期实践中发展起来的行为习惯或规则,且为各贸易主体所普遍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与相关贸易法律条约的重要区别在于前者的非主权属性及其“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特殊性。

从贸易惯例的发展轨迹看,长期性是其存在和发展并广为接受的现实基础。因此,国际贸易惯例并不是因为需要才形成认可,相反,正是被广泛认可,才逐渐为贸易活动所需要。

从形成与构造看,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规范,具有以下不同于法律规范的特征:

(1)作为行为准则,国际贸易惯例既有书面的规范性文件,也有内容明确但无规范性表述的行为范式。自然,那些产生重大影响的惯例早已在贸易实践中成文并广泛流传。

(2)国际贸易惯例的各类(成文与未成文)规范中均未对其约束力做出强调,而是明确指出:贸易惯例的约束力只有在贸易双方确定选择时才生效[12]28。

国际贸易惯例既不像道德规范那样通过舆论一致性来保证规范的实施,同时它对行为主体是否保证遵守规范也不具有强制性。

6.2.2 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选择的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所涉及的合同,单指书面合同,对于非书面合同,我国已清楚表明不予承认。

通过国际贸易惯例约束力的特性可知,贸易惯例的合理性并不会因为当事人的选择性差异而受到影响,但是,一旦贸易双方选择了一种惯例,该惯例的约束性则会一同附加到贸易主体身上。

可以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约束力是否有效以当事人的选择为前提。但这并非意味着只要当事人未做明确选择,国际贸易惯例就不会对合同双方形成约束。

作为长期实践所形成并为实践所证明的产物,贸易过程中简单地把当事人的选择视为约束力的必要条件显得不太慎重。我们应该说: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主体的约束力通常以当事人的选择为前提[12]29。正因其“选择在前,约束在后”的特点,合同当事人就有必要在选择前进行慎重考虑。

7 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农产品交易的启示

随着国际贸易环境的改善与贸易规模的扩大,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也在不断修改完善以适应新型贸易的需要,一个极具说服力的事实就是,《INCOTERMS®2020》修订版已于2020年1月生效实施。我国的农产品国际贸易体量逐年扩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进入新时代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利用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来提升我国产品的竞争力是时下需要考虑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并不理想,而当前复杂的贸易环境又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面对复杂且未知的外部因素,贸易各国应该努力推动国际贸易公平化、透明化、合理化,力求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大效益。

第一,主动出击,争夺话语权。一方面,要积极参与贸易谈判,掌握国际贸易环境的最新动态,还可通过谈判化解潜在的不利局面;另一方面,作为农业大国,应该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制定与修改工作,为中国农业的发展和接轨国际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营造适宜的外部环境,从不利中寻找有利局面。

第二,努力接轨国际贸易,提升农产品竞争力。主动熟悉并采用《INCOTERMS®2020》与UCP600,同时实施GIP(良好辐照规范)制度,推进农业标准化,实现同国际贸易惯例接轨,以应对贸易自由化和TBT(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

第三,制订良好的争端解决机制。本着“协商为主,上诉为辅”的原则解决争端,只有在协商、调解等方法均无效的情况下,才可通过上诉解决问题。此外,为了更好地解决争端,我国还可以提出斡旋、调解等要求。

第四,改善我国的对外贸易条件。首先,优化产业结构,加大向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转移力度;其次,制定或修订相关政策法规,力保国内贸易结构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规则,为农产品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最后,深入推进关税体制改革,以公平促贸易。

8 总结

国际贸易惯例作为长期贸易实践中形成的行为准则,能够约束合同双方的贸易行为,调整贸易双方的权益关系,以保证国际贸易能够平稳有序进行。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加强,贸易条件不断改善,国际经济合作越来越紧密,可以预见,国际贸易惯例将会进一步得到重视。

从根本上来说,国际贸易惯例的广泛运用不仅有利于我国贸易的发展,同时对促进公平贸易、营造良好的贸易环境、充分发挥比较优势以及提升农产品的竞争力皆具有积极作用。

在UCP600以及《INCOTERMS®2020》等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的指导下,在意思自治等原则的约束下,在国际贸易环境趋向利好的形势下,随着全球疫情防控成效越来越显著,我们相信,国际贸易环境会逐步得到改善,农产品贸易的春天终将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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