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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创新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政策体系构建

2022-03-18

陇东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创新型甘肃省融资

邵 姝 静

(陇东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甘肃 庆阳 745000)

在过去的30多年里,中国经济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增长水平。然而,伴随着中国经济步入新常态,投资回报率下降、产能过剩、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凸显,当前亟待从要素投入驱动型增长模式转向创新驱动型增长模式。拥有核心技术和知名品牌的创新型企业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主力军”,但在创新型企业的成长与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渠道单一等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亟待学界基于政策设计视角考察金融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内在机制、效应与政策取向,为当前创新型企业群体崛起提供有针对性、现实可操作性的金融支持性政策措施。甘肃省秉承创新发展、向西开放、政府引导与市场带动相结合、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协调的原则,依托兰州新区、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等创新高地的区位优势,鼓励在推动科技金融发展上“先行先试”,力争用较短的时间建成与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适应、市场化程度较高、竞争有序、运行规范、监管科学、功能完善的科技金融支持体系。其中创新发展主要指科技金融体制机制的创新;向西开放是指要适时抓住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发展契机,大力引进中亚地区金融资本支持甘肃省科技创新,与此同时鼓励本省高科技企业陆续向西“走出去”;政府引导与市场带动相结合是指要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在金融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同时要以市场化的手段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最大限度地避免直接的行政干预;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协调是指既要注重金融政策支持、财税政策、法律保护、人才政策、制度创新等各方面影响因素,又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的放矢,抓住主要矛盾,争取以点带面,共同推进甘肃省科技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

1 理论依据

1.1 科技金融理论

科技与金融是助推经济发展的两翼,“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第一推动力”,两者的紧密结合便诞生了一门新的学科——科技金融。国内学者赵昌文教授2009年首次正式提出科技金融的基本含义,认为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性安排[1]。科技金融体系的市场参与主体有需求方、中介机构、政府以及供给方,其中创新型企业是以需求方的角色参与到市场活动中,中介机构主要涵盖信用评级机构、法律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供给方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等,而政府在整个体系中扮演市场的调控者与引导者,各方主体协调配合共同维持科技金融体系的稳步发展。

1.2 融资约束理论

创新型企业是以战略创新为主导,具有持续创新动机与创新能力,并以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为核心的新型企业。从创新型企业层面分析,创新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是一个耗时、耗力、耗材,复杂且庞大的研发工程,整个研发过程充满技术风险、市场风险、产品转换风险、经营管理风险等各种不确定因素,面临着“成三败七,九死一生”的高风险。研究表明,创新型企业在应用研究阶段的成功率一般低于25%,开发研究阶段的成功率大致为25%-50%,商品化或产业化阶段的成功率为50%-70%[2]。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成立时间较短,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机制不健全,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加之缺乏公开透明的财务信息披露机制,致使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缺乏真实性与准确性,且由于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身的轻资产、高风险性、高成本性、高成长性等特征,导致其面临较为严重的融资约束。

从金融机构层面分析,Stiglitz和Weiss于1981年提出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经典理论[3],认为造成融资困境的主要原因是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银行获取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信息成本偏高且缺乏规模效益,银行为其贷款的积极性不高,从而对创新型中小企业采取“惜贷”行为。我国金融体系发展不健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在直接融资领域,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在资本市场中推出了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来助力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拓宽其融资渠道,但是我国监管部门对上市企业的规模、经营年限、资本数量、风险防控能力与盈利能力等都有相当严苛的要求,准入门槛高,导致许多具有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被拒之门外。在间接融资领域,由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厂房设备等合格抵(质)押固定资产较少、稳定性差、市场占有率低,加之技术创新等知识产权相关信息传递渠道受阻,导致商业银行的贷款成本偏高、风险过度集中、管理难度较大,银行在权衡自身利弊后不得不对创新型中小企业采取融资约束[4]。此外,我国“僧多粥少”的金融资源分配格局致使创新型中小企业经常面临银行等金融机构“抓大放小”的规模歧视,这进一步加剧了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

2 甘肃省创新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政策体系构建

健全完善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有助于引导金融资源向创新型中小企业集聚,有效解决创新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渠道单一等难题。基于此,甘肃省政府部门应从宏观角度积极引导,着力构建囊括政府、金融机构、创新型中小企业三方主体且适合甘肃省特殊省情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应充分整合各方资源,从差异化货币政策、金融集聚政策、企业上市政策、企业融资担保政策、科技债券发行政策、科技风险投资政策六个层面构建切实可行且适合甘肃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完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实施财政税收优惠政策、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健全科技金融法律法规等相关配套政策,着力打造政策引导、政府扶持、市场主导、金融支持的政策体系,全方位助力甘肃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图1 甘肃省创新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及配套政策

2.1 差异化货币政策

科技金融货币政策的实施是一个“立足于宏观,作用于微观”的过程,通过宏观货币政策的积极引导、货币资金的投放以及运用最终作用于微观个体企业。相较于推动传统行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可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和再贴现等差异化货币政策工具进行支持。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轻资产、高风险”的特征,货币当局应当适度提高为其办理科技信贷业务银行的贷款风险容忍度,降低科技型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以便扩大可贷资金的使用范围,从而撬动更多的资金流入创新型中小企业,并在一定的风险监管范围内,给予银行更多的灵活性与选择权[5]。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在甘肃省政府的引导和带动下积极推出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贷款和再贴现政策,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激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到甘肃股权转让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毋庸置疑,上述各项差异化、有针对性的举措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甘肃省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困境,能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

2.2 金融集聚政策

降低金融机构准入门槛,支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竞相进驻甘肃省各个科技园区,形成金融集聚合力,从而提高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效率。发达国家与地区的高科技产业园区拥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技术优势、金融优势与政策优势,园区内高科技的集聚有利于强化创新型企业之间的技术竞争,形成技术规模经济效应,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整个园区技术的进步与发展;而金融机构的集聚不仅能显著促进创新型企业的技术创新,同时也能通过产业集聚效应、信息扩散效应、人力资本效应以及服务创新效应对企业的技术创新产生积极影响[6]。与其他地区相比,我省的金融集聚程度处于中上水平(2013年甘肃省金融区位熵为0.81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13年全国整体金融集聚水平为0.736),这说明我省已初步形成了金融集聚的良好态势[7]。我省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多集中在兰州、武威、金昌等地区,与此同时,甘肃省的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成果也多集中在兰州、武威、金昌等地区,科技创新的空间集聚程度也较高,这就为我省金融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与服务完备的金融体系。从理论上讲,金融资源在空间上的集聚有利于为集聚区提供良好的外部融资环境;反过来讲,科技创新的空间集聚也为金融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外部需求条件。甘肃省各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应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降低金融机构准入门槛,积极吸引商业银行、创业风险投资、政府引导基金、商业性或政策性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信托机构、融资租赁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进驻,这不仅扩大了“资金储蓄池”与创新产出的规模,也降低了创新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搜寻成本与交易费用,有助于促进区域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推动区域创新产出的提高。事实上,自2011年以来,作为甘肃省经济中心的兰州市在推动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技术转移、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科技创新融资已成为联系产业创新驱动发展与金融业协同发展的关键环节,为金融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了值得探索的新路径。

2.3 企业上市政策

金融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除对其进行信贷支持之外,也可通过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融资,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8]。近年来,甘肃省连续出台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其中明确指出应着力鼓励和支持符合上市条件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优先上市并给予相关的上市辅导和培育。借助各项优惠政策在创新型企业中遴选有上市意愿、投资潜力好、投资渠道畅通的骨干企业在创业板、中小企业板、新三板和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高科技企业IPO直接融资或到“新三板”挂牌上市及定向增资,重点对拟上市的创新型企业进行上市辅导和培育。

2.4 企业融资担保政策

创新型中小企业由于其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丰富,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缺乏的特点,较难获得银行的抵押贷款,因而必须通过科技金融体系以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期权担保等创新形式帮助企业融资担保,此时,科技融资担保的桥梁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9]。完善的科技创新担保体系是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基础性金融构件,而统一的科技型企业信用体系则是科技金融发展的重要条件。首先,应着力构建科学、完善的融资担保体系。健全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能够有效缓解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目前,各政府部门应积极鼓励、支持各高新区成立科技型融资担保公司,在建立、完善融资担保公司的过程中可借鉴以下三种模式:第一,政府财政支持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创新型企业担保基本上属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商业性担保一般很少涉足,只有以政府财政为主导才能保证供给,从而确保创新型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融资担保。第二,商业性担保公司。由于创新型中小企业与生俱来的高风险,政府需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贴、基金等方式来保证商业性担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并以此鼓励商业性担保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第三,互助行担保公司。是基于行业协会或其他自治性组织而组建的互助行担保组织,以及创新型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互保联保,兼具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的双重功能。政府部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立实力较强、形式多样、运作规范、适合甘肃省省情与发展特色的科技创新担保体系。

2.5 科技债券发行政策

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债券市场由于其融资成本低、资金用途限制少、灵活性强等优势逐渐引起了各市场交易主体的关注,日益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的重要途径。我国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创新过度依赖内源性融资与间接融资,缺乏对直接融资的了解与运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创新型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甘肃省作为金融欠发达地区,上述问题在本省各地区的表现则更加突出和严峻,鉴于此,职能部门应着力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积极运用直接融资提高研发创新活动效率,转变企业主的思想观念、优化发债环境、简化审批流程、保障债权人相关利益,共同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发行科技债券营造积极向上的氛围。首先,树立创新型企业家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科学理念。有资料表明,有不少创新型民营企业家在金融融资理念上较为落后,缺乏现代金融意识,担心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会逐渐稀释企业主的控制权,丧失对企业的绝对拥有权,往往对股票、债券、风险投资等融资方式退避三舍,过度依赖内源性融资和间接融资[10],因此,甘肃省相关政府部门应借助在本省召开金融高峰论坛、科技金融年会以及各大高校的金融讲座等平台逐步转变创新型民营企业家的陈旧观念,使其尽快形成借助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科学金融理念。其次,大力推动科技债券市场的发展,通过采取“统一冠名,统一组织,统一担保,集合发行,各自负债和偿债”的模式鼓励创新型企业发债,不断扩大创新型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创新型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的推广力度及其使用范围。与此同时,逐步简化创新型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批流程,提高科技债券的审批效率,为科技型民营企业家融资理念的转变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11]。

2.6 科技风险投资政策

创业风险投资是由专业的投资机构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后,对具有高成长性但未上市的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参与其管理、帮助创业企业逐步发展壮大,而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回报的投资方式[12]。创业风险投资堪称20世纪最伟大的金融创新之一,它帮助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展初期获得“第一桶金”,催生了英特尔、微软、苹果、思科、谷歌、Facebook等一批先进的创新型企业,极大地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与地区的先行实践表明,科技创新离不开风险投资的支持,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是创新型企业创新创业的必要金融条件。由种子基金、创业投资基金(VC)、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创业板市场等要素构成的风险投资体系对创新型企业的发展不可或缺,当前只有尽快构建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才能有效发挥金融对创新型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13]。甘肃省出资7亿元设立了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科技投资基金,用以吸引省内外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助力本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在培育和发展本土化科技创新风险投资机构的过程中,各部门亟需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显著改进:首先,着力构建风险投资机构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联结的平台,促进风险资本和高科技产品的无缝对接,兰州新区政府要以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建设为发展契机,整合各类资源为科技人才的创业提供融资辅导、信息交流、财税减免等方面的服务。其次,优化和打造有利于科技股权投资机构发展的外部制度环境。理论研究表明,有利于科技股权投资机构发展的外部制度环境应该包括制度创新、税收优惠、法律保护、畅通的退出机制等主要因素,即在制度创新方面建立与风险投资发展规律相适应的、分阶段有针对的具体政策,在税收优惠方面应给予风险投资机构最大限度的税收减免,在法律保护方面注重保障投资者的财产权,在退出机制方面尽快建立包括并购、股权转让、海内外上市等多元化形式的退出渠道[14]。最后,建立风险投资与资本市场协同发展的运行机制,完善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市场等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之间灵活的转板机制,大力鼓励创新型高科技企业上市,为风险资本的自由进出提供良好的资本市场条件。

3 甘肃省创新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配套政策

3.1 完善科技人才激励机制

科技创新的能动主体是人才,人才的合理配置与集聚能够显著降低创新成本,提高创新效率[15]。目前,甘肃省正处于经济社会转轨的关键时期,必须牢固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科学理念,逐步完善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育机制,营造积极向上的研发创新环境,以人才驱动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甘肃省科技金融发展的要求与规划,通过引进、培养、培训等途径,建立结构合理、梯次分明的人才专业队伍:一是引进一批高层次的科技金融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优先推荐其申报“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及“飞天学者”评选,并按照甘肃领军人才政策给予支持,并减免相应税收。入选“千人计划”“百人计划”及“飞天学者”的高科技人才取得的政府特殊津贴、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补助以及获得科技研发方面的奖金、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科技人才受聘从事各类研发创新活动,从企业获取的“五险一金”以及相关劳务费用,可纳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范围。二是支持科研院所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持有企业股权,对在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创办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可按照不超过科技人员现金出资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科研补贴支持。三是创新科技金融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培养一批既懂科技创新规律又了解资本运作特点的复合创新人才,鼓励在甘高校和科研院所进行科技金融复合型人才创新改革,实现科研院所、金融机构与创新型中小企业多向人才培养机制。四是建立科技型人才与金融专家互动挂职锻炼机制,允许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专业人才到创新型中小企业挂职锻炼,以提高地方金融机构服务科技企业的能力。五是着力完善科技人才的服务保障机制,在人才流动、社区配套服务设施、社会保障以及考核评价体系中重点关注科技人才的福利待遇,特别是在人才住房补贴、户籍、医疗、子女入学教育等方面应给予足够优惠,以便引进和留住科技人才。采取新建、购买或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高科技人才公寓,同时在高科技人才公寓内配套建设必要的科技小学、托管中心、医院、超市、商场、银行、车站等服务机构,满足科技人才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需求[16]。

3.2 实施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财政支出结构的合理优化,能够显著提升创新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践活动的效率。改革预算制度、增强政府采购力度、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建立财政科研资金专户、整合“政银产学研”资源等方式能够有效发挥出公共财政税收的激励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初创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来说至关重要,不仅能充分调动创新型中小企业从事研发创新活动的积极性,也有助于缓解创新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降低其融资成本。从甘肃省的现实情况来看,尽管近年来政府各部门已出台和执行了一系列有关科技创新的财税优惠政策,但是未来时期的关键在于能否有效落实和执行已出台的相关科技财税优惠政策[17]。首先,应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提高创新型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的起征点,允许科技企业按照研发经费的较高比例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其次,适当减免创新型新创企业的营业税,如对于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及营业税;最后,适当减免科技研究开发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提高研发人员的科研积极性,鼓励科研人员在科技园区安家落户,保证研发活动的顺利开展。与此同时,政府应发挥财政科技投入社会资本的杠杆效应,运用财政经费直接发起设立政策性科技型风险投资公司和科技型担保投资公司,引导社会资金流向,进而为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研发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型企业面临较大的技术风险与市场风险,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时优先采购创新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激发创新主体实施创新活动的积极性[18]。

3.3 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良好的科技金融生态环境是推动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必要外部条件,也可以说金融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程度[19]。虽然我国金融体系日臻完善,但当前的金融生态环境状况仍难以支撑创新型企业与金融的深度融合发展。鉴于此,“十四五”时期甘肃省须在以下五个方面做出新的尝试与突破:第一,加快建设金融生态示范区,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加大科技担保体系与再担保体系建设。建议设立由省政府出资控股的集信用评级、科技担保、知识产权抵押于一体的金融综合服务平台,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企业信用促进会、科技担保公司等增信机构[20]。第二,完善甘肃省相关配套设施。一个地区基础设施的完善与否是确立该地区科技发展先发优势的关键因素,在基础设施较完善的地区,往往有与之相匹配的城市配套体系,交通、信息、公共服务等的发展能够有效集聚科技资源与人才,加快技术传递和交流,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第三,借助国家“一带一路”经济战略发展契机,充分利用甘肃省的经济区位优势,鼓励高科技企业陆续向西“走出去”,扩大对外开放程度,积极引进中亚地区金融资本和人力资本。第四,建立信息公开服务平台,提高信息透明度。重点规范科技金融相关交易主体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政府资助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信息、高等院校以及科研院所的科研信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研发信息以及金融机构的产品信息,逐步建立起统一、开放、透明、公开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优化科技金融生态环境。第五,建立统一的创新型企业信用体系。在充分整合工商、税务、海关、银行等部门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建立创新型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创新型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共享机制,培育信用自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信用中介机构在信用产品创新、信用担保、信用评级、信用增进等方面的功能[21]。培养科技企业的守信意识,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利用行政手段帮助银行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动,对恶意逃废债务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拒绝提供任何财税优惠政策,最终形成政府、银行与企业共荣共赢的良性金融生态。

3.4 健全科技金融法律法规

我国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并相继出台了与之相匹配的实施办法与细则,法制环境建设日益完善,支撑科技金融创新发展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也均有了较大改善,政府试图通过法律的约束杠杆去撬动中小企业的发展[22]。但由于我国东西部地区在经济、科技、环境、人才流动、文化、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差异明显,致使许多有建设性的国家法律法规脱离了甘肃省现阶段的经济与科技发展现状,法律约束实施效果不甚明显。与我国北京、上海、深圳、江苏等科技金融发达地区相比,甘肃省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在此背景下,甘肃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由于缺乏法律行之有效的“保护伞”,致使科技研发创新活动难以高效开展,鉴于此,应逐步制定和完善一系列适合甘肃省省情的地方法律法规来鼓励与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全省技术创新能力。地方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与灵活性,不仅适用于当地经济发展特色,也能有效弥补国家相关立法的空缺失位,及时反映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避免出现社会失范的情况。首先,在创新型中小企业层面,应着力强化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和修改与科技创新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的立法保护强度,进一步强化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和执法力度;与此同时,还应积极培养甘肃省科技民营企业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23]。其次,在金融法律体系层面,逐步完善甘肃省科技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国家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涵盖创新型企业金融担保、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上市融资、股权交易、互联网金融、科技投资基金、科技租赁、风险投资、集合票据、信托基金等在内的金融法律体系,保障科技金融的顺利实施[24]。最后,在法律制度设计层面,应逐步建立起由市场引导、政府监控、创新型企业和相关金融主体积极参与的法律制度整体框架,为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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