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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媒时代社会价值秩序建构

2022-03-17程丽琴

长江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价值数字算法

程丽琴,方 正

(1.浙江生态文明干部学院,浙江湖州 313000;2.东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 211189)

一、媒介技术演进历程中的社会价值秩序建构

价值观是人们关于真假、美丑、善恶等价值的权衡,它的核心体现在人们对于人生目的看法、态度与选择。价值观具有一定的时代性,由于社会存在的变化,复杂多样的价值观会随之不断整合与消解,最终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体现一定社会价值理念的价值体系。人类文化传播的历史大致可以被划分为口语文化阶段、文字文化阶段、印刷文化阶段、电子文化阶段与新媒体文化阶段。这5个阶段中的历次传播技术的革新都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当时的地理空间限制,革新了人与人之间沟通交往的方式,将人类带入一个崭新的时代。以印刷技术的变革为例,印刷术最早发明于中国,早期是刻版印刷,造纸和制墨出现后,刻版印刷术盛行,并从中国传至国外。11世纪以后出现许多重大改革和发现。宋代毕昇首创泥活字版后又出现木活字和锡、铜、铅等金属活字排版印刷书籍。1450年,德国人谷登堡用铅合金制成活字版,用油墨印刷,为现代金属活字印刷术奠定了基础。后来的人又发明了各种平版印刷术,手工操作也转变到机械化、自动化,制版和印刷方法多种多样。在此基础上出现的现代商业印刷所,让作为“稀缺资源”的知识转变为廉价易得的固态商品,并通过明码标价的方式进入普通民众家庭,实现了信息由上层社会的横向流通向普通公众的垂直流通。印刷文本的广泛传播带动了公民识字率与阅读率的普遍提升,使得法治、平等、自由、公正等现代价值理念得以迅速普及,催生了近代欧洲包括启蒙运动、“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等在内的社会政治、文化领域的诸多变革。可以说,传播技术的每一次演进都对人类社会结构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伴随着科学技术的深刻变革,传播技术的力量不断渗透到意识形态领域,成为推动新的意识形态形成的重要推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秩序建构过程中,现代传播媒介发挥了重要的中介作用,在某种意义上,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借由现代传播媒介完成了“国家—社会—公民”之间自上而下的逻辑关联。智能媒体的产生在某种程度上正在重构“数字传播域”,并不断将“数字域”变异升级为“智能域”。在内容生产环节,人工智能以数据挖掘、智能管理、机器学习与用户分析等诸方面的应用为传播媒介赋能,并主要展现在信息采集与处理两个方面。在信息采集中,智能媒体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手段有效采集互联网用户的消费心理、兴趣爱好及浏览需要,从而将信息整合成具有系统思维图谱的信息链,并经智能化的“精准识别”归档后形成完整的信息拼图;在信息处理方面,智能媒体彰显了更强大的信息储存功能,它可以借助当前不断发展的数字技术将混乱无序、难以预测、不可读取的网络信息进行“数据化”与智能化处理,并通过数字模式储存在数据库内,形成规范有序、条理清晰的信息集群。在信息表现形式上,信息传播逐渐从图文、音视频形式走向更加多元化、动态化与人性化的方式。因此,不久的将来,以智能媒体为载体建构的媒介环境,将成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凝聚价值共识的现实场域。准确把握智能传播新特点及其产生的社会效应,才能有效规避其负面影响,为建构符合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社会价值秩序提供强有力的助益。

二、智媒时代社会价值秩序建构的现实隐忧

康德、黑格尔等德国古典哲学家认为,人所具有的主体性即独立自主性,神圣不可侵犯。传统的技术只是延伸、放大了人体的物理部分,并未企及人的意识与思维领域,故人的自由意志得以保留。然而,伴随着互联网技术重构信息传播的环境,数字技术却进一步延伸、投射到了人的意识领域,对社会价值共识的凝聚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数字生存:算法世界被智能终端“凝视”的主体意识

步入21世纪,人类改造世界的战场已延伸到了无法感触的虚拟世界。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实现了人类由现实世界向虚拟世界的拓展,当代人的生存环境开始被数字化所包裹,人与人之间的社交关系向数据联系所演化。算法是人们在数据空间下的一种确定地、有效地认识事物、发现规律、重塑价值的方法,是人类生存发展逻辑的数字化表达形式。在以算法与代码为基础的虚拟社会中,主体自由意志也将遭遇算法逻辑的导控,并由此面临一些新境况。

在马克思看来,“(人)不是处在某种虚幻的离群索居和固定不变状态中的人,而是处在现实的、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发展过程中的人”[1]。只有从“现实的人”的“现实生活过程”出发,人的生存和发展才能在哲学中获得自觉的表达。大数据时代,处在数据化社交关系中的人,其现实生存状况呈现出三种样态:技术依赖基础上的自在性生存、信息依赖基础上的自主性生存和数据保护基础上的自由性生存[2]。从最初出于生活、社交等需求接触数字技术,被动地接受与遵循技术的逻辑,到自我技能发展与信息素养提升后,主动获取数字世界的角色、创造自我价值、建构意义秩序,在这一过程中,人们或主动或被动地卷入数字化生存中。在层次不断递进的生存样态的转变过程中,各类数字技术的聚合性应用逐步形成了一个结构稳定的系统。在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某些互联网企业凭借看似公平的服务条款不断攫取一切可获取的用户数据。2019 年11 月,工信部对违规、超限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的500余款智能软件进行了整改,其中甚至包括QQ这样用户规模庞大的社交App。在虚拟的数字世界中,个体身份信息会被拆装为不同机构的零部件。这也意味着,当智能算法应运而生时,个体的数字化生存便成了大数据获取、存储、管理、分析等程序的基础与来源。依靠集成化数字平台、全覆盖的摄像头、传感器、分析中心,个体的一切数据轨迹没有了任何隐秘性可言,并始终处于智能终端的“凝视”下。因而,无论是技术依赖下的自在性生存、信息依赖下的自主性生存抑或数据保护下的自由性生存,都离不开数字技术的建构性作用,当代人的现实境遇与社会关系均需诉诸数据化的表达形式。

(二)理性挑战:视觉文化消费“磨损”价值辨识能力

媒介环境学派的重要学者麦克卢汉曾认为“媒介是人的延伸”,即媒介以信息传输的方式具现出外部世界,构成了主体对外在世界感性认识的主要方式。自印刷媒体出现以来,媒介工具已在某种意义上定义了人对现实世界的认知样态。随着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急剧发展,人工智能迅速延伸到了数字互联网领域,并催生了以算法技术为核心的智能化媒体变革。同以往的媒介技术不同的是,智能算法引发的媒介变革不再是单纯地延伸与强化人的感官体验,更将其影响力延伸到了人的意识领域。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算法在全方位淘汰人体的“生物算法”时,将人的思维运转与价值辨识过程简单化与线性化,并使人依赖于算法所做出的决策,主体价值观的构设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算法媒介。

一方面,在数字化技术不断变革更新的当下,尤其是随着视觉图像处理、虚拟现实技术(VR)、人机交互技术(HCI)等新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给互联网用户带来了全新的感官体验。据统计,截至2021 年上半年,中国短视频用户超过8.8 亿,占互联网用户整体的88%。人工智能在提升视频用户体验、降低运作成本、洞察用户心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精准的算法技术以前所未有的传播速度将信息推送给互联网用户,且用户所接收的信息经由技术自动译码,不断改变人的认知模式与思维方式,磨损人的理性筛选能力,从而陷入主体性困境。此外,不同于传统传播媒介的内容意义化信息,以图像、音频为主要特征的感性视觉文化造成了“浮光掠影”式的信息影像,过度以接受图像符码的智能信息,使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自身的主观感受,忽视了信息的社会价值分析,从而不断消解社会共识。另一方面,正如美国学者理查德·斯皮内洛所指出的,“互联网时代,信息是最有价值的商业资源之一”,人工智能使得互联网时代的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优化。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互联网与人工智能相关法律规制的缺失,资本逻辑可借此在智能媒体的信息生产与传播中占据主导地位,技术的私人占有与资本力量的驱动致使智能媒体异化为控制人、阻碍人的全面发展的媒介工具。根据2021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互联网用户规模已超过10亿,其中18岁以下未成年群体占比约为15.7%,初中以下学历用户占比超过了58%。智能媒介的设计不会考虑互联网用户的年龄因素、媒介素养与价值判断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对传统媒体信息“把关权”的剥夺与控制。

(三)价值偏见:算法技术的“信息茧房”削弱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整合

大数据时代的吊诡之处在于一方面人类社会呈现出信息爆炸的趋势;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个体来说又很难获取有用的信息。换言之,互联网信息总量过剩的背后蕴含着的是社会个体成员信息缺乏的现实。恰如美国著名学者约瑟夫·奈所言:“丰富的信息导致关注的贫乏。当我们被大量的信息淹没在其中之时,我们难以确定关注什么。”[4]以算法为核心的智能推送系统通过将计算科学引入传播实践,挖掘用户对媒介内容的偏好和潜在需求,聚合信息并生成相应的信息内容,从而实现个性化的内容推送,因而被认为是解决上述悖论的有效方案。从算法技术在信息传播中的运作流程来看,算法推荐让每个人接受不同的资讯内容,实现了对信息的精准投放,是一种高效的信息传播方式。但就其本质而言,算法推荐所遵循的算法公式和系数加权是把所有个体的网络行为视作“数字化”和“标准化”,并使之拘泥于一套看似科学和客观的数据计量方法中,而这套方法背后则隐藏着“同一化”的技术内核,最终导致社会个体的“信息孤岛化”[5]。马克思·韦伯将人类的理性行为分为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价值理性是主体根据自己的信念和要求所做出的行为,其行为服膺于其所秉持的诸如社会公平、正义、忠诚、荣誉等重要价值,而工具理性是根据目的、手段和后果作为其行为的取向[6]。简而言之,经过算法处理与加工过的同质化信息,所探讨的就已不再是客观事实真相,而是无不渗透着统一而固定的价值立场。同一“茧房”中的公众在探讨、交流与印证的过程中,会强化“回音室效应”,使陷于偏执的价值理念变得日益顽固,从而形成网络“价值偏见”。当这种“价值偏见”遭遇其他社会价值理念时,就可能带来激烈的矛盾与冲突,从而对已经建构的社会价值共识的理性基础带来不可估量的解构隐患。

智能化时代,信息传播主体对各类信息的收集与利用加剧了与技术客体的不对等地位,逐渐衍生出以算法技术为核心的“算法权力”,并在事实上形成了对受众的价值规训。正如以色列学者尤瓦尔·赫拉利所指出的:“今天许多人已经放弃了自己的隐私和个性,把许多生命点滴全放到网络上,每个行动都记录下来……如果再不小心,结果可能就会是奥威尔笔下的那种警察国家,而且持续监测的还不只是我们外在的各种举止,甚至也包括我们身体内、大脑中的活动。”[7]算法推荐所具有的不对称的技术监控的能力,来源于其内部无法可知的“技术黑箱”的存在,这种“技术黑箱”迫使受众处于完全不对等的纯粹客体的地位,而“技术黑箱”中所固有的预设价值构造出了社会个体无法逃脱的“价值囚笼”。这也意味着数字用户的个体价值构造的巨大“权力”,这种权力在某种程度上被掌握在部分大型互联网公司手中。在受到功利主义原则驱动的市场逻辑中,大型数字资本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便会忽视社会主义价值原则的基本取向,造就当前“眼球经济”“流量经济”盛行。博取眼球的能力,正是源自数字技术对个体全方位信息的收集。所谓的“眼球”效应之下的“头条信息”或“热搜信息”,往往被毫无价值涵养的娱乐八卦、无底线的社会猎奇新闻所占据,在公众中传递最广泛的媒介内容不再具有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属性的价值内核,而是被庸俗的价值观念所取代。社会主义主流价值的“可见性”程度不断降低,造成其实际影响力、引导力与整合力的下降。不仅如此,为了增加头条话题的“争议度”,数字资本会在话题导控过程中刻意进行价值分流,制造巨大价值“争议”,引发互联网群体的结构性分化,各种“圈”际之间的争端愈发激烈,社会价值撕裂日渐凸显,社会主义主流价值秩序的整合难度进一步加大。

三、智能时代社会价值秩序建构的路径选择

建构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的社会价值共识,是推动社会进步、实现社会成员全面发展的重要思想基础。充分把握智能媒体在价值传播中动态化、个性化、场景化与仿真化等新特点,重新认识智能媒体建构的价值传播环境,才能有效规避其负面效应,化被动为主动,为引领新时代社会价值共识的建构提供强有力的助力。

(一)以“祉”建“智”:筑牢智媒舆论场的现实根基

现代技术的本质数字化,而算法技术推荐对社会价值秩序建构带来的一系列的隐忧就其本质来说是人的社会现实问题在数字中的反映。因此,要解决以算法推荐为核心的信息传播问题,必须关注舆论环境的现实基础问题,即解决人民在现实生活中的利益满足与情感结构问题。

首先,智媒传播中的价值忧患根本在于民生问题,要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8]当代中国社会价值秩序的构建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旨归。党的十八大以来,经济发展稳中有升,一大批的惠民举措落地,人民生活质量明显改善。但也应看到,在解决民生问题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短板,例如在教育、就业、医疗、居住、养老等问题中凸显的公平正义问题亟待解决。智媒传播信息过程中出现的价值偏见、价值冲突等问题,背后蕴含着的是实际的民生问题。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就是要解决区域发展不协调、各领域发展不均衡、社会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为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与满足感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其次,在算法技术的筛选与推送过程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导向,反映人民切实关心的个性所需。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往往具有宏大叙事的特点,即便是凝练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官方媒体传播过程中仍旧不免出现缺乏生活气息的标题式、口号式的现象。因此,将社会主流价值融入细、小、热的民生事件,成为建构社会价值秩序的必然要求。最后,公共权力机构应扮演好引导者角色。智媒舆论场中的信息失真不仅在于其虚拟性与娱乐性的侵蚀,权威声音的缺位也是其重要因素。公众在智能媒体设置的仿真情境中接收信息,必然受到智媒在情境设置中所预先设定的价值理念的影响。作为有权威公信力的公共机构,政府部门要掌握智能传播机制的科学规律,以权威的声音复归失落的现实,合理引导智媒舆论场中复杂而失真的价值乱象,重新建立基于现实生活与社会实践的正确价值导向。

(二)以“治”规“智”:完善智能媒体传播的制度伦理规范

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相关立法机构与主管部门应加快针对算法技术的专门性制定法规,以法律制度形式确认算法使用规范,明晰数字平台与商业信息机构的行为边界。从数据获取角度来看,何种用户信息可以获取、如何获取以及获取后信息使用的范围与权限如何进行界定等,都应是未来法律建设值得商榷的重要问题,而其中隐私数据保护制度尤应置于数字法规建设的显要位置。从数据使用角度来看,不仅要对用户数据的使用途径作总体性的规范,划定用户数据使用的“红线”与禁区,而且鉴于不同平台所获取的用户信息品类与用途不尽相同,平台治理还应坚持差异性原则,为平台的个性化操作保留一定的自由空间。例如,导航软件对用户位置信息的获取使用与短视频软件对用户通讯信息的获取使用,可以由不同部门制定相应细则进行差异化的规范。

在数字内容的监管与治理上,国际上已有制定专门性内容监管法规的先例。例如,德国立法机关在2018年制定了《社交媒体管理法》,规定凡拥有200万用户以上的社交媒体必须承担屏蔽、删除、清理平台上非法言论的法律责任,若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应条款,须承受最高5 000万欧元罚款。对数字内容进行立法规范虽然为强制性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若仅仅依靠平台自身对虚假、错误信息进行过滤,在监管与治理效果上都具有较大的有限性。当前,算法技术的进步使得信息更新的速度越来越快,算法技术的强专业性、非透明性及高智能性运作模式使得单一监管主体很难对其产生实质性、全方位的约束力量。从治理效能上看,对算法内容的监管应当秉持“外监督内自审”的辩证治理思维。在内自审方面,数字平台应当提振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为数据采集、数据审查和数据使用制定具体细则,为平台算法运作划定明确标准,如在数据采集中增强用户的知情权与授权度、在算法审查中实时监控算法的运行状态、在效果评估中测定算法的运行结果,等等;在外监督方面,公共管理机构也需积极与专业性科技协会与行业协会展开合作,借助这些行会的专业力量与技术手段,共同构建有效的数字内容监管体制机制。在多方力量的协作下,以行之有效的制度建设规范平台算法运作。

此外,技术革命的发展离不开对基本技术伦理的探讨,伦理道德可以作为智能媒体传播行为的隐性价值评判标准。正如马尔库塞所说的,在现代社会中,技术中立的传统观念已不再适用,技术本身同它的用处已不可能完全区分开来。以算法为核心的智能媒体引领的传播结构变化内在契合了现代人无意识获取信息的生活习惯,深入洞察了用户的内心诉求与潜在需要,最终形成了千人千面的个性化信息推送机制。但位于算法底层的基础性数据信息,可能会随时形成具有误导性的价值“陷阱”。因为片面的数据、错误的数据、失真的数据,不仅不能真切地映射现实环境和事物,反而还可能成为各类贴着“客观”标签的错误价值观的强有力的佐证。消除片面数据所带来的价值偏移问题,必然要从技术伦理角度进行规范,加快制定数据伦理、算法伦理的标准讨论,建构符合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的技术伦理。在完备的技术伦理的标准下,技术人员的从业规范也应更加成熟完善,谨防技术人员的算法设计中携带偏狭的价值立场,从而保证算法设计流程的客观性与透明性。

(三)以“质”强“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数字媒体赋能

美国学者朗东·温纳认为,特定的技术设施的发明、设计提供了一种在给定的政治体系里确立权力和权威的手段[9]。人工智能作为新科技革命的标志性技术,本身便有着服务于政治需要并执行着一定的意识形态功能,“人类社会并不是一个装着文化上中性的人造物的包裹,那些设计、接收和维持技术的人的价值与世界观、聪明与愚蠢、倾向与既得利益必将体现在技术的身上”[10]。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资源的商业性与技术“黑箱”的客观存在摧毁了现代媒介的“价值中立”原则,因此“智能传播域”本身的价值乱象也需要能体现社会主义性质要求的公共价值来加以引导与规范。

首先,要破除算法技术与智能推送过程中形成的“茧房”效应,完善社会信息供给侧结构的多元性与丰富性。互联网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仅仅对某方面的信息内容进行过度的法律规制,无法解决现代媒介向复杂性范式转变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多问题,甚至可能带来社会群体对于政府规制的情绪反弹,造成截然相反的传播效果,从而形成“塔西佗陷阱”。鼓励不同的社会声音,是一个国家社会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标识。因此,要在社会信息供给侧背景下,不断丰富信息来源渠道,提供更多更优质的信息,扩大受众的信息选择空间,不断稀释个性化传播过程中的价值偏见,从而为达成社会价值共识增添更多的理性声音。其次,要在各类社会价值的滚滚浪潮中,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地位。所谓“核心”不仅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集中表达,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空间定位,即在各类社会思潮中处于“元价值”的核心地位,这种地位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的属性所确定的。质言之,核心意味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有“主心骨”或“中流砥柱”式的权威价值地位,并构成各类社会思潮的本质规定性。各类社会思潮的生发、传播与扩散,应该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形成巨大的整合力量,传递理性、正能量的声音,为建构社会主义价值秩序增添力量。最后,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智媒舆论场的理性探讨。美国学者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一书中指出,在选择极端个性化的“我的日报”的同时,我们还需要公共性的“我们的日报”[11]。以蕴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共化信息平衡个体的个性化信息,就是以社会主流价值规范个体价值理念的过程。因此,未来的算法技术不仅要解决个性化信息推送的问题,也应更好地实现公共化信息的推荐。蕴含着公共价值的信息的推送可以有效缓释各类舆论场中的价值撕裂问题,在社会主义价值共识下,网络群体之间达成价值和解,形成“天朗气清”的智媒环境,消除庸俗议题与不良信息带来的各种价值隐患。

四、结语

从属性上看,主体的价值是其信念、理想、倾向和态度等的集合体,而这些要素的产生与主体则对客观世界的感性认识紧密相关,是从现实的实践活动中抽象出来的意义范畴。但在利益逻辑的导控下,“现实中的媒体往往具备三张面孔,尤其在传播活动中它更可能成为权力控制的技术手段”[12]。算法并不会直接禁锢主体的自由意志,而是凭借对当代人的数字生存与发展的高适应性的技术逻辑进行隐性的操控。在算法媒介的“客观性”表象下,是程序本身所预设的、以个性化虚拟叙事所掩盖的各类价值评判,这也意味着个人的独立思考与判断能力会经受更多的考验。无论是被全方位“凝视”的数字生存样态、技术革新中不断强化的媒介依赖、数字消费中主体意识的丧失,还是“信息茧房”中被极化的个体价值,本质上都同属于基于算法的数字技术对个体的规训效应,这些效应的集群让现实在场的遮蔽不断深化,主体的自由意志存在于愈加狭窄的“技术囚笼”中。当数字用户逐渐与理性的意义世界相疏远,个体价值观的培育便会受到来自算法媒介的全方位影响。破除算法的隐性控制对人的精神所产生的形塑效应,需要当代人多方位地突破“技术囚笼”,增强主体对算法世界的去弊化能力。社会价值秩序建构的现实意义也正在于此,即避免主体沉沦于虚幻的数字“真实”之中,使其更加清晰地认识现实世界,并主动借助数字技术强化逻辑推理、综合分析、反思批判、创新进步等诸多理性思维,提升认知自由、道德自由、审美自由等精神品质。在深化对外部世界感性认知的基础上,更深刻地把握世界与自我的本质特征,实现主体精神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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