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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理性看待乡村振兴背景下的乡村学校撤并*

2022-03-16刘秀峰

教育与教学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城镇化农村学校

刘秀峰

(四川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 四川 成都 610066)

近段时间以来山西全省范围内的基础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又重新激起了学术界对乡村学校布局调整的关注。一些学者对此表达了不满,认为这是把“乡村振兴”的好“事情”变成的“事件”[1]。行文明显表达出对当前乡村振兴背景下乡村学校布局调整的忧虑和质疑。事实上,从2001年基础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以来,学术界对布局调整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而争论的焦点就在于乡村学校即位于村落的学校,尤其是村落小规模学校的撤并问题①。虽然国家在政策层面较为支持“学校留守派”,大力支持小规模学校的发展,但是“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快速的城镇化席卷着农村人口流向城市,伴随着生源的流失,乡村学校,尤其是小规模乡村学校依然无法稳稳地扎根。一些地区的农村教育如不进行布局调整,将影响县域教育生态的稳定,制约县域教育的向好发展,因此进一步推动乡村学校布局调整在一些地区是很有必要的。乡村学校布局调整,必然伴随并表现为部分学校的撤并,这似乎与当前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不相符,与学术界对办好乡村小规模学校、振兴乡村教育的呼吁不相符,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澄清乡村振兴与乡村学校撤并的关系,为县域农村教育发展扫清思想障碍,促进县域教育生态的向好发展。

一、二十年来乡村学校撤并的回顾

2000年,我国如期完成了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在20世纪末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任务,基础教育的发展重心由数量普及转向质量提高。进入21世纪后,党中央开始在农村推行税费改革,以解决“三农”问题。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行,原来附着在农业税上的“三提五统”②被取消,使得乡镇一级政府办理乡村教育的能力进一步下降,乡村学校的办学效益就有必要进一步提升,学校布局调整和撤并就显得很有必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由此展开。总体来看,从2001年到2021年的二十年间,乡村学校撤并大致经历了快速撤并、撤并放缓、新一轮撤并(撤并优化)三个阶段。

(一)快速撤并阶段(2001—2012年)

当前学术界一般将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作为21世纪农村学校布局调整的开始。该决定提出“因地制宜调整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和调整学校布局”。事实上也的确是在2001年,我国乡村学校开启大规模的撤并潮。虽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一些地区已经对乡村学校进行了撤并,但是没有形成全国大规模的乡村学校撤并。2001年,我国乡村小学有416 198所,到2011年减少到169 045所,十年间减少了247 153所,减少率为59.38%。乡村教学点由2001年的110 419个,减少到2011年的60 972个,减少了49 447个,减少率为44.78%。而同期县镇小学的数量减幅却较少,从2001年的48 764所,减少到45 977,仅减少了2 787所,减少率仅为5.72%③。这表明,这一时期乡村学校撤并的幅度和速度是比较大的。

至于这一时期为何要进行乡村学校的撤并,不能简单地归为是县级政府执行国家政策的“偏执”,或县级政府出于财政困顿原因的必然选择。经济方面的原因固然是重要的一方面,但更重要的原因是农村教育自身的问题。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学术界就展开了对乡村学校是否要撤并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我国多数农村地区大量存在的复式班教学问题。据当时学者的统计,那时(1985年)乡村有小学76万多所,教学班346.5万多个,其中复式班42万多个,占12%。另外,还有乡村教学点16万多个,更是多级复式的教学形式。就是在经济、教育都比较发达的浙江省,复式班占农村小学教学班总数亦达30%左右。至于山区面积较大的山西省,仅单人校就有16 900多所,占全省小学校数的40%。该省沁水县属于居住十分分散的山乡,全县824所小学中,即有复式小学776所,占94%[2]。面对这种形势,当时就有很多学者认为出于办学效益的考虑,“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已刻不容缓,到了非抓不可的时候了”[3]。况且,随着乡村人口出生率的持续下降,乡村教育的这种效益低下的情况就更加严重,乡村学校撤并的需求也更大了。因此,在21世纪初,在农村税费改革的契机下,在乡镇无力再承担乡村教育投入的情况下,农村学校布局调整由此展开,乡村学校撤并乃大势所趋。

(二)撤并放缓阶段(2012—2020年)

到了2012年,我国乡村学校撤并迎来了一个拐点,这就是2012年9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4](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大规模乡村学校撤并进入放缓甚至“叫停”的阶段。此后一段时期,虽然乡村小学仍处于减少的趋势,从2012年的155 008所,减少到2019年的88 631所,减少了66 377所,减少率为42.82%;但是这一时期农村教学点却在逐渐增加,由2012年的62 544个,增加到2017年的90 293个,此后又有减少,到2019年,农村教学点有84 495个,仍较2012年有所增长④。

国家缘何会在2012年出台政策来规范前一阶段乡村学校的撤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从乡村发展的大背景看,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新型城镇化战略。新型城镇化不同于旧型城镇化,新型城镇化强调城市和乡村的协调发展,而不是以牺牲乡村来发展城市,反对乡村的大撤大并、反对强迫农民“上楼”。因此,乡村学校盲目撤并显得不合时宜。二是从乡村教育布局调整本身的问题看,一些地区在乡村学校布局调整中操之过急,不注意程序的合理性,给部分乡村学生的上学带来不便,社会矛盾较大。尤其是在2010年以来发生了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多起“校车事故”,仅2011年一年就发生了14起。校车事故引发了社会对农村学校撤并合理性的思考,在没有充分的相关配套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的学校撤并,带来了血的教训。于是在2012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5]同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进行规范,其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农村中小学撤并提出了具体的原则和标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要保障学生就近上学的需要。规定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寨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

第二,对农村中小学撤并的程序进行规范。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撤并程序,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的,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报批等程序。

第三,提出要办好必要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对保留和恢复的村小学和教学点,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办学条件,着力提高教学质量。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四,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突出问题。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管理,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高度重视并逐步解决学校撤并带来的“大班额”问题。

(三)开启新一轮撤并阶段(2020年至今)

2012年《意见》出台后,各地纷纷叫停大规模的学校撤并,如一些县域明确提出“从2013—2015年间,原则上不再进行撤并”[6]。然而,随着城镇化的发展,一些地区乡村学生向城镇转移的速度,大大超过了当地政府部门的预期。面对城乡学生结构的变动,许多区县城镇学校扩容建设的速度,赶不上学生流动转移的速度,导致城镇教育资源日益“吃紧”。而一些乡村学校,尤其是一些保留的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虽然有了国家扶持发展的政策,但是由于生源的流失、教师的惰性等原因,仍制止不了学校的衰落,一些乡村学校呈现“空心化”的问题,教师人数远超学生人数。如2021年《洪洞县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优化实施方案》指出,“154所完全小学中,百人以下学校75所,占比48%;67个教学点212个教学班,班容量不足3人;53所小学上年招生不足10人,7所小学、19个教学点一年级无生源。合理优化学校布局,整合教育资源,是洪洞县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7]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新的一轮农村学校布局调整开始酝酿。2016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着力解决“乡村弱”和“城镇挤”的问题,这就为县域内整体统筹教育资源、优化学校布局提供了一定的政策契机。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教育的新需求,一些省域重新启动新一轮的基础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这一轮布局调整也可看作是上一轮布局调整后的优化。与上一轮学校布局调整相比,本轮调整具有明显的地方性,并非由国家统一推进。如四川省将优化基础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作为2021年教育的重点工作,下发《基础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方案》,将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作为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两项改革”的“后半篇”。要求结合城镇化进程和人口流动变化趋势,区分平原地区、丘陵地区、盆周山区、高原地区等不同地域空间,按照“幼儿园就近就便、小学向乡镇集中、初中向中心城镇或片区集中、高中向县城集中、资源向寄宿制学校集中”的思路,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统筹推进基础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山西省教育厅也于2020年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优化方案制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坚持“就近就便、服从就优”原则,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切实提高办学效益,加快小学向乡镇以上集中、中学向县城集聚,通过三年时间,努力使全省80%以上的小学集中在乡镇以上,90%以上的初中集聚在县城。

从各地学校布局调整的方案可以看出,本轮学校布局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2012年《意见》提出的学校布局原则。如《意见》曾提出,“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原则上每个乡镇都应设置初中”,然而本轮布局调整明确提出“小学进镇”“初中进城”。可以说,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小学进镇”“初中进城”已经成为不少地区农村学校布局的基本走向。事实上,在很多经济发达地区,“小学进镇”“初中进城”在2010年前已基本实现。如山东省平原县在2007年就实现了“初中进城”,笔者所调研的一些县也早已实现了“小学进镇”,传统意义上的“乡村学校”已经不复存在。此外,本轮学校布局调整也吸取前一轮学校布局调整的教训,调整程序显得较为稳妥,提出了相应的配套措施。如配套好寄宿制学校、考虑学生的上学安全、保留必要的教学点、注意撤并的程序等等。

二、学术界对乡村学校撤并的争论

面对教育实践中乡村学校撤并的现实,学术界对此形成了不同的看法,多数学者对乡村学校撤并持否定的态度,当然也有一些学者主张撤并学校,积极推动农村教育城镇化。

(一)反对乡村学校撤并,主张发展好乡村小规模学校

在新一轮学校布局调整之后,学术界一边倒地批评本轮布局调整的“失策”“激进”,他们对学校进城持观望甚至批评的态度。如有学者认为,“学校进城”并不是对农村教育城镇化的正确理解,他们认为农村教育城镇化就是否定和消灭农村教育。农村教育不能一味地城镇化,当前应该做的最重要的事是遏制乡村教育衰败。城乡教育一体化不是农村教育城镇化,应倡导“积极过程主义的教育现代化”实践观,主张通过城乡教育一体化的方式解决当前农村教育的困局[8]。还有学者认为将某一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全部撤并集中到城区“是一种以城市教育替代农村教育的做法”。“这种做法会导致国家多年以来对农村教育的投资付诸东流,出现城区教育资源紧张和农村教育资源短缺并存的结构性浪费”,乡村学校撤并会加速乡村文化的荒芜[9]。还有学者提出,农村义务教育资源配置必须坚持公平优先,坚持就近入学[10]。这些学者多主张办好乡村小规模学校,认为小规模学校也可以“小而美”“小而优”。在一些省份开启新的一轮学校布局调整后,立即有学者质疑,如张孝德《五问乡村能否以及是否需要搞教育》,认为山西省的撤并村校是把“事情”做成了“事件”[1]。

(二)主张乡村学校撤并,推动农村教育城镇化

当然在反对声中,也有一些学者提出要正视城镇化发展,理性看待学校撤并。有学者提出,应正视农村教育城镇化的潮流,“农村学校的撤并与布局调整并非地方政府头脑发热、主观臆断,根本上是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引发农村学生大量向城镇流动所致,空心村、空壳校、城镇化潮存在着前因后果关系”[11]。也有一些学者提出相似的意见,指出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仍有很大必要,但大多主张维持现状。农村教育城镇化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不可避免,农村教育城镇化符合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教育城镇化的问题可以通过城镇化的思维来解决[12]。

从国家的政策导向看,国家层面当前更倾向于保留和建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如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专门文件《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支持小规模学校的发展。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又指出,“重点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打造‘乡村温馨校园’”。在保留和建好必要的乡村小规模学校的政策下,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似乎推进乡村学校撤并显得很不合理,这种思维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地方政府在学校布局调整上的“手脚”,给地方教育发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三、应理性看待新一轮乡村学校撤并

当前,我国城镇化仍在迅速推进,中西部部分乡村地区呈现出“空心化”的情况,农村适龄儿童持续减少,县域学校布局总体呈现出布点多、规模小、办学质量不高的特点,这与政府“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宗旨相背离,因此对一些地区而言,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势在必行。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势必会对乡村学校,尤其是小规模学校进行撤并,因此如何理性看待乡村振兴与乡村学校撤并之间的矛盾,处理好乡村振兴与乡村学校撤并之间的关系,为地方政府扫除乡村学校撤并思想上的障碍就很有必要。

(一)乡村振兴与乡村学校撤并并不矛盾

1.乡村振兴不是一刀切,乡村学校也并非不能撤并

201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以下简称《规划》)提出乡村振兴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避免“一刀切”。如对待不同类型的村庄,提出不同的治理方略。《规划》按照不同村庄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等,将村庄分为集聚提升类村庄、城郊融合类村庄、特色保护类村庄、搬迁撤并类村庄四大类[13]。集聚提升类村庄占乡村类型的大多数,是乡村振兴的重点,这类村庄有人口集聚的可能,因此就有乡村教育发展的人口基础,可以保留并发展好相应的乡村教育。而其他三类村庄的学校,则有撤并的可能。如城郊融合类村庄,因处于城镇周边,人口自然多向城镇转移,在城镇就学的成本较低,因此,这类村庄学校也多难以维持,或者随着城镇发展,这类学校本身已经成为城镇类型的学校了。特色保护类村庄,在一些发达地区虽然有人口集聚的可能,但在其少数民族地区也多难以集聚人口,学校仍难以维持。搬迁撤并类村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相应地学校也应撤并。

因此,乡村振兴并非不能撤并乡村学校,不能一听到乡村学校撤并就将问题的矛头指向当地政府,认为是其乱作为。乡村学校撤并要顺应村庄发展规律和演变趋势,一些地区的村庄如果不能够持续保留的话,那么学校也应当撤并,这正是乡村振兴的应然之举,而非反向行动。

2.必要的乡村学校撤并、上移是乡村振兴的题中应有之义

乡村振兴,一方面需要乡村自身的发展,另一方面也需要强有力的城镇带动。县镇和集镇虽不在乡村之列,但是其经济、文化足以辐射乡村,是乡村经济、文化的中心。因此,乡村振兴的空间视野应该定位在都市之外的县域范围,包括县城、集镇与村庄的统一体。“乡村振兴不是村庄振兴,它本质上是县域的全面振兴。以县域为基本单元的乡村振兴,既能实现城镇化与乡村振兴同步发展,又能协调基础建设与全面振兴的辩证关系,还契合了农民渐进城镇化和半城镇化的特点,能够在人与资源上实现城乡融合发展。”[14]县城和乡镇等小城镇是“城市之尾”和“乡村之首”,推动乡村振兴如果不重视县城和集镇对乡村的带动、引领作用,乡村也难以振兴。狭隘地、教条地将乡村振兴的范围限定在“乡村”之内,将县城和集镇排斥在乡村振兴之外,不利于乡村振兴愿景的实现。顺应乡村人口向城镇聚集的趋势,将那些生源持续萎缩的乡村学校撤并,推进乡村小学向集镇和县城集中,形成办学规模效应,使原来的乡村学校生源接受更优质的教育,从广义上讲也是促进了乡村教育的振兴。反之,囿于狭隘的乡村振兴观,不顾乡村学校的存亡,不进行必要的乡村学校撤并,放任乡村学校衰败下去,这才有违乡村振兴的大局。

(二)客观认识乡村教育与乡村振兴的关系

1.不能夸大乡村教育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

作为乡村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乡村教育是乡村振兴的一部分,这在国家乡村振兴的战略规划中已经明确。如在《规划》中提出,“继续把国家社会事业发展的重点放在农村”“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也提出,“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农村教育质量”。这些政策文件都将农村教育作为农村公共服务的一部分,是乡村振兴的一部分内容。然而,理论界或许是为了“应景”,往往把乡村教育在乡村振兴中的价值和地位夸大,比如一些学者提出,“乡村教育是乡村振兴的基础”“乡村教育不振兴,就难以实现乡村整体的振兴”;还有一些学者提出,“乡村振兴,必先振兴乡村教育”,“乡村及其人口的减少,学校和学生的减少不等于、也不应等于乡村及其学校的破败衰落,小规模乡村及其学校也可以、也要推进并实现现代化。新农村必须有新学校、新教育。乡村振兴和现代化必须推进乡村教育振兴和现代化”[15]。我们并不否定乡村教育的重要性。从长远看,乡村教育培养的学生是建设中国的生力军,乡村教育也预示着乡村的未来,乡村教育间接地促进着乡村振兴。

然而,客观地讲,要推进乡村和乡村教育振兴,最基础和关键的是乡村产业的振兴。唯有乡村产业的振兴,才能集聚起人口,也才会有对乡村教育的需求。乡村与乡村教育振兴的逻辑关系应该是:乡村产业振兴→乡村人口集聚→乡村教育振兴;而不是相反的:乡村教育振兴→乡村人口集聚→乡村产业振兴。不然,再怎么投资、建设乡村教育,建立乡村教育的“乌托邦”,如果没有人口、没有生源,那么也只会带来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不能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夸大乡村教育对乡村振兴的作用。

2.不能夸大乡村教育与乡村文化传承间的关系

一些学者有着浓重的“怀乡情结”和“儿时记忆”,他们将这种情结和记忆用来观照当前村落学校的荒芜,将乡村学校视为乡村文化发展的载体和堡垒,认为撤销乡村学校,将意味着村落文化的荒芜。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夸大了乡村教育与乡村文化传承间的关系。从乡村教育发展的历史看,有很长一段时期,乡村教育的确是乡村文化的中心,能够起到乡村文化延续的作用。比如在新教育“嵌入”乡村之前,乡村普遍存在的村塾,一方面,私塾教育的内容可以延续乡村文化;另一方面,塾师先生也可以成为乡村文化的代言人,处理乡村文化的一些事宜。新式教育“嵌入”乡村后,事实上,乡村教育已然不断在精神上远离乡村,一方面,所教内容与村落几乎无关;另一方面,乡村教育的教师也多为外地人士,本土化的乡村教师越来越少。这样,乡村教育虽处在乡村,但在精神上却远离乡村,乡村教育自然不会成为乡村的文化堡垒和中心,乡村教育与乡村已是一种疏离的关系。从1949年到“文革”结束,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各种政治运动的推动者,乡村教育也随着成为村落的文化汇聚中心和运动中心,但是随着国家发展的正常化和教育“以教学为中心”的转移,乡村教育又重新回归“本分”,仅仅成为乡村公共服务的一部分。因此,赋予乡村学校过多的文化内涵,只是持有怀乡情结的学者们的自我陶醉而已。

乡村文化的传承与振兴,自有其承载机理,乡村教育在其中只是扮演了一小部分角色,同时,有如一些学者提出的乡村文化可以进课堂、进教材,即使随着乡村学校的“离土”“上移”,这些文化依然可以进乡镇学校、县城学校的课堂与教材,依然可以通过恰当的方式“活化”,这并不妨碍乡村文化的传承。

(三)推动乡村学校撤并是顺应城镇化发展的正当之举

1.必要的乡村学校撤并有利于县域教育生态的良性发展

一些学者反对乡村学校撤并,倡导大力发展小规模学校,做到“小而优”“小而美”。虽然现实中的确有一些地区的小规模学校可以做到“小而优”“小而美”,但是这需要当地乡村本身能够在乡村振兴的大背景下集聚人口,还需要当地政府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例如,浙江省淳安县富文乡中心小学,政府花费1 000万元进行打造,校舍变为小木屋式的配有26种颜色的“童话世界”,看上去的确显得“小而美”[16]。同时,政府还与“21世纪教育研究院”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由“21世纪教育研究院”来管理,这种委托管理自然也需要一大笔资金。姑且不论这样的学校能否持久发展,单论学校转型发展所需的费用就是一般县域无法做到的。

多数县域财政本为“吃饭财政”,县域教育财政投入一般要占到县级公共预算支出的三成以上,教育投入占据了县域财政支出的大头,如果不进行学校撤并,有限的教育经费会“铺撒”巨大的面,尤其在一些乡村学校已无法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这种投入就显得有点“浪费”。不少地区由于要维持小规模学校的发展,没有做好长远的规划,校舍建设投入不减,最后呈现出“建成即闲置”的现象,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如全国政协委员、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院长秦和在调查中发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大量学生到城镇就读的“空心化”现象日趋严重,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浪费[17]。安徽省人大代表、亳州市利辛县第一中学政教处副主任张大艳也表示:“近年来,国家对一些农村学校硬件的投入增多,新建教学楼很漂亮,配套的体育设施也很完善,但这些并不能留住农村学校学生出走的脚步。”[18]

随着乡村振兴、乡民富裕、乡村交通条件的改善,乡村年轻人向县城甚至更大城市转移,乡村学生也大量向乡镇乃至县城转移,“空心校”“麻雀校”涌现,对于这类乡村学校的撤并是正当之举。如果不对这类乡村学校进行撤并,就是放任乡村教育衰败,就是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如笔者调研的一些县域,因地方政府对乡村学校不重视、放任自流,导致乡村生源大量流向县城民办教育,公办教育无生可招,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2.应树立城乡融合的理念,摒弃狭隘的乡村教育观

一些学者将乡村学校撤并、上移看作是“洪水猛兽”,在心理上不接受,这是狭隘的乡村教育观导致的。狭隘的乡村教育观将乡村教育视为一种“为农”服务的教育,认为乡村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乡村建设人才,乡村教育的内容需要体现乡村文化。但是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城乡正逐渐走向融合,在乡村资源、要素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市的资源、要素也同样向乡村转移。城市和乡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乡村教育的目标和内容应该更具有普适性,不应为乡村教育划定自己的目标和内容。因为乡村儿童将来有可能在城市工作,也可能回到乡村工作。我们不必惶恐于乡村学校进城所带来的乡村文化的荒芜。相反,如果学生能够在城镇接受到优质的教育,具备了建设乡村的素质,那么这些学生仍然可能会反哺乡村。“离农”的教育,并不一定就会造成“离农”的心理,我们不应惧怕“离农”教育,也不应畏惧乡村教育城镇化[19]。我们不必为乡村教育“逃离”村落而伤感,只要学生进城后能接受更好的教育,那学校进城对于农民群体而言就是有进步的,这种乡村教育就是有益的。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遵循村庄发展规律,对一些不能够持续发展、生源一直萎缩的乡村学校进行撤并是必要的。根据城乡人口流动、分布的规律,推动乡村小学进镇、乡村初中进城能够有效提升乡村教育的规模效益,提升乡村教育的质量,对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是有益的。夸大乡村教育对乡村振兴的作用、夸大乡村教育对乡村文化的作用,一味强调发展小规模学校,只会给教育实践者带来困惑,给县域教育的良好治理带来束缚,造成更大的教育资源浪费,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挫伤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追求的信心和对政府执政的信任。当然,对于乡村学校撤并的认识和实践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们并不反对因区位、文化、人口等因素而对必要的乡村学校的保留与建设。

注释:

①随着乡村振兴计划的提出和实施,“乡村教育(学校)”的概念使用越来越频繁,导致“乡村教育(学校)”和“农村教育(学校)”两个概念往往混淆使用,不易区别。为了行文方便,本文按照教育所发生的地域对两者略做区别:“乡村教育(学校)”一般指位于村落的教育和学校:“农村教育(学校)”一般指县域范围内,包括县城、乡镇和村落的教育和学校。

②“三提五统”是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是村级三项提留和五项乡统筹的简称。2006年农业税取消后,这个词语也成为一个历史名词。“村提留”是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从农民生产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村一级维持或扩大再生产、兴办公益事业和日常管理开支费用的总称,包括三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乡统筹”是指乡(镇)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向所属单位(包括乡镇、村办企业、联户企业)和农户收取的,用于乡村两级办学(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民办公助事业的款项。

③相关数据来自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01)》(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11)》(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④相关数据来自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12)》(人民教育出版社,2013年版)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19)》(中国统计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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