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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阈下知识产权安全:风险形构、治理困境及行动框架*

2022-03-14冉从敬马丽娜王少辉

图书与情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安全观逻辑知识产权

冉从敬 马丽娜 王少辉

(1.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大数据应用工程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贵州贵阳 550081)

(2.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3.宁夏回族自治区图书馆 宁夏银川 750011)

(4.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随着国家安全形势、安全威胁以及安全维护策略的变化,中国的国家安全观经历了以军事安全、政治安全等领域为主的传统国家安全观向以经济安全为主的非传统安全领域的转型国家安全观再到以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统筹兼顾的总体国家安全观演变[1]。 2014 年4 月15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首次系统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了集政治安全、人民安全、国土安全等各具体安全领域的传统安全形态与非传统安全形态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是新时代下国家安全绘就的迫切需要,蕴含着富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价值理念、工作思路和机制路径[2]。党的十九大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升到基本方略的新高度。

2020 年1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安全”,强调“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并对此做出了具体要求,为构建知识产权安全体系提供了基本遵循[3]。面对日益复杂的国际形势及国际竞争格局的演化,知识产权不仅是主权国家范围内的本国立法问题或是简单的国际“游戏规则”[4],更是企业创新驱动的进攻性利器、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体现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并成为国家安全体系中非传统安全的新形式之一。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来,始终将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从动态分析视角来看,“创新”表现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发展”体现为经济强国建设,而“驱动”则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出的应然之义[5]。然而,由知识产权带来的非传统安全因素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国际发展环境的风险因素不断累积,对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及国家安全治理提出重大挑战。由此,系统解构知识产权安全风险构成及主要风险表征,廓清知识产权治理的困境,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提炼出知识产权安全治理的行动方略,丰富知识产权安全及其治理现代化的研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紧迫性和重要价值。

1 文献综述与研究思路

1.1 文献回顾

“安全”是与风险相对的一种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包括外在威胁的消解与内在无序的消解[6]。 关于“安全”的研究最早起源于西方,脱胎于国际关系领域[7],研究视角经历了从传统安全威胁向非传统安全的转向,21 世纪以来,国外关于“安全”的研究在安全问题、研究范围、研究视角等方面更加多元。 国内关于“安全”的研究起步较晚,且受西方研究的理论范式影响较大。20 世纪90 年代末,受到西方非传统安全理论研究热潮的影响,围绕普遍性安全问题及国家安全的论文数量逐渐增多,同时诸多学者在现代国家建构的历史背景下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8]。 历经多年探索,“国家安全学”学科话语体系日益丰富,且开始致力于独立的国家安全学科建设;2004 年,我国第一部系统研究国家安全学的著作《国家安全学》出版,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学理论体系,此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安全学理论体系;当前,国家安全学成为独立的一级学科,关于“国家安全”的相关研究方兴未艾,非传统安全领域研究亦渐成气候。

21 世纪以来,世界贸易最具特色的现象之一就是“知识化”, 即“知识”在商品和服务中的份额持续增长。长期以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积极主张在双边、区域和多边条约中加强对知识产权及国家安全的保护,国家间竞争范式的转变使得作为获取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具备国家安全属性[9-10]。 知识产权安全正在逐步成为国家安全体系中非传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显现出跨国性、非政府性以及可转化性特征[4]。朱雪忠等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的全链条考察知识产权安全,认为知识产权安全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各环节(存在与发展)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11-12]。刘鑫和毛昊认为,知识产权安全是由“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引发相关主体在技术、法律、市场和产业方面的利益受到威胁的状态与程度”[4]。 张志成是我国较早关注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利益及国家安全的学者之一,并认为知识产权作为维护科技、经济及其他诸多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手段时,其性质表现为“合作性的非竞争手段”[13]。 现有关于知识产权安全的研究多聚焦于“风险”视角,涉及知识产权风险 识 别、风 险 评 估[14]、风 险 预 警 及 防 控[15-16]、风 险 管理[17]等,研 究 对 象 涉 及 行 业 领 域[18]、地 区国家[19]、场景活动[20-21]。 面向总体国家安全观,吴潇菲探析了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风险,并针对性地提出了防范知识产权风险的对策建议[22];胡成和朱雪忠基于知识产权全链条活动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安全情报体系[12];朱雪忠和代志在系统研究了知识产权安全治理体系,主要包括“治理什么”“谁来治理”“如何治理”等问题[11];刘鑫和毛昊基于国家安全的历史与现实逻辑考察了知识产权国家治理的逻辑生成,并提出了知识产权国家安全体系的原则、规制及机制,为我国知识产权国家安全治理现代化提供中国方略[4]。

综上,当前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情境探讨知识产权安全的研究较为缺乏。综合多重视角,解构知识产权安全风险、廓清知识产权治理困境,并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提炼知识产权治理的行动方略,是新时代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背景下维护知识产权安全、加强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的新思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 研究思路

为廓清当前复杂形势下知识产权安全风险,明晰知识产权风险治理困境及其形成机制,针对性地提出知识产权治理的行动方略,本文遵循“风险解构-治理困境-治理回应”的研究主线,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理论指导,探讨知识产权安全风险的新变化及其治理问题(研究框架见图1)。

图1 研究框架

从风险视角,基于“制度维-过程维-领域维”三维分析框架,解构知识产权安全风险构成及主要风险表征;从制度视角,引入多重制度逻辑理论,从全球化主导逻辑、国家主导逻辑、市场主导逻辑、技术主导逻辑明晰知识产权安全治理困境形成的机制;从治理视角,融合总体国家安全观,提出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安全治理的“中国方略”。

2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知识产权安全风险分析

知识产权的安全治理有赖于系统、全面的风险研判。21 世纪以来,知识产权国际化程度日益加深,多种风险跨领域联动,围绕知识产权的利益争端日趋复杂。 为明晰当前形式下知识产权风险构成及风险表征,从“制度维-过程维-领域维”三个维度系统分析知识产权安全风险构成及主要风险表征(分析框架见图2)。

图2 “制度维-过程维-领域维”三维分析框架

2.1 制度维——基于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构成

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其本质上是一种保护和激励创新的制度工具。 以乌尔里希·贝克、安东尼·吉登斯为代表的风险社会理论学者们认为,现代性风险是“人为制造的不确定性”,即现代性风险一定程度上表现为人为制造的制度性风险,规则与失范是风险社会生成的制度性根源[23]。 知识产权制度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知识产权风险分析框架中的“制度维”以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为基础,其维度构成包括著作权制度、商标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专利制度、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制度等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新型的知识产权制度[24]。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轫于清朝末期,经过百年的制度沿革和发展,已经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24]。 在风险社会语境下,知识产权制度同样存在现实或者潜在的“制度风险”且威胁到国家安全,具有“人为的不确定性”、内生性、全球性、多样性特征[25]。 基于“制度维”的知识产权风险表征主要体现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本身、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以及知识产权决策的制度化风险。

(1)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风险对内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本身。 ①知识产权制度自身体系存在制度缺失,一方面,对商业方法、商业模式以及商业秘密的立法缺乏系统性保护,尤其在商业秘密管理以及商业秘密保护和模式方面存在制度缺失[26];另一方面,对传统知识、数据库、网络域名以及基因技术、生物科技等新兴领域和新业态相关权利制度仍在探索中;②知识产权制度自身有待协调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较晚但发展迅速,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及针对地理标志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20余部法律、法规,但由于制定部门分散且存在效力位阶等问题,各项法律、法规间仍有待协调完善。

(2)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对外风险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①知识产权制度“强保护”。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国家之间最具利益分歧的争议焦点之一[26]。 如TRIPS 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在继承国际协定等知识产权制度成果的同时,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到了更高的保护水平,同时该协议由于更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而存在协定合理性的问题成为国际争议的焦点[27],对我国等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带来诸多风险。进入后TRIPS 时代,发达国家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利用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寻求超出TRIPS 的知产权保护标准,如《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2002)、《美韩自由自贸协定》(2012)、《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2018)、《日欧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19)、《美墨加三国协议》(2020)等中的“TRIPS”加强条款呈现出更高标准、更高水平和更严保护的趋势[28],从而建立符合自身利益的国际贸易体系;②知识产权壁垒。知识产权壁垒即对知识产权制度、规则的滥用,如美国将知识产权调查作为国际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频繁利用“特别301 条款”“337 调查”“332 报告” 等对我国企业发起知识产权壁垒,以维护其国家的贸易利益。

此外,在积极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融入国际化发展的同时,也会面临知识产权决策的制度化风险。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发展需要良好的文化基础。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实质上是“法律变革和广义立法的一种表达方式”[29],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的文化基础薄弱,制度传承缺少连续性的同时缺乏文化土壤,使得我国在作为知识产权制度输入国时,将知识产权制度“法律移植”本土化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会面临制度实施障碍及制度效益不足的“风险”[25];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势日趋复杂,随着我国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相应地会依据国际协定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和标准,这就要求我国要迅速实现从知识产权低水平向高水平保护的转变,而缺乏像发达国家经历知识产权保护逐步提升和缓慢过渡期,因此,在制度构建准备不足、政策运用经验缺乏的情境下会面临知识产权制度“运转失灵的风险”。

2.2 过程维——基于知识产权全流程

知识产权安全风险分析中的“过程维”基于知识产权全流程活动,涵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环节,且受到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和影响。

(1)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是创新发展的驱动力和引擎,也是提升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安全的关键环节。在知识产权创造阶段,由内部因素引起的安全风险主要表现为资源投入、创造过程以及对创造成果的保护形式等方面,如专利创造过程中的资源投入表现为重复研发、研发能力不足、研发人才缺失、研发资金短缺、研发基础设施差等;对国家安全影响较大的典型风险如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不足而导致产业链、供应链面临安全风险的“卡脖子”问题[30],以及重大关键技术研发的技术路线选择风险、阶段性成果及关键数据泄露的风险、保护模式的适用性、国际合作中的权属风险等[31]。 此外,由外部因素引起的知识产权创造环节的安全风险如知识产权国际市场布局不足而遭遇侵权、行政执法调查等风险;以传统中医、生物资源、民间文艺以及传统知识为主的中国知识产权之源被侵害,从而引发限制我国自主研发和商业利用的风险等。

(2)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于对知识产权资产的动态性利用[31],涉及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转让以及知识产权资本运营等。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数量及质量的提升,知识产权转让活动日益活跃,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数据显示,2021 年,知识产权使用费进出口总额3,783 亿元,其中出口760.2 亿元,同比增长27.1%[32],这意味着国内主体对外实施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同时也面临着高价值专利、重大核心关键技术流失风险的增加。此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2018)从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对技术出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等涉及国家安全的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但其立法层级较低且审查内容有待细化。同时,境外投资主体通过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并购等方式获取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军事技术、尖端技术等,增加国内金融领域、战略资源、信息安全等领域的风险。

(3)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涉及的内部风险主要表现为:我国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相应地其对国外的法律环境和国际形势研判不足;对国外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认识不足,导致其在国外进行知识产权活动时不确定风险,在面对频繁的知识产权诉讼和争端时异常被动,常常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和力量[33]。 同时,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区域性特征,各国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内容及保护力度等方面差异较大,增加了知识产权境外活动的权利冲突,甚至使矛盾升级威胁国家安全。进入后疫情时代,加之个别国家和地区的政治不稳定性影响了知识产权政策及贸易活动的连贯性,且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面临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构建及格局重塑的过程中存在话语权不足、治理经验欠缺等问题,为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提出诸多挑战。

(4)知识产权管理从管理内容的角度包括知识产权创造、维护、运用和保护四个模块[34]。 缺少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战略规划、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完备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等因素均可导致创新主体或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价值开发、利用及获益不充分的风险。其中,涉及知识产权安全的风险表征主要为海外知识产权管理的输入和输出,即知识产权“引进来”和“走出去”,具体包括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管理、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管理、与海外参展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引进涉及的知识产权管理等风险。 如我国企业在拓展海外市场过程中会面临海外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不合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偏差、知识产权尽调风险及知识产权合同风险等。

(5)知识产权服务即围绕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为相关创新主体或权利人开展的贯穿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及管理等环节的相关服务活动,其涉及的知识产权安全的风险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事务代理、知识产权法律代理、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知识产权商用服务等类型。 如我国在海外知识产权服务方面面临的安全风险主要涉及对外服务配套措施不健全、维权能力较弱、缺少具有国际视野及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经验的高级人才队伍等。

2.3 领域维——基于衍生风险领域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对国家安全战略思想的传承和超越,并随着国家安全与发展战略的推进而不断创新、发展,其包括人民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以及国际安全五大维度,涉及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安全以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等不断拓展的新型领域[35]。 在“领域维”分析中,以国家总体安全观涉及的重点领域为构成要素,各领域又细化为多个风险点,基本涵盖了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在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及服务等环节衍生出相关领域更为具体的风险点。 需要注意的是,其衍生的风险领域及风险点并非唯一不变,而是各领域的交叉重叠并随着内外部环境动态变化。对知识产权安全领域维度的分析,有利于创新主体树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知识产权安全衍生出的风险点能够精准识别。 如对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在保护阶段面临的风险可能衍生出文化安全风险、公共健康安全风险、粮食安全、生态安全风险等。

综上,在制度维、过程维、领域维框架分析中,知识产权的安全风险可表示为:由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构成的传统知识产权以及新型知识产权及其系列制度在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等环节,衍生出的涉及政治安全、国土安全、经济安全等领域的风险。 三维分析框架下,“制度维”回答了知识产权安全风险的“主体是谁”,即知识产区安全风险构成的问题;“过程维”回答了知识产权风险“具体内容是什么”,即知识产权安全主要风险表征;“领域维”回答了知识产权安全风险在国家安全体系中“可能衍生的风险点”,即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知识产权安全风险的面向。由此,通过“制度维-过程维-领域维”可清晰梳理出知识产权安全面临的风险构成及主要风险表征,从而形成系统、全面的知识产权安全风险清单,当基于国内形势及国际形势进行知识产权安全风险研判时,可识别出该种知识产权安全风险具体是由一个或多个分属于不同维度的知识产权风险因子所致,从而能够及时、准确地进行风险防范和治理。

3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知识产权治理困境及其形成机制

知识产权安全是保障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基础和前提。 在全球知识产权国际争端日趋复杂的外部环境与内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情境下,知识产权安全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其安全风险激增、风险边界扩大,一般性的知识产权安全风险上升到国家层面的安全,形成个人风险、组织风险、国家风险以及全球风险的统一,并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等非传统安全之间相互叠加、交织。基于对知识产权安全风险的科学研判,加强知识产权治理现代化,既是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必经之路, 也是推进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制变革的应有之义。 由于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具有地域性、多样性、复杂性,且知识产权安全受多种因素共同影响,为深入探究知识产权安全风险治理困境及其形成机制,基于制度逻辑视角,将知识产权纳入多重制度逻辑分析框架,以突破当前知识产权治理瓶颈,从而有针对性地为面向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知识产权安全治理提供针对性的行动框架。

3.1 多重制度逻辑分析框架

“制度逻辑”最早由Alford 和Friedland 提出并引入社会学研究[36],是指由社会构建的、关于文化象征与物质实践(包括假设、价值观和信念)的历史模式[37]。 制度逻辑视角是一项有关制度与组织的元理论,塑造或决定了组织环境中的“游戏规则”,并能够在组织层面帮助关键决策者将注意力集中在特定集合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上[38]。 制度逻辑理论将社会视为一个跨制度逻辑的秩序系统,多重制度系统中的每一项制度秩序都被定义为围绕着基础制度建立的不同制度领域,其描述了文化象征和物质实践对共同认知的生活领域治理[39]。 制度逻辑目前已经成为社会科学理论中的前沿视角,广泛应用于国际技术转移分析[40]、国家治理[41]、制度变 迁[42]、企业战略选择[43]等。

多重制度逻辑分析框架下,知识产权安全风险治理往往面临着复杂制度的环境约束,因而引导组织行为的制度逻辑是多元化的。当前,知识产权安全风险治理受到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制度体系、国家竞争、市场扩张及技术进步等多重因素影响[40],是一个复杂且难以量化的问题。 运用多重制度逻辑分析框架,识别并解构多重制度逻辑之间的互动性和矛盾性,以及在知识产权制度及制度环境复杂性引导下的主体行动者困境。 从知识产权安全治理的多元性而言,知识产权的安全治理机制存在于全球化、国家及市场等宏观制度领域,又内生而演化于技术进步、社会发展进程中。由此,我国知识产权安全面临复杂的多重制度逻辑下带来的治理困境,即受全球化逻辑、国家逻辑、市场逻辑、技术逻辑等影响,探究在多重制度逻辑相互作用和影响下知识产权安全风险治理困境及其形成机制。

3.2 知识产权安全风险治理困境

(1)全球化逻辑主导。随着各国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程度不断加深,全球化浪潮成为最具共识的时代特征的同时也为各国带来了诸多不可回避的全球性挑战及风险。 经济全球化使得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作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主要工具和手段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且远远超出财产权的私权讨论范畴,更多地围绕贸易、投资、话语等规则属性与逻辑表达[44]。 在全球化逻辑主导下,知识产权安全风险治理困境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演化而带来的全球治理体系及世界知识产权格局的变化。当前,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主导而缔结的系列知识产权条约和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TRIPS Agreement》(TRIPs)成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两大制度体系框架。 前者由于缺少配套的执法机制和知识产权争端机制表现出较弱的约束力无法适应时代需求,从而陷入国际法治中条约义务履行“有法不依”的困境[45],后者依托贸易中的争端机制来加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在覆盖范围、保护力度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提升,尤其进入后TRIPs 时代,以双边、区域、多边等贸易协定、投资协定形式表征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呈现出多样化、碎片化甚至单边化的复杂趋势,不仅对我国国内政策空间造成侵蚀,甚至使现行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陷入“离心力”般的困境[46]。面对国际发展态势不稳定、不确定性显著增加的情况,亟需在由全球共商、共建、共享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建设中展现出我国应有的国际担当,在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全球治理能力的同时,应积极维护多边贸易体制,以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为基础,成为现行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提升国际话语实力。

(2)国家逻辑主导。面对知识产权的规则博弈和话语争夺,各国纷纷在国家发展战略及国际经贸规则上进行战略部署。在国家主导逻辑下,现有知识产权规则的合法性基础主要来自主权国家特别是世界上的主要大国,而小国和弱国的权利和利益很难得到体现和保障[47]。 一方面,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利益协调和分享机制下,利用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通过全方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执法力度而创设新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以表达新的政策立场、提出新的权利要求,将自己的利益上升至国家行为最终形成了以美国为主导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即以知识产权保护最大化为目标、知识产权规则美国化为治理规则[48],出现了各种形式的“逆全球化”现象。在“美国治理”的高压下,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发展中国家只能一味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影响了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本身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和一些专业型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海关组织、世界农粮组织等出于自身的发展需要致力于构建更加公平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此外,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贸易,以知识产权为工具和手段,频频对我国发起贸易审查,制造贸易壁垒以维护本国产业利益。由此,两股实力相互交锋,国际冲突和摩擦不断升级,致使发达国家在抑制发展中国家创新技术外溢和创新转型的同时,进一步巩固了其优势地位,发展中国家被牢牢地锁定在全球价值链的最底端[49]。

(3)市场逻辑主导。 随着全球格局加速演变,国际规则利益失衡、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以知识产权争端为主的美中贸易摩擦的对抗持续升温,我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频繁遭遇各种知识产权风险,包括专利侵权风险、商标海外运营风险、商业秘密泄露风险等[50],尤其在贸易领域频繁遭受知识产权壁垒、竞争对手滥诉、知识产权投融资风险等,具化为企业遭遇“337”调查案件量增多、知识产权海外诉讼和纷争频发等,使知识产权成为国外竞争对手打压我国企业的利器,加剧了我国企业“走出去”所承担的贸易风险,不利于正常的国际贸易与投资生态。 由此,在市场主导逻辑下,我国知识产权安全治理陷入对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缺少海外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海外知识产权风险应对长效机制不健全、专业内生性困境以及贸易“逆全球化”、海外维权成本高、缺少综合型知识产权人才等外生性困境。

(4)技术逻辑主导。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之间融合共生。《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提出“到2050年建成世界科技创新强国, 成为世界主要科学中心和创新高地”[5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 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我国综合创新指数排名位居全球第12 位,连续9 年稳步提升,其中在研发投入、国际专利申请量方面表现突出。在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重要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的形式下,美国针对中国综合运用“双反”调查、“232 调查”、“201 调查”、“301调查”、“337 调查”、滥用诉讼、长臂管辖等加强对我国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以遏制我国产业创新[52]。 同时,我国在对外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带来的关键技术流失、外部获取技术易受“侵权”与技术“瑕疵”影响等风险。由此,在技术主导逻辑下我国知识产权安全风险面临内部科技创新势头发展迅猛与外部组合拳打压下举步维艰的矛盾困境。

3.3 知识产权安全风险治理困境形成机制

基于多重制度逻辑分析框架可以发现,我国知识产权安全治理面临诸多困境,主要表现为全球化主导逻辑下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利益失衡、国家主导逻辑下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结构非对称、市场主导逻辑下内生性与外生性风险共存、技术主导逻辑下技术进步与被打击的矛盾困境。 基于知识产权制度地域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征,即承认知识产权制度及度制环境的复杂性,其以技术逻辑为基础,沿着市场逻辑、国家逻辑、全球化逻辑层层递进,形成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作用机制(治理困境见表1)。

表1 多重制度逻辑框架下我国知识产权安全治理困境

4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知识产权安全治理行动框架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加剧下的国际态势发展不稳定、不确定,为有效应对诡谲汹涌的逆全球化阴霾及遏制中国的丛林法则,推动国际秩序与全球治理体系向着公平合理的方向发展,同时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行动支撑,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全球安全治理思想[53]为行动框架,为知识产权安全治理注入中国思想,对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提出中国路径和中国作为(见图3)。

图3 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知识产权安全治理行动框架

4.1 中国思想

进入“后TRIPs”时代,世界格局及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多样化、碎片化、单边化的深刻变革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提供了历史契机,知识产权全球性问题突出且成为非传统国家安全的主要形式之一,而已有的知识产权治理体系部分“失灵”无力破除知识产权安全治理的困境,这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现实基础。“人类命运共同体”即“各国利益交融、兴衰相伴、安危与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54]蕴含着丰富的“全球善治”思想,在这种思想指导下的知识产权安全治理可以有效解决当下知识产权面临的安全风险及治理困境,而且能够为新型治理体系的建构提供重要的思想资源和价值引领,推动变革现有的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倡导构建新型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开启知识产权安全全球治理的新文明[55],从而形成知识产权合作的安全、共同的安全以及可持续的安全治理逻辑。

4.2 中国路径

伴随全球化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安全全球性问题日益突出。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思想指引,可依托以“合作”与“对话”为主的外向性路径以及统筹“安全”与“发展”的内向性路径提升知识产权安全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1)外向性路径——“合作”与“对话”。 通过“合作”与“对话”是解决当前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的唯一有效且理性的路径。一方面,在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碎片化”“单边化”不可逆的趋势下,积极寻求知识产权区域“合作”,尤其在审查授权、跨境执法、争端解决等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层面以及在公共健康、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发展议题层面加深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同时,健全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合作、五局合作(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等领域)、金砖国家的合作、周边区域合作等机制;另一方面,以对话解决争端、以协商凝聚共识,提升我国在知识产权安全治理中的话语权,向世界发出“中国声音”,即我国就知识产权保护思想的外在表达和主张,致力于在知识产权安全治理制度形成、议题设置、规则构建等方面形成开放包容、平衡有效的知识产权安全治理体系。

(2)内向性路径——“安全”与“发展”。 统筹兼顾安全与发展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当前,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不能一味追求知识产权的安全而着眼于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还应充分兼顾知识产权对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实现和价值贡献。 这就要求我国在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构建知识产权规则时既要确保知识产权的高水平安全,又要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是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价值归旨,也是我国现阶段系列政策的基点和共识,知识产权的高水平安全是从知识产权制度体系运行的“事实”出发[4],平衡知识产权安全与发展的动态平衡为实现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4.3 中国作为

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理论指引下,我国在知识产权安全治理中可通过格局构建、观念引领以及建设平台等展现“中国作为”。

(1)格局构建。 21 世纪以来,我国积极参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变革,加快构建多边、周边、小多边、双边“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的同时[56],还要统筹兼顾国内和国外两大场域。一方面,国内知识产权安全治理的核心关键是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设,消解由制度移植带来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内部的“内生性”风险,加快在传统知识、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等新型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机制建设,在知识产权安全意识、规范建构、环境治理、文化养成及工具选择等方面全方位提升国内知识产权安全治理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我国作为大国的“国际担当”,成为国际体系的参与者、建设者及贡献者,从而使国内知识产权安全治理的目标、路径和内容与轨迹相对接,形成国内国际治理的良性循环。

(2)观念引领。 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倡导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知识产权安全治理体系。 这意味着只有符合多数国家利益并被多数国家接受的知识产权规则体系才会生效,而不是以大国为主导忽略甚至牺牲知识产权弱国的安全与利益为代价。通过共商共建共享的知识产权安全治理体系,很大程度上可以弥合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分歧及引导各国正确处理本国利益与他国利益。在当前“一带一路”倡议下,以发展为导向的新型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构建将汇集国际社会的各方力量,正是知识产权治理格局共商共建共享的良好范本。

(3)平台建设。“一带一路”倡议是我国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变迁的重要平台, 也是推动新型全球化的中国方案[26]。 自2013 年“一带一路”倡议被提出至今已有8 年,截至2021 年,中国已同147 个国家和32 个国际组织签署200 余份合作文件[57],《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形势报告(2022)》显示,我国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货物贸易总额高达11.6 万亿元[58],在后疫情时代表现出了强劲的发展韧性;2021 年,我国创新主体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提交的专利申请公开量为8,596 件,同比增长29.4%[59]。 由此可见,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与沿线国家实现了基础设施建设“硬联通”的同时带动了知识产权国际合作的“软联通”,推动了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技术、市场、国家以及全球的安全对话与合作,更大程度上推进了全球知识产权共同安全的实现。

5 结语

随着以知识产权为国际争端在贸易投资、国家竞争层面等愈演愈烈,知识产权全球性问题突出,并演化上升至新形势下国家安全领域不可回避的新议题。 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知识产权安全治理体系正在面临着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利益失衡、知识产权霸权主义、单边主义盛行的风险,严重危害了国家在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安全,掣肘了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本研究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面向,从知识产权安全风险解构、治理困境及治理回应的行动框架为知识产权安全治理提供了理论指导,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在知识产权安全及知识产权安全治理领域的理论内涵,也为后续研究的深化提供了有价值的研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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