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网络社会中的“道德绑架”及其消解路径

2022-03-13殷全正赵艳艳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道德行为义务理性

殷全正,赵艳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斯密说:“友谊、博爱或慷慨这些美德的践行,在一定程度上可听任于我们自己的选择。”[1](P86)而近年来,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让座行为、扶老人过马路问题以及慈善捐款等事件在互联网上持续发酵,相关主体受到广大网友的批评、指责,甚至是谩骂、侮辱。网络技术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方便交流的平台,但是也存在私人生活的公共化和公共生活的私人化的问题,让座、扶老人过马路以及捐款等事件超越了道德范畴。我们鼓励、支持人们让座、扶老人过马路、为经济困难的人捐款等行为,但是我们不能强制他人做出这一行为,更不能以威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的方式强迫他人,否则就是道德绑架。

一、“道德绑架”内涵解析

道德绑架不同于绑架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产生于道德范围内,而后者是发生在法律范畴中。道德绑架又被称为“情感劫持”“强迫行善”,是基于同情、仁爱等善良意志而引发的对他人行为的干预,其动机可能是善的,却导致了恶的结果,但是也不能否认有些人利用他人的善良或者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而煽动民众做出的不理智行为。特别是在网络快速发展的今天,由于缺乏理性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而引发的道德绑架事件层出不穷。

1.道德绑架的内涵

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道德绑架的内涵要义进行解读。余涌从社会舆论的角度来定义道德绑架的,认为“从表现形式上看,道德绑架大都是以某种道德上的理由对当事人形成舆论上的压力而左右其行为”[2](P40)。之所以能够对当事人形成道德绑架,主要是因为社会舆论的力量迫使了当事人不得不采取社会大众所希望的行为方式。覃青必认为道德绑架是“人们以道德的名义,通过舆论压力胁迫他人履行一定的行为或中止与道德相冲突的行为”[3](P69)。郁乐则从美德与义务的关系角度来定义道德绑架,认为“在对他人美德行为的期待与请求中,如请求被拒绝即以道德谴责相加,伤害被请求者的道德形象与情感,将被请求人置于如果放弃请求人所需要的利益与权利就会在道德形象与情感方面受到伤害的两难处境之中,就是道德绑架”[4](P102)。从道德绑架这一现象本身来说,要求我们从道德的视角来看待这一现象,而不是法律的视角或者其他的视角介入;在促使道德绑架成立的因素中,一定是离不开人的因素,而不同的人的思维方式、认识问题的能力都是不同的,到底孰对孰错,这就需要从“第三者视角”建立相对公正的评价机制了;我们还要认识到在网络社会中的道德绑架现象不同于现实社会,网络社会有虚拟性、公开性、即时性等特征。

道德绑架产生的动机可能是善的,但是却结出了恶的果实。关于人性善恶的问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也一直争论不休,孔子提出:“性相近也,习相远也”[5](P355),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差不多的,而习惯是千差万别的。孟子主张性本善:“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6](P233-234)荀子强调性恶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7](P70)人们对于人本性的认识是不同的,具有社会历史性,但是当今社会出现的道德绑架现象,大部分人的动机是善的,是人们通过舆论等压力使行为主体做出被迫行善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可能对于公众来说符合了他们的期待或者是愿望,但是却严重损害了被绑架者的利益或者是名誉、尊严等。从众心理是促成道德绑架的重要因素,很多人对于问题的认识并不都是一致的,其中一部分人是受他人的影响包括语言的刺激或者是诱导而做出的不理智行为,也就是一部分人的善良被心怀叵测的人利用。道德绑架也存在恶的初始动机,那是少数素质低下、心理不健康的人对社会、对他人产生的报复性行为。

2.网络社会的特征

第一,虚拟性。21世纪,网络快速发展,网络产品、网络工具频繁更新,人类的交往方式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先是手机的出现,缩短了人们的距离,使人与人之间即使相隔万里也能够随时听到对方的声音。接着智能手机问世,人们不仅可以听到对方的声音,还可以通过视频的方式看到对方。而手机里的应用软件也越来越多样化,像腾讯微信,新浪微博,抖音等通讯交友软件,一方面方便了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增加了生活的趣味性,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人们交流的虚拟性。面对社会上发生的热点问题,我们常常在不了解事情来龙去脉的情况下就点赞、评论或者转发,更有以获得高额利益为目的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来制造虚假事件、发布虚假信息博得大众的同情,而短时间内人们又无法对事件的真实性作出鉴别,这样就给那些欺骗他人、利用他人善良之心的人以可乘之机,这就是网络的虚拟性以及其弊端。

第二,公开性。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已经离不开网络,其中网络的公开性就是人们之所以长时间离不开网络的原因。无论是世界动态,还是国家大事,甚至包括某个村庄某个人的奇闻逸事,通过网络我们都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到,因为网络的传播速度快,其发布的信息具有公开性。无论我们在城市还是农村,甚至是大山里面,我们都可以看到,这就为四面八方的人在一起交流提供了一个共同的平台。但是很多网上的信息涉及到他人的隐私,人们的私人生活越来越公开化,这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别人的名誉、尊严或者是利益。比如,在公交车上的让座问题,本来是让座者个人的私人问题,很多人把不让座的人的信息包括肖像都上传到了网上,这种行为就是对他人的情感劫持,也称道德绑架。上传到网络上的目的就是让他人来批评、指责这个不让座的人,而迫于舆论压力,这个不让座的人下次就可能让座了,但是这样真正使生活中的道德问题得到了解决吗?真正使公民的素质得到提高了吗?被迫的让座和自觉地让座的性质一样吗?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不是靠被迫的舆论压力促成的,而是发自内心从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的层面做出的改变,是在正确意识的指导下的一种自主性活动,而不是被迫行为。

第三,即时性。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快成为了网络的重要特点。在中国古代,传递一封书信需要以马或者是鸽子作为传输工具,从信寄出去到收回来少则数日,多则半年之久,而现在电子邮件取代了传统的书信传递方式,对方几秒钟就可以收到信件了。网络社会所拥有的即时性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信息化的程度,但是却给人们留下了极少的思考空间,快餐文化、垃圾信息不断地充斥在网络之上,人们拿出手机,打开电脑,还没来得及办公,一波又一波的广告接踵而至,甚至有些是披着新闻大事件的外衣而传播庸俗不堪的信息。当我们看到网络上报道某地方遭遇极端气象灾害,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爱心捐款,而报道提到了某位企业家或者是某位明星并未捐款抑或是捐款数额较少,广大网友开始评论、留言或者是转发,批评这位企业家或者是明星没有爱心,甚至是对这位企业家或者明星进行人身攻击,这条报道下面的评论很快就呈现出一边倒的态势,其他网民看到了别人的评论也是不假思索地站到了多数人的一边,最终迫使这位企业家出来道歉、解释说明、捐款,或者是迫使明星退出演艺舞台。但是很多网民忽略了报道的几个基本问题。其一,这条报道真实性自己是否核查过。其二,是否了解企业家或者是明星处于什么样的状况。其三,我们所作出的评价是完全自觉的还是受他人影响的。网络社会的即时性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很多欺骗性的信息、虚假性的信息大量存在,没有经过理性的思考的感性评价并不一定是客观的、公正的,最终导致了道德绑架现象的发生,侵犯了“被绑架者”的利益。

二、“道德绑架”成因透析

“道德绑架最普遍和最典型的形式是胁迫行善”[2](P40)。那么,人们为什么要胁迫行善呢?动机是什么?方式又是什么呢?我们必须厘清道德绑架成因。一是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的关系,即诱发道德绑架行为主要原因在于多了一份冲动,少了一份理性。二是道德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广大网友有在网络上发表言论的自由,但是没有胁迫他人行善的权利,而被绑架者可以有帮助他人的善心,但是有些行善行为并不是被绑架者的“完全义务”。三是道德选择与道德自觉的关系,道德行为的产生应该以道德行为者自觉的选择为出发点,而不是受他人的胁迫或者是诱导。

1.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

休谟认为:“当我们谈到情感和理性的斗争时,我们的说法是不严格的、非哲学的。”[8](P453)因为,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是同时存在的,我们不能把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作为两个相对立的因素,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在道德绑架中,人们的道德选择更多的是依据了道德情感,而没有或者较少地发挥道德理性的作用。

情感经常被认为是行为主体关于某个人、某件事或者是某个物品所产生的爱憎或者是好恶的情绪态度,而道德情感就是在道德范围内,人们对某些道德现象、道德行为以及道德事件所产生的爱憎或者是好恶的态度。当然,这样的态度是带有主观性的,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感觉、知识储备能力、生活习惯等作出的判断和反应。道德理性即道德化的理性或实践理性,指人们在道德生活中用理性来规范自己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是一种正确认识和对待诸种道德关系的理性能力或思维能力[9](P45)。

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是我们关于道德问题的两种思维方式。在道德绑架现象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公开性、即时性等特点,使人们的道德行为、道德选择更多地受到道德情感的干预和影响,而较少运用道德理性这种能力。要想减少网络社会中的道德绑架或者是情感劫持的现象,我们必须更多地运用和发挥好道德理性这种能力,通过道德理性的思考,对道德现象、道德行为作出相对科学、合理、公正的判断。当我们看到朋友圈的朋友在转发某某身患重病,家中上有老人、下有子女需要抚养,希望好心人伸出援助之手,这个时候我们鼓励大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帮助有困难的人,但是前提是这个事件是真实的而不是任意捏造的,我们首先需要核对信息的真实性,根据自己的能力量力而行,不干预他人是否作出同样的选择。无论是让座、捐款还是扶老人过马路,我们都应该在理性的基础上作出决策,而不能感情用事,超越自己的权利范畴把行善当作完全的义务对他人进行批判、指责,甚至是胁迫。

2.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

密尔指出:“任何情况,只要存在着权利问题,便属于正义的问题,而不是属于仁慈之类的美德问题”[10](P62-63)。在探讨道德绑架问题方面,我们要清楚我们自己的权利范围,被绑架者也要有权利意识维护属于自身的正当权利。我们在批评报道中不让座的现象时,是否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是人身攻击,我们只有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的行为才是道德行为,才是不受他人干涉的行为,一旦超过了这个范围,我们对他人的行为就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被绑架者的权利意识指的是被绑架者有权在法律和道德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或者决定,同时被绑架者也有权维护自己的尊严、名誉等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因此,这里的权利和道德权利都是相互的,广大网民和被道德绑架者都有权利在道德和法律的范围内做出符合自己意愿的行为。而道德权利与权利的区别在于,权利包含了道德权利,道德权利仅仅是在道德领域或者是以道德为对象的权利。

“道德绑架的实质是把道德上的非权义务等同于完全义务”[2](P40)。道德义务常常被区分为完全义务和不完全义务,而不完全义务又被称为“非权义务”。非权义务是指对他人具有较弱约束力,与道德权利没有直接关系的义务。道德绑架现象归因为给他人让座、捐款等行善行为被认为是每个人必须要尽的义务,把非权义务等同于完全义务,使让座、捐款等行为带有了强制性。我们常常发现有人在指责别人没有给老人让座、富人没有给穷人捐款,在不经意间,我们已经把让座和捐款当成了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且是每个人必须承担的义务,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我们有行善的义务,但是这样的义务是不完全义务,是他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义作出的选择,具有较弱的约束力。“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行善的限度难以确认,但可以肯定的是,人们对行善绝没有一种无限的义务”[2](P44)。我们鼓励广大公民行善,但是不可强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善。

3.道德选择与道德自觉

“道德选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选择,是人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根据某种道德标准在不同的价值准则或善恶冲突之间所做的自觉自愿的抉择”[11](P344)。道德选择不同于一般的选择性活动,是在道德的范围内根据一定的道德原则或者是规范进行的取舍行为,而进行道德选择离不开一个前提,即自由。只有在自由的前提下进行的选择才是真正体现行为主体意志的选择,而且这个自由包含了两方面的自由:社会自由和意志自由。社会自由是外在的社会秩序,意志自由是保障行为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不受他人的影响而作出选择。因此,道德选择的归宿是要走向道德自觉,“‘道德自觉’指人对道德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自我实施,包括道德修养自觉和道德施行自觉”[12](P144)。

在网络社会的道德绑架现象中,被绑架者的道德选择必须是建立在自由意志的基础之上,而社会也需要营造一个自由的秩序,尊重他人的道德选择。在自由的前提下走向自觉才是道德选择的发展方向,关于让座、捐款、筹款等事件,不应该是在他人以名誉、权利、形象的胁迫下采取的行为,而是应该自觉、自发、主动去伸出援助之手,主动去帮助他人,这样的行为是道德自觉的行为,同样也是推动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行为。我们一直提倡的和谐社会,不仅是法治更加健全,道德也需要不断地进步。我们更要不断丰富“和”的内涵,不断进行新的突破,推动道德选择由自由走向自觉。

三、网络社会中“道德绑架”的消解路径

道德绑架问题的形成不是某个因素独立作用的结果,而是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的,包括个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社会的道德评价、监督制约机制等。消解网络社会中的道德绑架现象需要通过由内而外的方式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理念,理性地对待道德绑架现象,建立健全网络监督机制,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网络环境。

1.平衡网络交往中情感与理性的比重

道德绑架现象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行为主体没有把握好道德情感与理性的比重。情感因素占比过大会导致行为主体被情感左右,失去判断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进而做出有失公平、公正的决策;而完全地依靠道德理性去分析、判断问题又会导致道德冷漠,降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影响行为主体行善做好事的积极性。因此,需要把情感与理性平衡起来,而要做到平衡就要把握其中的“度”。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这个“度”叫做“中庸”。宋朝理学家程颐说:“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定理”[13](P77)。在《周易》中还有中正、正中、执中、时中等关于中庸的思想。在西方哲学史上,把这个“度”称为“中道”,尤其是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蕴含了丰富的“中道”思想,“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场合、对于适当的人、处于适当的原因、以适当的方式感受这些感情,就既是适度的又是最好的,这也就是德性的品质”[14](P49)。“在任何国家中,总有三种成分,一个阶级十分富有,另一个十分贫穷,第三个居于中间”[15](P208)。无论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中庸”思想还是西方的“中道”思想,都强调适度、适中,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然后做出相对合适的决定。

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的平衡就是要做到适度,即情感与理性的适度。特别是在网络社会中,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的适度要求理性多一点,因为网络的虚拟性,需要多一点理性少一点激情与冲动。当然,在作出准确的判断和确定了信息的真实性之后,就需要情感多一点,理性少一点,鼓励、支持人们保持一颗仁爱之心,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多帮助他人。在网络社会中,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两者根据具体情境而不断调整的动态关系。

2.建立健全道德评价与网络监督机制

减少道德绑架现象不能仅仅依靠个人情感与理性的把握,还需要从社会层面建立健全道德评价、网络监督制约机制,即通过外部干预来确保人们做出正确的道德行为。“道德评价根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规范准则体系,对社会中的个体或群体的道德活动作出善或恶、正或邪、道德或不道德的价值判断,以达到褒善贬恶、扬善抑恶的目的”[11](P403)。一般来说,道德评价的依据是效果论和动机论,即道德行为产生后的效果和道德行为产生前的动机。在网络社会中,从动机论来看,大部分人的动机是善的,是希望他人能够做出仁爱的举措,帮助贫穷的人或者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但是从效果论来看,很多人对他人的批判、指责最终形成了对他人的道德绑架,使他人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而健全道德评价机制,就是要把动机论与效果论统一起来,既要分析道德行为者的动机,又要考虑道德行为的效果,只有通过这两个方面来对道德行为进行评价,我们才能够得出比较客观、公正的结论。

网络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有效避免道德绑架现象发生的重要举措。我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广大网民同样有在网络媒体上发声的言论自由,但是有权利的地方,就要考虑到对权力的监督问题,广大网民有权利去行使评价某件事、某个人的自由,但是却没有权利去侮辱、诽谤他人,没有权利去干涉他人的私人生活,只要他人的行为没有对社会构成不利的影响,更没有权利去要求他人做出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道德绑架是广大网民干预他人生活,以舆论作为压力,胁迫他人行善的行为,对于这一不当行为,目前网络平台也在进行干预、整治,但是其力度较弱、方式较单一、效果并不明显。比如,对网友的评论进行筛选,对以标题博取眼球误导读者以达到混淆视听为目的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对恶意攻击他人,对他人身心造成伤害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这些都是对于网络上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有效举措。

3.弘扬网络交往中求真扬善的基本价值理念

无论是在传统社会还是在网络社会中都离不开求真扬善的基本价值导向。人性有善恶之分,人的行为也有道德与不道德之分。社会的发展需要积极的价值观作引导,特别是在网络社会中,正确、积极的价值观能够帮助广大网民树立正确的网络意识,规范自己的言行,提升自身的素质。

道德绑架现象借助于网络平台愈演愈烈,部分网民缺乏理性的思考,其行为、言论一边倒的状况时有发生,缺乏正确价值观念的引导。鼓励他人行善不是道德绑架,胁迫他人行善才是道德绑架,在现实社会中正是需要鼓励行善的行为,而不是需要胁迫他人行善的行为,但是往往就演变为了胁迫、强制。我们还需要学会换位思考,在评论他人时,自己想想如果身处他人的处境会做出何种行为。到底要不要扶老人过马路,有些人说不能扶,因为害怕老人对自己的讹诈,害怕无法承受扶完老人后的代价。弘真扬善一方面要改变我们对自己的态度,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行善从自己做起,培养自己善良、公平、自律的优良品质;另一方面要改变我们对于他人的态度,学会包容、理解和体谅。

我们应该始终坚持自由、自愿的原则,不得胁迫行善。网络社会的特殊性使得胁迫行善事件的不断发生,但是通过平衡情感与理性在道德选择中的比重、建立健全道德评价与网络监督机制、树立弘扬求真扬善的价值理念,就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道德绑架虽然不是法律范围内的绑架行为,但是其对人心理的创伤可能并不小于绑架对于人身体上的伤害。无论是作为网络社会中的网民还是社会生活中的公民,我们都需要谨言慎行,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提高辨别问题的能力,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维护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猜你喜欢

道德行为义务理性
幸福的人,有一项独特的义务
三十载义务普法情
跟踪导练(一)(4)
“良知”的义务
改革牛和创新牛都必须在理性中前行
刘娟、赵玉生:自我损耗会对道德行为产生负性影响
远和近
理性的回归
论黑格尔的道德行为归责理论
对一夫一妻制度的理性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