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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全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

2022-03-12俞波涛

唯实 2022年7期
关键词:民事检察院办案

俞波涛

近年来,江苏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江苏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部署要求,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自2020年12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江苏等八个省市开展了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改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方式,中共江苏省委党校第39期省管干部进修班课题组通过现场或书面调研、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走访公安、法院、知识产权局等相关单位,对2018—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对知识产权检察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机制运行等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

一、江苏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看,全省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工作与江苏“两争一前列”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工作质效与最严格保护、高水平保护的标准还存在较大差距;人员配置、机构设置、履职模式与专业化、精准化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案件结构不合理。一是知识产权“刑重民轻”问题突出。刑事检察优势明显,而民事监督相对薄弱。2018—2020年,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件3887件。其中刑事案件3622件,办案总数居全国第二,占全省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93.18%,全省刑事案件有1件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4件入选典型案例,数量位居全国第一;而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仅30件(同期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2640件),占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0.77%,民事支持起诉案件199件,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1件,公益诉讼案件35件,民事监督案件经审查后不支持监督申请23件、终结审查3件,仅有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已启动再审)。总体来看,监督效果不佳,且案件来源单一,均为当事人申请监督。二是涉及核心技术案件数量偏少。全省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以商标类犯罪为主,受理审查起诉的商标类案件占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总数的94.33%,侵犯著作权罪类案件占4.82%,侵犯商业秘密罪类案件占0.63%,假冒专利罪类案件占0.08%,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等严重犯罪的案件极少。三是判处轻刑、缓刑比例较高。在法院已判决的3523人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免于刑事处罚等轻刑3229人,占91.65%,较全省经济类犯罪轻刑比例高8.32个百分点;判处缓刑2294人,缓刑比例为65.11%,较全省经济类犯罪缓刑比例高17.39个百分点。

履职模式不完善。当前,全省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主要包括四种模式:一是试点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江苏省检察院在南京、南通、盐城三个市检察院及其所辖六个基层检察院开展了试点工作。三个市检察院从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等部门抽调人员组建了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即将挂牌的南通通州湾检察院成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机构;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建邺区检察院,盐城市大丰区检察院、亭湖区检察院均已抽调人员组建了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办案组)。二是“三检合一”。苏州市检察院于2018年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室,但检察室不是独立的专门机构,而是与行政、公益诉讼部门合署办公;虎丘区检察院、张家港市检察院也是实行“三检合一”,分别和刑事或公益诉讼部门合署办公。三是传统模式。除上述两种模式外,其他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职能仍分别由经济犯罪、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部门独立承担,且大多采用大轮案模式,普遍存在办案干警接触知识产权类案件机会少、缺乏办案经验等问题。四是跨区划集中管辖。南京、苏州知识产权检察室,对全省部分民事行政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南京市部分区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由于与公安、法院的衔接需要,目前审查逮捕工作对应10个公安分局,审查起诉工作则对应5家基层法院。

“捕诉合一”机制未能得到严格执行。自2019年起,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了内设机构改革,逐步实行“捕诉合一”。但调研中发现,仍有部分地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未实现“捕诉合一”,目前主要有三种工作模式。一是“捕诉合一”模式。如南京、常州两市由同一基层检察院负责同一案件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其中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批捕时实行跨区域集中履职。二是基层检察院批捕、市检察院起诉模式。如徐州、淮安、连云港三市,由侦查机关对应的26家基层检察院审查批捕,由市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三是批捕、起诉分离模式。由部分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由侦查机关对应的基层检察院负责,而审查起诉则由与承担集中管辖职能的法院相对应的检察院负责。目前苏州、无锡、镇江、扬州、泰州、南通、盐城、宿迁八市的39家基层检察院采取该模式。

专业人才配备不到位。目前全省共有25家检察院设置了31个知识产权办案团队(组)。但知识产权案件由团队(组)专门办理的仅3个,其他仍采用大轮案模式,即知识产权案件和其他案件一起在经济犯罪检察部门检察官间轮案。另外,在全省经济犯罪、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中,知识产权法专业(方向)毕业的检察官仅3人,通过专利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的只有1人。

二、全省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思想认识缺乏高站位。当前,我国经济体量已位居全球第二,经济发展方式已由要素驱动转变为创新驱动,知识产权保护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但从全省情况看,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思想准备不足,全方位综合保护意识不强,不善于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寻求最佳的处理结果;有的对新领域、新技术、新类型案件存在畏难情绪,不善研究,不求突破;有的机械办案,简单执法,不能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真正把最严格保护的要求贯彻到执法司法的各方面、全过程;有的存在司法惯性,不能积极主动延伸办案效果,导致提前介入率不高,不起诉后移送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比例较低,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较少。

工作统筹缺乏整体性。一是捕诉分离不利于提升质效。同一案件由不同地区不同检察官审查,浪费人力资源,引导侦查、补充侦查及侦查活动监督难以落到实处,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违法打击质效。二是“信息孤岛”不利于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综合效能。各部门之间并未形成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对彼此工作开展情况、上级条线要求、工作重点难点、法律法规等掌握不及时、不充分,不利于通盘考虑并综合运用各项职能。三是分别履职不利于提高线索利用率。在全省近三年审查起诉的1606件商标类刑事案件中,只对28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立案审查,只有2件提起公诉且均由刑检部门向公益诉讼部门移送;而近三年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均为当事人申请,而未通过内部移送获得线索。四是各自为政不利于“四大检察职能”作用的系统集成。检察机关内设各部门间缺乏共同会商多维度审查机制,有的虽然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没有从民事角度同步开展维护被害人合法权利工作。

办案力量缺乏专业性。一是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目前全省检察机关既缺乏精通知识产权案件的“专才”,也缺乏熟知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通才”,更缺乏既懂法律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二是未建立多层次人才梯度培养机制。全省检察机关专业化办案团队仅有5个,大多数地方采用大轮案分案模式,对侵犯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案件等新型或技术类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没有发挥办案团队或上下一体化办案优势,不利于通过办案锻炼专业骨干、培养专门人才和业务专家。三是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办案制度不完善。目前检察机关技术部门的鉴定范围主要集中在法医、文痕检、司法会计、公益诉讼勘查等领域,类似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少之又少。

履职保护缺乏全面性。一是刑事案件多但涉及科创类的案件少。在全省近三年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商标类案件数量占94%,其中消费领域商标类占近九成,主要为酒类和服饰类,而侵犯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等阻碍创新发展的案件较少;近三年提起公诉的商业秘密类案件仅5件,与发案率不成正比(公安立案31件)。二是刑事打击多但其他方式运用少。首选或同时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意识、能力、机制还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三是民事案件多但诉讼监督少。无论在数量还是质效上,全省检察机关民事监督案件与法院办理的每年近两万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相比不相匹配,与“严保护”“同保护”“强保护”的质量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职能

切实推动思想认识再提升。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不仅是简单的业务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国际问题、战略问题,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落细。全省检察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组织学习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文件和重要讲话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聘请业内专家深入宣讲有关知识产权案(事)件的起因、过程及其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一步激发广大干警办好知识产权案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热情。省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要组织开展好试点工作,各试点检察院也要将试点工作列入党组重点,项目化推进,每月层报试点进展。上级检察院要加大指导和督导力度,对进展缓慢、成效不大的地区,通过实地督导、定期通报等方式推进试点工作。

分类推进集中统一履行职能。省检察院、设区市检察院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模式,负责案件办理、业务指导等。试点市级检察院可根据工作情况合理调配人员,但至少须有1名刑检部门员额、1名民行部门员额或助理、1名书记员,人员实行集中办公。试点基层检察院可根据各自实际组建跨部门专业化办案团队,集中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铁路运输检察院跨区域集中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由省检察院授权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全省基层检察院办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统一履行二审检察职能,由省检察院指定管辖办理一审跨区域知识产权重大刑事案件,以及由省检察院按级别管辖交办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监督和公益诉讼案件。此外,非试点地区检察院可根据本地情况,灵活采用组建办案团队、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临时办案组织等方式探索知识产权职能集中履行。

着力打造专业化办案力量。一是优化人员配置。通过内部调剂、选调等方式,将具有知识产权法专业教育背景、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知识产权检察队伍。二是跨部门调配人员。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交织的重大疑难复杂知识产权案件时,可抽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部门人员联合办案。三是培育专业化办案团队。根据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案件的特点,队伍力量及工作情况组建办案团队,并结合办案开展研究、以点带面。四是探索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工作实际,以招录、聘用等方式组建技术调查官队伍或强化检察技术职能,通过参与案件调查提供专业意见。五是外部“智力”援助。与高校知识产权研究基地加强合作交流,对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的疑难复杂案件,通过个别咨询、召开专家论证会以及参与案件听证等方式邀请专家参与审查。

建立健全外部衔接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公安、法院以及行政机关定期座谈、会商重大案件,实行执法信息共享。二是司法、行政协同联动,统一经济、刑事、行政执法尺度,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强化对违法犯罪线索反向移送,对不起诉后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三是建立健全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的沟通联系机制。了解企业维权的“难点”“痛点”,扩大线索来源,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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