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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案件刑事集资债权清偿顺序

2022-03-07姚维德

科教新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清偿破产法犯罪分子

姚维德

债务人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生效判决认定罪名成立并查明申报的债权人中有部分受害人,刑事涉财部分判决责令债务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在破产程序中如何认定前述债权的性质并确定其清偿顺序,是破产管理人无法回避的问题。因集资案件涉及的受害人往往人数众多,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审查确认债权和分配执行的主体常常处在风口浪尖上,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笔者为此查阅了大量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和相关案例,经过梳理分析认为,破产管理人既要嚴格依法处理该类债权又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这里的刑事“退赔”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获得的赃物应“退”给被害人、所获得的赃款应“赔”给被害人,不包括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但犯罪分子本人财物用来供犯罪使用的,应当没收,上缴国库。依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请求退赔的权利不属于民事债权。《关于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刑事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二)责令退赔……”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下列顺序执行:……(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责任……”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可以得出受害人的债权优于破产债权清偿。但笔者认为,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受害人的债权,理由如下。

首先,“赃款赃物”与债务人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后均应归于破产财产,破产程序是解决公平清偿问题,企业破产法对债权清偿顺序作出明确规定的,管理人应当遵照执行。譬如说,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收债权可优先于抵押权,但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税收债权劣后于抵押债权,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显然要适用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对刑事集资债权的性质和清偿顺序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故将其作为破产债权并无不当。

其次,从民法角度来看,集资债权与民间借贷债权在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民间借贷债权在破产案件中归类于破产债权,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无异议。如果仅仅是因为集资债权经过刑事诉讼程序就上升为优先债权似乎于法无据,且集资参与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将钱借给犯罪分子本身就对犯罪活动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具有一定的过错,再将其列为优先债权明显对破产债权人不公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受害人的债权应当按照破产债权顺序清偿。但集资案件情况十分复杂,尤其是有大量弱势群体参与的情况下,简单粗暴处理不仅达不到预期效果,往往还会适得其反。对此,笔者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人数众多且金额不大的集资债权可考虑列为共益债务。所谓共益债务,是指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基于公平原则和社会公共秩序考虑,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他人发生的应当以债务人财产随时优先受偿的实体性债务。人数众多而额度不大的集资债权人往往家庭经济又比较困难,其债权本金如不能得到足额清偿极可能诱发社会不稳定事件。为兼顾各方的利益,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管理人可考虑将该部分债权列为共益债务,因公平原则及社会公共秩序得到维护,即便全体债权人并非直接受益,也可以间接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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