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SNA的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模式研究
2022-03-03王春艳陈会英
叶 雪,王春艳,陈会英
(1.威海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山东 威海 264200;2.山东农业工程学院 国土资源与测绘工程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3.山东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山东 青岛 266590)
一、引言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十九大报告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打通科研成果转化的最后一公里。20世纪90年代以前,主要由政府以财政资金推动植物新品种创新并无偿推广,形成了以非营利性的科研单位为主的植物新品种创新体系。但是,科研单位更注重于植物新品种的学术价值而非市场价值,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和推广应用环节脱节,植物新品种创新成果转化率低。创新合作是提高成果转化率、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创新合作的本质是基于分工的一系列创新活动。在创新过程中某一阶段存在着其他创新行为主体的参与,就可以认为是创新合作。[1]Fritsch和Tether等通过调查研究发现从事合作研发的企业往往规模比较大,研发投入较高,有相当一部分高层次的创新是通过合作研发形成的。[2,3]Kogut B和Sampson R C通过研究发现,不同单位的研发人员可以在合作研发过程中通过相互交流获取隐性知识。[4,5]叶伟巍、尹智刚等分别构建了Logistic动态分析模型和技术创新合作的微观概念仿真模型,对创新合作问题进行了研究。[6,7]徐雷等基于伙伴选择视角探讨了伙伴选择对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8]
而在育种创新合作方面,王立霞研究了国际层面的农业创新合作,研究结果表明:南南合作对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9]张斌探讨了PPP在农业科技创新中的应用,包括应用条件、步骤、合作结构和风险等。[10]高杰基于合作视角结合团队生命周期等理论,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科学部的优秀创新群体项目“中国农业可持续发展决策支持系统研究”进行了分析。[11]由此可见,合作有利于促进植物新品种创新。本文从创新合作的角度对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问题进行探索,利用Ucinet软件构建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社会网络图,对2013—2016年间以植物品种权为载体的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现状进行分析,剖析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主体间的合作模式及其利弊,最终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对促进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有重要意义。
二、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现状
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定义:“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是植物品种权的载体,植物品种权是国家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授予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排他性独占权。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分管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具体见表1。
表1 植物新品种保护分工情况
伴随着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逐渐完善,植物新品种的申请量和授权量不断增长,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中申请量和授权量及所占比重不断增长,具体见表2。
表2 中国在UPOV中植物新品种申请量与授权量占比 单位:件
由表2知,2010—2016年,中国植物新品种申请量与授权量保持快速增长,申请量从2010年的1 206件增长到2016年的2 923件,增长率为142.37%,年平均增长率15.90%,占UPOV总申请量的比重由9.25%增长到17.76%;授权量从2010年的666件增长到2016年的2 132件,增长率为220.12%,年平均增长率21.40%,占UPOV总授权量的比重由5.99%增长到16.99%。
从林业产业看,我国林业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林业植物品种权和相关知识产权数量稳步增长,质量明显提高。截至2016年底,我国受理的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累计达2 188件,授权量为1 198件,林业植物新品种具体申请量和授权量详见表3。
表3 1999—2016年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统计 单位:件
由表3可知,1999—2016年间国家林业局受理的林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量和授权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在2012年申请量突破200件,2013年小幅度下降到177件之后继续保持增长趋势,2016年达到400件。授权量在2012年有了大幅度的增加,从2010年的11件增长到169件,之后基本保持增长趋势,在2016年达到195件。
三、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整体社会网络分析
(一)样本数据
本文所需的样本数据来自中国林业局官方网址发布的2013—2016年《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名单》,选取包含两个及两个以上品种权人,且品种权人是我国大陆地区的单位或个人的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信息,将品种名称、品种权号、授权日、品种权人等信息以统一格式导入到Excel表格中进行整理,共得到185条合作关系、390个品种权人(主要包括个人育种者、科研院所、高校、企业、植物园(1)植物园是调查、采集、鉴定、引种、驯化、保存和推广利用植物的科研单位,大多数植物园由大学或专门的科学研究机构管理。、种植合作社(2)合作社是指根据合作原则建立的以优化社员(单位或个人)经济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形式。、林业局和国有林场等组织)。根据其组织性质具体划分如图1所示,经过筛选整理后共得到合作品种权人144个,具体分布见图2。
图1 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主体划分
图2 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品种权人分布
由图2知,持有品种权最多的是科研单位,其次是企业,政府单位和个人育种者的持有数量相对较少。这说明当前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体系仍以科研单位为主,与前文中提到的政府以财政资金推动植物新品种创新,促使形成了以非营利性的科研单位为主的植物新品种创新体系是一致的。而企业在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体系中的地位不断增强,与国家“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大力培育创新型企业、提高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政策是一致的。
(二)整体社会网络分析
将Excel中的样本数据导入Ucinet进行处理,利用Netdraw构建社会网络分析图,使不同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主体间的合作模式以可视化社会网络图的形式呈现。如图3所示,每一个节点代表一个植物品种权人,节点间的连线代表植物品种权人之间的合作关系,图中共有144个节点,形成185条合作关系。
图3 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整体社会网络图
由图3知,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均发生在两个到三个植物品种权人之间,说明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的多组织合作程度较低,关系结构比较简单。根据温芳芳的研究,专利合作模式分为亲缘型合作、地缘型合作和业缘型合作,其中业缘型合作模式产出最高,其次是亲缘型合作模式,地缘性合作模式的产出最低。[12]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受地理因素的限制明显,合作范围狭窄,多数为地缘型合作。
对所有合作数据进行中心度分析得到表4、表5。表4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了各节点的绝对点度中心性(Degree)和相对点度中心性(NrmDegree)排名前五的主体。表5给出了绝对点度中心性和相对点度中心性的平均值、标准差、方差和网络点度中心势等统计指标。
表4 点度中心度结果
表5 点度中心度结果统计指标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参与度最高的分别是山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北京林业大学、山东农业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究所和国际竹藤中心,说明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创新合作中占主要地位。整个网络的点度中心势为10.21%,可以看出整个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网络不具有显著的中心性,合作比较分散。
四、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模式分析
由于样本数据中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的参与主体有4类,共有24种创新合作模式,对其全部进行分析比较困难,因此主要利用Ucinet软件对重复出现(即主体合作次数≥2)的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模式进行了社会网络分析。
(一)企业与科研单位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模式
企业与科研单位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模式。在统计的样本数据中,有97条企业与科研单位合作关系,占比为52.4%。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规模普遍较小,缺乏资金和人才等科研要素,为增强自身竞争力,多数中小企业选择与科研单位合作研发进行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以提高创新能力与成果转化速度,见图4。企业与科研单位在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过程中承担的风险有所不同,企业主要承担市场风险,科研单位主要承担技术风险。
图4 企业与科研单位创新合作社会网络图
2016年5月12日,山东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与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旨在林木种质资源创新、良种繁育、园林绿化、林产品开发、经济林等领域进行科技合作,加强科技交流、成果转化和自主创新等,实现产研互惠共赢;[13]2017年7月4日,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滨州学院签订产学研校企合作协议,共同聚焦耐盐碱植物种质资源的研发与繁育,共同申报植物新品种权并对新品种进行推广应用;[14]2020年6月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国有禄丰村林场和云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合作开展深山含笑的种植研究,按照合作要求,林科院主要负责苗木研发育种,禄丰村林场主要负责苗木种植管理。[15]
企业与科研单位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模式的优点主要在于:(1)对企业而言,通过与科研单位进行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能够节省人力物力等研发投入,提高创新效率;(2)对科研单位而言,与企业进行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能在较短时间内将创新成果投入市场,提高植物新品种创新的成果转化效率,弥补科研单位市场运营能力薄弱这一不足。
这种合作模式的缺点主要表现为:(1)企业过度依靠科研单位进行植物新品种创新,使得自身研发能力很难得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弱化;(2)企业和科研单位性质不同,研发投入的多少与风险承担的大小很难具体衡量,由于信息不对称,双方容易就利益分配问题产生争议。
(二)企业间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模式
企业间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模式对企业的要求较高,要求参与方至少有1家是规模较大且具有自主研发能力的企业。由于门槛较高,此类合作数量较少,参与方通常仅有两家企业,而且这些企业多是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或同为某一集团子公司,具体见图5。
图5 企业间创新合作社会网络图
2016年6月30日中喜生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塞林林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生态建设和绿色奥运项目实施合作协议,聚焦张家口国家战略储备林基地种苗建设,携手绿色奥运和京津冀生态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16]石林锦苑花卉产业园由云南锦苑花卉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在公司科研人员的努力下,公司成功研发了凌波仙子、月光、乡恋等花卉品种,在自主产权新品种领域取得新突破,产业园成为中国目前拥有鲜切花自主知识产权新品种最多的单位[17]。
企业间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模式的优点:(1)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企业间的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多发生在有业务往来、彼此了解的公司,双方的信息比较对称,节省了搜寻合作对象、收集合作信息的成本。(2)有助于企业间的信息交流。传统的交流方式局限于文字、报告等书面形式,一些隐性知识无法获得。企业通过合作创新互相学习对方的技术、知识,加强了企业间的信息交流。
企业间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模式的缺点:此类合作模式的参与企业规模差距较大,在合作过程中大企业往往占据主导地位,小企业的发言权以及地位较低,不利于合作的稳定。
(三)科研单位间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模式
科研单位间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也是常见的一种模式。根据样本数据,参与创新合作的科研单位主要有科研院所、高校以及植物园。本文选取了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科研单位进行社会网络分析,具体见图6。
图6 科研单位间创新合作社会网络图
科研单位间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模式的优点在于,参与林业植物新品种合作的科研单位都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技术成熟度较高。中国林业科学院林业研究所与河南省绿士达林业新技术研究所合作,成功克隆白花泡桐羟基肉桂酰辅酶,对丰富白花泡桐基因资源、针对性开展白花泡桐品质改良意义重大。2019年12月30日中国林科院林业研究所与华北林业实验中心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聚焦国际林业科技发展前沿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围绕区域生态建设和行业发展等需求,进一步深化科技合作,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多出成果,助力我国林草科技创新发展。[18]这种科研单位之间的合作大大提高了创新效率,分散了创新风险。
科研单位间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模式的缺点则在于,与企业相比,科研单位的市场运营能力较弱,很难直接将产品投入市场,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成果转化率低。科研单位一般通过林业植物品种权入股或者转让等方式进行成果转化,但在寻求入股企业或者受让方的过程中,往往会消耗较多人财物力,增加了转化成本。
(四)政府与科研单位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模式
政府与科研单位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模式通常是政府为鼓励科研院所进行研发,推动植物新品种创新,与科研单位协议约定任务,具体见图7。
图7 政府与科研单位创新合作社会网络图
云南省政府自1998年开始与全国名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形成省院省校全方位、宽领域、多形式、多模式的合作格局,构筑全省科技、教育、人才合作的大平台。2006年11月20日云南省政府又与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签署全面科技合作协议,依托中国林科院科技力量,通过共建平台、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人才培养培训交流等,全面提升云南林业科技水平,助力实现“绿色经济强省”战略。[19]
政府与科研单位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模式的优点:(1)提高了研发项目的可行性。由于科研单位是与政府合作,经费以及政策支持方面由政府提供保障,技术及人才方面由科研单位提供支持,保证了合作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2)促进投资多元化,推动经济发展。利用科研院所的人才优势为政府单位提供更多的技术支持,科研院所获得更多资金及政策支持,提高了创新效率,推动了经济发展。
这种模式的缺点是程序审批与签订合同的过程复杂,费时费力。政府在进行投资时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审查过程比较复杂,而且后期双方为了在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取得一致,需要耗费大量时间进行协商,大大增加了机会成本。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通过对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的探讨研究,以及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的社会网络分析,得到如下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结论
1.林业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增长迅速。由以上数据分析可知,林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增长迅速,增长趋势与总体植物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的增长趋势保持一致。随着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逐渐完善。
2.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主要以地缘型合作为主,亲缘型和业缘型合作为辅。我国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受地域因素影响较大,多发生在同一省份或相邻省份之间,特点为地缘型合作中渗透着亲缘型合作或业缘型合作。比如企业间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不仅是地缘型合作,也是业缘型合作,个人育种者间的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既是地缘型合作,也有亲缘型合作。
3.科研单位与企业合作模式下创新成果最多。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主体主要包括科研单位、企业、政府单位和个人育种者四大类,对它们之间的合作关系进行分析后发现,比较普遍的合作通常发生在企业与科研单位、企业与企业、科研单位与科研单位、政府与科研单位以及个人育种者与个人育种者之间。其中,持有林业植物品种权最多的主体是科研单位,其次是企业,政府和个人育种者的数量相对较少,而企业与科研单位和科研单位与科研单位间创新合作的成果最多。
(二)政策建议
1.完善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体系。以市场为导向,构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相结合,政府与个人育种者为支撑的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体系。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需要依赖高层次技术人才,为此必须构建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提升创新水平,实现中国农业由低端向高端转型的目标。
2.突破地域限制,加强地区间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提高创新能力。根据前文业缘型合作模式产出最高、地缘型合作模式产出最低的分析结论,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的主体不应只局限于地缘相近者,应该多谋求与其他地区主体间的合作,加强业缘型合作,寻求新的合作途径。
3.加强企业与科研单位的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合作,贯彻创新发展理念,加大林业创新投入,充分发挥科研单位的创新主体地位与功能,加强企业在林业植物新品种创新中的市场引领作用,促进林业植物新品种的合作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