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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存在问题与建议
——以襄阳地区为例

2022-03-02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襄阳村级农民

朱 慧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湖北 襄阳 441050)

一、乡村振兴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性

农民合作社是在我国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他们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①襄阳市作为湖北省农业大市,2006年后各类农民合作社成立较早,当前已基本建立了供给主体多样、功能明显的农民合作社,截至目前,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襄阳市有41家、省级111家、市级592家。①2021年襄阳市又有8家农民合作社入选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分别是禾嘉鑫农机专业合作社、金盆岭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胜华果蔬专业合作社、大阜山砂红桃种植专业合作社、丰禾种养殖农业专业合作社、华林花卉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慧通茶业专业合作社和李家湾蔬菜专业合作社。2020年7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到吉林省四平市,调研了梨树县卢伟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肯定了农民合作社对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现实价值,提出了现阶段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对于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2021年上半年,笔者在襄阳市襄州区、宜城市、南漳县、保康县的部分乡村调研发现,无论是乡村农业产业化升级飞跃,还是稳定小农户家庭农业生产,农民合作社都起着重要作用,是乡村振兴中坚力量,是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力军。①

二、乡村振兴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乡村人力资源匮乏

从人口年龄结构来看,襄阳市乡村长住人口中45岁以上的占80%以上,乡村长住人群以妇女、老人和儿童为主,流出人口以高素质的青壮年劳动力为主。乡村振兴面临的最突出问题,将是人口衰减和老年化问题。人才的匮乏是造成各农民合作社难以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因素:一是后继乏人。在调研襄阳市襄州区龙王镇农民合作社时,合作社白社长已经67岁,两个儿子在襄阳市区事业有成、娶妻生子,都不愿意回乡村接手合作社的服务业务,白社长由于年龄大了,身体每况愈下,他领导的合作社只能维持基本运转,难以高质量飞跃。襄阳市乡村许多农民合作社社长的子女在城市成家立业,不愿意回乡村,合作社牵头人后继乏人。二是人才难以下沉到乡村。目前襄阳市农业人才,主要在市区,其次在镇上。尤其是偏僻乡村里的人才想方设法到市区,或到经济繁荣的镇上工作。三是乡村缺乏完善的人才引进机制。乡村实用人才是优秀合作社社长来源,回归乡村发挥作用的人才没有得到相应的奖励。四是培训体系不健全。襄阳市农业局及科协承担了襄阳市乡村实用人才的培训,他们相互之间缺乏常态化沟通和合作,导致培训内容存在重复性,培训内容的针对性不强,难以顺应现阶段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二)农民合作社经营性社会化服务责任主体不明确

各个农民合作社经营项目不一样,农民们盼望各个合作社形成一个系统化的社会服务链条,来满足他们农忙时的各项需求。这项工作现在主要由襄阳市农业农村局承担,但是他们也只是负责对上级单位的专项资金进行分解安排,协助上级单位组织事后验收,并不具备全面的组织领导职能。新挂牌的振兴乡村局三定方案尚未出台,现承担的主要职能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强化农民合作社经营性社会化服务责任主体的工作,目前没有一个明确的牵头单位,统筹协调难,工作推进慢。

(三)农民合作社服务主体意识和能力不强

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合作社法》执法主体不明确。二是农民合作社出现资金难的问题仍然突出。不仅入社农户贷款存在困难,而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得到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也有梗阻,尤其需要大宗现金收购农民的农副产品时,襄阳市大多数收购农副产品合作社出现了流动资金短缺的情况。

(四)农民合作社服务链条不完整和服务存在地域差

所有农田在播种前耕地,各农作物市场销售前景需要预测,种子的播种、施肥、除早杀虫、收割、粮食晾晒烘干、加工、销售等需要各个合作社形成一个完善的服务链条,从襄阳市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主要集中在统防统治和机耕机收上,农业全程托管的主体还比较少或没有形成规模。根据对作物品种的调查,襄阳市经济作物、特色作物的合作社全链条完整服务比较欠缺,传统的大片农作物,如大米、小麦、玉米及棉花农产品的播种、收割、销售等农民合作社服务链条比较完善。从地域看,襄州区、宜城市、老河口市等农业生产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相对完整,而西南山区则比较落后。

三、为乡村振兴构建高质量农民合作社的建议

(一)不断加强乡村振兴人才支撑的建议

一是强化领导班子建设。把干部资源向县(区)倾斜,把精力、资源、力量聚焦到乡村振兴上,把热爱乡村、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干部选调到乡镇领导班子。择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加大党员发展工作力度,加强“三农”工作队伍的再教育、再培训工作。二是创新教育培育理念。2020年以来,襄阳市开始“一村多名大学生计划”项目,由中共襄阳市委组织部、襄阳市农业农村局等组织实施,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教学和实践培训。两年通过选拔40岁以下1 000多名农村青壮年,通过入学考试,在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村官班”通过全日制三年系统学习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后,回到热爱的家乡,成为振兴乡村人才。这个项目非常好,应该进一步扩大招生人数,为襄阳各乡村源源不断补充年轻化实用人才。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系统化培训农村实用人才时,课程设置上还应该考虑农民合作社社长的培训。三是吸收各类实用人才。研究制定中长期乡村实用人才计划,吸收和引进各类人才充实乡村实用人才队伍。在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的现阶段,襄阳市要部署乡村人才引进规划,大量吸收涉农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经济上补贴,快速解决外地配偶落户,让回乡人才在合作社得以重用。

(二)明确任务分工,强力统筹推进

将构建高质量农民合作社社会化服务体系做为襄阳市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一个重要板块,早决策、早分工、早推进。建议这项工作由襄阳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统筹,襄阳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制定合作社服务体系的构建方案,根据方案内容分解任务,各县市区职能部门强力统筹推进。在农民合作社服务体系的构建上,一要突出实效性,根据襄阳市“三农”实情,拿出一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内容清单,而不是简单复制先进地区的方案,摸清底数,因地施策;二要尽量做到模块化、标准化,比如在针对产业链条各个环节的合作服务上,农资团购、耕种收、仓储收购、产品加工、销售物流等服务模块要清晰,农民合作社服务标准统一明确;三要突出智慧化,充分运用大数据成果,比如襄州区创建的线上农业专家库平台,南漳县打造的电子商务产业扶持补助、人才培训、融资以及服务平台,受到农民合作社的欢迎,都可以加以推广,充实农民合作社体系建设。

(三)以示范性引导和小切口攻坚解决共性问题

坚持共性问题分类突破,其中属于政策和工作体系上的问题,继续以示范性建设做引导,示范性工作必须强调标准化。比如襄州区龙王镇的稻虾,采取“公司+基地+合作社+农户”的运营方式,实现一地两用、一水两养、一季双收的效益叠加,那么在苗种生态繁育、稻虾综合种养、流通运输、餐饮消费、加工与贸易等产业链中的各个合作社的服务环节都应制定出相应的服务标准,实现量化考核,达到示范标准,从而对周边的石桥、双沟、张家集等镇进行引导推广,继续扩大规模效应。对于制度体系中的问题,要以小切口精准施策,在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设中,要突出问题导向,给予县乡(镇)充分的改革自主权,同时要以供给侧改革推动农技服务转型。如南漳、保康、谷城山区县是襄阳市打造全国知名区域公共品牌“襄阳高香茶”的主产区,茶园面积近50万亩,综合产值近100亿元,为此襄阳市政府对茶产业的财政资金支持也非常大,每年对龙头企业培育、品牌打造资金高达2 000万元,茶叶科技专项也有100万元,市、县财政共同出资的茶产业发展基金更是高达2亿元,应该说资金是有保障的,但是科技服务仍然是短板,因此需要转变对于合作社的服务方式,政府可以整合相关科研、农技部门,设立市级茶产业研发中心,县、乡级茶技术服务联盟,由供给主体(企业和茶农)进行科技服务购买,财政资金予以补贴。实现以钱养事,以事养人。农民合作社在农业信贷难方面,主要由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尚不完善,金融机构放贷难。应加强农村担保体系建设,设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专项信贷资金,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评级授信,筛选出运营规范、经营正常的优质合作社名单,由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供担保服务,对接银行发放贷款,为农民合作社资金需求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金融服务。

(四)以强化村级服务作用,补齐服务体系的缺环

政府公益服务的局限性以及企业服务的趋利性是社会化服务体系缺环的主要原因,补齐缺环应以强化村级服务作用为抓手,把合作社村级服务作为整个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万精油”,哪里缺位补哪里。合作社村级服务机构直接面对农户,是农民最信赖的农事服务组织,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上发挥着直接有效的作用。现阶段,襄阳市乡村级别合作社的服务能力还较弱,要强化其内联农户外联经济技术部门和各合作社服务组织的纽带作用。如宜城市刘猴镇按照“公司+村集体+农户合作社”的模式,在村级服务能力建设上已卓显成效。赵咀村农民合作社与电商公司合作,探索农产品加工与电商新业态。钱湾村健全农民合作社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农户分户管理,三者联产分利”的利益分配方式,实现了农民合作社获利、村民受益、村集体经济壮大的综合发展目标。由此看出,要想提升农民合作社村级服务效能,必须与时俱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因此,建议襄阳市政府加大对村级农民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在“一村一品”推进中,强化“一品一服务”的理念,发挥驻村工作队、大学生村官等高素质人才作用,把村级合作社的服务站点建设提到日程上来,积极为农民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科学设置多个农民合作社服务小组或服务站。

注释:

①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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