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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的权力结构

2022-03-01陈文忠

学语文 2022年5期
关键词:三老长老教化

□ 陈文忠

费孝通曾说:“我在《乡土中国》里引申出四种不同性质的权力来:横暴权力、同意权力、教化权力和时势权力。”[1]123“时势权力”属于动态的社会变迁问题,下文论述。本章包括《无为政治》《长老统治》两篇,论述前三种权力,即横暴权力、同意权力和长老权力,这构成静态的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

一、乡土中国的皇权是“无为政治”——《无为政治》的要义与思路

从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可区分两种权力,一种是社会冲突中发生的以上压下的横暴权力,一种是社会合作中发生的基于契约的同意权力;人类社会里两种权力同时存在,对两种权力的划分是概念的而非事实的。权力的引诱力在于经济利益,横暴权力和经济利益的关系更为密切。乡土社会中的横暴权力受到经济限制,缺乏储备的农业帝国的皇权也力求无为。因此,乡土社会的权力名义上是“专制”“独裁”,在天高皇帝远的距离下,皇权实质是松弛和微弱的“无为政治”。这是本篇要义。全文11段,可分4层。

1、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发生两种不同的权力(1—4段)

从社会关系不同性质看,有两派权力观。一派是社会冲突中发生的横暴权力,这种权力是冲突过程的持续或休战状态中的临时平衡;它表现在社会不同团体或阶层间的主从关系里,在上的用权力支配在下的,握有权力的政府和国家组织,都是统治者的工具。一派是社会合作中发生的同意权力,这种权力是为保障社会分工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共同授予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基础是社会契约或双方的同意,社会分工愈复杂,同意权力的范围也愈扩大。人类社会里,横暴权力和同意权力同时存在,二者错综混合。两种权力的性质是概念上的区分,不是事实上的区分。要明白一个社区的权力结构,就要从两种权力的配合上去分析;在同一社区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也有不同偏重。

2、权力具有工具性,横暴权力和经济利益的关系更为密切(5—6段)

首先,权力具有工具性,人们从权力可以得到利益。如果权力不能得到利益,权力的引诱力就不会太强烈。其次,权力诱人主要是经济利益。同意权力的握有者不是为了保障自身的特殊利益,横暴权力和经济利益的关系更为密切。统治者用暴力维持地位,最终目的就是经济利益。

3、乡土社会中的横暴权力受到经济限制(7—10段)

首先,用权力获得经济利益,社会须有足够的消费剩余。农业社会生产量除去消费剩余有限。因此,农业社会中的横暴权力受到限制。其次,农业社会是皇权的发祥地。农业帝国的经济是虚弱的,支配横暴权力的经济基础不足,皇权并不能滋长壮大。再次,中国历史可以证明,缺乏储备的农业经济难以支撑雄图大略的皇权,有为的皇帝只得力求无为,形成“有为”与“无为”的循环。为了皇权的维持,最终确立了“无为”的政治理想。

4、乡土社会的政治实质是“无为”政治(11段)

首先,在乡土社会中,横暴权力受到经济的拘束;其次,乡土社会分工体系不发达,同意权力的范围小到“关门”程度;最后,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名义上是“专制”“独裁”,在天高皇帝远的距离下,皇权统治是松弛和微弱的,是挂名的“无为政治”。文章运用排除法,引出下文的教化权力和长老统治。

二、乡土中国的基层是“长老统治”——《长老统治》的要义与思路

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还有一种发生在社会继替过程中的教化权力。教化孩子是一种“损己利人”的工作,教化过程是为社会陶炼出特定文化群体中生活的成员;教化权力在乡土社会是非政治的文化传递,以适应由传统所规定的生活;教化权力遵循长幼原则,长幼原则的重要也表示了教化权力的重要;在社会变迁中,长老的教化权力逐渐缩小,并限于很短的时间。乡土中国的权力结构,不是横暴权力和同意权力,而是长老行施教化权力的长老统治。这是本篇要义。全文12段,可细分6层。

1、乡土社会还有发生于社会继替过程中的教化权力(1—2段)

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还有一种发生在社会继替过程中的教化权力。所谓社会继替,是指社会成员之间新陈代谢的过程。从个人来说,世界是个逆旅,不同的文化区域有不同的规律。每个要在这逆旅里生活的人,都得接受一番教化,使他能在众多规律下从心所欲而不碰壁。

2、教化孩子是一种“损己利人”的工作(3—6段)

首先,社会规律是要人遵守的,人学习规律具有强制性,强制就发生了权力。其次,教化过程不同于政治,它要求未成年的孩子学习一套文化,从而进入社会的同意秩序。再次,教化孩子是一种“损己利人”的工作;一个人担负一个胚胎培养到成人的责任,除了精神上的安慰外,物质上没有任何好处。最后,教化的目的是为社会陶炼出在特定文化群体中生活的成员。

3、教化过程是文化传递,以适应由传统所规定的生活(7—8段)

首先,文化不同于政治:凡是被社会不成问题地加以接受的规范就是文化;当一个社会还没有共同接受的规范,求取临时解决办法的活动是政治。其次,教化过程是文化传递,它对于社会新成员是强制性的。再次,变化很少的乡土中国,社会秩序主要由教化权力来维持,人的行为由传统的礼来管束。

4、教化权力遵循长者强制幼者的长幼原则(9—10段)

首先,文化是一张生活谱,稳定的文化是教化权力扩大到成人之间的有效保证;其次,教化权力遵循长幼原则,每一个年长者都握有强制年幼者的教化权力;再次,长幼划分是中国亲属制度中最基本的原则,长幼原则的重要也表示教化权力的重要。

5、在社会变迁中,长老的教化权力逐渐缩小(11段)

在文化不稳定的现代社会,传统的办法难以应付当前问题,教化权力随之缩小。因为,在社会变迁中,能依赖的是超出于个别情境的原则。这种能力和年龄关系不大,重要的是智力、专业和机会。在社会变迁中,习惯是适应的阻碍,经验等于顽固和落伍。

6、乡土中国是长者行施教化权力的长老统治(12段)

总之,乡土社会的权力结构中,有不民主的横暴权力,也有民主的同意权力,起主导作用的则是社会继替中的教化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用民主和不民主衡量中国社会都不确当。恰当的说法,乡土中国是长者行施教化权力的“长老统治”。

三、中国的“无为政治”与“长老统治”

同“礼治秩序”一样,“无为政治”和“长老统治”,在中国也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并对中国的皇权统治和乡村治理产生了深刻影响。

1、“无为政治”:从“无为而治”到“垂拱而治”

“无为而治”是先秦儒道两家共有的政治理想。如何实现“无为而治”,儒道两家各有不同的理解和途径。

儒家的“无为而治”,见于《论语·卫灵公》第5章:“子曰:‘无为而治者,其舜也与?夫何为哉?恭己正南面而已矣。’”孔子论“无为而治”,仅此一句。《论语·颜渊》所谓“必也使无讼”,可视为“无为而治”的理想。

孔子的“无为而治”论,后代儒者大致有两种理解。其一,“君道无为,臣道有为”。何晏《论语注》曰:“言任官得其人,故无为而治。”刘向《新序·杂事》曰:“故王者劳于求人,佚于得贤。舜举众贤在位,垂衣裳恭己无为而天下治。”等等。现代学者也大都据此诠释为“舜得其人,无为而治”。杨伯峻《论语译注》曰:“舜何以能如此?儒者都以为他能‘所任得其人,故优游而自逸也。’”钱穆《论语新解》曰:“任官得人,己不亲劳于事。”“君道无为,臣道有为”之说,形成了后来的“贤相”论,所谓明君得贤相而天下治,“无为”寓于“有为”之中。其二,“圣人德盛而民化”。朱熹《论语集注》曰:“无为而治者,圣人德盛而民化,不待其有所作为也。”《论语·为政》曰:“子曰: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朱熹《论语集注》曰:“为政以德,则无为而天下归之。”综合二注,孔子的“无为而治”,朱熹诠释为“以德而治”,包含主体与措施两方面:就执政主体言,“圣人德盛而民化”,以盛德化民;就执政措施言,“为政以德,则无为而天下归之”,以仁政治国。

道家的“无为而治”,见于《老子》。老子思想有两个基本概念:一曰反,二曰无。“无”乃道之体,“反”乃道之用。故就哲学思想言,“无”比“反”更为重要。老子的政治哲学正以“无”为根据。“无为而治”的论述,遍见《老子》全书。第2章:“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第3章:“为无为则无不治。”第37章:“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第45章:“清静为天下正。”第48章:“损之又损,以至于无为,无为则无不为。”等等。

如何理解老子的“无为而治”?从本质上说,老子的“无为”并非什么事也不做,而是指顺应自然和民意,遵循自然规律而为之。从政治上说,就是减少政府之功用,收缩政事之范围,以至于最低最小之限度。盖天下之事,若听百姓自为,则上下相安,各得其所。若强加干涉,大举多端,其结果必至于治丝益棼,庸人自扰。[2]173《老子》第57章专论治国,通过“有为”与“无为”的对比,深刻阐释了“无为而治”的思想:“以正治国,以奇用兵,以无事取天下。吾何以知其然哉?以此。天下多忌讳,而民弥贫;民多利器,国家滋昏。人多伎巧,奇物滋起;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故圣人云,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苛政病民之最甚者,无过于厚敛、重刑、黩武,这均为老子所抨击。老子看来,有为为害多,无为无不为。“无为”体现了老子的爱民思想。

“无为而治”的涵义,儒道虽理解不同,却成为历代王朝共同的政治理想和有道明君的象征。《尚书》记载,周武王征服殷商之后,建官制,任贤人,重民教,崇礼乐,行“无为而治”之政,成为虞舜之后又一位“垂拱而天下治”的明君。《尚书·武成》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贤,位事惟能。重民五教,惟食丧祭。惇信明义,崇德报功。垂拱而天下治。”于是,周武王和虞舜一样,成为历代圣王明君垂拱而治的楷模。

汉唐并为盛世。汉初的“文景之治”、唐初的“贞观之治”、盛唐的“开元之治”,尤被史家称为“垂拱而天下治”的盛世。《史记·平准书》描写“文景之治”:“汉兴七十余年之间,国家无事。非遇水旱之灾,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可校。大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众庶街巷有马,阡陌之间成群,而乘字牝者,傧而不得聚会。守闾阎者食粱肉,为吏者长子孙,居官者以为姓号。故人人自爱而重犯法,先行义而绌耻辱焉。”汉以无为为治,由来已久。汉初帝王汲取秦朝“仁义不施”而最终覆灭的教训,改弦更张,推行“与民休息”的无为之政,终于出现了“文景之治”的景象。[3]62

杜甫《忆昔·其二》则对“开元之治”作了诗意描写:“忆昔开元全盛日,小邑犹藏万家室。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具丰实。九州道路无豺虎,远行不劳吉日出。齐纨鲁缟车班班,男耕女织不相失。宫中圣人奏云门,天下朋友皆胶漆。百余年间未灾变,叔孙礼乐萧何律。”《忆昔》中的“开元之治”与《平准书》中的“文景之治”,情境何其相似!而“叔孙礼乐萧何律”,即以“开元之治”与“文景之治”相比,二者均为制礼作乐,以德化民,无为而治,休养生息,终于造就出“开元全盛”之景象。

当然,一部二十四史,并非都是“垂拱而天下治”的盛世。费孝通指出,由于农业经济是缺乏储备的匮乏经济,两千多年的王朝史,实质是有为与无为、治世与乱世、雄图大略的皇权与休养生息的皇权循环往复的历史。

2、“长老统治”:从“三老”到“里老”

乡土中国的皇权崇尚“无为而治”,乡土中国的基层则行施“长老统治”。从汉代的“三老”,到明清的“里老”,中国的“长老统治”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老”之称似起于西周。《礼记·礼运》曰:“三公在朝,三老在学。”《礼记·文王世子》载周天子视学养老之礼,“释奠于先老,遂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至春秋战国,记载三老活动更具体。《通典》曰:“孙卿在齐为三老,称祭酒。”孙曾为吴国阖庐治兵,阖庐元年为公元前514年。故至少公元前六世纪初已设有三老。《管子·度地篇》曰:“君令五官之吏,与三老、里有司、伍长,行里顺之……三老、里有司、伍长者,所以为率也。”战国时的三老,是为乡里表率。顾炎武《日知录》指出:“此其制不始于秦汉也。自诸侯兼并之始,而管仲、蒍敖、子产之伦,所以治其国者,莫不皆然。”

三老制度的确立,则在汉高祖二年。《汉书·高帝纪》记载:高祖二年二月,“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繇戍。以十月赐酒肉。”这段话对三老制度作了全面说明:三老须五十以上有修行的长者;乡、县均有三老,县三老从乡三老中选择;三老的作用是能以为民师,“率众为善”;三老的地位不是官吏,“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所谓“非吏而得与吏比”[4];三老的待遇是“复勿繇戍,十月赐酒肉”。概而言之,三老由官府设置,是乡土中国的地方领袖。司马迁《报任安书》中的任安,曾为三老。孝元皇后的祖父王贺,也曾为三老。《汉书·元后传》载:“翁孺(即王贺)既免,而与东平陵终氏为怨,乃徙魏郡元城委粟里,为三老,魏郡人德之。”

汉代三老在乡村社会发挥重要作用。一是掌教化,助民风,维持社会的礼治秩序。《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后汉书·百官五》说得更具体:“三老掌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汉代的帝王也特别重视三老的教化作用。《汉书·武帝纪》元狩元年:“遣博士褚大等循行天下,谕三老,孝悌以为民师。”三老是为众民之师、导乡里风化的道德表率和礼治领袖。二是上书言事,直达朝廷,“把人民的乡治和政府的专制打成一片”。[5]9《文献通考》卷十二记载了“新城三老”“壶关三老”等诸多三老的故事。如汉王违约出关,新城三老遮说汉王,汉王乃举哀发义帝丧,邀同诸侯讨伐项羽。如戾太子发兵诛乱,谣传以为谋反,壶关三老上奏天子,挽回了帝意。再如王尊是一个贤明的京兆尹,朝廷无故将其免职,三老竟可奏闻天子,复任徐州。三老的魄力真是不小!皮日休《新城三老董公赞》就把新城三老董公的功绩,与萧何、韩信、张良三位功臣相提并论。

汉代乡村组织中,同三老相仿佛的,德化领袖是孝悌,农业领袖是力田。三老、孝悌、力田的功用,都是乡治的正面;乡治的反面,便寄托在啬夫、游徼和亭长手里。[5]9乡三老、啬夫、游徼成为乡制里面的三角领袖。

汉代以后,三老制度沿袭下来。“若要好,问三老”,作为民间俗语流传至今。但不同朝代,名称并不一致。唐代每乡置耆老一人,宋代沿称三老,明代则称“里老”[6]。明代乡村社会的里老制、粮长制和里甲制,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对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明代里老的职责,与汉代三老有所不同。三老主要是执掌教化,为民之师;里老则主要是理断民讼,仲裁是非。《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七年四月壬午,命民间高年老人,理其乡之讼词。先是州郡小民,多因小忿,辄兴狱讼,越诉于京,及逮问,多不实。上于是严越诉之禁,命有司择民间耆民公正可任事者,俾听其乡诉讼。若户婚田宅斗殴者,则会里胥决之。事涉重者,始白于官。且给教民榜,使守而行之。”这里虽无“里老”字样,但“里老制”正是根据这一法令设置的。里老的职责就是“理其乡之讼词”“俾听其乡诉讼”。海瑞曾论及里老听讼职责:“圣制:里长、老人听各里之讼于申明亭,是一里之事皆里老之责也。”[7]27

里老听讼,一有《教民榜文》为依据,二有“申明亭”为场所。洪武三十一年(1398),朱元璋将乡里理讼教化措施综合制为《教民榜文》颁行天下。《教民榜文》对里老的裁决范围、裁决场所、裁决效力和里老的选任都做了详细规定。关于裁决范围,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里老裁决的范围,包括乡里社会可能发生的种种民间纠纷,以减轻官府的负担。关于裁决场所,则在各里的“申明亭”。申明亭由里老主持,里长襄助,“又于里中,选高年有德、众所推服者充耆老,或三人,或五人,或十人,居申明亭,与里甲听一里之讼,不但果决是非,而以劝民为善。”[8]212里老在理断民讼、仲裁是非的同时,还负有引导民风、劝民为善的职责。明代里老制延续到清代,成为明清司法制度的补充,对处理民间纠纷发挥了积极作用。

礼治秩序与长老统治密切联系。乡土中国的礼治秩序,正是通过三老和里老的权威得到维持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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