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论略
2022-02-28赵佳林
赵佳林
(郑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河南 郑州 450000)
资金是企业肌体内流淌的“血液”,是企业赖以生存、发展和对抗商业竞争的必要条件。所以,在资本市场上,素有“现金为王”之说。但是,自有资金总是有限的,不足以做到总是能够满足企业的随时需要。这种情况之下,当所持有的资金不足以满足某一项目或某一时间段的经济活动需要时,借款就成了企业解决问题的必要的“救急”之举。当然,由此也衍生出了需要企业认真对待的对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管理等产生或有利或不利影响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
一、借款费用、借款费用资本化与确认原则
所谓“借款费用”,顾名思义,即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在发生借入资金行为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亦即企业为此行为所付出的总代价。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包括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比如: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费用、借款手续费用和其他辅助费用),也包括因发生外币借款行为而产生的汇兑差额等费用。而所谓“借款费用资本化”,则指的是,企业在处理借款费用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举例来说,企业将所借得的款项用在了对某一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上,而该笔借款所产生的财务费用(比如: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费用、借款手续费用和其他辅助费用)等在项目投产前需要被记入到该投资项目的建设费用之中,那么这个费用就成为该项目固定资产价值组成中的一部分,这种处理方式就是企业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其确认原则如下。第一,企业用于建制或建造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专门借款,其借款费用可以按照资本化的原则进行处理;第二,对企业来讲应当将其归属为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和尽管在性质上属于长期借款但却不是用于建制或建造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其借款费用应直接或分期摊销计入当期的损益;第三,对于经过较长时间后才达到了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其借款费用不宜计入存货价(此处需要说明的是:用于房地产开发借入的资金,其借款费用如借款利息等可在完工之前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第四,企业用于投资的借款,其借款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而不应做资本化处理;第五,企业用于建制或建造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中不符合对其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借款,其借款费用应该被直接计入到当期的财务费用之中;第六,企业在筹备建设阶段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包括企业用于建制或建造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费用),其借款费用应该被计入到长期待摊费用之中;第七,企业在清算期间所发生的长期借款,其借款费用应该被计入到清算损益之中;第八,对于有发行债券行为的企业,当发行债券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大于发行费用时,则可将发行期间冻结资金利息减去发行费用的差额视为企业因发行债券所获得的溢价收入,于债券存续期内计提利息时予以摊销,并冲减当期债券的应计利息。从会计学角度来看,将借款费用计入资产成本的这种处理方式,不仅增强了企业资产计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而且还提高了企业保障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的水平和促进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效能的提高。自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初步形成和我国在市场经济领域改革的持续深入推进,企业之间的商业竞争会更加激烈和残酷,因而改善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中存在问题也更加具有现实意义。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满足条件
一方面,对于借款费用的科学、准确核算能够对企业资产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等产生直接而重要的影响,并且还是对企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等体现。另一方面,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问题,也一直都是各方利益关联者关注的焦点,如果资本化处理不当,那么受到负面影响就不只有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还包括了利益关联者对企业的投资信心。所以,对于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企业应遵循谨慎的原则行事,应严格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有关规定。比如在专门借款情况之下才会产生的汇兑差额或者是溢价和利息、折价等,必须是在同时可以满足规定中的三种条件(下文将进一步阐释)的前提下,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才是符合要求的和合理的,三种条件中的随便那一条如果不能被满足,则毫无疑问,说明其资本化处理缺乏法理依据,是不能进行的。现将在进行资本化处理借款费用时,企业必须同时予以满足的三个前提条件做以具体阐释。
第一,指的是在企业已经发生了资产支出的情况下,也就是企业通过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是承担带息债务形式来建造或者是购入固定资产的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可见此处所谓的“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其实是一种特指,与通常意义上的所谓资产支出是有所不同的。
第二,指的是在企业已经发生了借款费用的情况,也就是符合建造、购入或者是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进行资本化处理条件要求的专门借入款项的费用或者是占用的一般借款的费用,企业在实际当中已经发生了(比如企业在此行为中借入款项的汇兑差额或者是溢价、利息、折价等)。
第三,指的是企业在为让资产能够达到可使用或者是可销售状态而为此进行的建造、购入或者是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发生了的情况下,也就是企业符合资本化借款费用处理条件要求的资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实体建造活动(比如厂房建造或者是设备安装等有关事项)已经开始了。在这个条件中需要指出的是,这其中并不包括那些仅是持有资产而实际上并没有发生为改变资产形态而进行建造活动的情况(比如企业实际上并没有在其所购置的建筑用地上发生建造厂房的活动就属于这种情况,就不应该将其包括在这个条件内)。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对企业来讲,是一件很有利的事情,这也符合资本市场上企业逐利的客观属性。首先,以非上市公司而论,通过将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企业就可以实现将借款费用在所得税前作为费用扣除抵税。这样企业不仅减少了资金的留出,而且由于纳税金额的减少还带来利润的增加,进而也为利益关联方创造了更大的利益。其次,以上市公司而论,对于上市公司来讲其市场价值越高则其股票的价格也就越高,由于通过将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可以增加企业的资产总值,也就是可以增加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因而有利于上市公司拉动股价上涨,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并且,从税费缴纳角度来看,由于上市公司多交税款的现金流出远低于融资现金流入的增加值,因而也有利于满足上市公司的融资需要。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并非只有利没有害的事情。实际上将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的双向的,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
首先,有利影响的一面。一是有利于体现出我国会计准则中所提倡的实质重于形式的精神,即“企业为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购入或建造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符合可使用或者是可销售状态的条件下,应当停止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这种处理模式显然能让企业的经营状况得到更接近真实的反映,当然,这就要求企业需从经济交易的实质出发对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进行把握,突出了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二是有利于增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当期收益。以投资房地产的企业为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和固定资产中的建筑物有相同性的实物形态,在购置或建造过程中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是可以计入到工程成本中的,等到达到了可使用状态的要求时再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成本。这当然有利于投资房地产企业增加购建年度的资产金额,并减少购建年度的财务费用,因而也有利于投资房地产企业资产价值和当期收益的增加。
其次,不利影响的一面。一是扩大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利润进行操纵的空间。例如,按照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企业一般性借款需要与所购置、建造或者是生产的符合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条件的资产支出相对应,即“企业应当按照资本化率乘以有关的资产支出进行计算”。但是,如果企业经营管理者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利让财务部门人为提高资本化率,那么就会导致出现一般性借款资本化金额增加的情况,并进而导致企业费用的降低和利润的虚增,企业经营管理者借此就可以达成对经营业绩进行粉饰的目的。二是让对借款费用所得税的核算趋向了复杂化。按照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在达到了预定可使用或者是销售状态的情况下应该停止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但是如果按照税法精神则只有用于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的专项借款才允许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并且如果按照税法精神还需在“交付使用前”就停止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对比会计准则和税法精神就会发现,会计准则与税法精神在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问题上的表述是存有较大差异性的,这种差异性的存在,毫无疑问会让对借款费用所得税的核算趋向了复杂化。
四、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问题的解析
一是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在实际操作当中尚有商榷的余地。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虽然符合资本化条件,但是在购置、建造或生产当中发生非正常中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暂停对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其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可是由于实际上企业会计区间是以月度为单位进行划分的,对于在一个月度区间内发生的非正常中断是否可以超过三个月,财务会计人员是难以准确预估的,然而会计核算、会计报表等却仍需按月度区间进行定期编制,这样一来,对于借款费用在一个月度区间内发生了暂时中断的情况,应该将其进行费用化处理,还是应该将其进行资本化处理,在实操中仍有较大的可供商榷的余地。
二是诱发了因资金来源不同而导致的同质资产价格的不同。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有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在经过很长时间以后才有可能达到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等,对于企业的这些经营活动,在形成之前对其借款费用是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可是这中间也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不论对于同一企业还是不同的企业来讲,由于其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其融资成本也是不同的,即使是对于同一项建造资产来讲,由于其资金来源是不同的,因而其价格也不尽相同。举例来说,如果企业是以自有资金形成的资产,那么资产的价格就会比较低,反之,如果企业是以借款形式形成的资产,那么企业资产的价格的高低则是由借款费用的大小来决定的,比如,在借款金额增多、借款利率上涨、借款占用时间较长的情况,企业资产的价格也会随着增高。这种现象表明,不论在同一企业内部还是在不同企业之间,在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时,即便是在同一期间内建造同一项资产,如果资金来源不同,则其建造资产的价格也会出现不同的情况。换言之,不论同一企业内部还是不同企业之间,在资金来源与资产价格的关系上,都是不具有可比性的。
三是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增加了借款费用资本化后所得税缴纳的复杂化程度。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在制定上留存下来的差异,暂时尚且没有被制衡,这是导致借款费用资本化后企业所得税缴纳复杂化的根由。
首先,以会计处理为例。按照我国会计准则对企业的要求: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购置、建造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处理。这里所说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该指的是,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使用的资产”。那么会计准则中提到的“相当长时间”到底是多长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第十八章中关于对“借款费用”的解释,可将其解读为是“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默认的是一年以上,含一年在内。据此可知,如果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的购建时间是在一年以内(不包含一年)的,是不能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的。
其次,以所得税处理为例。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之规: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业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企业需要在经过十二个月以上的建造时间之后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资产购置、建造期间所发生借款费用,是可以对其进行资本化处理的。从这个规定中不难看出,所得税法只对企业存货的建造期间提出了十二个月以上的要求,而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所得税法并没有提及。据此可知,如果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即使资产的购建时间是在一年以内的,仍可将对应的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
对比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之间在制定上留存的差异可知,这种差异的存在,增加了企业在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后在所得税缴纳上的复杂化程度。
四是加大了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人为干预的可能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于一般性质的借款利息、企业发生存货的借款费用和企业发生在投资性房产项目上的借款费用,在符合指定要求的条件下,是可以对其进行资本化处理的。然而在实际执行当中,企业的做法与准则的要求之间是有一定程度的可供人为操控的空间的。比如,假使企业在当期只发生了一笔专门借款(或者是只发生了一笔一般性质的借款),并且,企业在此期间也只有一项建造工程,那么这种情况下,企业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是比较简单的、容易的。可是实际上,企业在某一当期内是很少有只发生了一笔专门借款(或者是只发生了一笔一般性质的借款)的情况的。通常来说,企业在某一当期内是会发生多笔专门借款(或者是发生多笔一般性质的借款)的,并且,企业在此期间的建造项目一般也不会只有一个,这种情况下,企业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处理就会变得复杂化。显然,在多笔专门借款(或者是发生多笔一般性质的借款)的情况下,不排除企业经营管理者利用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的复杂性,授意财务会计人员按照自己的要求“从中作梗”。
五是在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过程中对金额确定的可信性存疑。企业要保证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的准确实施,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必须事先满足,这个前提条件就是要“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金额进行准确确定”。这是企业在进行资本化处理借款费用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核心环节,事关企业及其利益关联方的利益分配。就当前资本市场运行情况和我国会计准则中规定的有关精神来看,企业对资本化借款费用金额的确定应包含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它们分别是:专门借款费用、一般借款费用、借款辅助费用和外币借款汇兑差额等情况。
其一,对专门借款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会计准则规定:为购置、建造或满足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借入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专门借款,应该用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其二,对一般借款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为购置、建造或满足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占用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一般性质的借款。规定指出:企业在对一般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时,在确定其金额的过程中需要同支出的资产相挂钩。
其三,对借款辅助费用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所谓“借款辅助费用”,其实就是在借款行为中不得已而发生的费用,这是一种无法避免和必须产生的费用,比如借款行为中产生的手续费就属于这种情况。此间,企业为满足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是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购入或建造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符合可使用或者是可销售状态之前的,应根据其发生时的金额进行资本化处理,而如果是发生在之后的,则应该将其确认为费用并计入当期的损益。
其四,对外币专门借款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所谓“外币汇兑差额”,是指“对同样数量的外币金额采用不同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差额”。会计准则规定: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其他外币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产生的汇兑差额,不能进行资本化处理,而是应当作为财务费用将其计入当期的损益。
可见要实现对于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准确确定,并不容易做到,在确认的过程中很容易受到资产基本条件不明确、资金来源渠道不一致、当前发生多笔专门借款(或者是发生多笔一般性质的借款)、多项建造资产并存、财务会计人员对借款费用配置存在主观判断偏好以及企业经济管理者的授意等因素的作用和影响。由于这些作用和影响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不可确定性,因而很容易导致有关方面对借款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过程中对金额确定的可信性的存疑。
五、结语
通过上述对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的有关解析可知,在充满博弈的资本市场上,在将现金视为企业体内流动“血液”的商业竞争中,企业要实现做大、做强、做优,要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保证资金供应的充足,就必须防止资金链的断裂,就必须防止现金流的断流。一方面企业自有资金是有限的,另一方面企业为了保证竞争和博弈优势还需进行一定的扩张经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借款就成为了企业解决资金紧张问题时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一种被普遍运用的资金融通方式,在各行各业被普遍运用。然而鉴于在借款行为发生的同时会产生一定的借款费用,这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本,与企业的经营利润有着密切关系,所以,企业要想让借款功效得到恰到好处的发挥,首先需要做到的就是必须解决好对借款费用的处理问题,比如是应该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还是应该将其予以资本化,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借款行为的发生才是有效的,才是可取的。更何况,即使是企业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符合各方条件的规定,也仍然还会存在有利的一面和不利的一面,故而积极探索努力寻求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的改进路径,在企业应以常态化的方式存在,这个问题解决得好,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发展实力和发展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