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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应用探讨

2022-02-28抗红

科技信息·学术版 2022年6期
关键词:参与案例教学法自主

抗红

【摘要】我国法学的职业教育目标是被融入本科教育阶段中的,案例教学法较之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在对法学理论进行实际运用,从而合理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实现法学职业教育的教学目标方面更具优势。法学案例教学法实践中应避免教师或学生单一主导的两种倾向,关注课前学生案例准备和全过程教师准确定位,把握核心要素,实现良好效果。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主体;参与;自主;互动

法学教育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部分组成,通识教育传授学生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运用技能,职业教育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操作法律技术的能力。

法学教育模式主要有四种: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职业博士教育模式;以英国和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教育模式;[1]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法律训练教育模式以及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复合法学课程教育模式。[2]这四种法学教育模式中都有职业教育这一阶段。[3]

我国的法学教育还没有职业教育这一阶段,职业教育的目标是被融入本科教育阶段中的。大陆法系法学理论的系统性很强,教师的系统讲授是学生掌握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必要途径,但以教师为主体的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无法很好实现法学职业教育的教学目的。法学教育以往的理论与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能够有效的优化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能对法学理论进行实际运用,从而合理的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两种极端倾向

“案例教學”是20世纪初哈佛大学创造的,是在课堂上用一个相对比较复杂、完整、典型的例子,引出所要教的理论知识,并给学生们以一定的想象、发挥空间,强调学生的主动参与性,发挥教师的引导辅助性的一种教学方式。案例教学法可以让学生充分发挥主动,在教师的引导下,让枯燥的课程变得生动活泼,启发学生快速地掌握所学的法学知识,并运用到实践中,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4]

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存在两种极端的倾向:一是教师主导,学生甚少参与、思考; 二是学生主导,讲解案例,教师却缺乏指正与引导。尤其是第一种情况在当前的法学教学中普遍存在,有的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过程中,倾向于将过多的时间放在讲解上,有些教师以为举例子就是案例教学。其实举例教学和案例教学完全是两个概念,举例教学更加突出教师讲,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让同学们对所学的知识加深理解,没有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放在突出位置,教师花大量的时间在自己的解析上,学生的讨论却匆匆而过,从交流情况看并没有实质性的进展。[5]

二、法学教育案例教学法实践应关注的两个方面

在案例教学法盛行的美国,法学教师们一般只引导问答而不给出确切的答案。换句话说,法学院的教授非但不把法律解释清楚,反而故意提出各种刁钻的问题来考验学生,让学生们不断地尝试用不同的视角和不同的理论解释同一个(类)问题。这其实就是培养参与者的思辨能力,或称之为“类律师思维[6]”。这种思维能力的导向就是实务,即要求学生在以后的法学生涯中能够较好地解决实际的问题。[7]

可以说案例教学法中学生的参与程度是其学习主体性的重要体现,也是区别于传统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的重要特征。案例教学法良好教学效果的实现要关注以下方面:

(一)讨论的案例要在课前布置学生准备

提前把案例材料发放到学生手中,让学生自行阅读案例材料,查阅相关的资料和读物,搜集资料和信息的过程也是一种学习,这有利于学生形成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让他们找出案例初步的解决方案和处理结果。[8]

在此基础上,小组内开展讨论,学生的观点经过质疑、思辨、论证形成小组初步结论。这个结论最终还要在案例课堂讨论学习过程中接受全班同学的深入分析讨论和辨析,找出最具说服力的案例最终处理结果。

上述案例教学中为了发挥学生学习主体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会有大量的教学互动,学生和学生之间在合作学习中的互助互动。

越是优秀的大学,越是卓越的法学院,学生彼此之间所进行的自我教育的重要性就越明显。不管是人格上的相互塑造,还是在知识和见识上的相互提升和启发,学生彼此相互教育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从人大法学院的情况来看,很多时候学生从同龄人身上学到的东西甚至比从老师、从课堂上学到的东西还多。[9]

(二)教师要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准确定位

选定的讨论案例要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对案例承担的学生小组课前准备工作的方式,方法和步骤,以及工作的结果的要求做细致准确的描述和指导。

教师在课上讨论阶段主要承担一些辅助性工作:帮助梳理纷杂的观点;引导陷入僵局的讨论方向;发现讨论中的价值话题,启发同学们深入思考;消除交流中的误解和障碍;充分了解学生需要提高改进的薄弱环节直至引导学生头脑风暴自主解决遇到的谜题。

在总结阶段,教师通过与学生互动有针对性的解决学习过程中显示的各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不只局限于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掌握,还包括法律思维模式的训练、养成和法律实际分析操作技术等实践能力和素质的培养等方面。对整个过程进行总结,指出可供大家借鉴的经验和不足,指导后续工作的进行。直至未来个性化兴趣研究的可能议题和方向梳理。

需要强调的是在这些教学活动中,教师要充当“管理者”、“顾问”和“参与者”等多种角色,旨在促进整个教学过程的发展,使学生与新知之间的矛盾得到解决。教师不再把自己视作为工作者,而是合作者。因为如果教师把自己看作是工作者的话,那么他就不会把学生看作是人,而是工作的对象,予以机械刺激。在合作学习中,教师与学生之间原有的“权威一服从”关系逐渐变成了“指导一参与”的关系。

三、法学教育中案例教学法的核心要素

案例教学法中核心的要素是参与、互动、主动、自主,在学生自主的学习、讨论过程中他们是学习的主体,而主体是有主观能动性的。在学的意义上,学生是教学的主体。而在教的意义上,教师是教学的主体。教师的作用,在于明确学生的主体性,积极利用所有可能的教学信息资源激发、引导学生主体性的发挥,促进学生学习。这种主动性在知识建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使教学过程既有利于学生智力因素的发展,又有利于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

在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过程中,学生就会更有积极性和主动性,碰到不理解的问题,就反复研究思考从而找出答案,有一个比较独立的思考的过程。小组及课堂讨论的时候再把自己所理解的讲出来,错误的地方被指出纠正,印象深刻。而且同学的发问就会发现自己忽略的或者还没有理解的问题,一起探讨解决,气氛活跃,思维主动。互动教学师生之间知识的交流针对性强,见效快,激发了同学的创造性和思维能力。可见,被动可以学到知识,主动更能培养能力。

再者,教学不只是一种知识传输的过程,还应是一种使学生产生稳定的探究心向并积极探究的过程。这种探究完成了知识的转化,是学生消化知识,举一反三,融会贯通,继而自觉运用知识形成自己对各种问题的观点和见解,建构自己的判断和信念,逐渐武装自己最终服务社会的快乐旅途。在这种探究中学生学到的不仅仅是知识,更大的收获是学会了如何学习。智力和非智力因素都会影响学习,这些因素体现为各种各样的能力和素质,在上述学习过程中,学习者会意识到某些能力和素质的锻炼和提高,会有意识的重复总结效果良好的学习策略和方法,逐渐形成适合自己的学习模式。而模式建立所带来的良好学习习惯使学习效果显现,又会激发学习者更加投入学习,完善模式。在这种循环中,学习者的学习能力得到提升,达到师生都希望见到的乐于学习,善于学习状态。

四、總结

总之,讲授的教学方法在知识的转化和能力的培养方面效果有限,学生依赖性强,缺乏主动性,处于被动的接受状态。而以学生为主体的互动合作教学可以最大限度的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发挥学生学习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习,在“主动”中发展,在“互动”中增知,在“探究”中创新。

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即是这种互动合作教学实现的适宜载体,也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以及操作法律技术能力的有效工具,从而实现法学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目标。所以,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实行以讲授法律为主,案例教学为辅的教学方式是一种合适而有效的选择。

参考文献:

[1]谭世贵,黄永锋.论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J].学术界,2003(1): 167-180.

[2]杨临宏.法律职业教育:香港法律教育对改革内地法律教育的启示[C]//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会.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度研究与比较,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宋智敏,余冬生.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法学教育的挑战及其对策[J].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9(1):104.

[4]【5】【8】范玮.浅析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应用[J].当代教研论丛,2018(11):41-42.

[6]吴高臣,刘爽.实践导向:案例教学法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12):178-181.

[7]姚天冲,陈择炡.试论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J].法制博览,2019(4)(中).

[9]王轶.法学教育中的学生与老师[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2):12

作者简介:抗红,1966年7月,女,汉族,籍贯河北,法学硕士,法学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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