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师参与社区矫正的价值、困境与对策
2022-02-26杨明杨子青
杨明,杨子青
(1.广西警察学院司法应用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3;2.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现代流通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7)
一、前言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201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以及2012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都有了关于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2019年1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以下简称《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试行到全面推进,再到正式立法,成效显著、前景广阔,体现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法治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逐渐为我国民众所理解与接受。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各地社区矫正机构都在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内容与模式,国内有关学者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也十分关注。如2018年6月,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司法局与华南理工大学国家治理研究中心共建社区矫正实践基地,采取“司法+高校”的模式;2020年7月,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司法局和中国矿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共同建立社区矫正心理矫正基地;2020年7月,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与肇庆市端州区司法局共建“端州社区矫正协同创新基地”,打造“社区矫正+高校”模式。张雪、卓敏柔从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面就推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出自己的设想[1];连春亮提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模式的最佳选择可以分为职业主导型、政府主导型、职能参与型、志愿参与型、互利合作型四种[2]。无论是社区矫正机构还是专家学者都在积极探索和创新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与模式,不断建立矫正基地和提出设想,以期为全国提供可借鉴的科学样本、模板,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一直以来,虽然实务界与学术界部分专家学者对社区矫正的性质仍持有不同的认识,但从《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和法条规定来理解:“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一条。社区矫正执行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是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3]。表明了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刑事执行制度。社区矫正是指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即社区矫正对象,置于社区内,在社区矫正机构、社会力量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事执行活动。
广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社区矫正工作得以顺利有序地开展,为推进平安广西、法治广西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社会力量参与必不可少。在这支社会力量队伍中,高校教师队伍是一支重要力量。
二、高校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性及价值
(一)高校教师肩负着服务社会的责任
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的职责,体现了教育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功能。高校教师除了对校园内的学生传授知识、开展教育外,还承担着服务社会的责任。高校教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理应包括校内外的所有育人活动,既是责任,也是义务。教师作为社会的知识分子,就应以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所掌握专业知识承担起服务社会的职责,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发挥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高校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引导、规范具有丰富的法律、心理、教育和文化等方面专业知识的高校教师,专业、灵活、有针对性地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这将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积极的作用。而高校教师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是他们服务社会、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贡献的有效方式。
(二)能起到弥补社区矫正专业人员短缺的作用
目前,各地仍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和教育帮扶工作。司法所作为基层政法组织机构,除了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外,还承担着基层社会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工作任务,但部分司法所的在编人员只有1~3人。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将会不断增加,而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作为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机构,存在的问题也会不断显现,除人员不足外,有的司法所部分工作人员的法学、教育学、心理学功底和专业技术水平偏低,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效率不高。高校教师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专业人做专业事,可以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力量,起到弥补社区矫正工作力量不足、节省刑罚执行资源、提高社区矫正效率的作用,避免社区矫正机构产生“单打独斗”现象。
(三)提升社区矫正社会化水平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各地都在积极探索组织、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模式,其中一个很好的做法,就是充分利用高校资源,让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的高校教师在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利用已建立的合作基地,参与教育帮扶、开展调查评估等工作,教育、引导社区矫正对象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者、专职社工开展工作。高校教师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过程中,能够及时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工作和心理状况,发现并干预、纠正使矫正对象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者教育帮扶效果不佳的问题。高校教师可以通过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者、专职社工交流与合作,提出科学、合理、高质量的矫正建议,提高教育帮扶水平。
(四)为高校教师服务社会提供实践平台
实践教学是高校课程教学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可通过与社区矫正机构共建“矫正合作”基地,为教师开展实践教学提供平台,在合作双赢、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使科学研究和社会的功能得以实现,也有助于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高校聚集了一批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人才,具有专业技术人力资源优势,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于社区矫正任务的完成、教师教育教学实践及履行服务社会义务都具有独特的价值。
高校可在社区矫正理论科研、教育实践、技能培训及学生实习等方面与社区矫正机构建立长期、紧密的合作关系。组织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具有积极作用。教师通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改过自新,顺利融入社会,同时可使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工作与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紧密联系,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及社会发展。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还能提升个人的专业水平及服务社会的能力,丰富课堂教学内容,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五)容易获得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可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教师以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乐于奉献、服务社会的良好职业道德在社会上广受尊重。如果能以尊重的态度和平等的身份去理解矫正对象,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会较容易得到社区矫正对象的信任和接受,从而收到良好的矫正效果。
三、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足,参与力度不够
社区矫正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由于宣传不到位,社会上有部分普通民众,甚至一些高校教师也不了解何为社区矫正,把社区矫正工作视为一般的社会工作。有的单位领导或教师即使对社区矫正有一些了解,但也不完全理解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作用,甚至认为跟罪犯打交道不安全,表现出排斥的态度,对社区矫正工作有偏见,主动参与意识不强,即使有一些参与,但参与的周期不长,参与力度也不够。
(二)服务社会的意识不强,奉献精神欠缺
一些教师认为社会兼职应该是有额外收入的,而作为社区矫正兼职社工或志愿者参与社会服务,仅有一些补贴,从而缺乏积极性。有的法学教师宁愿把更多时间、精力花费在做兼职律师这类收益较高的项目上,只考虑眼前利益,没有认识到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帮助矫正对象遵纪守法、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的积极作用;没有想到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对教师自身的科研、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提高教学质量的积极作用。再加上一些教师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在教学、科研任务与社会服务冲突的情况下,担心影响教学质量,完不成科研任务,从而不愿参与此项工作,导致参与人数不足。
(三)尚未建立起长效的合作机制
1.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经费支持
在实践中,一些高校对社会服务的重视只停留在学校层面的宣传,缺乏相应的配套激励机制来落实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在评价制度上,没有考虑到教师参与社会实践所带来的良好社会效益。若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良好社会效果对职称评定、年终评比、绩效奖励等没有积极作用,则难以调动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
高校教师无论是参加学校组织的还是个人以志愿者、兼职社工身份参与的社区矫正活动,都会产生交通、住宿、材料等费用。目前,除组织单位的社区矫正机构有一些经费支持外,学校一般不会拿出专门的经费支持教师参与社区矫正活动。参与社区矫正保障机制尚未健全及经费不足等原因,导致高校教师长期参与社区矫正的热情难以维系。
2.缺乏长效的合作机制
学校与社区矫正机构没能建立起长效的合作机制,有的“校行合作”只是挂名,而没有开展实质性的工作;有的学校只是象征性地开展一两次活动,如座谈会、授课、志愿者服务等;有些教师只参加几次活动,之后续就不再参与,或是只签合作协议留作学校评估用,当作摆设,教师只是完成学院布置的任务,大都处于被动接受,消极地参与。一些教师受社区矫正机构邀请,自愿参与服务,签订个人服务协议或没有签订服务协议,有时间就去,没时间就不参与,参与服务较为随意、零散,服务活动组织缺失管理,缺乏衔接、系统性和约束性。这些都会影响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持续性和工作效果。社区矫正是一项艰难、复杂和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教师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远非一日之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一两次服务就能够完成任务的。
(四)教师缺乏对特殊对象进行教育的方法
一些教师不及时了解社区矫正现状及发展动态,相关专业知识体系未及时全面更新。社区矫正对象是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他们的年龄、居住环境、生活习惯、身心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都不尽相同,因而对他们教育帮扶的内容和形式也应该不尽相同。有的教师熟悉本专业知识,但其专业知识、能力以及素质结构不够全面、不及时更新,不知道运用恰当的方法对特殊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帮扶工作。如心理学专业背景的教师可以对有心理问题的普通患者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但面对社区矫正对象,他们缺少对于与普通人不一样的罪犯心理问题的判断与心理疏导、矫治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技能。高校一些教师从学校毕业到进入学校教书,长期接受理论性强的知识训练,没有在实务部门锻炼过,缺乏实践经验,操作技能不强,这些因素,可能会使教师导致片面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性不强。
四、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利用《社区矫正法》推进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法》对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作了许多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校及高校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利用高校人力资源,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志愿者、购买服务、帮教项目委托的方式,组织高校教师提供专业化教育帮扶等。
(二)营造高校理解支持社区矫正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级普法办、社区矫正机构,要结合高校实际,通过“法制进校园”等普法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弘扬法治精神,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宣传,如举办学习宣传贯彻社区矫正法专题研讨会等活动,推动《社区矫正法》等法律知识进高校,使高校方面充分认识教师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功能定位和重要价值;让高校教师了解社区矫正这一新的法律制度,从而理解、支持,甚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高校教师队伍参与社区矫正是一支不可缺少的社会力量,高校的领导、广大师生要充分认识高校教师队伍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对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中,既要有专职的执法队伍,也需要有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的高校教师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提高教师服务社会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实现政府治理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4]。高校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社会文化的引领者,在社会期待中有很高的地位,承担着为社会发展做出教育教学、服务社会的责任和使命。高校教师要树立“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理念,在学校履行好教书育人的职责外,要利用其所拥有的专业技术知识及具有的职业品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提高服务社会的能力,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积极促进社会发展。教育具有公益的本质属性,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一条。。坚持鼓励原则,强调教师的社会责任,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坚持自愿原则,号召和提倡教师利用工作之余主动参与适合职业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坚持无偿原则,把公益性放在首位,倡导利他为人的价值理念,鼓励教师根据个人专长和爱好无私奉献;坚持量力原则,讲求实效,尽力而为。学校领导和教师应率先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②《关于教师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高校及教师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理顺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各项活动之间的关系,学校也应鼓励教师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的教育帮扶工作。
(四)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校行合作
1.建立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制度
高校中有许多有意愿、有能力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教师,但他们往往找不到参与其中的合适渠道。学校与社区矫正机构共建合作基地,签订共同帮教的协议,为教师提供服务平台;制定教师参与的政治标准、业务标准,共同选拔、聘用符合条件的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高校、社区矫正机构把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行为与评优、奖励等挂钩评价,以激励教师的积极性与参与性,鼓励他们为社会多做贡献。2016年的《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教师参与学科建设、人才培训等社会服务工作的考核,提出了要综合评价,要建立健全对教师及团队参与社会服务工作相关的经费使用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激励制度。要组织、引导、落实教师参与对社区矫正工作,必须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激励机制。
高校要有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投入,为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提供充足的财力保障,才能保证矫正的质量和水平。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岗位和职业技能培训。对招用符合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国家优惠政策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一条。。为此,高校、社区矫正机构必须建立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实践资金投入机制,合理地确定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投入项目;拓宽高校参与社区矫正实践经费来源渠道,建立健全争取筹集到的社会资金对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的投入机制。
2.构建长效的合作机制,提高矫正效果
实现和保障高校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深入、持久、健康、高效地运行,必须构建高校与社区矫正机构良好的长效合作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国家鼓励、支持高校教师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按照广泛参与、长期坚持、注重实效的要求,结合教师职业特点和优势,发挥教师志愿服务的示范效应和育人功能,立足教育,服务社会②。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依据党和国家颁布的关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高校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规章制度。
学校与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和政府构建长效的立合作机制,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展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加强培训,使教师明确参与社区矫正的内容及形式。合作共建教育帮扶基地,创建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环境,学校与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共同制订的教育帮扶方案,充分利用院校资源,高校派出或社区矫正机构聘用政治坚定、公正廉洁、教学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年富力强、研究领域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教师担任兼职社工或志愿者,参与开展常态化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或研究项目,提高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效果。
加强管理,确保责任有保障,规范有依靠,使具体合作能够顺利进行,减少社区矫正管理者的担忧,降低具体实施的要求所产生的管理难度,避免教师产生随意参与社区矫正服务,或提供“打一枪换个地方”的游击队式服务等现象。
(五)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站位
新形势新任务下,对社区矫正各项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高校教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教师要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创新教育帮扶方式方法,适应时代对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新发展的新要求。
(六)掌握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
开展审前、出狱前的社会调查;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再犯风险评估;制定矫正方案,开展针对性帮扶;开展调解工作,如对社区矫正对象出现的家庭紧张关系进行调解;开展道德品质、时事政策、法制、警示、文化知识、技能培训等教育,教育矫正对象认罪伏法、遵纪守法,帮助解答法律问题等;组织矫正对象开展公益劳动,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进行就业指导,开展社会适应性培训;建立经济困难临时救助制度;建立“互联网”教育帮扶服务模式,由专业教师在学习辅导、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方面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更加便捷、灵活有效的线上服务。
五、结语
高校教师参与社区矫正有其独特的价值所在,既有利于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助于高校开展教学实践活动,强化教师社会责任感、提升教师实践能力、丰富教学课堂内容、培养合格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