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受伤找谁赔偿?
2022-02-25魏凡
魏凡
建筑工人在工地干活儿受伤了,找谁赔偿?有人说,找建筑公司,因为项目是他们在承建;也有人说,只能找小老板,因为是小老板招工人进场的。
小老板是比较接地气的说法,法律用语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建设工程领域中,个人挂靠公司的现象屡禁不止。他们以公司名义从发包单位手中承接项目,又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个人。接受转包、分包的个人招兵买马,就成了大家所讲的小老板。
在法律上,建筑工人與小老板的关系多是劳务关系。出现伤害事故时,应当由小老板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疑问不在这里,而在于:传闻中的建筑公司承担责任,究竟怎么个承担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显然,规定拨开了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层迷雾,但只这一层,还远远不够,毕竟真正难的是如何找建筑公司赔偿。
第一种思路是,申请劳动仲裁,以建筑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如果能成功确认劳动关系,就有希望将工人所受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从而获得赔偿。
由于建筑工人在求职、入职中处于弱势地位,一般难以掌控劳动合同,工地上转包、分包关系又十分复杂,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时,经常要从总包单位开始逐个进行,才能弄清每一层的转包、分包关系。这个过程需要经过多次劳动仲裁,必然导致建筑工人的维权山遥路远、岁月迁延。
本期案例中的于工面临的就是这样的情况,前几次劳动仲裁看似败诉,实际上其目的并非胜诉,而是取得转包或分包合同的证据。而后续的捷报频传,也是通过多次劳动仲裁取得了足够的证据,水到渠成的结果。
于工与承包单位的劳动关系获得仲裁委员会支持,是因为他直接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在更复杂的案件中,不仅公司之间层层转包,还会出现公司转包给个人,或者个人挂靠公司之后招用工人的情况。这就使得建筑工人想要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将会十分困难。此时要想认定工伤,就必须转换思路,采取另一种方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中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该规定实际上跳出了确认劳动关系的思维定势,直奔主题,为接受个人招用的建筑工人提供了工伤赔偿的绿色通道,建筑工人借此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至此难免会有疑虑:没劳动合同,又不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窗口会拒绝受理工伤认定吗?实际上,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操作,不仅有大量现实案例支撑,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直接规定。所以,建筑工地上受伤的工人,注意收集证据,证明小老板与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多可以实现工伤认定的目的,成功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