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空间弱化现象分析
2022-02-23陈震王一鸣
陈震 王一鸣
摘 要: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概念和常用术语,通过比较文化空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表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概念和地位的演变,分析文化人类学概念上的时空活态属性和本真及整体性方面的特征,针对表述和解读上的问题,提出应对现有表述和分类进行清晰化,重新确立文化空间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特殊性和重要地位,以避免非遗保护的缺失。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保护方式
中图分类号:C9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 621X(2022)01 - 0121 - 12
近30多年来,蓬勃发展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和发展的重视,来自各国对在初期的文化遗产保护中过于注重有形的物质性遗产的担忧,并逐渐成为世界文化保护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和议题。相对于有形文化遗产,依赖于传承人的非遗更具有保护的迫切性。在新时代如何能使非遗得到保护传承和发展,仍然具有进一步思考的意义。在世界非遗保护进程中,对于非遗的概念,曾经使用了无形文化遗产、民俗、非物質遗产、民间创作、口头遗产、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类总称性术语。关于“文化空间”的表述经常出现在这些概念表述中,说明文化空间在整个非遗保护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文化空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UNESCO)的非遗概念和分类的表述中渐渐处于弱化的趋势,体现在其认定保护对象的三大保护名录项目的变化上。因此,对于文化空间在非遗概念中的定义和地位以及特征的综合梳理和理解是非常必要的。为避免各国在非遗申报和保护中产生误解和缺失,对于文化空间的重新表述和提倡重视是势在必行的。本文通过提出UNESCO在非遗的文化空间概念表述上的微妙变化以及在其保护对象认定等几个方面所表现出的弱化问题,分析文化空间在其中的地位,对文化空间概念和特征作出梳理和说明,并且对文化空间在非遗保护方面中的原意和重要性进行探讨。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希望能在非遗保护过程中重新对文化空间进行重视和整体性保护。
文化空间是一个相当直观的名词,并非抽象化或学术化,对于文化空间的深入研究并不太多,现有研究多数是关于非遗项目的实际应用保护。国内学者对于文化空间本身的概念和理论的研究主要聚焦于三个方面:一是文化空间是否属于非遗?张春丽和李星月[1]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研究论述》中指出不应将文化空间视为非遗;齐爱民[2]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一文中也对实物类和文化空间是否应属于非遗持否定态度。二是文化空间概念分析的视角。向云驹[3]在《论“文化空间”》中通过分析与其他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来分析文化空间的类型和特征,并从我国的文化空间资源状况阐述保护原则。伍乐平和张晓萍[4]在《国内外“文化空间”研究的多维视角》中,引用亨利·列斐伏尔的关于文化和空间的理论,从人类学、文化学、社会学、文化地理学、都市研究等各个角度来解释该概念。陈红[5]在《试谈文化空间的概念与内涵》中指出文化空间的多种定义和表述的出现,使得“文化空间”的定义难以界定,特别是在具体操作中更是难以把握。张博[6]通过分析文化空间的特性,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从遗产本身的文化空间入手, 不仅保护遗产本身, 还应保护其生存与传承的文化空间, 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李玉臻[7]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的文化空间研究》一文中,分别从核心象征、核心价值观、集体记忆与历史记忆、符号和主体等角度对文化空间做了深入剖析,并提出文化空间保护应该用文化生产与再生产对其进行保护,注重可持续发展。饶箐[8]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思考》主要针对文化空间的表演性质提出批评。三是文化空间保护的方法。阚如良、汪胜华和梅雪[9]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分级保护初探》中,提出要对文化空间进行地理性的分级保护。谈国新和张立龙[10]在对文化空间进行载体类型划分和时空特征分析及时空表达的基础上,提出建构时空数据模型,从整体上把握非遗的发展动态和规律,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以上的研究基本上都通过引述UNESCO于2003年公布非遗定义来分析文化空间的性质。虽视角各异,但都在分析文化空间的特征和保护重要性以及某种保护方式的可行性,以实际应用于中国的申报和保护。并非专门针对UNESCO对文化空间的各种不同定义和表述进行回溯和分析,更多是希望以文化和空间概念与西方相关理论的扩大解释来寻求广视角的解读。既然各国对非遗的定义和保护指引都以UNESCO的文件表述为准,那就应该在其表述范围内进行分析。本文的视角聚焦于UNESCO在非遗保护过程的各种表述,回溯探明在这过程中的UNESCO所提出文化空间的初衷和本意,并以其所界定的人类学范畴不扩大解读的前提下,加以分析文化空间保护所应有的特性,对其表述的弱化表象问题提出分析反思和针对性措施。
一、非遗保护中的文化空间表述和趋势
(一)非遗概念中的文化空间表述变化
作为统筹文化保护和制定指引的国际组织,UNESCO对于非物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和宗旨是一贯的,希望能在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对无形文化遗产也要进行重视,从而实现文化的整体保护。然而,从非遗早期“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到最后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定义的演变,可以分析出UNESCO对于非遗保护的内涵和范畴的认识和解释的微妙变化。1998年公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沿用之前的“民间创作”的概念,1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作出以下定义:“指来自某一文化小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小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口头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竞技、神话、礼仪、风俗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传播和信息。”2 从中可以很明显地看出,这个定义强调的是整个文化小区的所有创作并体现为各种流传至今的艺术形式。而其所说的文化小区的全部创作也自然涵盖了其生活中方方面面的文化传统。所以,从中可以看出其初衷是要对整个文化小区的文化进行整体而全面细致的保护。这定义中的文化小区其实就是文化空间的早期表达形式。
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中,UNESCO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作出正式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小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小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小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该定义中将非遗分为五类: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手工艺。明显的是,在这个定义中,原有的“小区的全部创作”的表达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对非物质遗产本身的具体分类和实际表现形式的说明,特别是实物工具类的表述。这反映出UNESCO非遗保护形式的重心开始从最初的小区整体保护转向小区内部的具体形式的非遗保护。这当然不能说明小区整体保护不重要,其目的很可能是想要通过具体分类来更好地进行重点保护和活态传承。除此之外,二者定义中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区别在于,加入了“文化场所”来增加并具体化非遗保护的范畴,而对于原有“口头相传形式”却不再特别加以强调。这一方面表现出UNESCO意识到非遗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有机关联性,故而对于两者不愿加以完全切割;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其对于如何在实际的保护操作过程中,具体区分两者问题上仍存在某种程度的表述上的困难。3 这说明,为了与原有概念中的小区传统整体保护相联系,在去除小区整体保护的表达下,添加“文化场所”一词是必要的。这样不仅可以体现文化的抽象性是依附于具体物理空间,也可以强调具体空间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形式的特殊性和历史延续性,以充实非遗保护的人文内涵。
必须指出,中译的“文化场所”因其容易与物质文化遗产联系在一起,在2007年之后,非遗保护研究领域逐步被相对抽象的“文化空间”表述所取代,而“文化空间”的表述方式本身仍然存在一定的易误解性。
(二)非遗中的文化空间表述问题
对于非遗及其定义,有国内专家基于活态和“非物质”的角度,对UNESCO将可见实物等类别归入其非遗保护范围提出质疑[12] [13],反映了国际上对非遗保护内容和概念上存在困惑和争议。因此,有必要对非遗所包含的保护内容,特别是作为非遗保护急速发展的导火线的文化空间保护,做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正如前文提到的,除了增加实物类的表达之外,最主要的误解在于“文化空间”的词意。由于“文化空间”具有可见和可界定的实际地理范畴,可按照“场所”或地点的思维来直观地理解看待。例如,在2003年的《公约》中,确实因为作为非遗的组成部分与“工具、实物 、手工艺品”同列在一起,很自然会将其作为可见的地理及实物概念而加以理解。然而,我们应该从非遗保护发展进程中看到,UNESCO强调的是场所所具有的表现形式和文化内涵。只有保护这些具有文化多样性和民族特征的内在价值,才能体现非遗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文化空间若失去这点,就不是活态的,而是作为标本的文化遗址。所以“公约”中对文化空间所强调的是具有非物质文化内涵的文化遗产形式和具体可界定的保护对象和范围。而其后面的追加说明“世代相传”的字眼也体现了活态传承的特征。因此,这里的文化空间不应该被理解成单纯的地理性场所,而是UNESCO所一直提倡的小区性质的人文活动的“文化空间”,整体的活态文化传承和保护才是其本意。
作为非遗保护工作的认定和主要纲领制定者的UNESCO,对于文化空间乃至非遗整体概念的定义,确实存在表述上的困难。由于考虑到保护工作的具体可行性以及物质和非物质遗产的交叉重叠性,不得不以地理性的场所加上文化内涵的修饰来表述。这实属无奈,因为抽象和具体对于文化保护而言,本身就无法割裂。其真正目的除了方便于认定和保护之外,还是想回归文化遗产保护的原点,将物质和非遗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来对待,以便全方位地对世界各国文化多样性从宏观整体性认定和微观可行性上进行保护。
(三)UNESCO非遗代表作名录中的文化空间评定趋势
文化空间,特别是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文化场所在整个UNESCO非遗保护规划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001年,第一批公布的19个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文化空间就占了5个,是各种类别中最多的。包括了摩洛哥的“杰马·埃尔弗那广场的文化空间”、俄罗斯的“塞梅斯基的文化空间与口头文化”、多米尼加的“梅拉镇孔果圣灵兄弟会文化空间”、几内亚的“索索·巴拉文化空间”以及乌兹别克斯坦的“博逊地区的文化空间”。2003年公布的第二批28项的代表作中,虽然只有爱沙尼亚的“基努文化空间”一项直接用“文化空间”一词,但该批代表作中牙买加的“摩尔镇的马隆人传统”在文化空间的整体性小区保护的初期概念而言,也应该属于文化空间的类别。12005年公布的第三批43项代表作中,文化空间类别也占了4项,分别是哥伦比亚的“帕兰克·德·圣巴西里奥的文化空间”、约旦的“佩特拉和维地拉姆的贝都人文化空间”、马里的“亚饶·戴高文化空间”和越南的“铜锣文化空间”。这三批代表作在《公约》生效后被纳入新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到2018年底止,该名录加上“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录”共有508项各类非遗项目被评定。除了这三批代表作之外,UNESCO于2009年把乌拉圭的“冈东贝及其社会文化空间:一种社会活动”选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而拉脱维亚的“苏伊提文化空间”则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从2010年至今,只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卡塔尔和沙特共同申报的“马吉里斯,文化和社会空间”被纳入三大名录中。
从这些数据变化来看,文化空间的保护项目自2005年之后有急剧减少的趋势。首先,有部分因素显然是因为文化空间的评选往往和某些传统音乐,口头传统和庆典仪式有交叉重叠之分类上的困惑,不利于文化遗产的具体范畴的分类、管理和保护措施的实施。无论是从申报国还是从UNESCO的角度而言,可能更希望针对性地进行重点保护。例如几内亚、多米尼加和越南等国所申报的文化空间都与乐器音乐直接相关。其次,越是分类细致的非遗对于各国来说越有申报上的困难,因申报时需要附上具体保护计划,以方便于文化内容的调查整理、申报手续以及后续具体保护措施的实施,而文化空间本身所具有的外在物质性载体更有利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除此之外,内在的更主要的因素在于对非遗的文化空间概念,特别是小区的整体性保护的理解和重视上的问题。正因为三大名录的评选是根据缔约国的申报来进行的,以上的数据及其所显示的趋势虽然有概念表述上的因素,并不能代表UNESCO对文化空间保护的重视度在急剧降低。实际上这些反映了缔约国本身对非遗概念的理解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以及強调方便和结果的申报思维,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文化空间这一非遗重要概念的深度理解。
二、 “文化空间”保护的初衷
除了有非遗概念表述上的问题之外,UNESCO在关于非遗保护对象的具体认定上, 对于“文化空间”保护也明显有减少的趋势。“文化空间”保护从最初的非遗保护的初衷到后来逐渐淡化,这个历程显示了对于文化空间关注程度的微妙变化。所以,对于文化空间这个概念,有必要从本意上分析文化空间保护的初衷加以厘清,以免在非遗保护的理解和判定上造成混淆和误解。2文化空间保护的正式提出,源于国际上对于急需保护的民间文化活动的集中区域通过认定并有效保护的呼吁。其目的在于提高对区域特色的传统文化活动的整体保护意识,避免因商业化和国际化而失去原来珍贵的文化内涵。这也直接导致了非遗代表作名录的诞生。
1996年西班牙作家胡安·戈蒂索洛向UNESCO呼吁要对摩洛哥的杰马·埃尔弗那广场进行保护,建议对从中世纪以来就有艺术家表演的该“文化空间”进行国际性的文化遗产认定。随后,文化遗产专家马克·丹赫兹受UNESCO委托,就全球急需保护的“文化空间”的国际性认定寻求新的可能性。他提出应建立类似《世界遗产公约》的新公约或将非遗纳入《世界遗产公约》内,并建议进行“文化空间”的评选和认定,指出文化空间应是非遗和口头传统的杰出的集中体现。[14]
UNESCO于1997年在马拉喀什举行了关于“保护公众文化空间”的国际协商会议,直接促使了之后的“宣布人类口头遗产优秀作品”决议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产生,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作为遗产概念也正式进入UNESCO的文献并被采纳到相关的保护措施上。会议讨论焦点之一的文化空间被定义为“文化活动的场所,拥有历史流变的特征并由于这些文化表现形式而存在”[14],包含了场所、文化活动(表现形式)和历史传统三大要素,基本上确立了UNESCO对其的表述内容和形式。从此之后,文化空间的字眼开始频繁地出现在UNESCO关于非遗保护的各种条例和宣言以及其他各种规范文档中。1998年的UNESCO大会发布的《条例》,鼓励保护人类口头和非遗的“文化表达形式或文化空间”,将文化空间表述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或是某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条例》也将文化空间与具体的文化表现形式确立为两种最主要的非遗保护对象。在2001年到2005年三次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1时,对文化空间做了简单的解释,指出应是文化和大众活动的集中并定期举行的地方。
上述的文化空间保护的提出和发展过程表明,最早引起UNESCO注意和使非遗保护正式化和国际化的重要转折点就是起因于对文化空间的保护的呼吁。由此可见,文化空间在整个非遗保护历史演变和进程中的重要性是不容忽视的。体现了非遗保护的重要初衷,即传统文化在小区中的活态保护和整体保护。这既有文化抽象性,也有对象具体性。由于非遗与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交叉共存的现象,二者之间无法绝对分割,使得在非遗保护的范畴划定上不能明确把非物质的抽象价值及其传承形式一刀切地与实物性的物质遗产完全隔离开,这就导致在非遗的概念上无法摆脱物质性保护的内容,容易形成对其概念的误解,其中最明显的就是文化空间。文化空间概念的解读也成为非遗保护中最重要的障碍之一。如果回到前述的非遗保护初期构想上,从最初的文化空间出发点来看,指的是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拥有丰富且集中的表现形式的文化场所,其本意和目的是为了填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评定中所缺乏传承至今的活态文化表现形式和抽象价值内涵。然而,从可操作实施的保护对象认定和措施的可行性角度上,无法以模糊的抽象价值和内涵来界定,必然要明确界定保护对象的范围,并且这个范围必须是可见的。这个被界定的范围其实就是表面语义上的带有各种可视形式的文化空间,而真正重要和实际急需保护对象乃是其中包含的可感受的非物质文化价值和内涵。没有了活态传承的文化内涵和有价值的文化空间,那只能是物质文化遗产。
由此可见,最初被呼吁和重视的文化空间保护,作为非遺保护的先锋,实际要保护的是内含的具有自然传承的本真性传统文化价值,使其不受全球化和商业价值化的侵袭,以保护世界各国原有的文化多样性。由于这种保护是活态的,必须得依附于地域范围的小区生活的保护,在保护对象上也兼具抽象和形象两种性质。这种小区保护的初衷也延续体现在其后的非遗保护的具体认识和措施上,显示出小区整体保护是文化空间保护的真意。
三、非遗保护中文化空间的本义
(一)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
表述的困难往往造成解读的困惑,在此需要进一步对文化空间的含义作本质上的审视和分析。重点在于要认清UNESCO对于文化空间的官方解释是基于人类学的解读角度。前文提到的《条例》中使用了马拉喀什会议对文化空间的解释,即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地域集中性和丰富表现形式的特点,明确指出“‘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这个定义首先确定其存在的地域性和文化性,从地域集中和传统历史流传的文化特征来界定,之后再加上时间性来具体说明其文化表现形式是具有活态传承和活动仪式庆典的周期规律性。该定义的重点在于加入了人类学概念来表述,而人类学所包含的历史传统和民俗内容与该定义的空间地理性和时间性的表述是相符合和呼应的。文化空间定义从人类学概念而言,时间指的是该空间所特有的传统庆典仪式具有其历史传承性而且定期举行,空间是指文化现象和活动具有活动场所和地域性。在时间和空间的内容与特点上,特别是地域民族的历史传统和文化传承的抽象性上,都与该文化空间的非物质文化性紧密相关。文化空间所具有的这种活态传承的时空双重文化属性正是人类学概念的视角反映。既然UNESCO强调以人类学概念来定义文化空间,就无需对文化空间进行其他的复杂化解读。例如把“文化空间”这个词分解逐字解释词意,或是将福柯和列斐伏尔的空间理论用政治学、地理学、社会学和都市研究等视角下的空间的名词解释与之联系在一起。在人类学概念的表述里,可以更详细和更具体使用考古学、人种志、人种学、民俗学、语言学的方法、概念、资料,以及实地考察来研究全球不同民族,并作出具体描述和深层分析,以揭示人类文化的演化和本质。这些恰恰是与UNESCO对非遗保护,特别是对保持各个地区的民族文化独特性和促进全球文化多样性的保护目的是一致的。从这点上来看,文化人类学在注重地域独特性和表现形式集中性上,特别是对活态传承重要性的关注上,与UNESCO倡导的文化空间保护特征也同样相符。
(二)文化空间的本意为社区整体保护
文化空间这种注重民族文化传统抽象性和活态传承的本义体现了非遗保护的基本立场和目的。不可否认,UNESCO在对待文化空间的表述上以及文化空间在整个非遗概念中的地位表述上是存在着微妙变化的。这并不能否定文化空间保护的本意为小区的整体性保护。
在非遗保护初期,文化空间是最重要的概念之一。非遗保护本身起源于对世界遗产保护前期产生的偏重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平衡状况的改善,作为补充进入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框架的重要抽象概念。从“民间创作”保护,到“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保护,名称不同而定义基本不变,都是聚焦于整体性保护。其中特别是文化空间成为各种会议上国际专家讨论的焦点。尤其是《条例》将“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概念定义为来自某一文化小区的“全部创作”,这就相当于对文化空间的整体保护。1999年,UNESCO与史密森尼学会在华盛顿举办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全球评估:在地赋权与国际合作”的国际会议,会上各国专家学者对该建议案的各种名词概念,包括“民间创作”概念本身的缺陷,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认为该议案已经不合时宜,议案中的各种概念范畴已经极大地限制了具体保护的实施。提出不能把文化当成“事物对象”而应该多关注于人的因素,并呼吁要把小区作为保护的重点。[15]从这次会议的结论和紧接其后采取的一系列非遗保护措施来看,小区的整体保护是非遗保护初期的重要特征。这种整体性的小区保护正是文化空间保护的真正含义。
(三)文化空间本意的模糊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定指南》中明确指出其针对的是非遗的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为有规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现象的传统表现场所”。1 在这里,整体性保护的意味有所减弱,而且对文化表现形式的关注开始占据首要位置,但仍然使用“文化空间”这个专有名词,说明还是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指南》中提到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新的定义:“各民族阶段性成果以及他们继承和发展的知识、能力和创造力,他们所创造的产品以及他们赖以繁衍生息的资源、空间和其社会及自然层面;这种历时亮点使现存的群体感受到一种承继先辈的意识,并对确认文化身份以及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和创造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个定义中,原有的文化空间表述被“空间”所代替,已经开始变得相对模糊和偏向地理场所,与“资源”和“其他社会及自然层面”的表述摆在一起,代表某种含有文化活动表现方式的民族生活区域。UNESCO官員埃德蒙·木卡拉曾肯定了文化空间作为一个文化人类学概念,是指“传统的或民间的文化表达形式规律性地进行的地方或一系列地方”。他同时表述文化空间可以是“某种特定的、定期的文化事件所选定的事件”。 [16]可见,文化空间从原来的整体地域保护,渐渐被加入并强调该地域中具有明显时间规律性的仪式庆典等的要素。虽然还是在表述地域的文化集中性,但已倾向于特殊庆典表现形式。换而言之,外在文化表现形式已经开始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抽象的文化价值的表述反而减少。这种变化容易造成各国学者和非遗工作者误读,忽视整体保护,片面关注其中易见的庆典仪式形式,甚至被人为地过度开发或加工文化遗产。其结果是非遗表面上搞得有声有色,真正的内涵却被忽视。尤其在《公约》的非遗概念中,这种对文化空间的整体性保护已然进一步弱化为与实物类并列的地位,这种表述上的弱化造成的困惑和误解也部分反映在文化空间入选代表作名录的数量在渐渐减少。然而,更深层的原因还在于非遗已随全球化和商业化的影响和侵蚀,地域性的整体本真性已急剧减少,这也是非遗保护的初衷所在。整体本真性的缺少和缺失,使得文化空间的申报难度也越来越高。各国在无奈之下,为了顺利申报,只好将文化空间中原有的综合文化表现形式拆分,挑选易于入选的项目进行申报,也是其必然的结果。
这些深层威胁因素,其实正是非遗保护乃至整个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发起并受到重视的原因。鉴于此,文化空间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从而真正体现非遗保护的初衷和健康发展。
四、非遗文化空间的特征及其重要性
从分析中可以看到,文化空间兼具抽象和形象两种性质和内容,注重的是历史传统和活态传承。为了进一步理解非遗保护与文化空间保护两者的关系,下文将进一步分析文化空间的特性。
《条例》中对文化空间及文化表现形式的评审提出六项标准,可以总结为非遗必须具有价值的特殊性和实践性,深厚悠久的历史性,民族的独特性,保护的紧迫性这几个特点。这恰恰体现了文化空间具有的文化人类学概念上的独特空间和时间属性,并且是活态传承而具有实践性。这种“鲜活”的传承性质就从根本上将文化空间与单纯的文化遗址区分开来。因此,文化空间的基本特征可以归结为时间性、空间性和活态性,即具有悠久历史和民族独特性的活态文化区域。其中最重要的是人的因素,群体的存在是基础,决定了文化的可传承性,而文化多样性的保护更是基于其所拥有的文化差异。
文化空间是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遗保护的关键连接点。非遗文化空间其实就是一种活态的民族特有的传统生活方式的体现,只不过认定和保护是需要通过对一些外在明显的表现形式上实施操作而已。非遗的抽象性必然需要通过研究其所依附的可见和可描述的事物来认识,非遗保护也一样离不开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两者之间,最大的关联就是小区中保持传统生活方式的人,在这点上,文化空间因兼具活态的人和静态的环境物质的因素,完全可以起到连接物质文化遗产和非遗之间的桥梁作用,以促成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机整体性,既可以发挥各地区的特色也能达到多方式综合文化保护的基本目的。从UNESCO对1989年的“民间创作”到1998年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概念中,我们已经看到用“小区的全部创作”来表述其定义。2003年的《公约》中,共有11处使用了“小区”一词,其《操作指南》中也有至少55次提到“小区”,提出要重视小区的利益和要求,避免其受到偏重商业利益因素而导致的破坏。2015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遗产伦理原则》的12条原则中,除了第8条强调非遗传承的“动态性和活态性”之外,其他11条都述及“小区”。可见,小区性的保护也就是广义上的文化空间保护,仍然是UNESCO在非遗保护上一直以来重视的焦点和基石。
因此,文化空间在整个非遗保护中是非常重要的保护对象和方式。不仅仅是某种或某些可见可闻的文化表现形式,例如音乐,技艺,语言和庆典仪式等,而且也是个包含了丰富内容的独特群体生活传统综合体。也就是说,它不同于某种单纯的文化表现形式,必须进行整体小区性保护的传统生活方式。正因为这种与文化生活和生态的不可分的本质决定了整体保护成为文化空间最为合理的申報和保护方式。
五、文化空间保护弱化趋势的解决措施
(一)概念定义上的明确化
UNESCO对文化空间的表述从原先的强调整体保护开始逐渐弱化,易于令人误解为外在呈现的文化表现形式。所以在文化空间的概念定义上应改变这种过于强调文化空间的时间“定期”性和“事件”的表述方式,以避免将文化空间和节日庆典仪式等同的误读方式。在非遗本身的概念上,文化空间也有必要与实物类的表述分别开来。在申报评定上应清晰地加以说明解释,将文化空间作为一种独特的非遗整体保护方式与个体的文化表现形式区分开来,以免造成分类和管理上的混乱。
(二)保护形式上的明确化
除了概念上的明确外,在保护方式上也需要体现与其他个体文化表现形式的不同。由于文化空间的地域独特性在整个非遗保护中是最为明显的,必须依赖小区,通过保持当地的传统生活习惯和方式,才能最有效地进行。非遗保护中最重要的是活态传承,而文化土壤保持才是根本。失去文化土壤的非遗,最终只能成为全球化和商业化的行尸走肉和牺牲品。文化空间保护是整体性的,对文化土壤的要求可以说是最高,容不得一点缺失。失去文化土壤的文化空间,只能是一种供人玩赏的标本,甚至沦为人造的商业资源,失去了保护的根本意义。所以,从文化土壤保持的这种严格性来说,除了整体保护,本真性保护也一样至关重要。
整体保护的难度是最高的,需要各种政策的支持和配合,以避免外来文化意识过度影响和改变原有的文化内涵。由于文化空间具有对整体保护和本真保护高要求的特性,如何避免急功近利的商业开发思维的侵害成为文化空间最大和急需解决的问题。传承和宣传文化价值虽然也是必要的,但是非遗保护的根本就是保护本身,其他的生产性开发并不是最重要的,应该是有限和可控的辅助性的工具。因此,对于非遗,首先就是保护,其他的创新或改造则应建立在不影响保护的基础上,否则会适得其反,对珍贵的人类非遗本身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
非遗保护方式要强调多样性和合理性,不能一刀切地使用一定的理论去实施,而应该根据非遗的不同种类及其特点因地适宜地分别展开。关于非遗保护应该全面地实行何种理论,在本真性、生产性保护等等方式上的困惑和争论其实是不必要的。只要坚持以保护为主的宗旨,让非遗能顺利在原有的文化基础上得到有效传承才是非遗工作的主要目的。虽然保护和开发创新的结合运用在某些非遗技艺上是可以有连接点的,但首先应对非遗项目区分对待,不能应用在所有的非遗上。也就是说,对于非遗保护的基本原则就是抢救和保护,先做好本真记录和保存工作,再根据其特点和类别进行区分,对可以在外部主流现代社会中加以实践应用的部分,由传承人为主体与学术部门相配合,在政府政策支持下,指导并授权于个人和群体来进行开发和创新。
(三)保护分类上的明确化
《公约》的五大类或中国的十大类分类法中是对具体文化表现形式的分类,虽然针对单项的文化形式进行保护也是必要的,但这样就把原来占据重要地位的文化空间保护的表述排除于非遗保护对象的分类之外。这会对非遗学者、专家和保护工作者造成很大的困惑,认为根据UNESCO和我国国内的分类,文化空间并不属于非遗保护的对象。而文化空间恰恰是非遗整体保护的重要方式,这不能不说是UNESCO在该《公约》中的不清晰表述所造成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公约》的非遗分类进行修正,将文化空间作为一种整体保护的类别明文纳入保护对象并加以说明,才能体现国际性非遗保护的初衷。有了这种联合国官方的清晰表述,各国就能按照该表述指引进行合理全面的非遗保护。由于文化空间特征的时空整体属性和对本真性的严格要求,决定了文化空间保护的紧迫性和特殊性。对于面临破坏和消失威胁的少数群体的非遗,特别是与文化空间有关的整体性非遗,除了抢救其中的部分明显文化表现形式外,更重要的是对其进行原生态的保育。小区原居民的整体生活方式就像是活化石,一旦遭到外界文化价值的侵蚀和改变,就会造成永久性和全面性的破坏。
仪式和节庆活动是与文化空间紧密相连的,所以常常出现将这个类型当成文化空间的误解和倾向。其实这类型是文化空间的一部分或者残留物,甚至是文化空间被破坏之后的非自然小区形成的外部人为改造结果,因而并不等同于文化空间。从申报和入选代表作名录的非遗项目来看,相当大一部分是按照该类型来申报的。这说明对文化空间的理解问题已经对各国政府和文化保护专家及工作者的非遗保护理念产生相当不正确的影响和引导。因此,更有必要将文化空间保护类别明确化,并加入非遗的保护类别表述中,成为一种整体社区非遗保护类型。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对文化空间保护的各种片面强调某种特征的观点。其中之一是对非遗及其文化空间进行地理空间性的分级,例如设置核心区,缓冲区和试验区的方法,其实是不合理和不实际的,因为他与自然保护区的地理分级并不相同。对于文化空间,要进行再细致的地理性区分本身是对文化空间整体的破坏,而且三个区域根本无法按照圆周式地严格层层区分。人是活的,不是地理性的东西,一旦在文化空间内开发旅游区或包装建设演出式民俗村,商业活动及其产业利益圈必然对文化空间的生活方式和价值产生影响和破坏。而缓冲区的作用也根本无法阻挡这种侵蚀和破坏。
归根到底,无论是否定文化空间的整体保护形式或是单纯从地理场所上的分级保护方式,都是来自对文化空间概念和特征的误解和对非遗保护的宗旨的模糊。把文化空间重新作为一种整体性文化土壤和生活方式的保护来对待是当务之急,否则对单项文化表现形式进行急功近利的人为包装和改造只能与非遗保护的宗旨南辕北辙。
六、余论
总而言之,只有重新理解非遗保护中文化空间的生态整体性,生活方式本真性和活态传承自然性三者缺一不可的特性,并与单项的文化表现形式保护区别开,重新且明确作为一种整体文化土壤保育的非遗保护方式,才能对面临生活方式破坏和价值崩溃威胁的少数群体小区进行正确和合理的保护,真正体现非遗保护的初衷。这首先需要UNESCO回归非遗保护的初衷,发布关于文化空间保护的指引性文档来确立其在非遗保护乃至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各国重视度,才能让非遗保护全面而健康地实施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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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曾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