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而“实”与民族国家认同
2022-02-23朱晓阳
朱晓阳
摘 要:文章认为在关于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认同的讨论上,采用“厚概念(thick concept)”,即从文明/文化及其历史甚或“心理”等来谈论民族国家作为共同体,容易陷入“混乱”。文章建议先面对“民族国家”这个实体及其相关实践做法,即从“浅概念(thin concept)的角度处理与民族国家有关的核心问题。文章认为,从浅而实的角度理解民族国家及其事项,能够以有共度性的视角处理与其他国家相冲抵的问题,例如领土、法治和人权等。相反,若强调文化认同则导致无法在一般民族国家都要处理的问题上寻得对话的共同轨道。
关键词:浅概念;民族国家认同;本体政治
中图分类号:C9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 - 621X(2022)01 - 0031 - 04
本文不直接讨论中华民族共同体文化认同的问题,而是先面对“民族国家”这个实体及其相关实践做法,然后再迂回来解决文化认同问题。为什么这样做?因为从文化认同入手不仅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更重要的是,从这样的路径,谈来谈去不能解决核心问题。什么是核心问题?那就是民族国家统一、民族国家认同和现代国家治理。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从文化认同切入只会导致更多分歧。以下是我的看法。
我建议将民族国家作为一个“浅概念(thin concept)”或实概念及相应的实践来思考。这个概念是借自道德哲学领域。在那里有厚/深概念(thick concept)和浅/薄概念之分1。这对概念也与格尔兹的“厚描”(thick description)有关。事实上格尔兹的厚描是来自哲学家赖尔关于厚描与浅描的论述。在赖尔那里浅描仅涉及“行为”。道德哲学家威廉姆斯在使用厚和浅概念时,被认为是受到赖尔和格尔兹的影响。我在这里使用浅概念是想用它来描述与指导人的行为有关的民族国家实践。我认为民族国家的认同问题最终要落实在“行为-指导”这个层面,在这里互相交接的应当是浅概念。
这与当下大多数人类学和民族学的预设相反。这些论说虽然不使用“浅/厚概念”这样的词,但实际上是将其作为厚概念(thick concept)来谈论,即从文明/文化及其历史甚或“心理”等来谈论民族国家作为共同体1,然后推衍到诸如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等。例如1939年顾颉刚提出“中华民族是一个”的说法,以及围绕这一立论的讨论和争议 [1]。顾颉刚的立论最终将中华民族建立在其希望的“心理的统一”。就此而言,这也是一种厚概念。这就使本应当将“中华民族是一个”落实在浅处的立论,陷入了混乱。
这种思路会将民族国家认同与历史、文明/文化认同等捆绑起来,并试图建立民族国家认同与文明/文化之间的基本联系,或如张小军教授主张的“差序格局”式联系。简言之,本文不遵循这样的思路,而是将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当作一个较薄/浅的概念及其事实层面2。
从这样的预设出发,首先民族国家是一个政治实在。这里的“政治”也非传统政治视角的概念,而是本体性政治3。就本文而言,首先,本体性政治的着眼点是与身体和空间有关的活动,是与表征政治所强调的自我表现不一样的。其次,要将民族国家定位成近代崛起的现象,定位成政治实体,不应当过多强调文化背景,特别是表征文化差异等。因此,认同的问题应当在“民族国家”作为一个浅概念及其相关事项之下谈论。如何将民族国家作为浅概念讨论,可以以吉登斯关于民族国家的研究和福柯的“生命政治”论说为例。
一般会认为欧洲的民族国家来自绝对主义国家,即从17世纪的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开始4。从此以后民族国家是一个任何政治势力都要与之或搏力或勾连或谈判或另立的地缘实体。在此基础上形成主权、领土,军事,法制/法治和内部绥靖的现代民族国家。这是吉登斯的看法。他还认为:民族国家的形成是(西方)近现代史上的一种非连贯性现象[2]。吉登斯关于民族国家的看法应当是受到福柯的影响。
福柯在《生命政治的诞生》等著述中,以生命政治为概念,对欧洲的同一时期做过谱系学式的分析。福柯的一个启示是其称:在看待国家治理时,不应将目光局限在表征/观念或意识形态。例如不应被“民主/专制”“自由主义/左翼”等观念遮蔽。我们应将目光放在国家治理的“实践”层面或“做法”。这样的实践层面即“生命政治”。例如福柯透过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看到其生命政治1本体,即人口问题(包括健康、卫生、出生率、人寿和种族等)作为实践事项2。总之,通过“生命政治”,福柯将自由主义从观念和意识形态拉回到“实践”层面来辨析3。
吉登斯的民族国家与传统的非连贯性和福柯对民族国家的“实践”而非“社会自我表现”的讨论,有助于我们理解民族国家共同体认同的落实处。简言之,我们需要将之放在“实践”的层面,而非自我表现或文化层面。在我看来,民族国家的“实践”或“做法”即“浅”或“薄”的概念面向。
由民族国家之浅或“实践”出发的认同问题,应当落实在诸如“主权承认”“领土”、法制/治等“浅”层面。由此“浅”的概念出发,民族国家认同问题可分为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内部可概括为现代国家治理。外部则是主权国家宣示。所谓认同问题应当止于此。
民族国家认同与中华民族共同体认同关系应当如何预设?其一,当民族国家实體认同落实于“浅”处时,中华民族文化的多元与民族国家之体应当是“物事凑合”4的关系,并不需要强调互相的完全融合。就此而言费孝通的“多元一体”这个提法是准确的5。更可补充的是,费孝通在给顾颉刚的一封商榷信中,称顾的“中华民族是一个”之说的立论目的是:“我们不要根据文化、语言、体质上的分歧而影响到我们政治上的统一。”[3]其二,民族国家下的差异应当强调是生活形式的差异(如当代视角人类学和本体政治所昭然)。
对香港的主权和治权宣示实际上正是体现出民族国家作为浅概念的一例。对台湾地区的主权问题也相似。对这些因历史而形成的制度差异区域,如果仅从文化认同入手,会纠缠不清,并与民族国家的主权和治权主张相背离。因为这些区域都会以长期生活方式(包括意识形态和社会自我表现),甚至方言的不同而声称文化认同的差异,并进而以文化表征差异谋“独”。
在现代国家治理或对内面向,强调文化认同会导致无法说清族群文化差异,从而使被绑在文化认同上的民族国家认同论说陷入困境。相反,强调民族国家作为一个“历史”的浅概念和直接现实,则容易讨论国家认同的指涉落实处。
就此而言民族国家认同的落实是“实“和”硬“的。管理宗教是一个例子。民族国家对于信仰多样的宗教的治理该如何落实? 从当代人类学本体政治角度,法律调整在宗教复兴或复魅世界(worlds)的时代,如何保障相互包容的存在?首先这方面的本体政治预设是:宗教引起的冲突是“物”或“浅”的冲突。一定是宗教的“肉身”等实的方面在引发争端和对抗。这些冲突是如争夺圣地,划分势力范围,对潜在教徒人口招募等。如果宗教只在观念中存在,便不会有宗教冲突。所谓“宗教自由”,即觀念的自由必须“物化”,或以“肉身(空间)”体现。
出于以上预设,国家的法律应以(差异)空间保障不同“世界”的存在。法律不以信仰体系和教义文本对宗教作“合法”或“违法”分类;法律承认不同信仰所对应的世界的存在性;将信仰所依托的“物”(身、空间)视为信仰本身;互相认可“物”的至关重要性。
国家作为规范确立和实施者将宗教的“物”层面作为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的重点。将“宗教自由”落实为对肉身的边界框定。至于作为浅概念的民族国家如何处理海外侨民或华人,则有英国和印度等的现成经验。例如这两国的海外公民权或印度裔权利等等。中国可以借鉴这些成功的民族国家经验。
简言之,这样理解民族国家及其事项,能够以有共度性的视角处理与其他国家相冲抵的问题1,例如领土问题,例如法治和人权等。相反,强调文化认同则导致无法在一般民族国家都要处理的问题上找到对话的共同轨道。
最后应当说,虽然从理论上能够分辨清“浅”或“深”,分清实与虚,但现实中往往会是混淆的,甚至相反的。但是,先从理论上辨析清楚总比一味糊涂要好些。
参考文献:
[1] 顾颉刚.中华民族是一个[M]//马戎主编.“中华民族是一个”:围绕1939年这一议题的大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34 - 44.
[2] 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M] .胡宗泽, 赵力涛,王铭铭,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3] 费孝通.关于民族问题的讨论[M]//马戎主编.“中华民族是一个”:围绕1939年这一议题的大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65.
[责任编辑:吴才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