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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对现代平等观念的三重论证

2022-02-16段忠桥

关键词:亚当洛克所有权

段忠桥

(陕西师范大学 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170062)

说到现代平等观念,即“一切人,或者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者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人们通常将它的提出归于法国的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例如,何怀宏在《平等》一书的“编者序”中提出,“卢梭是现代系统的平等理论的鼻祖。在近代早期主要以社会契约理论开始探讨政治制度改进或变革的代表性理论中,霍布斯最强调生存,洛克最强调自由,而卢梭最强调平等”。(何怀宏.平等[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7:1.),但实际上,更早提出这一观念并对其做出奠基性贡献的是英国的洛克(John Locke)。早在卢梭1755年出版《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之前,洛克就已在1690年匿名出版的《政府论》中公开宣称:“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没有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2]34。洛克对现代平等观念的贡献为什么一直没得到人们应有的认可和重视?在我看来,导致这一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洛克对平等的论述常常是与对自由的论述混在一起的,而他的自由理论对后世影响更大,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对他的平等观念的遮蔽;二是出于多种缘故(2)其中一个缘故无疑与当时英国复杂的阶级斗争有关,用马克思的话来讲,“洛克在宗教上和政治上都是1688年的阶级妥协的产儿”。(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99.),他对平等问题的论述往往含混不清、模棱两可,让人难以厘清。然而,不管怎样讲,洛克对现代平等观念做出的贡献是不应否认的。为此,本文将以洛克最集中、最全面阐释其平等观念的代表作——《政府论》为文本依据,展示他对现代平等观念所做的三重论证。

一、基于《圣经》的论证:一切人都是上帝创造的,从本性上说都是生而平等的

《政府论》是在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第二年匿名出版的。由于洛克写作它的时间大约是在1679至1680年(3)关于洛克写作《政府论》的时间,国内外学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此书写于1688年后,是一本为光荣革命进行辩护的书。例如,中国学者吴恩裕认为,这本书写于1688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是一本为“已经上台的资产阶级”辩护的著作。(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II-III.)另一种认为此书的主要部分写于1688年前,是一本号召人们进行一场反对封建专制政府的革命的书,这种看法是由研究洛克的著名学者彼得·拉斯莱特提出的。(彼得·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M].冯克利,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61.)本人同意后一种看法。,是把它“当做为辉格党人反对查理二世的事业进行辩护的政治檄文来写作的”[3],因此,他在书中对平等问题的论述,首先是围绕批判当时英国封建君主制的国王与人民的绝对不平等而展开的。光荣革命前的英国,国王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不仅人民要完全听命于他,甚至议会也得臣服于他。那时为这种不平等做辩护的主要代表人物是保皇派中的罗伯特·菲尔麦(Robert Filmer),他在一本名为《父权制》(4)菲尔麦(1588—1653)的《父权制》写于17世纪20-30年代,在他生前没有出版。他去世后这本书后被保皇党推出,出版时间是在国王与议会发生冲突的1680年。的书中提出,君主的权力最初是上帝授予亚当的,其后理应属于一切君主。这种权力“是一种神圣的、不可变更的主权,一个父亲或一个君主对于他的儿女或臣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据此享有绝对的、专断的、无限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从而他可以任意取得或转让他们的财产,出卖、阉割和使用他们的人身——因为他们原来全都是他的奴隶,他是一切的主人和所有者,他的无限的意志就是他们的法律”[4]9-10。君主的权力即国王与人民的绝对不平等的主要根据有两个,“那就是‘父权’和‘财产权’”[4]63。前者指的是治理和管辖人民的权利,它来自“生儿育女”的行为;后者指的是“对万物的权力,即拥有土地和地上的野兽以及其他低级生物,专供自己个人之用,把其他所有人都排除在外”[4]73,它来自上帝的直接“赐予”。由于菲尔麦宣称他的根据来自《圣经》,而基督教又是当时英国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因此,洛克便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以《圣经》为依据,对他予以针锋相对地反驳。

首先,一切人都是上帝创造的,从本性上说都是生而平等的。菲尔麦提出,“不光是亚当,连以后的先祖们,基于父亲身份的权利具有对他们的儿女的主权”[4]43。这是因为,只有亚当一个人是为神所创造的,以后的一切人都是生出来的,而亚当之所以获得对其儿女的主权,原因就在于他给了他们生命。洛克指出,菲尔麦的这一论点是对《圣经》的曲解,因为依据《圣经》,我们的创造者是上帝,我们都只是万能的上帝的作品,所以,“那些说父亲是给予他们的儿女们以生命的人们让君权思想弄昏了头脑,以致忘记了他们不该忘记的上帝,他才是生命的创造者和授予者:‘我们只有依靠上帝才能生活、行动和生存’……有谁竟然会胆大妄为到僭称自己是万能的上帝的不可思议的作品的作者?只有万能的上帝最先和继续创造活的灵魂。只有他才能吹动生命的气息”。[4]45

关于一切人都是上帝创造的,《圣经》中讲得很清楚:“上帝说,让我们摹拟我们的形象和外貌来造人吧,让他们对鱼……享有统治权。”[4]26上帝这里讲的造人,显然指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世上的一切人,因为上帝用的是“他们”这个词,如果认为“他们”是单指亚当,而不是包括亚当在内的世界上的一切人,那就与《圣经》和一切理性都相悖了。既然上帝才是我们一切人的创造者,那所有的父母就都不能以儿女的创造者自居。如果一切人都是上帝创造的,亚当只是其中的一个作品,尽管是最早的作品,那作为上帝的作品,他们之间就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此外,《圣经》还告诉我们,上帝不仅创造了一切人,而且还赋予他们同样的天性、能力和力量,因而,“人从本性上说都是生而平等的,都应该享受共同的权利和特权,除非能把作为万物之主,并永受祝福的上帝用明白语言所表达出来的选任提供出来,用以显示某一个特定个人的优越性,要不然就应拿出一个人对一个上级表示服从而自己作出的承诺”[4]57。但菲尔麦不这样认为,他提出,由于亚当是他的儿子们的父亲,是他们的主宰,所以,他的儿子们根据与亚当同一的资格,即依据生育儿女的资格——父的身份,同样也是他们自己的儿子们的主宰。对此,洛克反驳说,“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他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他的事务,他们就是他的财产,是他的创造物,他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作主。”[5]57因此,作为上帝的仆人,人们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谁支配谁的情况,即使是在父亲与儿女之间。

其次,上帝将一切东西赐给全人类,而非赐给亚当一人。菲尔麦提出,“统治的根据和原则必然要依靠财产权的起源”[4]63,亚当之所以成为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君主,还因为上帝将对人类生存的有用之物只赐予他,正是他的这种“财产权”,使他对人类拥有了“统治权”。洛克指出,菲尔麦的这个根据也不能成立,因为它也与《圣经》中的论述明显相悖。依据《圣经》,上帝创造人类是为了让他们“自我保存”,并因而指示人类通过感觉和理性来利用那些他们生存所需的东西,对此,圣经《创世记》中有这样的一段论述:“上帝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育众多,遍满地面,治理大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各样在地上走动的生物”[4]20。这段话表明,不管上帝赐予的东西是什么,他都不是把其他人排除在外而只赐给亚当,因为他是赐予“他们”的,他们是复数,因此,无论亚当由此取得了什么样的财产权,它都不是一种个人财产权,而是一种和其余所有人共有的财产权。换句话说,“上帝给予他的不是他对低级生物的‘个人统治权’,而是与一切人类相同的权利,所以他也不能由于这里给予他的所有权而成为‘君主’”[4]21。洛克还进而指出,即便上帝将万物赐予亚当一人,使他拥有对万物的财产权,那由此也得不出他因而拥有对其他一切人的统治权的结论。“对于土地的所有权,甚至是对全世界的土地所有权,怎样可以给予一个人以支配别人人身的至高无上的专断权呢?更加荒谬和似是而非的说法是,作为全世界所有者的那个人,对于那些不承认他的主权、不服从他的意志的其余人类,可以随心所愿地不给他们食物,而让他们饿死”[4]35。总之,《创世纪》中的这段话“不但远远不能证明亚当是唯一的所有者,正好相反它证实了一切东西最初都是人类共有的,这从上帝的这个赐予以及《圣经》的其它地方都可以看出来,建立在个人统治权之上的亚当的主权,既然没有支持它的任何基础,必然是站不住脚的”[4]35。

二、基于“自然状态”的论证:人们同种同等、拥有相同的能力和自然条件,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在批驳了菲尔麦为国王与人民的绝对不平等的辩护之后,洛克说,“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源泉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4]3。然而,洛克清楚地意识到,要为现代平等观念做辩护,仅表明菲尔麦的根据与《圣经》相悖是不够的,还应另辟途径,“寻求另一种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4]4。为此,他设想了一种“自然状态”,即一种合法政府如何得以产生的状态,并在对这一状态的描述中,对平等的含义及其依据做了进一步的论证。

我们知道,在洛克之前,霍布斯已在他的代表作《利维坦》中设想过一种“自然状态”。[6]那洛克的“自然状态”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的区别主要在哪里?霍布斯写作《利维坦》时正值英国发生内战,他把自然状态描述为战争状态,以此为由来论证国家存在的必要性,但他为之辩护的国家,是一种依然存在“君主与臣民的贵贱之分”[7]的绝对国家;洛克写作《政府论》是在斯图亚特王朝复辟之后,他设想的“自然状态”也是要表明国家(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但他为之辩护的政府,是基于自由人同意的“正当的”或“合法的”政府。可以认为,由于洛克把“自然状态”设想为合法政府得以产生的起点,他实际上是将自然状态作为一种道德理想来描述,“据此判断何者为一个正当政府、一个真正的公民社会”[8]256。

在洛克看来,“由于没有自然法,也没有上帝的成文法,来确定在任何场合谁是合法继承人,就无从确定继承权因而也就无从确定应该由谁来掌握统治权”[5]3,因此,君主专制的政府都是不合法的。那合法的政府是就什么而言?对此,他有一段明确的论述:

因此,凡是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必须被认为他们把联合成共同体这一目的所必需的一切权力都交给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除非他们明白地议定交给大于大多数的任何人数。只要一致同意联合成为一个政治社会,这一点就能办到,而这种同意,是完全可以作为加入或建立一个国家的个人之间现存的或应该存在的合约的。因此,开始组织并实际组成任何政治社会的,不过是一些能够服从大多数而进行结合并组成这种社会的自由人的同意。这样,而且只有这样,才曾或才能创立世界上任何合法的政府。[5]61-62

这就表明,洛克讲的合法的政府,指的是自然状态下基于自由人的同意的政府。

由于合法政府的产生是基于人们的同意,而同意必须基于本人的意志,必须以他们是自由和平等的人为前提,因此,洛克把平等描述为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特征: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共存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然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除非他们全体的主宰以某种方式昭示他的意志,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5]5

不难看出,洛克讲的自然状态下的平等,指的是人们在政治权利上的平等,即“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共存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人们之间“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由于人们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自然状态下的平等还体现在,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洛克说,“为了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使大家都严格遵守旨在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的自然法,自然法便在那种状态下交给每一个人去执行之,使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自然法和世界上有关人类的一切其他法律一样,如果在自然状态中没有人拥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以保护无辜和约束罪犯,那么自然法就毫无用处了。而如果有人在自然状态中可以惩罚他人所犯的任何罪恶,那么人人就都可以这样做”[5]7。对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为什么平等的,洛克给出三个依据:第一,人们是同种和同等的;第二,每个人生来就无差别地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第三,每个人都有同样的能力,或者说,都能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当然,如果他们全体的主宰明确表示“将一人置于另一人之上,并以明确的委任赋予他以不容怀疑的统辖权和主权”,那不平等就会出现,但他没有这样讲。

无疑,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在年龄、德性、能力和财产方面肯定存在某些差异,但这些差异并不影响人们在政治上的平等。洛克指出:

我虽然已经在前面已说过(第二章),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却不能认为我所说的包括所有的各种各样的平等。年龄或德行可以给一些人以正当的优先地位。高超的才能和特长可以使另一些人位于一般人水平之上。出生的不同可以使一些人,关系或利益使另一些人,尊敬那些由于自然、恩义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应该尊敬的人们。凡此种种都与人们现在所处的有关管辖或统治的主从方面的平等相一致的。这也就是与本文有关的那种平等,即每一个人对于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5]34

这就再次表明,自然状态下的平等,指的只是政治上的平等,即“每一个人对于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

前文表明,洛克提出自然状态的设想,是要论证合法政府产生的必要性。为此,他指出,自然状态存在三个不利的情况:其一是,由于没有立法机构明确规定,人们对自然法条款的理解会存在分歧;其二是,在没有司法机构裁决的情况下,对于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违反了自然法的条款,人们可能存在争议;其三是,由于没人有足够的权力去执行正确的判决,违反自然法的行为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些不利情况使得政府的产生成为必要。由于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没有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自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因此,“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而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无论人数多少都能这样做,因为它并不损及其余的人的自由,后者仍然跟以前一样保有自然状态中的自由。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马上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5]59-60。这样说来,合法政府的产生,不过是人们把自己执行自然法和保护自己财产的个人权力让渡给社会或公共机构,由于“这个权力仅起源于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相互同意”[5]105,因此,合法的政府的产生并没有改变人们在政治上的平等,而只是使其以另一种形式继续存在和发挥作用。

三、基于“自然权利”的论证:每个人都对自身享有所有权,因而不受任何人支配

对于现代平等观念,洛克在《政府论》中不但给出一种基于“自然状态”的论证,而且还给出一种基于自然权利的论证,即每个人都享有对自己人身的所有权(自我所有权),因而在政治上不受任何人支配。

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自我所有权”概念并不是洛克最先提出来的[8]233,它源于17世纪早期英国的“平等派”的主张。平等派属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激进民主派,是小资产者、工匠和自耕农在政治上的代表,他们主张英格兰的每个人,哪怕最穷的人,都有一种不经其同意就不受统治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附着于人身而非财产。对于这一主张,其代表人物理查德·奥弗顿(Richard Overton)在一篇题为《射向一切暴君之箭》的文章中有这样的论述:

对自然中的每个个人,自然都赋予了一种不可被任何人侵犯或篡夺的个人财产权:因为每个人,只要他是他自己,就有一种自我所有权,否则他就无法成为他自己。根据这一点,任何其他人擅自剥夺他的这种权利,都是对自然原则和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正义法则的公然违背和冒犯。[8]233

正是基于这其中讲的“自我所有权”,平等派提出了对选举权及其他政治权利的多种诉求。洛克无疑了解平等派的主张,但他对他们讲的“自我所有权”做了改造(5)由于平等派的“自我所有权”观点可能导致对一切财产的否定,洛克对其进行了改造,“使它既能论证一种反抗绝对君主的革命权利,又不带有任何‘平均化’结果、任何对财产的威胁或任何来自人民民主的威胁”。(艾伦·梅克辛斯·伍德.自由与财产[M].曹 帅,译.刘训练,校.南京:译林出版社,2019:259.),以使其服务于为他主张的政治平等做辩护的目的。

洛克是在《政府论》下篇的第五章“论财产”中提出“自我所有权”的。他指出,“土地和一切低等生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5]19。在这里,洛克对为一切人所有的两种东西做了区分,一种是自然的东西,即土地和一切低等生物,另一种是人的东西,即自己的人身。自然的东西是为一切人所共有的,人身则是为每个人自己所有的。在此后的几章中,他还多次谈到人对自身的所有。例如,在第九章“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中,他强调,“人在自然状态中……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5]77;在第十六章“论征服”中,他指出“每个人生来就有双重的权利:第一,他的人身自由的权利,别人没有权利加以支配,只能由他自己自由处理;……”[5]117。从这些论述来看,洛克讲的“自我所有权”,指的是每个人对自身的绝对支配权,这是一种人人生来就享有的自然权利。

人们通常认为,洛克提出“自我所有权”只是为了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世界上的自然资源都是上帝赐予所有人的共同财产,那如何解释在自然状态中已经出现的私有财产的合法性?毋庸置疑,回答这一问题确实是洛克提出“自我所有权”的目的之一,用他自己的话来讲就是,“我将设法说明,在上帝给予人类为人类所共有的东西之中,人们如何能使其中的某些部分成为他们的财产,并且这还不必经过全体世人的明确协议”[5]18。为此,他为私有财产的合法性提出了前后衔接的四个论证构成——基于人类生存的论证、基于劳动的自我所有权的论证、基于不损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论证和基于土地增值的论证[9]46-48,其中最重要的是基于自我所有权的第二个论证,即由于人拥有自身,进而言之,拥有自身的劳动,因此,某人“掺入自己劳动”的东西就应归他所有,成为他的私有财产。

然而,洛克提出“自我所有权”还有一个目的,就是要为自然状态之所以是平等提供进一步的论证。对此,他有这样一段论述:

如果人在自然状态中是如前面所说的那样自由,如果他是他自身和财产的绝对主人,同最尊贵的人平等,而不受任何人的支配,为什么他愿意放弃他的自由呢?为什么他愿意丢弃这个王国,让自己受制于其他任何权力的统辖和控制呢?对于这个问题,显然可以这样回答:虽然在自然状态中他享有那种权利,但这种享有是很不稳定的,有不断受别人侵犯的威胁。……这就使他愿意放弃一种尽管自由却是充满着恐惧和经常危险的状况;因而他并非毫无理由地设法和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同加入社会,以互相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即我根据一般的名称称之为财产的东西。[5]77

在这段话中,洛克再次谈到自然状态下的平等,指出这表现在,无论是地位卑微的人还是地位尊贵的人,他们在政治上都是平等的,即都不受任何人的支配,或者说,每个人都有“王者的气派”。但在这里,洛克没有谈及这是因为他们同种同等、拥有相同的能力和自然条件,而是强调每个人都是他自身的“绝对主人”,正是这种每个人都拥有的“自我所有权”,使得人人拥有平等的政治权利,从而不受制于其他任何权力的统辖和控制。因此可以说,“洛克的自然平等与普遍的自我所有权是一致的”[10]。此外,洛克在这里还谈到了每个人的财产(他们的生命、特权和地产)应受到平等保护的问题,而这种平等的保护也是基于人的自我所有权。我的财产不应受到侵犯,是由于我的自我所有权,他人的财产不应受到侵犯,是由于他人的自我所有权;不过,人们享有的这种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时常会受到侵犯,因而是不稳定的,为此,他们“甘愿”同已经或有意联合起来的其他人们一同加入社会,把他们的一些权利有条件地转让给合法的政府以保护他们的财产,但这并不损害他们的自我所有权,而是以特殊的方式加以行使,因此,政治的平等在合法政府下依然存在。

以上表明,洛克对现代平等观念的提出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他的第一重论证彻底驳倒了为绝对君主制辩护的“君权神授”论,为现代平等观念的确立扫清了宗教神学方面的障碍;他的第二重论证明确了政治平等的含义,并为现代平等观念提供了三个明确的依据;他的第三重论证进而将政治平等基于人的“自我所有权”,为现代平等观念提供了来自自然权利的依据。洛克对现代平等观念的贡献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人们只要读一下美国《独立宣言》就看得十分清楚:“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从他们‘造物主’那边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当然,受其所处的历史条件和阶级地位的局限,洛克对现代平等观念的论证也存在不少问题,尤其体现在这三个方面:第一,他的论证明显带有宗教神学的印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缺少一贯性和彻底性;第二,他的论证更多涉及的是政治地位的平等,而很少涉及社会地位的平等,而且他说的“自我所有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为财产的不平等辩护的;第三,在对政治平等的论证中,他为人民参加选举设定了“40先令”限制[11-12],这与他对“人人生而平等”的论证明显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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