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不过三”缓惩罚 少“加”多“减”自选择
2022-02-16田占芳
田占芳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学生不遵守规则,犯了错误,理应接受必要的惩戒,从而知其错、悟其理、改其行。但如何有理、有利、有节地落实教育惩戒,教师要三思而行。
缓定性,“戒”为先,给学生改正错误的机会
惩戒包括惩罚和警诫两个方面,然而,在实践中,教师更倾向于“罚”,而忽略了“戒”。什么样的过错需要“罚”,什么样的过错需要“戒”,我认为要区分定性。先用“戒”,缓用“罚”,尽量“以柔克刚”,避免“剑拔弩张”,引导学生从错误中学习知识,增强辨别能力。
我在班级确立了“事不过三”的原则,告诉学生,你可以犯错,但同样的错误允许“一而再”,但不可“再而三”。前两次可以认为是无心之举,若犯第三次,不管错误大小,一律定性为“明知故犯”,必须接受惩罚。这不是姑息纵容,而是给学生改正错误、自我成长的空间。其实,前两次“宽容”就是对学生的“戒”。事实证明,绝大部分犯错的学生非常珍惜这两次机会,为了不再犯,时时克制自己,处处用心改正。
多“减法”,自惩戒,给学生触动心扉的教育
总有少数学生“错”三遍,这时就必须加大“药量”,用到“罚”了。通常认为,罚是带有强制性的,是别人强加在自己身上的,所以心不甘情不愿。其实,教师可以少用“加法”,多用“减法”。
所谓“加法”“减法”,即“施予式惩罚”和“剥夺式惩罚”。“施予式惩罚”是指在学生犯错后,给予一个其厌恶的刺激,从而降低错误行为出现的概率,例如批评、开除、面壁、劳动等;“剥夺式惩罚”是指在学生犯错后,撤销一个其喜爱的刺激,从而降低错误行为出现的概率,例如,学生没有按时完成作业,就不让其上网玩游戏。
“施予式惩罚”在学生看来是强加给自己的,很容易让学生产生厌恶情绪,甚至激化矛盾。而“剥夺式惩罚”减除的是学生在意或心爱的东西,对学生的影响更大,触动更強,他们更容易长记性。同时,只是暂时剥夺学生的某种需要,对学生的肉体与心灵都不会造成负面伤害,而且这种“吊胃口”的方式更容易激发学生改进的动力。例如,学生想上网玩游戏,就必须先改正错误,完成学习任务。
建班之初,我与学生一起商订班级惩罚公约,划定惩罚的方式及范围,例如:劳动惩罚、学习惩罚、锻炼惩罚、志愿服务等。在实际操作中,再根据犯错学生的个人特点,确定2至3个具体的“剥夺式惩罚”,让学生从中选择一项,这种自选惩罚的方式保护了学生的自尊心,让他们心甘情愿接受惩罚,并进行自我改正。
善其后,深反思,加强惩后说理
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说理是惩罚学生之后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学生受罚并不等于他已明白事理。教师必须及时与学生沟通,通过说理、剖析等方式使学生明白为什么会受罚、犯错造成的后果、改正的方法和途径等,否则,学生在接受了惩罚之后很容易“旧病复发”。
保护学生的自尊,给他们自我成长的空间,换来一个诚实的孩子;保持理性,合理使用惩戒,换来的将是学生心甘情愿的接受;做好善后工作,加强说理,换来的将是学生发自内心的改变。
(作者单位: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