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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文化企业创新效率与版权出口的关系研究
——基于中介效应和门槛效应模型

2022-02-13

对外经贸 2022年1期
关键词:门槛出口效应

吕 寒 王 媛

(西安外国语大学 经济金融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8)

一、引言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向高质量发展转变,基于科技和智力要素的高端服务贸易愈加重要。增强以版权为核心的文化服务出口,不仅对于贸易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更是提升文化自信,促使中华文化走出去的关键路径。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以及文化部《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进一步加速了互联网与文化产业的融合,文化企业能否以及如何利用互联网提升自身创新效率,最终增强以版权出口为核心的文化输出能力?这个问题的解答对于数字经济时代的文化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意义重大。

关于互联网、企业创新、文化贸易三者关系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首先,互联网与文化贸易相融合,会给文化贸易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Verboord、Janssen,2015);在文化产业领域实施“互联网+”,有助于为全民文化创新注入新动力,为文化产品多样化提供新机遇,提升品牌影响力,释放全社会文化消费内需潜力,扩大文化产品销售市场,促进中国文化贸易发展(欧阳友权,2016;王江等,2017)。其次,互联网与企业创新关系研究多将宏观互联网环境纳入微观企业创新进行考察。信息技术变革是互联网发展的红利,是传统文化企业商业模式做出创新的重要外部因素(韩飞雪,2018)。最后,互联网对企业创新及其出口活动有着显著促进作用,且通过企业创新选择行为间接地促进企业进行出口(沈国兵、袁征宇,2020);互联网的应用不仅能够通过触发企业内资源重置促进企业创新和出口,还会通过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的融合促进企业创新和进一步的出口(施炳展,2016)。

上述研究对互联网与企业创新、文化贸易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定量分析,为后续研究奠定了思路和理论依据的基础。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设计互联网应用程度指标和基于DEA-Malmquist 指数的文化企业创新效率指标,搜集2010—2018 年中国31个省市的面板数据,构建中介效应模型,考察互联网对版权出口的影响和在此过程中文化企业创新效率的中介效应。在此基础上,运用面板门槛模型对互联网与版权出口之间的非线性关系做进一步分析。最后为有效运用互联网提升文化企业创新效率和促进版权出口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二、理论机理与研究假说

互联网、文化企业创新效率与版权出口之间的逻辑关联由其内在的理论机理决定,包括互联网对版权出口的作用机理、互联网对文化企业创新效率的作用机理以及文化企业创新效率对版权出口的作用机理,分析如下:

第一,互联网对版权出口的作用机理。互联网通过规模效应促进版权出口。文化企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同时也是资本密集型企业。相比于其他企业的出口,文化贸易更加依赖于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也更容易受到互联网的影响(王江等,2017)。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应用互联网技术的文化企业数量增多,互联网在版权贸易中的规模效应显现。一方面,互联网可以作为信息平台促进企业出口。在传统技术环境下,由于国际文化市场中信息交换成本和壁垒的存在,文化企业对外信息交流途径有限,合作伙伴相对固定,拓展难度较大。而互联网大规模普及可以形成外部规模经济,实现全球范围的市场信息共享,从而打破信息交换壁垒,获得更多的合作伙伴,促进文化贸易;另一方面,互联网可以作为交易平台促进企业出口。互联网大规模普及形成的外部规模经济还体现在交易途径的无限拓展和平均成本降低上。比如各类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主要基于外部规模经济效应促进出口,具体通过提高企业生产率和交易匹配率、降低出口限制三条路径来实现(岳云嵩和李兵,2018)。消费者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不仅打破了国界的限制,更重要的是简化了交易流程,使得整个消费体验得以优化。

第二,互联网对文化企业创新效率的作用机理。互联网通过学习效应和溢出效应提升企业创新效率。

学习效应主要发生在要素层面。即时且广泛的信息传递作为互联网最基础的功能,其带来的信息获取成本的下降可能激发企业内部与外部人力资源之间的学习效应,最终影响企业创新能力。首先,提高同外界交换想法的频率。Akcigit et al.(2018)认为,创新或创意想法的质量依赖于人力资本的形成,而人力资本的形成依赖于创新主体同外界交换想法的效率。互联网的使用破除了文化企业人力资源要素和创意要素的边界,提升了创新主体同外界交换想法的频率,企业内部与外部人力资源的交流和相互学习得以加速实现;然后,企业人力资源通过越来越多的网络实践,逐渐学会通过网络甄别和选择性吸收外部创意想法和成果形成自己的成果,学习外界知识和经验的能力得以提升;最终,提高了企业创新的效率。

溢出效应主要发生在企业层面。文化企业通过不断加强和优化互联网平台的使用,开发新的应用模式,提升技术水平,不仅可以向交易伙伴传递更优质更丰富的文化服务和产品,更可以将企业内部的业务流程通过互联网对外传播,此时基于互联网的技术溢出效应显现,其它企业得以更低成本更广泛地运用日益优化的互联网技术和平台,最终基于互联网的业务流程和模式得以推广,市场整体的交易效率和生产效率得以提升,良好的市场环境将反过来助推企业通过互联网实现更高效的创新。

第三,文化企业创新效率对版权出口的作用机理。文化创新效率通过驱动效应促进版权出口。企业创新的投入与产出具有重要且直接的作用,在提升文化企业创新效率以及优化科技创新活动要素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得以体现(刘钒和邓明亮,2019)。其中,企业创新投入的作用在企业出口模式层面体现的更为突出,影响企业对于直接或间接出口模式的选择。企业创新投入会促进企业创新效率的提升,在这种提升能够满足企业直接出口门槛的情况下,企业则更愿意进行直接出口。企业创新效率提升总体而言可以促进企业产出,但其对企业出口的影响并非简单线性的。

因此,在互联网通过文化企业创新效率影响版权出口这一过程中,可能会受文化企业创新效率的差异性而存在某种非线性关系。

综合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说:

假说1:互联网可以显著促进版权出口。

假说2:互联网可以通过提升文化企业创新效率进而促进版权出口。

假说3:在文化企业创新效率具有差异的情况下,互联网对版权出口存在门槛效应。

为检验上述假说的正确性,试图从文化企业出发,研究互联网对于版权出口的影响以及文化企业创新效率的中介效应,并以文化企业创新效率作为门槛变量,对互联网与版权出口的非线性关系做进一步的门槛效应分析。

三、模型构建与数据说明

(一)模型构建

参照假说1,将互联网对版权出口的影响模型设定为模型一:

其中,i 代表地区,t 代表时间,Exdum 代表版权出口,Net 代表互联网指标,Hum 表示人力资本,Open为对外开放水平,Scal 为企业规模,Cap 代表资本密集度,μ 代表随机扰动项。

参照假说2,为研究互联网影响版权出口的过程中文化企业创新效率发挥的中介作用,使用中介效应模型进行检验,构建模型(2)检验互联网应用程度对文化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构建模型(3)加入文化企业创新效率这一中介变量,结合二者考察中介效应,模型为:

其中,i 代表地区,t 代表时间,Inno 代表文化企业创新效率,Exdum 代表版权出口,Net 代表互联网指标,Hum 表示人力资本,Open 表示对外开放水平,Scale 表示企业规模,Cap 代表资本密集度,μ 代表随机扰动项。

(二)核心变量说明与测度

1.互联网指标(Net)

目前学界对互联网指标体系没有统一的测度方式。由于单一指标无法系统的反映互联网应用的程度,加之互联网普及率、网民数、网站数和域名数四个指标是适用于不同企业互联网应用水平的通用指标。因此,选取互联网普及率、网民数、网站数和域名数共4 个指标并利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了互联网应用程度综合指标体系,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见表1。

表1 2010—2018 年文化企业创新效率Malmquist 指数及其分解

2.版权出口(Exdum)

以版权输出数来度量版权出口规模。参照国家版权局对版权的分类及国家统计局数据的归纳范畴,以图书出版、录音制品出版、电子出版物出版、录像制品出版、电影出版、软件出版、电视节目出版等行业的出口数据为样本来源,汇总出所需的版权输出量,数据来源于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统计局。

3.文化企业创新效率(Inno)

《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将文化企业的业务范畴分为两类:一类是包括新闻服务、内容创作、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文化运营、文化娱乐服务等以文化为核心内容的活动。这类活动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所需而进行的生产活动。另一类活动主要包括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这类活动的目的在于满足文化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需要。上述两类业务直接或间接形成了版权出口,因此所分析的文化企业不会对业务范畴加以区分。

企业创新就是在时代发展的趋势之下,根据市场需求,对自身资源及社会资源配置进行不断优化,在企业内部各个层面进行创新的过程。企业创新效率就是企业将创新投入转化为创新产出的能力。数据包络分析(DEA)和随机前沿模型(SFA)是创新效率主要的两种测算方法。采用DEA 分析法,利用Malmquist 指数,测算出技术效率(effch)、技术进步率(techch)、纯技术效率(pech)、规模效率(sech)、全要素生产率(tfpch),对样本数据进行全面、准确地分析。

在企业创新效率的指标选取方面,大多数学者常用人力和财力两个层面的投入来体现创新投入,以专利申请数体现创新产出。参考已有文献的创新效率指标,构建投入产出指标体系。文化科技研究是指具有明确研究方向和任务,一定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质量的研究人员进行文化科技研究的行为。本质上科学就是创新,科技与创新二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因此采用文化科技研究的从业人员数和项目支出作为文化企业创新的投入指标,选取文化科技研究收入作为文化企业创新的产出指标,数据均来源于《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

根据2010 年至2018 年中国31 个省文化企业的投入产出指标,利用DEAP2.1 软件进行文化企业创新效率测度,以此分析全要素生产率的变化。技术效率可以拆分为纯技术效率与规模效率,因此以规模效率与纯技术效率的交互项(Pech*Sech)作为文化企业创新效率指标进入模型。

(三)其他控制变量

选取以下四个影响版权出口的因素作为控制变量,数据均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1.企业规模(Scale)

企业规模是对企业各范围的化型,是企业进行创新的基础。企业规模的扩大对于提升企业创新绩效具有直接关系。企业规模的异质性会显著影响其创新意愿。以文化企业年末从业人员数表示企业规模。

2.人力资本(Hum)

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主体在于人力资本,人力资本越强的企业在进行研发时的成功率则会越高,会更倾向于不断尝试研发创新。用人均受教育年限来衡量人力资本。

3.资本密集度(Cap)

资本密集度是企业生产过程的重要特征之一。利用存量法,以文化产业总固定资产除以文化企业从业人员数来衡量文化产业的物质资本密集度。

4.对外开放水平(Open)

新增长理论认为对外开放水平能够通过提升本国技术从而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以进出口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测度对外开放水平。

为进一步观察各变量的数据特征,在实证分析之前,先对样本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并对部分变量做了自然对数和标准化处理,以此来尽可能消除异方差,保证数据的平稳性,描述性统计主要采用的统计软件是STATA14.0,具体结果如表2 所示。

表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从表2 可知,对于版权出口量来说,2010—2018年间,标准化后中国31 个省市版权出口量最小值为0,最大值为0.693,全国均值为0.219,九年间版权出口整体呈上升趋势。对于互联网水平来说,2010—2018年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互联网指标呈上升趋势。其中,31 个省份中互联网指标最小值为0.042,最大值为1.588,全国均值为0.597,地区差异较为明显。对于文化企业创新效率来说,结合表3 和表4 可知,2010—2018 年我国文化企业创新生产率均值为1.037。除天津、山西、浙江、重庆、西藏、甘肃、新疆7 个省份的文化企业创新生产率小于1 外,其他24 个省份的文化企业创新的全要素生产率均大于1,说明我国绝大多地区的文化企业创新效率在不断提升,具有很好的发展趋势。通过对文化企业创新效率的分解发现,技术效率指数均值为1.110,技术进步指数为0.935,体现出技术效率指数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变化做出主要贡献。2010—2018 年我国文化企业创新的规模效率指数均值为1.030,纯技术效率指数均值为1.077,均大于1,都呈上升趋势。

四、回归结果分析

(一)中介效应检验结果

以2010 年—2018 年中国31 个省面板数据为样本进行文化企业创新效率的中介效应检验。通过豪斯曼检验,结果显示p 值小于0.01,则拒绝随机效应模型,选择固定效应模型。回归结果如表3 所示。

表3 中介效应检验结果

表3 罗列了中介效应的检验结果。其中,模型1 显示了互联网对版权出口的影响,互联网指标的系数显著为正(0.337),表明互联网对版权出口具有正向促进作用。互联网平台和技术的应用能够降低企业生产、研发以及信息沟通成本,有助于企业及时把握国际市场需求动向和市场竞争状况,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进而增加出口。

通过模型2 和模型3,分析文化企业创新效率的中介效应。模型2 为互联网对中介变量文化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互联网的系数显著为正(0.149),即互联网对文化企业的创新效率具有正向促进作用。模型3 中互联网(0.318)和文化企业创新效率(0.122)的系数均显著,说明存在部分中介效应,互联网对版权出口既具有直接影响,同时又可以通过文化企业创新效率的中介作用间接影响版权出口,中介效应占总效应比重为5.4%,这一结果表明在互联网对版权出口的总体影响效果中,有5.4%是通过互联网影响文化企业创新效率进而影响版权出口来实现的。

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表明,(1)人力资本对版权出口的影响显著为正,系数为0.491,说明人力资本对版权出口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高技术、高学历人员能够通过学习效应提升企业的创新能力,生产出适应不同消费者的多样化版权产品,促进出口;(2)对外开放水平对版权出口的影响显著为正,系数为0.432,表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版权出口;(3)企业规模对版权出口的影响显著为正,系数为1.047,企业规模越大,市场竞争力越强,企业的出口能力也就越强。

(二)稳健性检验

为保证实证结果的稳健性,加入产业结构(Ind)这一新的控制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见表7。对比表3 和表4 可以看出,回归结果基本一致。互联网以及中介变量文化企业创新效率的显著性和促进作用基本一致,证明了上述实证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文化企业创新是互联网对版权出口产生影响的中间渠道,在互联网与版权出口之间存在部分中介效应,且这种中介效应占总效应比重为5.5%。

表4 中介效应稳健性检验结果

五、进一步分析

通过实证检验互联网对于版权出口的影响以及文化企业创新效率的中介效应,发现互联网的应用确实可以通过影响文化企业创新效率进而影响版权出口。为进行更全面深入的探究,通过门槛模型检验这种影响的非线性关系。在回归之前,需要对是否存在门槛以及存在的门槛个数进行检验,分别假设不存在门槛、存在一个门槛值、存在两个门槛值以及存在三个门槛值。

以文化企业创新效率作为门槛变量,将文化企业创新效率设为分段函数,测算不同水平文化企业创新效率下互联网对版权出口的影响。门槛值检验结果如表8 所示。由表5 可知,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单一门槛检验,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双重门槛检验,而三重门槛的P 值为0.8200。根据Hansen 的门槛理论,在互联网与版权出口关系中可认为存在文化企业创新效率双重门槛。因此,当以文化企业创新效率作为门槛变量时,互联网与版权出口之间存在双重门槛效应。

表5 门槛值检验

构建双重门槛模型如下:

其中,ε1、ε2 为文化企业创新效率的门槛值,对双重门槛模型进行回归,结果如表6 所示。

表6 双重门槛模型回归结果

注:括号内为标准误;***、**、*表示在1%、5%、10% 水平上显著。数据来源:根据Stata 软件回归得出。

由表6 回归结果可知,在不同水平的文化企业创新效率下,互联网对版权出口的影响也不同。当文化企业创新效率小于0.0131 时,系数为0.388,且在1%水平下显著,此时规模效应在互联网对版权贸易的影响中占主导地位,互联网显著导致版权出口增加;当文化企业创新效率处于0.0131 到0.0212 之间时,影响系数下降至0.163,这意味着伴随文化企业创新能力的积累和互联网的不断深入应用,互联网会通过学习效应和溢出效应刺激企业快速开展创新和产品迭代,这虽然表现为企业创新效率提升,但是实际上却因为只追求创新速度,忽略对市场需求的关注和跟进,从而导致互联网对版权出口的促进作用降低;当文化企业创新效率高于0.0212时,影响系数变为0.392,此时在互联网作用下的文化企业创新效率已经达到了较高水平,一方面,高效的创新足以形成充分且优质的满足国际市场偏好的创意产品。另一方面,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使消费者摆脱国界的限制,其对于出版物的消费体验进一步优化、交易过程更加便利化,同时能够促进版权的出口。由此可见,互联网在企业中需要合理进行投入,这种投入并非越多越好,盲目的过多投入,虽表面上提高了文化企业创新效率,但高效率可能带来低附加值的产出,并不有利于文化企业出口。

六、结论与建议

选取2010—2018 年中国31 个省份的面板数据,利用DEA-Malmquist 指数测度文化企业创新效率,构建中介效应模型,通过固定效应,计量检验了互联网对于版权出口的影响以及文化企业创新效率的中介效应,并运用面板门槛模型对其非线性关系进行了探究。实证结果表明:整体上,互联网对版权出口呈现正向促进作用。文化企业创新效率在互联网与版权出口之间存在部分中介效应。进一步将文化企业创新效率作为门槛变量,发现互联网对版权出口的影响并非一成不变。当文化企业创新效率处于较低水平时,互联网会促进版权出口;随着文化企业创新效率的提升,互联网对版权出口的正向影响下降;当文化企业创新效率处于较高水平时,互联网对版权出口的正向影响加强。与此同时,人力资本、对外开放水平以及企业规模都对版权出口起到促进作用。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为更有效发挥互联网对我国版权出口的积极促进作用,实现中华文化走出去,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对文化企业而言,要结合企业创新能力基础合理提高互联网应用水平。一方面,要加大对互联网软件和硬件的投资力度,尽快突破互联网应用的技术障碍,尤其是加快大数据应用模式和人工智能应用模式的构建,研发适合于文化企业版权出售的互联网商用模式;另一方面,创新效率处于不同水平的企业,应当制定不同的“互联网+”战略。创新效率非常低的企业和创新效率非常高的企业都应当着力加深互联网渗透程度,而创新效率处于中等水平的企业,则应防范盲目使用互联网进行过于快速的创新,应当始终紧随国际市场风向和偏好变化。

2.对互联网企业而言,在互联网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趋势下,互联网企业应积极开发易于文化企业使用的多种技术和平台,尤其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平台,使互联网技术应用更加开源化,企业在应用上更加自主灵活化。同时,加强与文化企业在版权开发和运营方面的合作,进一步使互联网成为推动版权出口的技术支撑。

3.对政府而言,首先,地方政府应因地制宜制定吸引力较强的文化创意人才和互联网人才政策,为地方文化企业引进高技术和高水平的创新人员,提升本地区人力资本质量;其次,制定合理的措施引导文化产业与互联网产业的融合,宏观把控互联网在文化产业中的应用方式和程度,引导企业以出口为目的进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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