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TA925看信用证保兑的窘境与误区
2022-02-09李永宏编辑韩英彤
文/李永宏 编辑/韩英彤
保兑信用证看上去很美,受益人表面上像是买了一个双保险,同时拥有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付款承诺。然而,在信用证实务中,这个双保险往往变成了双刃剑,保兑行对单据的苛刻和挑剔拒付常常使受益人深受其害,甚至遭受惨重损失。保兑行与开证行由于对惯例的理解和审单尺度不同,也经常卷入单据是否正点的争议之中,使银行对信用证保兑陷入想保不敢保的窘境。信用证保兑似乎变成了鸡肋,在实务中的使用越来越少,这种现象不利于信用证业务的发展,值得业界关注与探讨。
一个案例
国际商会近期发布了一个关于保兑信用证业务咨询案例的官方意见(编号TA925),让这个由来已久的老问题再次成为热点话题。该案例简要情况如下:
保兑信用证项下受益人将单据交给保兑行,保兑行审单未发现不符点。单据到达开证行后被拒付,开证行所提不符点为:产地证显示的毛重与提单和装箱单上显示的毛重不符。经查,产地证显示毛重为15330千克,而装箱单和运输单据显示的毛重为15303千克。受益人要求保兑行付款,认为保兑行在审单时没有发现不符点,即意味着单证相符,保兑行应该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承认自己审单时确实忽视了这个不符点,但既然不符点客观存在,根据UCP600第8条,保兑行仅对正点交单承担付款责任,那么此笔业务保兑行自然可以摆脱付款责任。受益人以UCP600第15条B款进行反驳,即当保兑行确定交单相符时,保兑行必须承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于是将案例提交给国际商会裁决。国际商会官方意见认为,保兑行必须付款,其中的一个理由是:开证行和受益人认为不符点成立这个事实并不影响保兑行认为单证相符的立场。这个不符点是否成立本身就存在争议,但这并非本文探讨的重点。问题是如果不符点确实成立,但保兑行在审单时没有发现,保兑行是否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呢?
国际商会的结论对这个问题持肯定立场,笔者认为其观点有待商榷。从信用证实务角度考虑,由于可能存在的理解不同或人员疏忽等原因,保兑行认为单证相符而开证行认为单证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UCP规定的银行“合理审慎”审单原则,如果审单人员已经做到尽职免责,细微不符没有发现也属正常。由于漏提一个无足轻重的不符点,就要求保兑行赔付全套单据的巨额货款,势必给保兑行的审单人员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迫使保兑行选择挑剔拒付以求自保。另一方面,从保兑的本源看,保兑行担保的是开证行的支付能力、国家风险和地区风险,并非担保单据绝对正点,其不应卷入不符点的纠纷之中。单据质量风险按理应由受益人承担,因为受益人才是实际制单人和交单人。实际上,从常理而言,只要单据存在不符点的“事实”,无论由谁发现,保兑行均应该可以摆脱付款责任。
两起纠纷
这个案例让笔者回想起20多年前亲身经历的两起信用证保兑纠纷事件。其中一笔远期信用证开证行是印尼某大型国有银行,金额为100多万美元。开证行承兑到期日(提单日后一年)遭遇了亚洲金融危机,开证行被印尼央行接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信用证款项无法支付。受益人催促保兑行付款,当时负责该笔保兑业务的笔者偶然在厚厚的业务卷宗里发现了一张不符点联系函。原来,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并通知了客户,受益人出具联系函担保不符点出单。随后,申请人接受了不符点,开证行正常承兑。最终,笔者以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说服客户,让保兑行摆脱了付款责任。
另一笔由笔者负责办理保兑的即期信用证开证行是伦敦一家外资银行,金额200多万美元。笔者所在银行审单过程中未发现任何不符点,但单据到开证行后,外资银行以发票上的受益人地址不符为由拒付。笔者仔细查核业务留底,确实发现发票受益人详细地址有几处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按照现今ISBP745的规定,应该属于比较明显的打字错误,不构成不符点。但当时还没有ISBP,打字错误是否属于不符点没有明确标准。经过几轮反拒付的电文往来,开证行始终坚持拒付,受益人追催付款,无奈之际笔者转告客户,根据国际惯例,保兑行只对相符单据承担付款责任,鉴于此套单据存在不符点,保兑行无需承担付款责任。受益人后续没有再追款。后来笔者所在银行的伦敦分行多次找这家外资银行交涉,最终追回了款项,客户对结果非常满意。这个案例与TA925比较类似,如果当时有了现在这个国际商会的官方意见,保兑行估计很难摆脱付款责任了。
三种窘境
至今,关于信用证保兑的纠纷和争议从未停止过,窘境时有发生,让保兑行忧心忡忡,受益人胆战心惊。
保兑形同虚设
某信用证受益人在中国,申请人和开证行在非洲,保兑行在欧洲。受益人通过交单行寄单保兑行,保兑行由于担心开证行拒付,于是先从单据中找出几个似是而非的不符点拒付,要求交单行授权其将单据以托收的形式转寄开证行。交单行多次反驳无效,保兑行坚持己见,单据滞留在保兑行,而货物即将到港。此时受益人心急如焚,迫于无奈不得不接受保兑行的要求,授权保兑行寄单给开证行,保兑形同虚设。因为增加了保兑,受益人不仅要承担高昂的保兑费,还影响了单据流转效率,更有甚者将一套本可正点的单据苛刻挑剔出不符点,使开证行顺水推舟也摆脱了付款责任。受益人本该享有的双重保险丧失全无,保兑信用证沦落为了出口托收,最终付款希望全部寄托在开证申请人身上,银行信用变成了客户的商业信用。
保兑行设法解除责任
某信用证受益人在北京,保兑行在上海,开证行为中东地区某国银行。受益人交单时,开证行所在国发生战乱和经济危机,保兑行担心开证行无法正常付款,于是审查单据异常仔细,终于发现了一个小小的不符点,并于收单后5个工作日的最后一刻通知受益人,使受益人完全没有机会在交单期内改单重新提交。无奈受益人只好授权保兑行将单据转寄开证行,保兑行的责任解除,在此期间开证申请人倒闭,开证行发生信用危机无法支付款项,受益人遭受惨重损失。
受益人无奈支付保兑费
由于单据中存在无法更改的不符点,受益人要求交单行绕过保兑行直接将单据提交给开证行。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到期付款。保兑行找交单行追索数万美元的高额保兑费,交单行联系受益人支付,受益人认为当初其并未书面确认接受保兑,而且单据存在不符点并未通过保兑行提交,保兑行已经摆脱了保兑责任,不应收取高额保兑费。在保兑行的多次催促下,交单行出于维护代理行关系考虑,迫使受益人支付了保兑费。受益人没有享受到保兑的权益,却支付了保兑的费用,感觉十分无奈。
四大误区
上述种种窘境导致受益人逐渐对保兑信用证敬而远之,保兑信用证的使用越来越少,影响到与欠发达国家地区贸易的顺利进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是UCP对信用证保兑规则的设置有问题,还是对规则的理解存在误区?如果是前者,国际商会就应该着手修订保兑规则;如果是后者,那就应该加强对规则正确解读的培训,以减少对规则理解的争议和分歧。
争议1:保兑行必须审核单据并确定是否正点交单吗
大多数人普遍认为保兑行必须审核单据并独立确定单据是否相符,其实未必正确。UCP600第8条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或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承付。这里的指定银行包括开证行自身,所以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保兑行为被指定银行或者明确要求单据寄给保兑行,受益人完全可以将单据通过被指定银行直接提交给开证行。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开证行确定单证相符,保兑行仍然需要承担保兑责任,国际商会在官方案例中曾经提出过类似观点。
单据是否正点应该是一种“事实”,不应因审单银行的不同而改变。信用证项下确定单据是否相符的最终决定权应该在开证行,因为只有开证行才是信用证业务的最终付款人。笔者建议,如果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确实存在,保兑行摆脱付款责任;如果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存在争议,双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可提交国际商会进行仲裁决定。这种安排简化了保兑流程,减少了单据不必要的流转,避免了保兑行和开证行双重审单的时间浪费和重复劳动,是对各方均有利的一种制度设计。更为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开证行和保兑行卷入无休止的不符点纠纷,减轻了保兑行的审单压力;同时将单据不符的主要责任改由受益人承担,促使受益人制单更仔细、更专业,有利于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
争议2:保兑行必须先于开证行付款或承兑吗
不一定。笔者认为,除非保兑行同时愿意承担议付行角色,保兑行不必提前付款,完全可以等到收到开证行款项后再支付给交单行或者受益人。实际上,除非开证行在保兑行设有存款账户并授权保兑行借记其账户付款,否则由于保兑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没有追索权,先于开证行付款将承担比较大的风险,可能会产生提前支付款项的利息损失。在远期信用证项下,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保兑行尽量不要在收到开证行承兑之前主动向交单行发出独立的付款承诺,以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使自身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有观点认为,既然保兑行与开证行同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那就应该在收到正点单据后立即独立做出付款或承兑的动作,笔者认为这是一种误解,这种做法放大了保兑行的责任,给保兑业务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争议3:保兑行可以对开证行承兑之后的不符点单据摆脱付款责任吗
这本来是个常识问题,不应存在争议,但由于UCP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不少人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模棱两可。单据虽有不符,但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开证行也发出了承兑电文,如果开证行到期不能付款,保兑行毫无疑问应该付款。开证行既然已经承兑放单,此时单据是否不符已经无关紧要,开证行到期付款与保兑行的保兑责任应与正点单据无异。笔者建议,UCP应对此予以明确,以减少相关争议纠纷,避免保兑行以此为借口逃脱付款责任,保护受益人的正当权益。
争议4:保兑行拒付后还应收取保兑费吗
保兑费通常比较昂贵,有的可以高达数万美元,实务中往往由受益人承担。该费用从保兑行加保之日起算,即使保兑行拒付也丝毫不影响保兑费的收取,这为保兑行拒付提供了巨大动力。挑剔不符点拒付单据之后,保兑行摆脱付款责任的同时,还可以收取到保兑费和不符点费,何乐而不为?这种做法虽然给银行创造了收益,但长期看不利于信用证业务的发展。笔者建议,国际商会应该出具指导性意见对此进行相应规范,例如规定保兑行(可包括开证行)不得(或不鼓励)收取不符点费,保兑行拒付摆脱保兑责任之后,不应收取保兑费。
综上所述,只有将保兑行从不符点纠纷和繁琐的单据审核中解放出来,才能回归保兑业务本源,便利保兑业务操作,促进信用证保兑业务的健康发展。信用证从业人员应该从贸易便利化角度出发,厘清并纠正对信用证保兑业务先入为主的种种误解,才能避免或减少保兑业务面临的种种窘境。国际商会也应对相应惯例进行修订或明确解读,大胆革新,破除固有陈旧的影响交易顺利进行的条条框框,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以贸易便利化为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保兑业务发展,为逐渐衰落的传统信用证业务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