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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贸易规则对全球价值链重构的影响及其优化路径

2022-02-08任晓霞

价格月刊 2022年6期
关键词:美欧价值链重构

任晓霞

(天津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天津 300387)

近些年来,全球数字贸易发展迅速,对全球价值链重构产生了重要影响。数字贸易规则的美式模板和欧式模板都与中国诉求存在较大分歧。应正视这一问题,不断优化数字贸易规则对价值链重构的推动机制,提升中国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重构博弈中的话语权,更好地保障中国数字贸易权益和产业安全。

一、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发展现状

(一)WTO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发展

客观上看,数字贸易带有天然的开放性与自由化特征。目前,WTO框架下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规则已经难以满足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需求。在全球数字贸易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在WTO规则范围内制定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成为迫切需求。一方面,WTO框架下“协商一致”的谈判规则,致使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难以实现。在数字贸易治理上,美欧日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与中俄印等新兴经济体存在严重分歧。具体分析,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相对发达,已经占据产业链和价值链上游地位,其制定的规则更偏向于保障发达国家利益,强调数据非强制本地化、数据跨境自由流动和隐私保护。而中俄印等新兴经济体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数字经济、数字贸易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出于保护自身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的考量,对跨境数据流动、数据存储本地化等持比较强硬的反对态度。在此情况下,双方在WTO框架下全面达成协议的难度非常大。另一方面,虽然早在1996年WTO就通过了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级宣言,并在1998年通过了电子商务计划,开启了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工作,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2019年1月,WTO的76个成员方发表了《电子商务联合声明》,正式开启谈判。但在WTO改革迟迟未能取得进展的情况下,WTO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制定进程十分缓慢。[1]

(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发展

近些年来,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下的数字贸易规则不断出现新成果。一是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单独设置了电子商务专章,各成员国围绕关键议题达成的共识主要包括:同意免关税条款和非歧视性待遇,打破电子商务贸易壁垒,促进数字贸易便利化;在倡议网络安全与国际协作的同时,同意数据存储和源代码非本地化,市场准入门槛明显降低;重视保护个人隐私,通过法律法规打击欺诈,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TT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的数字贸易规则取得了部分进展,如承认电子签名和认证服务,消费者保护等障碍基本排除。但美欧在隐私保护、数据跨境自由流动这两个核心规则规制上依然存在争议——欧盟更强调消费者隐私保护,美国则更强调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三是TISA(国际服务贸易协定)框架下的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取得一定成果。自2013年开启国际服务贸易协定谈判以来,各成员国围绕数字产品关税、本地化规则、跨境数据流动及消费者保护等多个议题,逐步形成了电子商务条款。各成员国针对数字贸易国际合作、数字产品零关税等达成了协议,但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等核心议题上仍然各执一词。美国等坚持跨境数据流动自由化,欧盟等坚持要做到隐私保护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之间的平衡。相对于CPTPP,TISA有关数字贸易规则的标准要低一些,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受到了一定限制。

(三)美欧日关于数字贸易规则的立场

美欧日是全球数字贸易发达国家和地区,美国更是数字贸易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和领导者,其主导推进的TPP(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有关数字贸易谈判成果基本被CPTPP所继承,是公认的目前标准最高、最为完善的数字贸易规则。之后在TTIP、USMCA(美墨加协定)、TISA等多个贸易协定中,美国在数字贸易相关议题谈判上表现得愈加强势。[2]如,美国要求对数字产品采取非歧视待遇、数据跨境流动自由化、禁止数据存储本地化等,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禁止各国政府提出源代码要求,等等。与美国相比,欧盟一直在视听作品例外和隐私保护条款上坚持己见,加之欧盟的隐私保护标准非常高,导致其与美国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谈判上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与此同时,日本逐渐表现出向美国靠拢的态度,且一直在协调美欧之间的分歧。2019年,在美欧日第五次三方会议上,三方就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议题基本取得一致立场。在2019年举办的G20首脑会议上,日本又提出要建立基于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的数据流通圈,并表示要将该议题提交WTO并呼吁力争取得突破性进展。总体看,数字贸易美式模板无论是在规则广度上还是在标准高度上都已经走在全球前列,在全球具有很强的示范性和影响力。之后,USMCA进一步发展TPP有关规则,将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又抬高了一步,剔除了一些数据存储非强制本地化的例外情形。美欧日在数字贸易规则方面的规制,有一些是中国当前还无法达到的,一些条款也不利于保护中国数字贸易权益和产业安全。[3]

二、数字贸易推动全球价值链重构的核心机理

(一)从产品端看数字贸易对全球价值链重构的影响

从产品端看,数字贸易主要是通过对商品价值创造模式的转变来影响全球价值链重构。从市场情况看,数字贸易在国际商品贸易中起到核心驱动作用,借助数字贸易,国内国际经济贸易能够实现更好的双循环发展,价值也得以提升,并保证全球价值链运转。在数字贸易迅速发展的今天,贸易形式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变化,国际商品价值创造模式也因此不断出现变化。各国以数字化技术和数字贸易为基础形成的全球价值链,催生了更多数字商品和服务,展现出更多的商品价值创造效能。即使是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也可以借助数字技术参与全球贸易。[4]随着数字技术运用的日益深入,固有的商品生产、加工与贸易等各个环节以及商品贸易价值节点都出现了多维度变化,由此带来了产品端的国际价值链重构,且这种趋势会随着数字技术运用的日益广泛而表现得愈加明显。随着时间的推移,数字贸易在全球贸易中的占比会越来越高,进而加速全球价值链重构。数字贸易规则作为全球数字贸易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对数字贸易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全球价值链重构的影响不容忽视。

(二)从服务端看数字贸易对全球价值链重构的影响

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加速了数字贸易渗入全球价值链端企业的进程,而企业组织形式、生产方法的根本性改变,倒逼企业在匹配各价值要素上采取更加多样化的服务形式,从而实现全球价值链服务价值最大化。具体而言,在数字贸易推动下,企业生产主动转向数字化生产,如此才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日益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商品品质需求。在这种需求导向下,生产企业从传统的资源整合者转变成了服务的方案提供商。从服务端看,开放、共赢和协作的价值网络成为企业融入全球分工的关键,各个企业借助数字技术建立起自己的价值创造网络,调度、组合并完成资源的交流与运用,为上下游企业提供服务。在数字技术应用情景下,企业间的关系不再是传统的单一线性关系,而是相互间都有联系的拓扑结构。在企业内部,不再是传统的层级组织管理,而是倾向于中间管理组织环节的尽可能裁减,成为扁平化网络组织。目前全球知名的脸书、谷歌、阿里巴巴等企业,都采取了这种企业组织结构,通过组成链端组织联盟,形成各自行业内极具影响力的平台型价值产业链。在这种示范带动下,全球价值链事实上也在加速重构。[5]

(三)从合作端看数字贸易对全球价值链重构的影响

传统价值链和生产链下,行业与行业间的区别比较明显,基本都是各自独立发展。但在数字技术和数字贸易推动下,各行业间的产业融合成为趋势,催生了新型业态的发展。随着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互联网+”形式出现在了更多领域,有力推动了信息服务、物流服务和金融服务产业的融合发展。一方面,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经过产业链的分解、市场的细分及技术创新,带来了新产业、新业态,加速了整个产业链的融合与重构,带动了新的价值链创造。其中,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融合发展最具代表性,通过数字产业对传统制造业的渗入,有力推进了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此外,数字产业与传统制造业的深度融合,持续拓宽了制造业各环节的资源利用边界,提升了资源利用效率,不仅赋予了制造业企业更强的服务能力,而且提高了传统制造业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位次。另一方面,借助数字产业与制造业的融合发展,企业可以更加精准地提供产业链某个环节的协作服务,进而获得合作价值创造。特别是制造业企业通过对消费需求的精准把握,从产品研发到生产都可以实现个性化定制,进而获得更高的服务价值。事实上,制造业、服务业的“两业融合”已经成为当前新兴制造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并对全球服务产业融合方式产生深度影响。同样的,服务业与制造业通过融合发展而实现的价值链有效衔接,必然会加速全球价值链重构。[6]

三、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重构上面临的挑战

(一)数字贸易中国模板的缺失

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加速重构给中国带来的最大挑战就是数字贸易规则中国模板的缺失,而美欧模板已在多个区域贸易协定中得到体现,且发挥出巨大影响力。当前,中国数字贸易整体水平还不高,数字贸易规则的相关研究与制定相对滞后。一方面,国内法对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支撑不足。作为国内与数字贸易发展联系最为紧密的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无论是法律内容还是制定初衷,都与数字贸易发展实际需求有着较大差距,可操作性有待提高。国内法支撑不足导致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重构博弈中一直采取守势,长此以往,将可能不得不接受美欧模板,这将不利于保护中国数字贸易权益和产业安全。另一方面,数字贸易、数字产业政策不健全,缺乏科学的统计体系,政策与行业发展实际匹配度还不高,无助于中国在区域自贸协定等谈判中提出清晰主张,既不利于数字贸易规则发展,也不利于数字贸易规则对价值链重构的作用发挥。[7]

(二)数字贸易规则核心条款与中国诉求存在明显分歧

从CPTPP、USMCA、TTIP等多个区域贸易协定有关数字规则的内容看,欧美等发达国家坚持的一些核心条款显然是不符合当前中国数字利益诉求的。一是电子设备所在地条款有关存储本地化的要求。中国的态度十分明确,在中国从事数字贸易的企业,其数据存储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二是电子商务网络使用和访问的原则有关条款,美欧模式提出应允许消费者自由使用外国应用程序、自由登录外国网站,这与中国政府一直以来实行的限制外网要求明显存在分歧。基于国家安全需求,中国政府对限制外网始终持坚持态度。三是数据跨境传输和源代码条款与中国诉求明显不同。美国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首先保障的是本国利益,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可以为美国企业打开全球市场,而源代码非强制公开又可以保护美国企业“一招鲜吃遍天”,非常有利于美国企业。而中国政府一直坚持有管控的数据跨境流动,并对公开源代码持十分强硬的反对态度。显而易见,上述分歧增加了中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博弈的难度。

(三)美欧日统一立场的趋势愈发明显

美欧日是全球数字贸易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走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前列。虽然美欧日三方在数字贸易规则上存在分歧,但在一些核心议题上的立场是一致的,都主张或倾向于数据跨境自由流动。从近些年来的CPTPP、TTIP及欧日自贸协定等区域贸易协定形成的数字贸易规则可以看到,三方的分歧正在缩小。在日本的调和下,美国与欧盟的立场越来越统一。美欧日立场的日益统一很可能让三方在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博弈中形成利益共同体,进而利用三方在全球数字贸易中的优势地位,将美式模板、欧式模板演变成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这对中国而言将形成巨大挑战,尤其是在核心条款上的巨大分歧将使中国数字贸易利益得不到保障。

四、对策建议

(一)加快数字贸易规则建设,提升数字贸易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作用

数字产业和数字贸易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制度环境,而数字产业发展有助于提升数字贸易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作用。一方面,应加快数字贸易规则建设,为数字贸易提供更大助力。结合中国数字贸易诉求,学习比较成熟的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加强对相关条款的深入研究,进而提出数字贸易规则的中国版本。[8]及时修订和完善与数字贸易相关的国内法,使其真正符合中国数字贸易规则制定的诉求,切实满足中国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重构的需求。另一方面,加快数字产业和数字贸易发展,积极构建新发展格局。在传统数字贸易外,持续丰富数字贸易组织形态,形成更加多样化的数字贸易主体范围和交易空间,更好地应对国际贸易壁垒。全球金融危机后日益抬头的新贸易保护主义在数字贸易领域同样有体现,而数字化的交付方式可以赢得更加广阔的交易空间,有效规避传统贸易壁垒。同时,推动更多行业与数字贸易进行融合,借助数字技术加快传统产业的改造和转型升级,重点要推动服务业和制造业的融合发展,提升全产业链的智能化水平,带动其他行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上游。

(二)加快数字贸易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全球价值链重构

数字贸易规则正在加速推动全球价值链重构,而数字贸易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的支撑。应结合数字贸易下全球价值链的新模式,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围绕数字经济发展推进新基建。重点是积极推动5G应用渠道的拓展,加快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建设,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各个产业链以及链端主体的跨国合作,为中国企业开拓全球业务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9]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以政府投资引导社会投资,不断提高数字基础设施投资强度,为数字企业提供更强大的金融资金支持。着眼打造全球化配送网络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经济,进一步提速跨境联通物流网络建设,积极开展国际化水利、交通等重大工程建设,更好地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二是加强数字新基建建设标准制定。新基建建设投资巨大,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往往需要多个市场主体同时加入其中,必须要有统一的数字贸易规则标准,以统筹各主体的建设进度。同时,根据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及目标,并与中国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条款相适应,制定数字经济和数字贸易发展综合规划。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数字新基建的投资链,更好地服务于全球价值链重构。三是区分宏观和微观层次,加快推进新基础建设速度。微观层面,重点是引导企业根据自己的发展短板开展自主创新,积极参与新基础建设,为企业更好地契合全球价值链重构提供支持,加快中国企业转型升级步伐,不断提高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上的位次。宏观层面,除了要建设好国家重点数字基建项目外,还要借助“一带一路”倡议,将数字基建与传统基建结合起来,与沿线国家在新基建建设上加深合作,在确保中国企业积极形成开放性全球产业链的同时,更好地助推中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和全球价值链重构博弈。

(三)加快数字产业安全体系建设,实现更安全更低成本融入全球价值链重构

从全球看,中国数字产业和数字贸易发展明显落后于美欧日等西方发达国家,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持续和数字贸易规则美式模板在全球日益广泛的运用,中国参与国际数字贸易规则博弈将面临更大挑战。应加快数字产业安全体系建设,帮助中国更加安全地融入全球价值链重构。一是加快数字安全评估体系建设。针对美式模板对发展中国家不友好的表现,应更加重视海外利益的维护及供应链安全,保持中国数字产业链端的稳定,不断提升中国话语权。安全评估体系应重点在全球数字企业安全评估及数字产业国际合作外部风险评估两个方面做好工作,前者主要着眼于数字贸易规则美欧模板链主国家在规则端、战略端及产业端给中国带来的压力,必须加快国家装备制造企业发展战略的动态调整与推进,提高数字产业安全水平;后者主要着眼于防范国际数字技术领域的风险,防范全球价值链重构过程中中国企业可能遭遇的重大风险。[10]二是推进数字资源多维防护体系建设。重点是基于数字资源共享,努力摆脱发达国家通过域名系统集权式树状结构的控制,进一步打破数字资源的底层垄断,实现从数据的产生到存储传输再到采集运用共享等各个环节的数字资源防护,确保数字资源流动畅通、价值链重构和数字安全的三者并重,防止出现中国与美国、欧盟等链主国家间的数字资源违规流动。三是建立数字企业风险预警体系,对他国设置的数字贸易、科技壁垒加强追踪研判,及时为中国数字企业提供预警。同时,运用数字壁垒研究成果,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交流探讨,为中国建设自身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提供助力。

(四)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博弈,主动融入数字贸易促进全球价值链重构进程

数字贸易规则带动数字贸易发展并促进全球价值链重构已是历史潮流,应顺应这种变化,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制定,主动融入数字贸易促进全球价值链重构进程。[11]一是主动出击,参与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形成中国模板。兼顾中国数字产业发展实际和全球数字贸易规则发展趋势,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数字贸易相关法规,明确中国在数字贸易规则核心议题上的态度,为中国参与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奠定基础,同时更好地团结发展中国家。二是在健全数字贸易监管体系的基础上推动更高水平的开放。针对数字产业和数字贸易面临的风险,健全相关政策框架,提出具体举措,以完善的政策环境为数字贸易发展保驾护航。在此基础上,扩大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和数字贸易息息相关领域的开放,吸引更多优质资源进入,促进中国数字产业和数字贸易发展。三是加快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中国模板。不仅要提升中国自贸协定网络水平,更要在自贸协定谈判中加入更多的数字规则条款,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关于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数据存储本地化、源代码和知识产权等条款给出明确的意见,扩大中国模板的影响力和说服力,更多地发出中国声音,为提升中国数字贸易企业在全球价值链的地位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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