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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平台经济税收治理

2022-02-08陈永霞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22年9期
关键词:征管税收监管

王 茜,陈永霞

(1.内蒙古财经大学;2.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近年来,数字技术的发展促使平台经济快速崛起。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进一步促进了平台经济的发展。据统计,2020年,全国网上零售额11.76万亿元,同比增长10.9%,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9.76万亿元,同比增长14.8%,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近1/4。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规模约33 773亿元。据预测,2020年—2025年,中国数字经济年均增速15%左右。2025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将突破80万亿元,带动就业人口3.79亿。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冲击着传统税收治理体系。

1 平台经济给税收治理带来的挑战

平台经济促使贸易模式网络化、信息化、无边界化,呈现出跨界融合、业务流动大、交易难留痕等特点,给传统税收理论和实践,以及现有税收治理体系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1.1 纳税主体难以准确认定

平台经济活动中,参与经济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仅需在运营平台上简单注册,缴纳一定费用或以免费形式,即可成为平台经济货物或服务的提供商,不进行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无法确认和追踪纳税主体。

1.2 税目归属和适用税率存在争议

从税法角度看,获取收益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纳税义务,但我国现行税法未就互联网平台进行专门规定,互联网平台适用的税率与传统线下经济实体适用相同规定,导致平台经济管理存在课税对象界限模糊、税目和税率无法合理确定等现实问题。平台经济涉及互联网平台、资源提供方、第三方支付平台等,互联网平台一般是企业法人,而资源提供者可能是企业也可能是个人,税目归属和适用税率不确定性愈发增加。

1.3 计税依据难以确认

由于平台经济主体分散于不同地区,平台交易的信息流、资金流、合同流、票据流呈现碎片化,税务部门获取平台经济参与者信息渠道单一有限、不完整,造成征纳信息不对称。加之平台经济交易活动实行无纸化交易,账簿、凭证、发票都是电子数据信息,这些数据信息容易修改、删除,且通过互联网技术更容易隐藏,加大税务机关对计税依据认定难度。

1.4 税收管辖权不明确

现行税制对纳税地点规定是以属地原则为主,针对线下实体经济,税务机关可准确确定其经营地、注册地、行为地,从而行使税收管辖权。而网络平台具有虚拟性、跨区域性等特点,其注册地、经营地、交易地分散于各地,平台经济收入汇集于不同地域的资源提供者,但是交易行为地、经营地、注册地都有税收管辖权,这对税务机关行使征管权力产生了影响,易导致税收征管真空地带。

1.5 纳税申报意识不强

平台经济交易中,很多服务和商品提供者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一般不会主动、如实进行纳税申报,从而使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其收入来源及性质。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未强制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在纳税人不主动纳税申报、第三方平台又不开展代扣代缴情况下,难以有效进行税收征管。

2 加强平台经济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态势强劲,深刻改变着中国的经济形态,但在快速发展中风险与隐患也逐渐累积,依法规范、加强监管已经刻不容缓。

2.1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平台经济监管,出台《电子商务法》《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规范平台经济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21年4月,三部门联合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明确建立平台经济新秩序。这些都释放出国家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强烈信号,只有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才能提高我国数字经济竞争力,为中国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2.2 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在激烈的竞争中,平台经济领域资本的无序扩张导致平台经济领域诸如强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扼杀式并购”等损害竞争、创新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频发。这些行为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平台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限制了市场竞争,遏制创新发展,破坏了整个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损害了实体经济的市场秩序,危害极大,必须坚决根治。

2.3 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必然选择

平台经济领域并非法外之地,税收中性法则亦不可扭曲,互联网企业和传统企业应一视同仁,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作为平衡实体与电商之间成本差距的方式,税收要发挥其有效作用,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使平台经济和传统贸易活动的税收负担水平保持均衡,从而推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4 遏制税收流失的当务之急

平台经济发展规模庞大,促进了社会财富的整体增长,成为我国经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国对于平台经济的税收监管与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相比,存在着差距,税收流失严重,这是因为平台经济存在大量隐性收入,而这些收入游离于税收征管之外。按照落实完善包容审慎监管的要求,加大对平台企业的税收政策引导、政策支持和政策保障的力度,探索建立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稳定,成为当务之急。

3 加强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建议

我国平台经济正处于发展关键时期,研究建立适应平台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助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也符合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契合“智慧税务”蓝图的架构,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需要着眼于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

3.1 完善税收法律法规

自2000年起,我国陆续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但在税收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税收征收管控执行难度大。当前,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起主要规范指导作用的是部门规章,这与平台经济迅猛发展现状极不匹配。应加快完善税收法律法规,使平台经济尽早纳入税收法定轨道,有效促进平台经济长期稳定发展,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群体施行差异化、渐进式推进。

3.2 强化涉税数据共享

传统征管手段难以适应平台经济模式发展,原因在于平台经济的数字性、隐蔽性、模糊性,导致监管难、取证难、追踪难。而“以数治税”核心就是“数据”,因此,提高涉税数据信息透明度是解决税收征管难题的关键。一方面,要打通平台与税务部门之间信息传递通道,实现网络交易全流程监管,形成完整真实证据链,为信息交换长效机制构建提供法律支撑,在法律上明确第三方平台信息获取的具体方式、手段及拒绝提供相关数据的法律后果,有效堵塞逃税漏洞。同时,进一步保证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准确性,促进实现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及物流平台信息的实时共享。另一方面,构建外部涉税信息交换机制,与市场监管、国土、海关、工商、金融机构等部门积极配合,打破数据之间的部门壁垒、行业壁垒和地区壁垒,形成有效的互通对接机制,构建强大的以大数据分析为支撑的税收数据中心。

3.3 规范网络平台运行

在平台经济交易过程中,第三方平台起到不可替代的桥梁作用,应切实规范平台运作,确立平台主体责任,建立“平台自我约束+政府强化监管”模式。税务部门要探索加大与第三方平台的监管与合作,明确相关责任与义务。平台须要求入驻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源供应者提供相应的纳税人识别号、银行账号等信息,并向税务部门提供所有商家的支付系统订单、真实销售数据等内容。在法律上赋予第三方平台代扣税款的地位和责任,由代扣代缴方根据代扣代缴税款的属地原则,按月或按季度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划转到属地国库,就地入库。在平台经济活动中,使税务机关由“管票”“管户”转向“管网络交易平台”,避免税收流失风险。

3.4 提升税收信息化水平

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实现“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平台经济管理,应逐步探索推进税收征管系统与网络平台和电商的系统对接,采集平台交易信息,实时强化税源监控,实现平台交易中蕴含税源的“应收尽收”。同时,推行电子发票,充分利用税控软件进行税款核算和征收。对于从事平台经济活动的纳税主体必须向付款方提供电子发票,保证税务机关及时、便捷、准确掌握纳税义务人相关信息,否则限制其交易活动。

3.5 有效加强纳税信用监管

应完善平台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以实名认证信息为基础,做好入驻商户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实施平台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平台、入驻商户、个人卖家、物流企业等提供商品销售和服务的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将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建立健全平台经济领域守信主体“红黑名单”制度,鼓励平台对“红名单”主体在流量分配、信息搜索排名、营销促销活动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税务部门、金融机构加大对“红名单”企业支持力度。同时,加强对“黑名单”平台及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监管力度,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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