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复杂产品项目的知识服务网络治理问题与对策研究
2022-02-08周叶,李影
周 叶,李 影
(1.南昌航空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2.区域航空物流研究所,江西 南昌 330063)
航空复杂产品项目的成功实施标志着我国航空事业在一定程度上有突破性的发展。我国在航空复杂产品研究中,取得不小的成就,例如,我国自主研制的大型民用客机C919,大型军用运输机运-20均取得突破性发展,为我国航空领域的发展增添了新的技术成果[1]。这些大型或者超大型的制造项目,同一型号或者单架的飞机基本上都是大型的航空复杂产品项目。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大型制造项目的技术密集、资金筹备能力最能强有力显出该国在航空制造领域的制造水平。航空复杂产品项目是涉及多学科、多主体以及跨国境知识获取和整合的庞大工程,但是航空复杂产品项目所需的知识与知识分布不可避免地存在结构性矛盾,在建立航空复杂产品的知识服务网络时,如何解决航空复杂产品项目的知识服务网络治理中存在的问题,这也是当前需要我们攻克的一道难题。
1 航空复杂产品项目知识服务网络治理存在的问题
航空复杂产品项目的知识服务网络治理存在的问题受外部环境和内部因素影响,主要体现在关系治理、合同治理、结构治理和行为治理这4种治理方式中。
1.1 知识服务网络关系治理中项目主体存在矛盾与冲突
关系治理是指利用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标准来协调交易方之间活动的治理机制,即由社会关系和共同规范对组织间关系进行治理[2]。
1.1.1 不同部门的项目主体难以建立信任关系。航空复杂产品项目知识服务网络项目主体成员来自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的企业,他们之间很可能存在不同的目标和预期,会带来各种矛盾与冲突。而且,各成员之间完全是一种独立的合作伙伴关系,在各自的部门分别处理着相对独立的工作,难以建立信任关系并进行信息的传播与共享。
1.1.2 项目主体之间对知识协作难以达成共识。在航空复杂产品项目的知识服务网络中,项目主体之间是专业的知识服务、知识协作与共享的流动。如果项目主体的知识需求方和需求服务方在获取知识服务的同时,进行知识协作,双方都对自己承担的风险与获得的收益权衡利弊,获得的收益最少或者承担的风险最大的一方拒绝合作,导致知识协作难度加大。
1.2 知识服务网络结构治理中知识获取与需求存在“结构洞”
“结构洞”理论是由社会学家罗纳德·伯特(Ronald Burt)1992年在《结构洞:竞争的社会结构》一书中提出的。结构洞,即网络中的某个或某些个体和有些个体发生直接联系,但与其他个体不发生直接联系或关系间断的现象,从网络整体看,好像网络结构中出现了洞穴[3]。航空复杂产品项目知识服务网络的结构治理是指为实现知识资源的有效配置及促进知识服务网络的有效运行,项目中各主体对整个项目知识服务网络中的结构进行监督、激励、控制和协调的整个过程安排,达到提高知识服务的目的。但是在知识服务网络结构治理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项目主体之间知识获取与需求存在“结构洞”。
1.2.1 知识获取和需求存在自益性结构洞。航空复杂产品项目中一些利益相关者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在网络中没有发生直接联系的利益相关者中建立结构洞,使自己处于结构洞中心位置,成为结构洞占据者,形成了信息优势和控制优势,并且控制着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传递,不让其轻易地联系起来[4]。
1.2.2 知识获取和需求存在共益性结构洞。航空复杂产品项目的一些利益相关者为了促进网络中的一些不可能发生直接联系(由于联系成本等原因)的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有效的信息资源流动而在他们之间建立的结构洞,这种结构洞中的结构洞占据者是为了促进所有处于结构洞中的利益相关者之间更加有效的交流从而促进整个网络的运行效率[4]。
1.3 知识服务网络合同治理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当前,合同治理是一项重要的治理工具,已经成为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合作的一种不可或缺的形式。在航空复杂产品项目整个执行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很多意外事件,而且大部分航空复杂产品项目合作周期较长,研发、制造、销售等各个阶段的知识服务都需要在正式合作之前签订一份正式的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利益。在实际的贸易活动中,合同双方由于诸多影响因素导致签署的合同内容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1.3.1 “逆向选择”问题。知识服务方在选择合作伙伴时,知识需求方(代理方)本身不具备提供知识保密(或者合作方所需要的知识)的能力,却做出虚假的承诺;而由于知识服务方(委托方)的“有限理性”,与之达成协议签订了合同,这就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
1.3.2 道德风险问题。知识服务方(或知识共享方)在选择知识需求方后,由于没有细致地跟踪知识需求方的知识授权使用情况,使其产生机会主义,导致知识需求方钻合同的“漏洞”,做出不利于双方的行为。
1.4 知识服务网络行为治理存在机会行为主义
在网络的运行当中,网络中各主体难免有行为失范的方面,对于航空复杂产品项目而言,这种行为失范增加了项目的风险,会导致项目成员的效率损失[5]。
1.4.1 拒绝加入知识服务网络。 航空复杂产品项目主体从自我利益出发,担心知识外泄,不愿意进行知识的外部流动甚至知识共享,不愿意整体加入知识服务网络,导致知识共享变得困难。
1.4.2 知识共享敌意行为。社会困境理论认为,造成组织内知识共享难以推行的最主要原因是竞争与合作之间的冲突[6]。在航空复杂产品项目的知识服务网络治理中,知识服务方和知识需求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存在不愿进行知识共享和不愿利用已共享知识的行为。
1.4.3 “搭便车”行为。“搭便车”行为在航空复杂产品项目知识服务网络治理中是普遍存在的。在进行知识共享时,某些项目成员存在不需要花费努力就获得别人的知识的目的,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导致很多组织成员不愿意进行合作,不利于知识共享。
2 航空复杂产品项目知识服务网络治理的对策
面对航空复杂产品项目知识服务网络存在的问题,结合内外部环境因素进行分析,以关系治理、合同治理、结构治理和行为治理这4种治理方式为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提高知识服务网络治理水平。
2.1 通过建立信任和知识共享关系,加强项目主体的非正式联系
2.1.1 建立信任关系,加强项目主体之间的知识交流。面对航空复杂产品项目的知识服务网络治理存在的风险,需要项目知识需求方和知识服务方建立信任关系。在进行知识交流的同时,以信任关系为基础,在不损害任何一方利益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公平公正的协议,达成合作共赢的目标。
2.1.2 建立知识共享关系,增强项目主体间的知识协作。在加强信息交流实现合作共赢的背景下,航空复杂产品项目知识服务网络关系治理需要建立知识共享关系,鼓励知识服务方和知识需求方进行更加开放的信息交流,增加知识协作的强度,这种制度安排能够促进合作双方在知识共享方面达成长期合作实现双赢的共识。
2.2 运用“结构洞”理论在项目主体之间建立联系
2.2.1 在竞争关系中提高知识服务网络创新能力。在知识服务网络中,处于“结构洞”主导地位的项目主体有资源和信息优势,比其他不产生知识联系的项目主体更容易获取知识资源。在这种情况下,处于“断联”的项目主体更有竞争意识,努力在知识服务网络中建立“结构洞”,与其他知识服务方取得联系,获取更多的知识资源。
2.2.2 建立合作关系。在航空复杂产品项目中,在“结构洞”中处于合作主导关系的项目主体,加强项目主体之间的协作精神,注重的是引导知识资源在各主体之间进行有效的传播与分享,使各项目主体都能获得相关的知识资源,减少处于合作主导关系的项目主体之间的信息或知识资源的不对称,使其在知识服务网络中进行充分的合作。
2.3 设计最优合同,保障双方合理的利益关系
2.3.1 建立“质押”机制,强化约束功能。知识需求方在进行合同设计时,可以采取两种手段来建立“质押”机制:①收取初始保证金;②当知识服务方违约后收取违约金。知识需求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把这两点写进合同,从而形成强有力的“质押”约束机制,能降低知识服务方的道德风险。
2.3.2 完善知识服务合同条款。在项目主体双方制定知识服务合同时,需要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在合同中制定相应的惩罚约束机制来予以规避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合理双赢的知识收益分配机制,防止利益不均导致的寻租行为。
2.4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知识服务网络行为治理的机会主义行为
2.4.1 构建与完善信任人际网络。构建高信任人际关系是积极加入知识服务网络、提升知识服务网络内知识共享频率的关键环节。人际关系对加入知识服务网络和知识共享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在项目主体之间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有利于减少行为治理中知识分享的敌意行为。
2.4.2 协调利益分配,加强企业间的合作。注重实现网络成员组织与其他成员组织之间的利益均衡协调问题,建立利益分配机制,促进企业之间公开公平合作,提高知识的利用率。
2.4.3 建立约束机制,防止机会主义。在知识需求方和知识服务方建立约束机制,在进行知识共享和交易等行为时,约束双方不得出于任何理由不择手段的去牟取私利,建立公正平等的合作关系。
3 结束语
我国的航空制造业规模不断扩大、实力不断增强,一直处于快速增长的局面。复杂产品项目在国内外有一些研究,但是在航空复杂产品领域的研究较少,而知识服务逐渐成为知识管理的研究热点。对航空复杂产品项目的知识服务网络治理的研究也是顺应信息技术时代的发展,对未来航空项目知识管理领域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