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中缔约过失责任的风险与防范
2022-02-05□薛帅
□ 薛 帅
缔约,即缔结和订立条约。对于企业等经济实体的经营而言,缔约就是依据法律法规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与利益相关方签订的产品买卖或服务合同。企业经营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谈判过程中,其中一方违背了法律规定或诚信原则,造成另一方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在企业经营过程的商务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缔约期间的法律义务,不得以不正当的心态,实施不正当的行为而致对方受到损害。凡是接受过缔约过失责任处罚的企业法人或行为人,不仅会在经济上受损,还会因不守信用抹黑自己的社会形象。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开展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风险及其防范的研究非常必要。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特征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独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一大民事责任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需求。
1.合同是企业经营缔约的载体
生产制造型企业经营的缔约主要存在于产品销售和生产资料采购,因此买卖和服务合同便成为了企业经营过程缔约行为的重要载体。合同的缔约、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保全、效力及违约责任等都要合乎法律的规定,而依法缔约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而合同的缔约过程也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2.《民法典》中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完善我国的民法体系,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500条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3.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一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也称先契约阶段)且发生在缔约当事人之间,而不是其他时间段和不涉及其他方面;二是以诚实信用这一大民法原则为基础的,为了弥补当事人因违背彼此信赖关系而受到的利益损失;三是因为在合同生效之前,受害人无法援用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过失方要对缔约相对人的损害后果予以补偿。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对于促进法人之间的公平交往,保护正当的交易安全,禁止恶意的商业欺诈,促进经济实体之间的规范良性交易和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等等,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以下几项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
1.发生在合同谈判和订立的时间段
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有个时间概念,即缔约过失是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如果仅有一方发出了要约,而另一方尚未作出承诺,则合同尚未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取决于缔约双方或多方对合同要约作出承诺的时间,在合作意向形成以前的商谈阶段都是合同订立阶段。虽然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此阶段,但在没有形成缔约关系之前,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2.原则基础是诚实守信
诚实信用是《民法典》合同篇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原则基础。企业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在从事经营活动时,不可随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时或成立后,不仅要行使自己的权利,也要本着向对方负责,履行好自己在诚实信用原则下产生的忠实、协助、保密等法定义务。如果违背了以上义务并给对方造成损害,将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缔约过失责任的信赖利益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指因缔约一方的失信行为而致对方因为信赖而造成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前提是信赖必须是合理的。如一方的行为足以使另一方对合同成立或生效深信不疑,此时如果使信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即可追究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责任并要求进行经济损失赔偿。这也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
4.缔约过失责任的基本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赔偿是有区别的。违约责任赔偿着重于对非违约方的利益补偿和救济,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基本范围则着重于信赖利益的赔偿。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仅限于受害方因为对缔约方的信赖,相信缔约合同能够生效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信任对方要约而答应的邀请、产生的通讯费、实地考察差旅费和向第三方支付的标的物检查费等各项合理支出,以及这些合理支出所失去的时间效益,如产生的银行贷款或存款利息等。
三、企业经营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风险的防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经营过程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其中对缔约过失责任风险应严加防范。
1.防范主观上假借订立合同造成的缔约过失责任风险
所谓假借订立合同,就是侵害方在没有与受害方订立合同真实意图的前提下,出于损害受害方利益的目的,心怀恶意地编造理由来邀请谈判的行为。这种恶意的以欲订立合同为借口进行的磋商,有可能是为了破坏受害方与正常合作伙伴的关系,也可能是故意占用营销人员的精力和时间,从而使受害方丧失商业机会。恶意是假借订立合同造成的缔约过失责任风险的核心要件,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侵害方在主观上并没有成交意图,二是主观上具有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动机。防范假借订立合同造成的缔约过失责任风险,关键是要对行为方的资质、经济实力和诚信度进行深入调查。尤其是对那些在没有合作诚意的情况下专为打探我方方案和报价的行为人,更要严加防范,如可以采用收取投标押金的方式等。总之,不能因为轻信合同能成功而上当受骗。如果受到侵害,必须掌握相关方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行为的有力证据,提供因恶意谈判而遭受损害的详细数据,以便使侵害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法律上予以追究。
2.防范订立合同时对方欺诈行为引起的风险
企业在进行购销服务合同谈判时,对方故意提供了与事实不符的虚假信息,属于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对受害企业而言,有可能受到蒙蔽和误导,从而订立有损企业利益的错误合同。欺诈行为的核心要件:一是对方存在主观欺诈的故意;二是客观上形成了隐瞒真实情况和陈述虚假情况的事实;三是行为方的欺诈行为对受害方的误导形成了经济上的因果联系。防范订立合同时对方的欺诈行为,同样需要谈判人员掌握足够的市场信息,明辨是非,识破欺诈方的险恶阴谋,运用娴熟的谈判技巧回避欺诈,进而掌握其欺诈证据,便于进一步从法律上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
3.防范因泄露商业秘密而产生的缔约责任风险
《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企业经营中的缔约谈判,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一些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企业的供应和营销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企业的保密制度,在对方缺乏诚意的前提下,严格保护企业关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经济指标,防止商业秘密的不慎泄露。在合同被撤销或被认定无效等情况下,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和和商业秘密被人窃取利用,一旦发生此类风险,要坚决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四、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经营过程的风险无处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先于契约的责任风险是非常值得特别关注的。以诚实信用为基础、以合同形式建立的契约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任何针对缔约过程的恶意的假借和欺诈行为都是注定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因此,要求企业经营者和法务工作者,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识别市场竞争中不良行为的能力,减少因预防不力而造成经营风险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