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2-02-05
一、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 号)要求,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在落实《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2〕43 号)的基础上,出台我省具体实施意见。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哪些险种?
结合我省实际,此次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还需正常按月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
三、哪些行业可以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 个特困行业,以及扩围的17 个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四、扩围的17 个行业分别是哪些?
扩围的17 个行业分别是: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服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
五、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阶段性缓缴实施期限有多少?
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 年年底,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到2023 年3 月底。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 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享受怎样的阶段性缓缴政策?
为应对疫情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县(市、区)(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封控管理的通知公告为准)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 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 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 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 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七、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有什么政策?
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已经按30%返还的,要按50%予以补差。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县(市、区)的中小微参保企业扩大至该县(市、区)的大型参保企业和全省所有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 个特困行业参保企业。企业招用2022 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500 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八、怎么确定企业(单位)是否具有缓缴资格?
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单位),截止到2021 年12 月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两项社会保险费,或企业(单位)存在欠费但已全部补缴的,视同其履行了缴费义务。在此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缓缴: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 个特困行业所有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2.扩围的17 个行业中,2022 年4 月份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亏损的困难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3.为应对疫情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县(市、区)(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封控管理的通知公告为准),2022 年4 月份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出现亏损的中小微企业(单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九、如何申请缓缴?
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单位)要按统一制定的《山西省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填报有关资料,签字盖章后,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缓缴条件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批。
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各级人社、税务部门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办理,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山西省困难企业(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上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全面推行稳岗返还“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通过大数据比对,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资金。
十、如何结束缓缴和补缴?
经批准缓缴的困难企业(单位)及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期为2022 年4 月至8 月的,补缴时间最迟应分别在2023 年1 月至5 月征期内逐月补缴到位,剩余缓缴期的,最迟应在2023 年6 月征期内补缴到位。企业(单位)根据经济效益和经营状况,可以提前补缴。超出补缴期限的,超出的月数按规定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十一、如果在缓缴期间职工需要办理退休,或职工死亡后家属申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或职工失业后申领失业金,或职工想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去外地,又该如何办理?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