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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调研

2022-02-05吕瑞玲

山西财税 2022年7期
关键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部门

■吕瑞玲 郑 爽

“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运用”才能真正体现绩效评价结果的使用价值,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终极目标。在绩效管理全过程的实施和推进中,晋中市关于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如何利用绩效评价结果成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意义

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评价组织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遵循规范的评价程序,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对预算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是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转化为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部门履职能力、财政管理水平和政策有效性等具体行为的活动,是保证绩效评价工作持续、深入发展的基本前提,是预算绩效管理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的关键,也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落脚点。

二、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价结果应用意识淡薄

对预算绩效评价的研究主要还停留在内涵认识、指标确立、指标体系构建等方面,而对于绩效评价结果的实际应用研究还处于较浅层次,和先进省市相比仍处于不成熟状态。对绩效评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深刻认识。一些部门和单位领导对绩效评价工作结果应用了解和重视程度不够,往往一评了事,没有采取措施将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到工作中,评与不评一个样,评好评坏一个样,使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评价与结果应用脱节

绩效评价工作的核心是评价结果的应用,而晋中市现阶段绩效管理的条件尚未成熟,特别是评价结果应用工作才刚刚开始,工作体系还不健全,缺乏制度规范。以往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只是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缺乏跟踪问效机制,与项目管理、干部任用、奖惩和资源配置相互脱节。同时,评价结果不能进行有效的结果共享,不能在其他政府部门有效应用,充分发挥其作用,都使得评价结果的应用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评价结果应用的配套机制不完善

国外较为完备的会计核算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激励约束机制和沟通复议机制等都保证了绩效评价结果的有效落实和应用,但我国财政支出及其结果应用体系缺乏强有力的配套措施,项目实际绩效信息的收集机制,绩效责任落实机制,绩效反馈机制,评价结果的公开机制,沟通申诉机制等方面的配套机制严重不足,对评价部门的约束力和监督力都很有限。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中的成绩、问题与相关责任、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环节责任人缺乏约束,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影响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权威性,制约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思考

(一)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

绩效评价结果反馈,要在评价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被评价部门。被评价部门要制定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按要求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制定的整改措施要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评价发现的问题,完善制度办法,改进管理措施,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推进绩效信息通报制度,对部门和项目单位绩效自评完成进度、完成质量以及组织开展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促使其自觉地、保质保量地完成项目的绩效管理工作。

(二)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有机结合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为预算编制提供参考,减少盲目投资、无效投资,加强资金监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实现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对评价结果优秀并绩效突出的:对于实施过程评价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在安排该项目后续资金时优先给予保障;对于完成结果评价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在安排该部门其他项目资金时给予综合考虑。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对于实施过程评价的项目,财政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间暂停已安排资金的拨款或支付,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可以提出暂停该项目实施的建议,由人民政府确定该项目是否继续实施;对于完成结果评价的项目,在安排该部门新增项目资金时,应从紧考虑,并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和综合分析,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的安全有效。

(三)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健全绩效评价结果的内部公开制度,将评价结果在同级政府和涉及相关单位中公开,并实施内部共享机制,逐步与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信息共享,形成部门联动合力。推进绩效评价结果的外部公开,逐步将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民生项目和重点项目支出绩效情况,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需要注意的是,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四)实施绩效问责

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对重大绩效责任问题进行问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维护绩效评价结果的约束力、权威性。对部门、单位或个人在预算资金的申请、监督、使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过失等原因导致的预算资金无效或低效等情况,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可提出追究绩效责任的建议。在预算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将借助财政监督的依据和手段,查清预算单位违规事实,督促预算单位认真加以整改和落实,增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确保财政支出活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对于严重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目前,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工作,充分发挥绩效评价以评促管效能,将评价结果纳入财政支出决策体系、财政资金管理与监督体系,全面提升预算绩效评价水平,充分发挥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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