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府县官平行政务运作
2022-02-05柏桦
柏 桦
(安徽理工大学,安徽 淮南 322001)
府县平行政治运作,大多数也是通过文书以达成。府县内部政务虽主要通过协商解决,但最后还是要通过文书以达成协定,既可以明确责任,又可以成为凭据,这乃是府县平行政治运作的关键所在。府县对同级别的部门和同僚之间的公文采用平关、平牒式,对不相隶属的采用咨、公函或移文,这些都属于平行文书。“平行公文以交接,转行,会办商议等事件居多。若过事谨严,固易招侵越之忌,若专图诿卸,亦难免溺职之愆。盖同官相处,惟在和衷共济。故属词卑亢,但分之所宜。推敲考量,是在其人,非易言也。”①可见这种平行的政治运作,不但有具体的应用技巧,还有复杂的人际关系。
一、平行文书种类
府县平行文书种类主要有牒、关、移、函等文种,运用于不同的场合。
牒是公文书的一种,上行、平行、下行均可用之,只是称呼和内容有所不同。如称牒呈,则是下行上的上行文书,文书结尾称“合行具牒呈请,伏乞施行”。单称牒或故牒,则是上行下的下行文书,文书结尾称“照牒文内事理,请勿迟延”;称平牒,则是同级或不相隶属的平行文书,文书结尾称“备去情由,请勿迟滞”。②不论是上、下、平行,都事关府县行政,平行主要应用是府县内部政务运作。府县官使用牒,主要与佐贰官、学官等互相行文,具体事务大多通过这类文书促成,既有相互尊重之意,也有一定隶属关系,故此要求应用得体。
关是平行文书最常用的一种,府县的关文主要是用于府县之间的往来。此外,府行府同知、通判、推官,州行州同知、州判,县行县丞、主簿,府县行驻军同级或稍高一级的武官,也使用关。其格式结尾套话为“合行移关,照验施行,须至关者”。③
移文是平行文书的泛称,实际上也是平牒、平关、平咨的转称,所不同的是专用于不相统属的官署,以示尊重对方。明清府县对武职,哪怕是对高于本官的武职,也使用平行文书。行文、关文、咨文用于平行,看似相同而略有区别,乃是在于有“移会咨”三字,行文加“移”则是移文,行文加“会”则是关文,行文加“咨”则是咨文。④三者应用在具体事务上也有所区别,移文主要是通知对方,关文主要是与对方商议,咨文既有通知也有商议,三者细微区别关注者不多,因为即便是通知对方,也要关注对方意见。虽然关移咨基本上是一个意思,若是不注意区别而使用不当,不但会伤和气,往往还会被对方握有把柄。
函属于私人信件,在文书运转过程中,一些官吏在公文书中往往夹带一些私人文书,或者直接递送,用于商讨尚未定案的事,磋商解决的方法。这类函件用于上下行者居多,而在平行之间,虽然是互不统属或是同僚,但诸多事情在未定可否之前,也不宜使用公文官话,因此在平行文中也多使用这种不立案的函件。与同僚打交道,“意气相投者,固合深相结纳;凌厉自异者,亦为折节周旋。凡属公事关连,务必互为照应。我克施之于先,彼自报之于后。否则情非素洽,事莫通闻,倘有逃人忽扳住址,盗夥别供邻案,一经依词解部,据招详宪,则料理弥缝,尚有余力乎!”故此“凡地方有故,必先商榷而后行”。⑤这种商榷既可以坐在一起会议,也可以信函往来,也就成为彼此结纳与周旋的必要手段。
府县与同级或互不统属官署的文书往来,虽然顾忌较少,但同级和互不统属官署各自有通上的途径,“稍不留意,径情以行,则怨隙从此生矣”。⑥若被对方持以为凭而上告,或是寻机报复,则难免丢官受累。府县各官虽名分有定,“使丞不得以侵令,幕不得以越簿,学官自为一官,不得以淆有司也”,乃是“邑之政莫大焉”。⑦同僚之间以恭慎之道相处,既有防范之心,又有协同办事之意。“彼此同寅而大小协恭者,非求以免罪而远谤也,盖期以集事而尽人能也。”⑧虽然府县平行文书是正常政务,但彼此都存有免罪和远谤之心,必然都不想让对方抓住把柄。以府县官与学官的关系而论,“洪武、永乐间,学官主教,而升黜诸生在守令。当是时,学官尊贵甚。今地广士众,视学宪臣或间岁一至,每至率仅留四三日,阅卷稽课力犹不给,矧暇及其他?守令以学有专司,多委而不问,顾学官饩廪或不继,师生多者逾月不相见”。⑨这样,学官与府县官的交流全靠文书往来,而学官知文,文书往来的措词多是堂而皇之,而罕见务实,其免罪远谤之心昭然,⑩而在华丽的词藻之内,却又各怀有心机。
二、会见同僚和商讨政务
按照礼仪定式规定:“凡大小衙门官员,每日公座行肃揖礼。佐贰官揖长官,长官答礼。首领官揖长官、佐贰官,长官、佐贰官拱手。”这种尊卑界限非常明确。府县为一级正印衙门,长官、佐贰官、首领官是该衙门的重要组成。“夫郡守一郡之君,邑令一邑之君,帅其僚属,或坐而论道,或作而行之。”在承办公务过程中,长官与佐贰、首领官共同商讨政务应是府县日常政务之一。
从礼仪定式上可以看出府县各官有严格的等级区分。其长官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高踞首位,但佐贰官的地位也不容忽视。因为在上、下、平行公文中明确规定佐贰官要署印划押,也就是说,府县政务必须有佐贰官参与。佐贰官地位明显不如长官,无论是正佐相互监督制,还是长官负责制,佐贰往往是陪衬。如明人论县丞时说:“丞不得其职久矣,今之为丞者则曰:吾职常平而已,邑之治不治欤,非吾所知也。勇于趋事者,小有摘指,庭中愕顾,咸谓创见,议者亦曰是侵官也。其长弗察,则间隙生焉。世变推移,弊乃至此,岂设官本旨哉!”至于主簿,地位更低,被认为是“职固卑且冗,未足以究君子事业”佐贰官的地位越来越低下,毕竟也是府县重要官员,长官与佐贰官,或佐贰官与长官商讨政务,也是府县日常工作的内容,更何况佐贰官自有专任,若尽职力政,其在本府县的声名往往不在长官以下。如长洲县丞刘干,“洪熙元年(1425年)卒官,无以为敛,邑民为归其丧,瘗衣冠于半塘,名刘公墩”。再如万历时广东番禺县丞唐同,“遇上官僚属多傲,会入棘,里正荷校于门,同至,命尽释之。左右不可,同叱曰:‘某非堂官佐贰乎!’杖左右,竟释之”。其对署理知县与人歌咏于堂,也敢厉声申斥:“县堂自有政事,催科抚字是其职掌,何用此为。”当然,这样的佐贰官是很少的,且多不能保住官职,但与正官商讨政务乃是制度,能否发挥作用,也是事在人为。
次于佐贰官的是首领官,在府为经历,在州为吏目,在县为典史。首领官的地位远不如佐贰官,故见长官、佐贰官时,长官、佐贰官只拱手而已。本来首领官的职责是代长官起稿,是众吏典的首领,号称幕职,每日于堂前听命,但自明中叶以降,首领官的幕僚之职渐成故事,而专职于缉捕盗贼,其地位也就沦为下属,长官可以呵斥呼唤,讲以驾驭之道,对府县事务也很少有参决权。
明清府县正官权力较大,“县令得自举其属,凡所注措,得便宜行事焉,故其教易行而化易达也”。府县正官对本府县事务负全面责任,也有很大的自主权力,其与同僚论事的规定,不过是纸上虚文。以此之故,府县正官很少召集僚属议事,而僚属遇事必须请见,很少有决定权,议事的主动权完全操在正官手中。
三、府县之间及武职会同政务
府县官在本辖区内有相当大的权力,但其权力不能施于辖区以外。凡遇到事涉其他府县的事,若是府县同属一个上司,自有上级可以协调。若不是同属,或不是共同上司,其关系协调就更不容易了。
与其他府县的关系好坏,不但关系到本府县的利益,也关系到本府县官的前程。如黄六鸿在山东郯城县任上时,“以丁艰卸事,赴省辞谢上台,值抚军生辰,留州县饭,俱齐集官厅。凌令某与平原令某语,平原色甚倨,凌艴然。未几,凌获逃人,供窝在平原,凌竟据供解部,平原遂落职。鸿继任东光,有邻邑交河与山左乐陵接壤,乐陵钦案,盗获赃,供自交河行劫某者,乐陵竟详东抚具题,交令以讳盗刊职。一以倨傲取怨,一以失交邻谊,遽捐功名”。类似这种事情,在明代也很常见。如成化年间的浙江太平知县袁道,其邻“黄岩县界有贼杀捕盗官姜昕者,民惊悸甚,相率拒户,竖白旗,几至激变”。袁道得到警报,亲自前往安抚,又因兴修水利而使西邻乐清县民得利而感怀,“迺奏割东南凡六都属吾邑”。这种权力的扩张出境,难免会引起邻县各官的不满。在上严逼,邻邑交构之下,袁道竟被“巡按御史逮去责问”。故此在与其他府县交往时,一定要小心,即便是“上司托访贤否,如邻封有不肖者,直以常套开去。即再问,亦不可草草说人之短,恐上司与其人有旧,或漏言为害不小。况贤否得自耳目,未必一一皆实,或贤而被谤,如此心何”。要求对待其他府县官要处以朋友之道,且不可意气用事。
与其他府县的交往和文移往来,以诉讼案件和边界纠纷居多。按《大明律·刑律·诉讼·告状不受理》条规定:“若词讼原告,被论在两处州县者,听原告就被论官司告理归结。推故不受理者,罪亦如之。”清代因而不改,也就是说,凡是状告到本府县的案件,府县官都必须受理,即便是其他府县的人前来投告,本府县官也要受理,且要拟写判词呈上。如事涉其他府县,或到其他府县去取证据,府县官就要移文其他府县以求帮助。
在边界发生纠纷是府县官比较头疼的事,若不是同属上司,处理起来更为棘手。如常州府靖江县是新设县,与扬州府的泰州接壤,设县之始,交界处的村民以界限不清而常发生争执,以致“相争杀者数年”,两县不能解决。这件事关两府,县官很难协商解决,上宪派遣两府的府佐重新勘界。因为事关两府的利益,彼此相争,界一直不能够定下来。当时的靖江知县认为:“君子不以所养人者害人,相杀何时已乎!稍让则止。”其后任知县又前后两次割地与泰州,“而争乃息”。虽然是靖江知县高姿态,但这种以割地求安的做法,往往会引起本地各阶层人士的不满,以至于地方志编纂者都不著录该知县的姓氏,恐有人报复。事涉词讼,大多数府县官都会如此处理:“至于别州县来关提县民,若隔府谎状,道路又远,或回关文,请改批不妨。若同府近便,即一发之,或有彼处之家陷害,则以密启嘱之,使无受虐方可”。其意在保护本地之民,但也难免要与其他府县在提取人犯或证人时进行交涉,若都是如此推脱,案件也难以处理,故此在行文其他府县时,多以盗案、人命等重大案件牵连在一起,因为这些案件如果不能够及时处理,与之有关的官员都要被处分,甚至治罪,也就难怪当时谎状成风。
按照《大明律·刑律·诉讼·军民约会词讼》条规定:“凡军官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户婚、田土、斗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恡不发,首领官吏,各笞五十。若管军官,越分辄受民讼者,罪亦如之。”清律相同,补充以条例,限制武职受理涉民词讼。按照律例规定,军人犯有重罪,要管军衙门与地方官共同审理,这其余与民有关的军人犯罪,也要共同审理,这就明确了军政衙门对地方治理有共同的责任,彼此必然要有政务的往来。明清时期重文轻武,清代更甚,以至于成为习气,故此难以同心同德。在府县官看来,“武员之狃于积习相沿,不能一体也”;在武职看来,“文员之故习多端,不能一体也”。文武不和在地方政务处置时常常遇到的问题,在重文轻武的总形势之下,“科目出身者,未免轻觑营官,而管营官亦恃管兵,未免衔愤。每遇兵民相讧,各自护持,而民往往为兵所欺凌。或值地方偶警,弁先混报,而地方往往为弁骚扰,此皆文武不和之故也”。其实文武不和的原因,无非是政治和经济利益上的冲突。在政治和经济利益一致时,相互交结,彼此吹捧;不一致时则难免相互攻讦,乃至各恃所强。文武各自归属不同,又同在一处,原本就难以协调,再加上重文轻武的认识,彼此不能够相得,在政务往来时也容易发生冲突,故此要求府县官以礼相待,在充分照顾武职的面子的情况下,彼此相安,却又不能够不防范,想要同心协力、和衷共济也是很难的。
四、结语与讨论
府县官在平行政务运作上是否能够得心应手,全在是否能够与同僚、同寅、僚属们和衷共济。“夫和者参调之谓,衷者不偏之义。乌有同趋于利而谓之和,偏主于私而谓之衷者乎”。也就是说,和衷共济的前提是心里无私,而无论是府县正官,还是那些同僚、同寅、僚属们,都是“唯自私自利之图”,原本缺少和衷共济的基础,也就决定府县官平行政务运作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
以府县官与佐贰官的关系而言,明初实行正佐相互辅助监督制,佐贰官与正官分廷抗礼,在施政时佐贰官也能够发挥作用。如洪武十八年(1385年),建宁府建阳县知县郭伯泰,与县丞陆镒,在当时军队路过该县以为民害时,他们相互配合“同奏害民军旗”。明嘉靖以降主官负责制确立,在正官的强势之下,佐贰官只能够“无能展报国恩,惟随分自尽,以求无愧而已”。《官箴书》往往将“和同僚”作为一个目,则充分说明正官与佐贰官的复杂关系。二者在政务上不能够同心协力,在交往上也缺乏平等。正佐官虽主从有别,但毕竟是同僚,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工作和人事的联系,自然也有共同作弊和相互仇视的基础,“意气相投者,合深相结纳;凌厉自异者,亦为折节周旋”。彼此之间有着交际往来的关系和交往的技巧。谢肇淛讲:“今太守二千石(知府),下视丞(同知)判(通判)司理(推官)已如雕之挟兔,而琐屑脂韦之辈,趋承唯诺,惟恐不及,虽云同寮,已隔若殿陛矣。”他把正官视为在天上飞的老雕,佐贰官犹如在地下的兔子,老雕随时可以把兔子当点心。要知道兔子急了也咬人,佐贰官也时刻窥探正官之短。如袁枚所言:“其同寅僚友,往往互相攻发,以求见悦于公(两江总督黄廷桂),而代其位,又惮公之明而难欺也。故司马(同知)谋太守(知府)之位,必假别驾(通判)以挤之;县丞谋州县之位,必假(主)簿尉(典史)以挤之。”人们面对制度,基本上都有两面性:一是如何利用制度保护自己,也大致可以分两类,即严格遵守制度而避免为制度所害,寻找制度对自己有利的规定以得到保障;二是如何利用制度祸害他人,亦可以分为两类,即窥测别人之短而以制度绳之,利用制度之便以达到陷害他人获得利益。其实这乃是两个极端,更多的是遵守制度规范,照章办事,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在实际政务运作过程中,正官与佐贰官们,虽然号称同僚,有同寅之谊,但彼此之间的关系还是有许多变数的。
以平行官署而言,互不归属的府县官各有通上之途,一旦失去交好,就会按各自的途径向上汇报,许多府县官就是因其他府县官的攻讦而丢官去职或受到责难。如正德时的北直获鹿知县柴士元,在任政绩突出,按例升调繁剧县缺,“卒以刚直被诬,谪摈以死”。又如嘉靖时的浙江新昌知县万鹏,在任上遇到倭寇入侵,起意筑城。“初议城时,邻邑尹有讥其邑小财屈,难底于成者。”在这种平行政务运作和交往中,待以严鲠直道,就是难容于同列,关系尤为紧张。“今则因形及影,终恐弄假成真。臣惧相激而相附,互角而互抗,迭轧而迭排,局面偏而成心胜,朋情重而主恩轻,公事缓而私隙急。”彼此或勾心斗角,或相互排挤,都在为自己的私利,使“国家之元气耗矣”。从官场角度来看,这些同寅是在同一起跑线攀登高峰,无不奋勇争先,减少一个对头,则攀上的机会多一分,若能踩着别人的肩头向上攀登,或许能够更快一些。
同僚之间关系难处,即便是实行主官负责制,府县官也难免被人中伤。“若一人毅然任事,即以专擅陷之,则众口可以铄金,人人乐推诿以苟全矣。协恭之与党援有公私之别,若两人同寅协恭,辄以党援目之,则立异可以远嫌。”按照明清律例规定,“专擅”之罪在不赦,“奸党”之罪不分首从皆斩,诬人之罪而避己责,其用心险恶。即便是不能够诬以重罪,也难免猜忌中伤。如明宣德时浙江上虞知县郑汝敬,“悉心民隐,不遗余力,然同僚猜忌日甚”,因为接受本县耆儒赠送的诗文,“同僚卒以是诬之”,最终不得不“自解职归”。一举一动都在左右的监视之中,待僚属也就成府县官必须要关注的问题。“待僚属宜宽平和易,使人相信而不疑。故作威福欲以生人敬畏,而不知适足以使人轻贱。遇一老猾者,虑其不测,即先发以相制,未能制人而先自败。”把心思都放在内斗之上,对政务实施影响是很大的,“即日夜勤劳,犹恐不给,何为孜孜于世故周旋耶?但办事认真,未能随俗附和,则长吏同寅鲜不以为迂拘,甚且相与讥刺之排挤之矣”。在这种情况下,遇事“或相推委,或相争执,转致事务稽迟”。官场有如商场,“夫官之争名,犹商之争利也。善为商者,不居奇货,则物价不腾,人心亦静。不善为商者,挟奇邪谲觚以来,则街巷聚观矣”。商人争利是本性,故此求小利而忘大害者多;官员争名是为官之道,故此求小名而昧实效者众。官员们将心思都放在内斗内耗之中,必然会影响到地方的治理。
以文武关系而言,若是能够“同舟共济,善相劝,过相规,协恭和衷之谊”,这是统治者所期待的,但现实却不是统治者所能够改变的。在重文轻武的情况下,文武容易不和,也容易共同作弊。如正德时大学士杨一清所言:“不才将官,专事卑谄,以求免祸,一或不至,则文吏以法绳之。”连府佐贰官都“不愿与卫指挥同班参谒上司。”按照当时“国家之制,文武不相统摄”,文武共同履行国家职责,原本应该事同一体,“乃往往不和,以致龃龉偾事。在文臣体统自恃,每心轻武人为不晓事,而武臣亦每以此自疑”。他们“或兵民交涉而争权,或礼仪上下而争胜,私隙既成,遇事自相掣肘”,甚至造成地方动乱。府县官为了维护地方的稳定,不得不倚重武职,但也不信任他们,总以安抚为主。“故营官无论大小,俱宜优礼相待,岁时筐篚见遗,樽罍相招,所以申情款;即间有干请,于情理无大关碍,不妨听允,所以佐饔飧。至于队长进见,慰以甘言;兵丁跟随,犒之酒馔,则阖营上下,未有不感悦者矣。于是营官因悦生敬,兵目因感生畏。凡地方有故,必先商榷而后行。卒伍相安,不敢倚强而生事,州邑之百姓受福多矣,此又非文武和睦之明效也欤。”安抚武职,并不意味信任,彼此之间的隔阂,也不能够通过虚情假意的尊敬而消除,总以不撕破脸面为度。
一个部门的内部分工,应该是以调动每一个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为原则,这就要明确责任,严明奖惩,既要使他们按照一定的规章而有条不紊地完成本职工作,又要使他们对自己的前途充满信心。从明清府县平行政务运作来看,正官的权责规定具体,佐贰官的权责规定含糊,即便是在相同上司领导之下,也难以达成一致,文武分职又面临不同上司,更缺少合作的基础。从升迁来看,正官容易升职,佐贰官、武职若没有突出政绩则很难升职,前途无望,而他们在正官与文职的管束下,也很难有政绩,即便是有政绩也会被正官与文职据为己有。权责不明与地位不平等,要他们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原本就存在困难,再加上人为的因素,更会出现许多变数,也使平行政务平添许多未知数,对地方治理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注 释:
① 徐望之:《公牍通论》,中文出版社,1979年,第98页。
②③(明)李东阳等:正德《大明会典》卷75《礼部·署押体式》,日本汲古书院,1989年。
④(清)黄六鸿:《福惠全书》卷4《莅任部·文移诸式》,康熙三十八年(1699)种书堂刊本。
⑦(明)王崇庆等:《嘉靖长垣县志》卷5《官师志论》,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50,上海书店出版社,1982年。
⑧(明)张萱:《西园闻见录》卷98《寮宷·前言》李卓吾《贺同僚序》曰,哈佛燕京学社,1940年。
⑩(明)顾璘:《息园存稿文》卷3《送蓝本和掌教遂昌序》讲当时的学官多“见势则附,见利则眩,见忧患祸害则惴惴以恐而无所不至。”可见学官畏惧府县官之一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