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法家的无为而治

2022-02-05张林祥

甘肃理论学刊 2022年3期
关键词:韩非子法家

张林祥

(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甘肃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兰州 730070)

先秦诸子虽说“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务为治者也”,但若论“治”之峻急、严密、苛酷、高效,则无疑以法家为最。法家主张抱法处势用术,集权于君,一民于法,尊君卑臣,严刑峻法,驱民农战,以实现富国强兵、兼并天下的目的,显示了一种急于治世以至无所不用其极的态度,看上去与无为而治的政治哲学和治国方法格格不入。其实,法家不但有无为而治的思想与方法,而且与儒家和道家的无为而治相比自有其特点和意义,在历史上产生过重大的影响,但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一、法家无为而治思想的形成

一般认为,法家的无为而治思想是它与道家融合后的产物,最早见于稷下学宫齐法家或道法家的著作《管子》中的《乘马》《宙合》《兵法》《君臣》《心术上》《势》等篇,以及本于“黄老道德”、主“刑名法术之学”的《慎子》《申子》《韩非子》,而成书稍早于这些著作的《商君书》中尚未得见“无为”。韩非子批评商君徒法而不知术,而无为恰恰是极重要的一种术[1]79,106,所以《商君书》中还没有无为而治的思想。

实际上,《商君书》中既有关于术的论述,也有无为而治的思想。例如,“主操名利之柄,而能致功名者,数也。圣人审权以操柄,审数以使民。数者,臣(人)主之术,而国之要也。”[2](《算地》)“主操权利,故主贵多变。”(《弱民》)“秉权而立,垂法而治,以得奸于上而官无不(1)此处各家解释和断句有异,兹从王时润和蒋礼鸿:“不”当为“邪”。见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61页。,赏罚断而器用有度。”(《壹言》)《禁使》篇更是集中论述了势与数(术):“凡知道者,势、数也。故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不恃其信而恃其数。”这是说君王要凭借势位,立法用术来驾驭和驱使臣民,达到令行禁止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禁使”的意思。“禁使”的途径是壹赏、壹刑和壹教,这在《赏刑》篇中有详细的论述:

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夫明赏不费,明教不变,而民知于民务,国无异俗。明赏之犹(尤)至于无赏,明刑之犹(尤)至于无刑,明教之犹(尤)至于无教。

统一刑赏和思想的原则标准,并严厉执行,最终达到理想的效果,那就是无赏、无刑、无教。《农战》篇所谓“王者得治民之至要,故不待赏赐而民亲上,不待爵禄而民从事,不待刑罚而民致死”也是这个意思,其他篇章所谓“以刑去刑”“以战去战”“以言去言”“以治去治”之类也体现了同样的逻辑。其意无非是说只要“秉权而立,垂法而治”,法令深入民心,民之一言一行以法令为准则,则“治不听君,民不从官”(《说民》),依法自治,“刑政不用而治”,岂不等于“无为而治”了?这种主张在《商君书》中是一贯的,并非如有的论者所说是受申韩影响才有的思想,事实是《商君书》中的大部分文章早于申韩(2)参张林祥:《商君书的成书与思想研究》第二章,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当然也不能排除《商君书》受某学派影响的可能,因为无为而治在战国时代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思想,甚至“诸子百家无不贵无为者”[3]450。

因此,我们可以说,虽然《商君书》中无“无为”二字,但已经有了无为而治的思想。到了慎子、申子以及稷下学宫的齐法家,特别是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子,则不但明确提出了无为而治,而且更重要的是把黄老“道德”和名家的“形名”引入法家,使其无为而治的思想有了形而上的依据和具体施用的方法论。《四库全书总目提要》这样评论慎子:“今考其书大旨,欲因物理之当然,各定一法而守之。不求于法之外,亦不宽于法之中,则上下相安,可以清静而治。然法所不行,势必刑以齐之,道德之为刑名,此其转关,所以申、韩多称之也。”[4]1566慎子思想的主旨是,根据事物本性制定法则,凭借“势”的权威和刑(形)的统一作用,推行法治,从而达到清虚自守、无为而治的目标。“道德”与刑名结合而为法家的基础,慎到是转变的关键。他说:“天道,因则大,化则细,因也者,因人之情也。人莫不自为也,化而使之为我,则莫可得而用矣。”[5](《慎子·因循》)天道是“因循”的终极依据,而“人情”是天道的体现,因此“人情”是“因循”的现实依据。显然,慎到继承发挥了老子的“静因之道”,即“道法自然”“虚无为本”“因循为用”,同时突出了“人情”。“人情”即人性,国君如能依照事物的本性包括人性来立法,做到“名正法备”,然后一断于法,就能实现治理国家的理想。

这种因循自然、顺应人情、清静无为的思想在《管子·心术上》中得到了更加充分的发挥,并总结出了一套“因之术”:

天之道虚,地之道静。虚则不屈,静则不变,不变则无过,故曰“不伐(贷)”(3)伐,当作“贷”,即“忒”,过失。见陈鼓应:《管子四篇诠释》,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55页。……“物固有形,形固有名”。此言[名]不得过实,实不得延名。姑形以形,以形务名,督言正名,故曰圣人。“不言之言”,应也。应也者,以其为之人者也。执其名,务其应,所以成之,应之道也。无为之道,因也,因也者,无益无损也。以其形,因为之名,此因之术也。名者,圣人之所以纪万物也。[6]

自然之道虚静、无穷、永恒、无过。人要清洁心灵,敞开耳目,以效法自然,顺应天道。圣人根据名称治理万物,名称来自事物的形态;名实相符,不增不减,才能正确地认识和把握事物;然后据其名而责求相应的实效,这就是无为之道,因顺之法,“其应物也若偶之”(《心术上》)。

《韩非子》的有关论述主要见于《主道》《扬权》《解老》等篇章中,比之前各家的论述更加全面深刻。他从老子那里接过道,并从中发展出一个“理”:

道者,万物之所然也,万理之所稽也。理者,成物之文也;道者,万物之所以成也。故曰:道,理之者也……万物各异理,而道尽稽万物之理,故不得不化;不得不化,故无常操。(《解老》)[7]

道是构成万物的原因和根据,理是万物显现的条理法则。万物各有其理,而道总摄万理,所以不得不随时世而演化,没有亘古不变的道理。这个道理反映在政治中,就是顺应自然之道又反映社会现实要求的法律规范。无为而治的哲学根据就在这里。至于如何把握和应用这个道理,那还得靠刑名之学:“用一之道,以名为首。名正物定,名倚物徙。故圣人执一以静,使名自命,令事自定。”(《杨权》)“一”即道,运用道的方法须从名入手;只有名正确,才能准确地把握事物的本性。因此圣人要以虚静的态度对待道,按事物自身的性质来命名,让事情按自身的性质来确定。这仍然是顺应自然、不强作妄为的意思。《黄帝四经》也说:“是故天下有事,无不自为刑名声号矣。”[8](《经法·道法》)“勿(物)自正也,名自命也,事自定也。”(《经法·论》)“故执道者之观于天下殹(也),无执殹(也),无处殹(也),无为殹(也),无私殹(也)。”(《经法·道法》)显然,韩非子吸收并发挥了黄老道家的思想。

综上可知,法家无为而治的思想萌发于商鞅、发展于稷下齐法家、大成于韩非子,其特点是,“道德”为体,刑名法术为用。

二、知法自治,君佚臣劳

如前所述,法家的无为而治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知法自治,一是“君佚臣劳”。前者主要为商鞅等前期法家所主张并付诸实践,特别在秦变法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后者主要为慎、申、韩及齐法家所主张,并且成为法家无为而治思想的主流。

(一)知法自治

商鞅主张法治的主要根据首先是他的历史观。《商君书·画策》篇比较完整地勾画出一个历史演变图式:从昊英、人帝代表的渔猎时代到神农代表的农耕时代,再到黄帝代表的刑政时代,依次经历了“不治”“德治”“刑治”等不同的治理方式。“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弟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故时变也。”这就是说黄帝建立了国家政权,并且兼用礼义和刑法治理天下,适应了时代变化的要求,故世治名高。这里虽然同时肯定了礼、法的价值,但其用意归结于武力和刑法:“故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为什么不选择礼法并用呢?《开塞》篇给出了理由:“上世亲亲而爱私,中世上贤而说仁,下世贵贵而尊官”“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从当世的情况出发,必须实行法治,而且要多刑少赏、刑九赏一,甚至刑用于将过,使民畏而不敢犯罪,从而得其久安长利。

其次是他的人性论。其实,严格说来,商鞅并没有真正的人性论,因为他对人性的善恶问题没有兴趣,只考虑如何利用人性中的弱点来控制人。他发现,“人生而有好恶 ,故民可治也。人君不可以不审好恶,好恶者赏罚之本。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错法》)抓住人好利恶害的本性,以赏罚为手段实现制民的目的。

商鞅实施法治的原则主要有“刑无等级”“轻罪重刑”和“吏民知法自治”。“刑无等级”最受今人赞赏,但其意并非今天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是权利的平等),而是说在刑罚面前人人平等。犯什么罪,受什么刑,人人一样,这就是“壹刑”。“这种思想主要针对三代残存的旧秩序(宗法制)、旧观念(刑不上大夫)而来,其反面乃是要树立专制君主(乱臣贼子们)的绝对权威。”[9]284至于“轻罪重刑”“刑用于将过”,目的当然是为了禁奸止过,“刑重而必,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赏刑》)但是仅以重刑畏民是不够的,而且这种近似刑罚恐怖主义的逻辑,其结果往往适得其反:本来犯轻罪的,心想反正一样判重刑,索性犯个重罪还划算。所以更需要吏民知法自治,“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说民》)。这就是它描述的法律深入民心后形成的自治局面。因此,比较而言,“吏民知法自治”是最值得称道的原则,其实施方法也很有效。首先是法令“明白易知,名正,愚知徧能知之”。所谓明白易知,不仅指文字浅易,更指含义确定无疑,否则“人主为法于上,下民议之于下,是法令不定,以下为上也”。其次是从朝廷到郡县设置主法官员,专门负责向吏民宣讲解释法令,使吏民“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定分》)。商君的法治思想和实施办法为其他法家所继承,例如《管子》也意识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因而对法的平等性和权威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法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任法》)[10]。韩非子对商鞅的法治原则更是赞赏有加:“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有度》)这是赞赏“壹刑”。“公孙鞅之法也,重轻罪。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内储说左上》)这是赞赏“轻罪重刑”。“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这是赞赏法令公开,使“吏民知法自治”。但是,在韩非子看来,法和术是帝王缺一不可的统治工具:“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商鞅以刑法治秦,“故其国富而兵强,然而无术以知奸,则以其富强也资人臣而已矣。”(《定法》)所以,御臣之术成为法家无为而治的另一个要点。

(二)君佚臣劳

战国时代,君臣关系是诸子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儒法在这个问题上所持观点的对立最能反映时代的变化。以宗法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儒家政治伦理已难以维系,“君君臣臣”和“君义臣忠”的所谓礼义对等关系还原为赤裸裸的利害关系、权力关系。正如韩非子所说:“人臣之于其君,非有骨肉之亲也,缚于势而不得不事也。”(《备内》)因此,战国时代的君臣关系在韩非看来不外乎两种:一种是君之于臣如牧畜,所谓“明主之畜臣也”(《君臣》)云云就是这个意思;一种是买卖关系,所谓“臣尽死力与君市,君垂爵禄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难一》)。“君臣异利”,自然谈不上君义臣忠,所以“有道之君,不求清洁之吏,而务必知之术”(《八术》),“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奸劫弑臣》)。因此,法家要建立的君臣关系是一种绝对服从的权力关系,其理想境界就是无为而治。道法家以及申、慎、韩都强调:君臣异道,分工而治,君主臣辅,君尊臣卑,君佚臣劳。

心之在体,君之位也;九窍之有职,官之分也。心处其道,九窍循理。嗜欲充盈,目不视色,耳不闻声。故曰,上离其道,下失其事。毋代马走,毋代鸟飞,使弊其羽翼。毋先物动,以观其则。动则失位,静乃自得。(《心术上》)

以“心”喻君,以“九窍”喻臣,心无为,九窍各司其职。同理,君主虚静无为,臣下按照自己的职分行事,如此,天下才能得到治理。有趣的是,申子也是以人体不同部分的功能比喻君臣关系,强调君执要务本,臣操末事常:

明君如身,臣如手;君若号,臣如响。君设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详;君操其柄,臣事其常……君知其道也,臣知其事也。(《申子·大体》)[11]

慎子同样主张君臣异道、君尊臣卑、君佚臣劳:“君臣之道,臣事事而君无事,君逸乐而臣任劳。臣尽智力以善其事而君无与焉,仰成而已,故事无不治。治之正道然也。”(《民杂》)但他的论证更强调贵势尚法而不是术,认为只要“大君任法而弗躬,则事断于法矣”(《君人》),并且公正执法,不掺杂个人意志与私情,“官不私亲,法不遗爱。上下无事,惟法所在”(《君臣》),就能实现君佚臣劳、无为而治。而这一切的前提条件是势,即君主的权势,所以君主必须集权,臣民必须绝对服从君主。同样的意思在《管子》中也随处可见,如《君臣上》篇说:“君依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顺上而成俗。著久而为常,犯俗离众教者众共奸之,则为上者佚矣。”《任法》篇说:“圣君任法而不任智,任数而不任说,任公而不任私,任大道而不任小物,然后身佚而天下治。”“守道要,处佚乐。”《宙合篇》说:“君出令佚,臣任力劳。”《白心篇》说:“名正法备则天下无事。”

三、抱法处势用术,实现无为而治

法、术、势三者相辅相成、结合运用,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权力运行体系,为国君的独裁统治服务。势是其统治的前提和保障,法和术是其手上的工具,三者缺一不可。无法则国不治,无势则法不行,无术则势不固。韩非对比了商鞅与申不害治国的成败得失后总结教训:“君无术则弊(蔽)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定法》),所以“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难势》)。他又以驾车来比喻统治国家:“国者君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外储说右下》)势是政权运行的动力,术是操控动力的技巧。技巧好,就可以轻松安逸地治理国家。

“势”这个概念本来多用于兵法,指战略上的优势地位或有利条件,是慎到赋予它特定的法家含义,那就是由政治地位带来的权势。比如王权,并不是来自国王本人的性格、品德、知识等个人因素,而是来自王位,即一种社会政治身份,“揭示了君主的地位与其他阶层之间的关系,这一关系可以用政治之差异或‘势’来形容”[1]120。社会政治关系特别是财产关系的确定,在法家的术语中叫做“定分”。慎子曰:

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吕氏春秋·慎势》)[12]

只有通过制度规定了人的名分和财产,才能形成君主的权势,也才能施行法治。主张君主专制和法治的商鞅自然最懂这个道理,《商君书》中有一篇就叫《定分》,其中说:“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而在《管子》中,势变成了君主的“威势”,突出了排他性和对臣下的威慑力:“人主之所以制臣下者,威势也。故威势在下,则主制于臣;威势在上,则臣制于主……故明主之治天下也,威势独在于主,而不与臣共,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故《明法》曰:‘威不两错,政不二门。’”(《明法解》)势的重要性和独占性在《韩非子》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发挥,而且被简化为人主直接操控的生杀大权:“势重者,人君之渊也。君人者,势重于人臣之间,失则不可复得也。”(《喻老》)“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制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八经》)韩非子还强调“自然之势”与“人设之势”的不同(《难势》)。前者如社会发展的趋势、帝王世袭的权位以及与生俱来的天资等,是人力不可改变的;后者是人所创设的、人力可以改变的,主要指制度与权力。即使中等资质的人,只要掌握了权力,运用制度法令,则一样可以治理国家和天下。他以此论证“势治”与“贤治”不相容,主张“势治”,反对“贤治”。

韩非子以对比的方式给法和术下了一个著名的定义,凸显了二者的不同与互补性:“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定法》)如前所述,法治的精神和施行原则主要体现在商鞅的学说和变法实践中,为韩非子所肯定。法治的意图是推翻以血缘亲情为基础的礼制,破除“亲亲、尊尊、贤贤”的原则以及与之相应的儒家伦理道德,代之以一套客观统一的法令制度,以法令制度的普遍性、系统性、稳定性、强制性克服由身份、人情、私欲、好恶、贤不肖等个体因素造成的特殊性、随意性和低效率,总之是以冷酷理性的法治取代温情和谐的人治,实现更加严密高效的统治。因此在法家看来,法治是最好的治理方式,可以有效替代烦琐的人为治理,压缩官吏的职权范围,解决国君无力躬亲庶务的问题;严格依据法度论功行赏、计过施罚,而且信赏必罚,轻罪重刑,使臣民趋利避害,知法自律,不敢犯法。法令制度的本意是制民,但既然公开透明,人所共知,而且讲求平等,那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君的专断,妨碍他为所欲为;再者,“知不足以遍知物”“君不足以遍知臣”(《难三》),无论多英明的国君,其知识和眼界也是有限的;多严密的法令制度也难免有漏洞,给官吏留下上下其手的空间;更麻烦的是,官吏与国君利益并不一致,而是有自己的利益,所以容易结党营私,蒙蔽欺骗国君,甚至奸劫篡弑。设监察官监督,监察官亦有私利,再设官监督监察官……如此叠床架屋,势必形成多官众吏的庞大官僚机构,而仍然不能收到相互监督的效果。这是连现代官僚制都感到棘手的监督难局:谁来监督监督者?商鞅给出的办法是划分官吏的职权,堵塞他们谋私的渠道,使他们利害不同,互有矛盾,从而互相监督揭发(《禁使》)。

韩非子肯定法令制度的重要性,但也看出它的不足,所以主张发挥术的隐秘性、灵活性,以补法令制度的不足。国君高高在上,“治吏不治民”(《外储说右下》),创设完备的法律制度,掌握一套驾驭臣下的操作技巧,从琐碎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又能不受干扰地行使统治权,依法行事,不徇私情;同时潜御臣下,从而能够轻松地达到“智虑不用而国治”的效果。《扬权篇》阐明了君主独裁的原则和驾驭臣民的技巧:首先,从道的唯一性得出君权独裁且至高无上:“明君贵独道之容”“一家二贵,事乃无功”。其次,从“道不同于万物”得出“君不同于群臣”。君臣异道,“各处其宜”,各司其职。再次,君“见而不见,闻而不闻,知而不知”,不暴露自己的欲望和知识,显出高深莫测的样子,使臣下无从揣度和算计自己。最后,“循名责实”“虚静以待”,使“有言者自为名,有事者自为形”,然后参合形名,据考核结果实施赏罚,使善恶无隐,情伪皆知,赏罚得当。像鬼一样幽冥不测,像天一样宰制一切,这是术的妙用。为此,君主应认识道,以便“知万物之源”;君主应掌握道,以便“知善败之端”。道是虚静无为的,所以君主应“有智而不以虑”“有贤而不以行”“有勇而不以怒”,利用臣下的才智勇,这样“有功则君有其贤,有过则臣任其罪”,是“臣有其劳,君有其功”(《主道》)。总之,君执其要,臣尽其能,参验督责,以静制动,这就是“君佚臣劳”、无为而治的要义。

法家的“法”精神有如韦伯的“官僚制的功利理性主义”“它把专制官僚政权的行政目标、组织效能、动作便利和自身安全,作为立法的基本出发点”[13]176。由此建立的“正式制度”是一个等级森严、分工严密、权责清楚,并且其效率可计量考核、参验对比的宏大而精致的体系,此即西方人所谓合乎理性的官僚制度。在这个体制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职责及与之相应的技能要求,既不能尸位素餐,也不可越俎代庖。在《韩非子·二柄》中,典冠因做了典衣的事而获罪,这个不可思议的事例多半出于作者的虚构,但其中体现的原则是真实的。其精义全在“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一语中。西方汉学家史华慈称赞说:“申不害的官僚政治体制‘模式’比任何世袭的官僚的政治学说都更接近韦伯的现代理想的模型,比希腊—罗马思想中的任何一种学说都接近。”[14]349以此来看,术就不能仅仅视为隐秘诡谲的御臣之术,其中制度性的因素更值得重视。在这个体制中,唯有国君可以不受这些原则的约束,因为他的职权是无限的,无限的东西是无法规定和指实的,所以他能够以虚待实,以静制动,无为而无不为。相比之下,商君的无为而治就没有这样精微玄妙,他强调的是法令制度下的赏功罚罪,对于理性官僚制的设计和运行不够重视。韩非曾这样批评他的“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的规定:“今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已。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之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定法》)这说明韩非意识到官僚制中的职位要求专门的技能,而商鞅唯知农战是一切工作的中心,于职业分工及相应的技能要求殊少措意,所以只管以官爵奖励战功,相信国君只要掌握赏罚二柄,名利出于一孔,就可以驾驭天下臣民。郭沫若称他为“纯粹的法家”,良有以也。

四、结语

从国君“秉权而立,垂法而治”“法令必于民心”“治不听君,民不从官”“刑政不用而治”,到“操本治要”“臣事事君无事”“君佚臣劳”,这个思路都旨归于无为而治,但是其重点逐渐由法转向术。商鞅无疑以法为中心,慎子和《管子》法术并重,申韩则以术为中心。至于势,作为前二者的前提和条件,始终备受重视,也就是说法家在君主集权专制这一点上是始终一贯的。因此,法家的法治本质上是刑治,是以刑法作为君主治国的工具,完全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当然更与儒家的礼治或德治对立,尽管商鞅辩证地论述道:“天下行之,至德复立。此吾以杀刑之反于德而义合于暴也。”(《开塞》)今人更加辩证认为,刑治的结果是形成道德自律的社会,与德治殊途同归。但慑于严刑的服从哪怕看上去多么像自律,也与内心的道德自觉根本不是一回事,好比一个人自愿做奴隶,我们决不能认为这是他自由的选择。通俗地说,道德自觉下的行为选择出于“好”,出于“应该”;“刑赏必于心”后的行为选择出于“利害的权衡”,出于“不得已”。

法术势结合运用,是法家实现无为而治的途径。稷下黄老道家尹文在法术势之前加上了“道”,指出四者循环补充的妙用:“道不足以治则用法,法不足以治则用术,术不足以治则用权,权不足以治则用势。”[15](《尹文子·大道上 》)从无为而治的真义来说,道才是形而上的根本,法术势是形而下的器用。韩非子当然也明白这个道理,但急于用世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思维使他把道转化为术。虽然,从积极的方面来说,术可演变为等级分明、分工清楚、严整高效的官僚制,确如史华慈所说,具有现代行政管理制度的特点。但是,相对于作为终极根据的道、作为正式制度和公开方略的法,术的格局和视野就小了。更为严重的是,术的隐秘、诡谲、随意、独占等特性与法的公开、平等、客观、统一等原则完全对立,用术的结果必然损害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可见,法家的学说发展至韩非子,虽可谓集大成,但却日益趋向行政化、技术化、阴谋化。相应地,其无为而治的思想也日见其小,终至衰落。“无为者帝,为而无以为者王,为而不贵者霸。”(《管子·乘马》)真正做到无为的成就帝业,有为但不刻意而为的成就王业,有为但不自贵的成就霸业。法家追求的是霸业,又贵君贱民,尚武嗜杀,专权弄术,虽也讲无为而治,但究竟只当作一种工具甚至伪饰来用,无法与道家充满形而上哲学意味的无为而治、儒家体现崇高道德理想的无为而治相提并论,以致后人说起无为而治,往往忘记其中还有法家的思想。

猜你喜欢

韩非子法家
韩非子:察古今之变 倡刑名之学
韩非子说“言”
小小书法家
小小书法家
小小书法家
小小书法家
小小书法家
小小书法家
买椟还珠
中华名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