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隐患被断电主张诉求获支持
2022-02-04
宾馆酒店一直是职能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作为特定的场所,对它们的消防设置也有明确严格的要求。位于K 市X 区的一家Z 宾馆因存在消防隐患被职能部门要求整顿,而Z 宾馆并未按照整改通知的要求予以整改,于是X 区人民政府对其实施了临时停电。利益受损的Z宾馆将区政府告上了法庭。
案例回顾
2019 年1 月29 日,K 市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关于配合对Z 宾馆进行临时停电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函》,函请供电局对Z 宾馆进行临时性停电。事情的缘由是因为职能部门在消防安全排查中发现,Z宾馆院内垃圾、杂物乱堆乱放,电线私拉乱接,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楼道杂物、易燃物堆放,存在堵塞消防通道、消防设施不健全等多项安全隐患。针对上述隐患,职能部门下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但宾馆负责人拒绝接受整改,现状一直没有改观。为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X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才作出上述工作函,请供电局配合对Z 宾馆进行临时性停电,督促企业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待整改验收合格后解除临时性停电。供电局收到工作函后,对Z 宾馆实施了临时停电。
随后,Z 宾馆向供电局发函称,因为供电局的停电造成了宾馆一直未能营业及重大经济损失,请求供电局在接到函件之日起三日内恢复供电,并赔偿宾馆损失人民币60 万元。供电局接函后向区政府发出《关于对X 区Z 宾馆恢复供电请示的函》,请示是否对Z 宾馆恢复供电。X 区政府回复建议不予恢复供电。
于是,Z 宾馆将X 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向供电局作出的工作联系函及回复违法。
案例点评点评人:田立龙 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分析上述案例可以发现,本案的焦点在于区政府的通知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区政府通知停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Z 宾馆可以向哪个部门主张损失赔偿。
首先要说的是,X 区人民政府虽然是以其办公室的名义向供电局发出《关于配合对Z 宾馆进行临时停电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函》及根据供电局关于恢复供电请示的函作出建议不予恢复供电的行为,实际上属于X 区人民政府的行为,其法律责任应当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其次,X 区人民政府通知停电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从法律定义上看,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的行为。本案中,X 区人民政府通知供电局停电是希望供电局提供辅助行为,虽然并未在X 区人民政府与供电局之间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实质要件,因此K 市X 区人民政府通知停电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但是,X 区人民政府作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权能,其通知供电局停电具体运用了行政权,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区政府并非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也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本身并不具有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的消防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职责和职权,X 区政府无权通知供电局对Z 宾馆停止供电;同时区政府并没有提供其作出上述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因此,区政府的上述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适用法律错误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确认区政府要求供电局断电的行为违法后,Z 宾馆遭受的损失该如何索赔呢?鉴于Z 宾馆的损失与X 区人民政府的通知停电的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本案中Z 宾馆可向X区人民政府主张损失赔偿。
虽然区政府对Z 宾馆的断电行为并不合适,但Z 宾馆确未按规定做好宾馆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即使恢复了通电、得到了赔偿,但若其对消防安全不管不顾,不仅可能因消防违法被处行政处罚,更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Z 宾馆应好好衡量安全与利益孰轻孰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