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爆炸事故中的安全与发展“角力”
2022-02-04张鑫烨
张鑫烨/文
近年来,燃气管道、液化气罐爆炸的事故忽然呈现高发的态势,仅2021 年就发生了好几起引起舆论“轩然大波”的事故,如致26 人死亡的“6·13”湖北十堰的爆炸事故、“9·10”辽宁大连一户住宅内液化气罐爆炸等。本期就与大家聊聊燃气爆炸和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中与之相关的内容,以及后续可能面临的实施问题。
“三管三必须”:舆情汹涌的“大连燃气爆炸事故”
“新安法”的第三条新增了“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也是俗称的“三管三必须”。2021 年9 月10 日发生的大连燃气爆炸事故也算是撞在了9 月1 日实行的“新安法”的“枪口”上,所有人都摆出一副拭目以待的样子,想看看“史上最严”的安法该怎么处罚。没想到仅4 天后,网上就爆料称大连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和市住建局局长被免职,依据的竟然是“三管三必须”。从9 月14 日到9 月底,大连的这起事故竟成了业内人士的饭后谈资。大连市后来还发布了声明,表示并不是免职,是调任。各种调侃和嘲讽也接踵而来,网民对此最大的争议是:燃气安全并非应急局的监管范围,而是住建局的,即便应急局还有监管责任,这条原则仍然是针对各自职权范围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的,这样“一免了之”的做法并不可取。
这场舆情让大家统一了对“三管三必须”原则的认识。其实这个原则并不难理解,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在“新安法”的记者招待会上就解释过:“我们讲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在企业里除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以外,其他的副职都要根据分管的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职责,负一定的责任。”说了这些原则,似乎大家对燃气事故本身不怎么关注了。
燃气输送:安全与发展的平衡
我们暂且不讨论工业用气,城镇燃气气源种类也很多,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制气、矿井气等。我国在管输天然气大量推广使用之前,很多城市是采用液化石油气的。液化石油气具有来源丰富、购销灵活、储运便捷的特点,当作为主力气源的天然气短缺时,采取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作为天然气的替代气源,对于提高城镇燃气气源安全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上世纪90年代的上海也有很多家庭使用液化石油气罐,在几个小区之间就有个气罐的替换点。但液化气罐属于特种设备,使用和储存需要特别注意安全,储存点就是一个“甲类仓库”,具有极高的火灾爆炸危险性。为了方便市民替换,该场所靠近居民区,其实是非常危险的。另外,一些不法商贩将二甲醚掺入液化气中牟取暴利。二甲醚具有一定的腐蚀性,掺入液化气后会腐蚀罐体上的胶管,时间久了容易发生泄漏,不少爆炸事故也由此发生。
近年来,我国各地都进行了燃气管网的建设和发展,各地都开始使用燃气管道输送天然气。根据GB50028-202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6.1.5C 的条文说明,根据国际通用做法和经验,天然气的气源能力储备是以地下储气库为主、LNG 储存为辅。因为燃气易燃易爆的特性,地下储气对选址、储气量和管道承压等有严格的要求和限制。该规范的6.3.3 明确要求: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同时对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做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很不幸的是,燃气管道上方的建筑物仍然存在。2021 年发生的“6·13”湖北十堰燃气爆炸事故,就是这种情况。据公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在涉事建筑物主体西侧水泥平台延伸至离过河桥梁0.5m 之间的河道上加建了一间房屋,并进行出租利用……涉事故建筑物一层底部与下方的茶树沟河道形成南北封闭、东西局部封堵的密闭空间。涉事故建筑物一层分为19 间商铺……二层为老年人活动中心、培训机构等……涉事故建筑物东端下方有一条中压天然气管道由北向南架空穿越河道。”
管道被占压,又没有巡检,常年在潮湿的环境下被腐蚀。泄漏之后,又遇到了一楼餐馆油烟机排出的火星,多种因素叠加造成了事故的发生。“事故直接原因是天然气中压钢管严重锈蚀破裂,泄漏的天然气在建筑物下方河道内密闭空间聚集,遇餐饮商户排油烟管道火星发生爆炸”。
管道占压:发现容易处罚难、整改更难
早在2010 年就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一)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二)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至于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我们参考GB50028-2020《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6.3.3,该条规定了敷设地下燃气管道的净距要求,条文说明表示:“实践经验证明,地下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与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加强管理密切相关。考虑到中、低压管道是市区中敷设最多的管道,故本次修订中将原规定的中压管道与建筑物净距予以适当减小,在吸收了香港的经验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后,把次高、中、低压管道与建筑物外墙面净距,分别降至应不小于3m、1m(距建筑物基础0.5m)和不影响基础的稳固性。”
换句话说,无论管道周围的建筑物如何降低与管道的距离,也不是建筑物架在管道上的理由。那管道巡查人员没有发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违章建筑占压管线并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建筑物也不是一天就能施工完成的,土地使用性质的改变那么多年就没有人发现?这就涉及到管道所属企业、住建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各个职能部门。当然该起事故中管道所属企业就没有落实管道巡查的工作,但是即便落实了,一个管道巡查人员发现了问题,企业再上报各个职能部门,是否就能够顺利拆除占压管道的建筑物呢?毕竟涉及到那么多人、那么多商业体。
使用中的规范要求:安装容易后续维护难
管道输送后还得使用,这次“新安法”还特地加上了一条关于燃气使用的要求,可谓是“惊人”的细致。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该条例的解释表示,“近年来餐饮等行业发生的燃气爆炸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总结分析该类生产安全事故,未能及时发现燃气泄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当然,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是可以及早发现事故隐患,但是,笔者不得不说,光安装没有后续维护和正确的应急处置仍然不顶用。因为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仅仅是个报警装置,并非是个应急处置的设备,如果需要进行应急处置,还需要一整套安全自动化系统,结合紧急切断、自动通风排放等。仍然以湖北十堰这个事故为例,群众发现泄漏是早晨6 点,爆炸发生在6 点48 分,在这期间,民警和管道公司的检修人员都已经开始疏散群众和进行排查泄漏点,但是事故仍然发生了,因为并没有切断燃气泄漏的源头,或者说也没有进行水雾隔离等应急措施。
另外,这种报警装置是需要定期检测的,并非“一装了事”。根据JJG693-2011《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的要求,仪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 年。那气体检测报警仪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的检定工作应当由谁来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也就是说使用者要将这个报警装置送到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定期检定。但试问有多少人知道计量检定机构?餐饮行业的人会定期送过去?笔者有些担心这款法条的后续执行。最后,笔者不得不感慨用个燃气也不容易,现在已进入到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时代,每个人都要负起安全的责任,不伤害自己,也不要伤害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