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发展安全之维的哲学审视
2022-02-03邱耕田
邱耕田
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基本要求与核心任务。实践上的自觉呼唤着理论上的觉醒。要想在实践中积极有效地“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必须伴有理念上的重视与觉醒。关于安全问题,虽然国内外学界进行了多学科、多角度的研究,但亟需一种哲学视野的观照与审视。只有对于诸如什么是安全、发展与安全之间存在着怎样的关系、如何把握和实施安全发展等问题进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追问,我们才能透过纷繁复杂的感性现象对上述问题予以准确体认。无疑,这样一种“哲学之思”,能为我们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实践行动提供重要的学理支撑。
安全:何种本质
社会系统的运动发展既非杂乱无章,也非随心所欲,总是在特定环境或条件下进行的。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指出:“历史不外是各个世代的依次交替。”(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0页。那么,社会历史的进步为什么会有这种“依次性”呢?因为“每一代都利用以前各代遗留下来的材料、资金和生产力”。(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40页。也就是说,“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产力——这是他们的全部历史的基础,因为任何生产力都是一种既得的力量,是以往的活动的产物”。(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3页。可见,社会历史的“依次性”,既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内在传承性,又揭示了社会发展的受限性。所谓“受限”是指社会历史发展并非在真空中进行,其现实推进要受到一系列内外因素或条件的限制,这种限制在“大趋势”上能使社会历史沿着一种既合规律性又合目的性的轨迹前进。
导致社会发展受限性生成的内在机理是什么呢?对此,我们应从社会发展的“载体”即承担者——人的角度去把握。马克思曾对人的本质下了一个经典定义,即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01页。有关系当然就有制约,马克思明确指出:“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感性的、对象性的存在物,同动植物一样,是受动的、受制约的和受限制的存在物。”(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209页。而人的存在的受限性正是社会历史发展或社会发展受限性生成的内在根源。“受限性”的客观存在揭示了这样两种“发展现实”:其一,社会系统的运动发展对支持其运行的环境、要素或条件的依赖性;其二,这些环境、要素或条件对社会系统运动发展所具有的制约性。从发生学角度考察,社会发展的受限性主要有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两种表现。外在限制源于社会系统及其发展的外部,主要指地理或自然环境等的约束限制;内在限制源于社会系统内部及其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说,是社会系统在运动发展中“天然自带”的一种限制。基于受限内容的角度分析,社会发展事实上面临着两种根本的、具有刚性的约束——规律性约束和利益性约束,这两种限制又是通过一系列相关的体制机制和规则原则等加以体现和落实的。
社会发展的规律性限制横跨外在限制和内在限制“两界”之间,因为无论是自然规律还是社会规律都严格约束着人的实践活动和社会发展进程,使社会发展必须“循规蹈矩”。利益性限制实际上是社会发展的合目的性限制,正是人的需要和利益,一方面为社会发展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动力,另一方面又为之提供着方向性指引,驱使着人类社会总是向着更利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美好化方向演进。可见,利益性限制实际上规定了人们在发展中所追求的最核心、最稳定、最持久的任务就是趋利避害。人们在发展中,面临着两种基本的价值选择:一是趋利,一是避害。由于发展是人的生存方式之一,社会发展对人而言本身就是一个人的利益不断生成、实现和维护的过程。这意味着,社会发展必须具有趋利性,否则就不是社会发展而是单纯的社会运动了。同时,正是在趋利避害的发展进程中,又自然地生成了社会发展的安全性约束因素,因为安全是对人们在发展中所要处理的最为根本的价值关系——利害关系的一种把握和揭示。
中外学者对于安全的定义、内容、表现、特征等进行了大量研究,在某些方面取得了共识。学界一般将“安全”界定为主体(包括个体主体、集团主体和社会国家主体等)没有危险、不受威胁的状态。由此定义不难发现,安全事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核心利益。在某种意义上说,一部人类发展史,就是一部人类不断追求安全的演进史。古往今来,对安全的关注和追求已全方位地渗透到人们的生活、生产乃至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自现代以来,伴随着社会发展场域的全球化、动力因素的科技化、后果的高代价化等现象的出现,在社会关系失调、社会系统功能紊乱的大背景下,我们步入了“高风险社会”。在贝克看来,“阶级社会的驱动力可以概括为这样一句话:我饿!另一方面,风险社会的驱动力则可以表达为:我害怕!”(6)[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57页。“害怕”是贝克对风险社会的主体心理特征所作的高度概括,表达的是人们基于安全角度对于外界危险(伤害)或风险的一种心理担忧,反映了在高风险社会和高代价发展的现实背景下人们的一种集体的“安全焦虑”。正是在对利害关系的思考及对安全的追求中,形成了具有时代特色的安全观和安全实践活动。
哲学意义的安全观是关于安全问题的根本观点、根本看法,是人们对于安全的本质、规律、属性及其与人的发展活动的关系等问题所进行的最一般意义的探讨。哲学安全观是安全本体论、安全认识论、安全价值论和安全方法论的有机统一。所谓安全本体论是对安全的地位和作用问题进行探讨而得出的结论。在安全本体论看来,安全无论是从实然还是应然角度分析,在人的生存和发展中都拥有至关重要的本体性地位和作用。安全与人及其生存发展高度统一,人的生存和发展有多重要,安全就有多重要,我们应从本体论角度认真把握安全的至上性地位。所谓安全认识论是对安全是什么、怎么样等问题进行探讨而得出的结论,它能为我们提供关于安全的一般知识,要拥有安全,从事与安全有关的实践活动,就必须掌握关于安全的基本知识,知道它是什么,而关于安全是什么的问题就要由安全认识论来回答。所谓安全价值论是从价值属性角度对安全的一种把握和认识,在安全价值论看来,与其说安全是与人有关的一种价值属性,毋宁说安全本身就是一个价值概念,它关涉到人的根本利益或核心利益。“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维护国家安全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39页。所谓安全方法论是关于如何实现安全的方法论,或是从诸如实践原则、方式方法等角度对安全问题的一种把握。
那么,安全的本质是什么呢?在马克思主义安全观看来,安全就是一种关系。由于安全事关人的生存与发展的核心利益,安全“关系”的基点或出发点是人,因而我们需要从安全角度对人与外部世界或外部环境的关系进行揭示与把握。人的本质的社会关系性表明,人实际上是处于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中。而人与外界所建立的复杂关系,总是以自我为中心、为基点的,这种以自我为中心而建立起来的关系显然具有了强烈的“为我性”特征。正如马克思恩格斯所指出的:“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33页。这种“为我”关系如果从安全角度来把握,实际上存在着两种形态:外界的害我性关系和非害我性关系。所谓害我性关系,是指在这种关系中我的利益可能会受到损害或这种关系对我而言具有损害性;所谓非害我性关系,在一般的意义上,是指这种关系对我或我的利益而言不具有损害性。当外界的关系对我不具有损害性时,我即处于安全的状态——这是一种广义的“安全之利”。在非害我性关系中还存在着一种情况:外界关系对我不仅不具有损害性,反而具有利我性,即我能从与外界的关系中直接受益,这当然是一种狭义的“安全之利”。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外界关系对我而言具有危害性,或具有非害性甚至具有直接的增益性,都揭示了安全的本质就是一种人与外界环境或事物的利害关系。
上述两种关系形态具有对立统一的性质。一方面,害我关系和非害我关系之间具有对立性,这两种关系在“性价比”上可谓泾渭分明,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排斥、相互冲突的情况。另一方面,这两种关系之间又具有相互贯通性,这种贯通性主要表现为:首先,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即害我可以转化为非害我或利我,反之亦然。其次,两种关系形态常常是“混杂”的,即人与外界事物之间并非只存在一种关系形态,常常是害我关系与非害我关系包括利我关系并存。当然,在两种关系的并存中,大量存在的其实是这样的情况,即有时候是害我关系大于或多于非害我关系,有时则是非害我关系大于或多于害我关系。最后,害我关系和非害我关系包括利我关系通过安全的“相对性”而实现了彼此的交集转换,即在某一关系形态中,对我而言是安全的,对他人而言可能是不安全的,或者说,对我而言是利我或非害我的,但对他人而言可能是害他或损他的。这样,科学的安全管理或安全实践活动,不是追求单方或己方的安全,而是追求双方或多方的安全,如在人与自然或人与人之间,无论是双方还是多方,我们所要追求的都是一种共同的安全。正如习近平所指出的:“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安全威胁,单打独斗不行,迷信武力更不行,合作安全、集体安全、共同安全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选择。”(9)《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2014年版,第273—274页。
安全既然揭示的是发展实践中的利害关系,那么也就意味着安全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鲜明的制约性。当然这种制约是规律性制约和利益性制约的双重体现,正是这两种制约的统一,才体现为一种具有内在价值属性的安全性制约。具体就规律性制约来看,在发展进程中,只有掌握和遵循规律,才能从根本上规避危险和风险,实现一种安全的发展。因为“不以伟大的自然规律为依据的人类计划,只会带来灾难”。(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1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1页。在某种意义上说,迄今人类社会在发展中所面临的高代价和高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们违背客观规律包括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结果。
安全对社会发展的制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发展目的的制约,发展过程的制约和发展结果的制约。这三种制约构成了安全之于发展制约的完整图景:第一,发展目的的安全约束。人们确定发展目的的第一考虑是有没有安全性或安全度的高低,所确定的发展目的的高端形态是要给大多数社会成员带来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其底线形态是不能给人们造成危害。如果所确立的发展目标的安全度很低,这样的发展目标显然具有不当性。当然,有的发展目标可能在第一步对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具有较强的获得感和较高的安全度,但在第二步或第三步却造成了严重危害,具有极大风险,这样的目标也是不值得追求的。我们确定生产实践或社会发展的目标一定要考虑长远的安全性,不能只追求一种短期安全。人类之所以要追求可持续发展,其实质性目的是要追求一种可持续安全。第二,发展过程的安全约束。我们落实一项具体的发展计划,一定要考虑到在这个实施过程中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事实上,大多数安全问题都是在某一特定的发展活动过程中出现的,这是由于某一发展主体在落实具体发展计划的过程中包括实施改革创新等进程中,要么由于政策措施本身存在失误,要么由于考虑不周而出现了防范上的疏漏,要么没有协调好利益主体的关系或对一些社会成员造成了利益上的损害等,从而导致了安全问题或社会危机的发生。第三,发展结果的安全性。如果说,发展目的的安全性属于可能的或应然状态的安全性的话,那么,发展结果的安全性就属于业已出现的能带来安全感的现实结果了。我们在发展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东西,无论是物质的抑或是精神的成果,都要考虑到在身心健康等方面能给人们带来什么样的不良后果,会存在什么样的危害。如果某个发展结果存在着安全问题或潜藏着风险,那么,这样的发展就其结果而言安全系数是相当低的。所以,在我们把发展目的变为发展结果的“物化”或“现实化”进程中,安全必须是始终给予高度关注的一个基本的价值杠杆因素。或者说,在社会发展的长过程中,安全始终“撬动”或修正着发展目的的制定、发展过程的推进和发展结果的实现。
安全的对立面是危险、危害等。在马克思主义安全观视域内,危险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不仅仅是一场事故——这是技术性或生产性的,还包括诸如因天灾人祸而引发的动乱、战乱等局域性或全社会性危机,以及处于稳定和危机之间的“亚危机”状态。在马克思主义安全观看来,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在于,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尽管在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有积极变化,如经济有了发展、GDP有了增长、人均收入有了提高等,但如果出现了有增长无发展的情况,或在其他方面出现了危险因素如环境污染严重或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等等,那么,这样的发展从目标的设定到手段的选择都是有问题或至少在某一环节上是有问题的。放眼世界,很多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都曾出现过“发展风险期”,即当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处于人均1000美元至3000美元之间时,伴随着增长与发展,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社会功能失序,利害矛盾冲突加剧,此时,整个社会就处于一种“亚危机”甚至“局域”的动荡状态。可见,安全的发展观意义在于,安全是我们考察社会发展的重要视角。从发生源的角度分析,发展的安全性可划分为社会系统及其发展进程中的内部安全性和外部安全性两个方面。发展的内部安全性是指在发展进程中,发展自身不会产生或导致大的危及社会系统健康顺利运行的事件,包括危机或问题。发展的外部安全性是指在社会系统及其发展中,社会发展自身不会受到来自外部如自然界或其他发展主体的侵害或破坏,如对人类而言不会受到来自自然界的异常冲击和侵害——此之谓天灾,对某一特定的发展主体而言不会受到来自外部势力如其他国家的侵害等。
发展与安全:何种关系
安全作为社会发展之内在限定性要素,本身就表明了其与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正如习近平指出的:“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1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535页。发展和安全之间的密切关系又是以它们之间所具有的共性为前提的。这些共性主要表现为:第一,发展和安全的主体都是人,都是为了人、依靠人的实践活动。第二,实现发展和安全都要依靠斗争。相对于发展和安全,斗争只具有手段性的功能,斗争的目的就是要促进发展、实现安全。就安全来看,安全既要靠发展,还要靠斗争。第三,它们是关乎国家兴衰存亡的两大支柱,都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第四,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是我们党成立一百年来利民情怀的根本体现。发展和安全所具有的共性以及它们在我们党一百年来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进程中所具有的相同角色和功能表明,在发展和安全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密切关系。
一方面,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发展决定或支配着安全。就安全来看,安全本身所具有的“关系态”或“属性态”(安全是一种价值属性)表明,安全只具有依附性而不具有实体性或载体性,它的基础或载体就是人及其活动。在发展学的视域内,社会发展是安全的基本载体或依托。对此,习近平明确指出,“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富国才能强兵,强兵才能卫国”。(12)《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01页。发展之于安全的基础性作用主要表现为:其一,发展不同,安全也不尽相同。在不同的发展主体身上以及发展的不同领域、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安全实践活动,包括人们追求安全的内容、方式等都不尽相同。其二,发展可以转化为安全。一般而言,发展起来了也就安全了,发展力和安全力具有一种正比例关系。习近平曾就亚洲地区的安全问题指出:“对亚洲大多数国家来说,发展就是最大安全,也是解决地区安全问题的‘总钥匙’。”(13)《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56页。当一个国家有了充分或高度发展的前提,一般就可以少受甚至不受其他力量的侵害,能够把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危险或风险因素降下来乃至克服掉。从反面讲,一个国家如果不发展或发展不好,肯定会导致各种危险或危机的发生,因为不发展或发展不好本身就是最大的不安全。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揭示了贫穷和社会危机的关系:“生产力的这种发展之所以是绝对必需的实际前提,还因为如果没有这种发展,那就只会有贫穷、极端贫困的普遍化;而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全部陈腐污浊的东西又要死灰复燃。”(1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38页。其三,从安全实现的角度来看,安全并非只是标语口号,而是需要实实在在地投入和落实的。“没有发展提供支持,安全就是脆弱的、不可靠的安全。安全的落实和持续需要发展的支持,自然灾害的识别和预警需要强大的科技系统予以支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产业产品予以保护,公共卫生安全需要先进的医学和药学予以保障,而社会安全事件大多本身就是由于经济发展滞后、不平衡,贫富差距加大导致的。凡此种种表明,只有大力促进经济发展,推进平衡发展,安全才能真正落地。”(15)肖文涛、曾煌林:《安全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根本保障》,《东南学术》2017年第2期。
另一方面,发展离不开安全,安全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反作用,这种反作用表现为:其一,安全是发展的保障——这是安全之于发展的保障条件。没有安全,发展非但无法有效顺利进行,而且会失去价值和方向。习近平明确指出:“推动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前提都是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没有安全和稳定,一切都无从谈起。”(16)《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第222页。在现实生活中,当某一个地区或国家具有较高的安全度时,显然可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因为至少能够吸引来大量的资金流和人员流等。其二,安全是发展的内在追求——这是安全之于发展的价值属性,它内在于发展活动之中,成为发展主体所要追求或实现的一个基本价值维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们追求发展、努力实现发展的现实结果,其实就等于追求某种安全。安全成为支配人们开展一切发展活动的基本价值杠杆。其三,安全是发展的检验标尺——这是安全之于发展所具有的衡量检验的功能。当今世界,凡是发展得好的国家或地区,一般而言都是安全度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反之,凡是发展得不好的国家或地区,往往存在着突出的安全问题。这实际上也在启示我们,一种发展好不好,完全可以从安全角度去把握,安全是发展及其效果的重要衡量标尺,我们透过安全这个视窗可以对某一特定发展获得相当真实的评价性认知。
安全发展:基于何种规律
人们在发展中坚定不移追求安全,是客观规律强制作用的结果。那么,究竟是什么样的规律在强迫人们去追求或强化发展的安全性呢?这就是安全自身所揭示的利害关系及在这种利害关系的矛盾斗争中呈现出的趋利避害规律。
“历史进程是受内在的一般规律支配的。”(1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02页。规律是一种关系,是事物之间内在的、本质的且稳定和反复出现的关系,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趋利避害规律揭示的当然也是一种关系,是贯穿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利与害之间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是人类在发展中对于利益的不懈趋近占有和对于危险风险的不断规避防范的一种普遍的、绝对的行为选择。
趋利避害是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的本能。对一切生物而言,只有满足了活着和避免死亡这两种基础性的条件,生存才会得以实现,进化才会得以延续。在人学的视域内,趋利避害规律虽然一定程度反映着作为生物的人的本能,但这种“本能”其实是生物本能和社会本能的统一。趋利避害的“社会本能”,是指作为社会的人通过观念、制度或法规以及具体的行为等普遍地、绝对地践行着趋利避害的生物性本能,而这些观念、规则以及实践行为就构成了一定的安全观和安全实践。
趋利避害规律的发展学应答体现为一种安全发展的实践形态。换言之,我们追求或实施安全发展,本质上是趋利避害规律在人类发展实践中的必然“流露”或表现。趋利避害规律的揭示,为我们理解并落实安全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最为有力的支持。
何谓安全发展?要回答这个问题,还需要从利害关系的角度切入。在利害关系的视域内,我们可以把社会发展划分为这样几种形态:利大于害的发展、利害相等的发展、害大于利的发展、有利无害的发展、有害无利的发展、无利无害的发展等。其中,有利无害的发展、有害无利的发展、无利无害的发展都属于极端情况,可以说是一种逻辑上的假设情形,在现实中几乎不存在。这样,在实践中所存在的,基本上就是利大于害、利害相等、害大于利这三种发展情形,而其中的利害相等特别是害大于利的发展一般属于非安全发展形态,而利大于害的发展在本质上应是一种安全发展的形态。安全发展又可进一步分为强安全发展形态和弱安全发展形态两种。可见,安全发展并非无害化的发展,因为“害”是一种绝对的存在。根据墨菲定律,如果事情有变坏的可能,不管这种可能性有多小,它总会发生,并引起最大可能的损失。该定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危险或危害发生的必然性或绝对性。
安全发展体现在三个方面:发展主体的安全即人的安全——这种人的安全在一般意义上或主要形态上表现为人民安全,以及发展过程的安全、发展结果的安全。在安全发展的这三种表现中,人民安全是根本,过程安全是保障,结果安全是落脚点。人民安全是贯穿安全发展始终的核心与灵魂,它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安全发展实践中的真切体现。习近平指出,“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真正夯实国家安全的群众基础”。(1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01页。而过程安全和结果安全是为发展主体安全即人民安全服务的。
在新时代,在“美好化”的语境和实践背景下,我们开始了对美好发展的追求,而安全发展是美好发展的重要表现,或者说,美好发展一定要体现为安全发展。安全发展与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共享发展、开放发展以及全面发展、包容性发展、共同发展、可持续发展等一样,主要是从“属性态”上对发展形态的一种确认和把握。就安全发展而言,它是从安全性的角度把握社会发展的,或者说是对社会发展必须关注和追求安全、应对和防范危险或风险的本质属性的一种把握。这意味着,安全发展与经济发展、文化发展、军事发展、政治发展、狭义的社会发展等不一样,因为这些发展都是领域性的实体性发展,而任何实体性发展都离不开安全的支持和保障,都应该是一种安全化的发展。对于安全发展的丰富含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把握。
1.从主体形式来看,安全发展是个体和群体的统一。安全发展的主体是人,任何人都有获得或实现安全发展的权利与义务,但这个“人”不是抽象的,而是现实的、具体的人,“现实的人”是个体和群体的统一。安全发展既要从群体角度去把握——这种群体通过人类、国家、集团等形式表现出来,又要从个体角度去把握,即每个人在其生存活动中都要关注和追求安全,都面临着一生性的安全发展问题。个体的安全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日常状态的安全发展,即平时在日常生活状态中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其二,生产或工作状态的安全发展,即在生产或工作等实践性活动中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整个社会的安全发展就是通过每一个体安全的生产实践或生活加以体现和落实的。
2.从内容结构来看,安全发展是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的统一。安全发展的物质层面是指社会系统在发展中少出现甚至不出现(“不发生”只具有应然性或理想性)具体的、现实的危险性或危害性因素、问题;安全发展的精神层面主要是指发展主体拥有正确的安全观、强烈的安全感等。就是说,安全发展之所以具有安全性,不仅在于少出现甚至不出现现实的危险性因素或问题,还体现在发展主体关于安全的思维认知和主观感受等方面并最终要经人的安全感来检验和衡量。
3.从作用对象来看,安全发展是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安全发展之安全性既针对人的自然属性或生物属性,也针对人的社会属性。针对自然属性是指人要能够在发展中满足基本的生物性需求,衣食无虞,生命健康免受伤害等等;针对社会属性是指人在社会关系状态中包括在交往活动中,自己的人格、尊严、权利及私人信息等处于一种安全的、不受打扰的状态,不存在受侵犯或受伤害的现象,这是一种人的社会性存在的安全性。人的社会性不安全的极端状态就是面临“社会性死亡”的危险。
4.从演进的态势来看,安全发展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绝对性是指安全发展开展的无条件性、共同性,即安全发展是每个发展主体都无条件普遍追求的东西;相对性是指安全发展推进的有条件性、差异性,即安全发展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安全发展的内涵、表现及主观感受等,在不同的主体身上有不同的表现,在同一主体所处的不同时期、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因而反映出多样性和变易性。绝对性赋予了安全发展以普遍性、终极性、确定性,相对性则赋予了安全发展以多样性、差异性、非确定性。
5.从存在状态来看,安全发展是实然和应然的统一。所谓实然性,是指社会发展的安全性并非水中月、镜中花之类虚幻的东西,它是一种人们能够直接感知得到的现实存在,是在人的发展实践中日积月累、逐步生成的东西。换言之,经过人们的不懈努力,在发展中总是存在着安全的因素或现象,而且经过人们的持续努力,这种安全系数会逐步提高。发展的安全因素不断生成和积累的事实,揭示了安全发展的实然性。但安全的相对性原理或危害性因素存在的绝对性原理告诉我们,在社会发展中,由于种种原因,总是存在着不安全的因素或现象,社会发展是安与危、利与害的统一。这种危害性因素存在的绝对性又激励着人们向往和追求更加安全的发展,使得发展实践在安全观的视域里拥有了超越性,使现实的社会发展拥有了关于安全追求的应然性。
需要说明的是,趋利避害是一切生命的根本特征,但高等级生命如人的高级之处,就在于其所拥有的趋利避害的机制更加复杂。这种复杂性在于,在趋利避害的实践中,人不完全是受生物本能支配的,其中主导的方面有理性思维的成分和文明因素的力量在支配。人能看到大利与小利之分、直接利益与间接利益之分、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之分等。正因如此,人们可以通过牺牲小利以求大利,牺牲眼前利益以求长远利益、牺牲直接利益以求间接利益等。在理性思维支配下,人的利益之争,在很大程度上已跳出了生物本能的控制而接受一种理性法则或文明法则的支配。
安全发展:如何实现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在新的发展阶段,推行安全发展要做的工作当然很多,例如,我们要筑牢安全发展理念、事后治理更需事前预防、编织公共安全网络、健全安全发展法规、完善网络舆情管理机制和公共安全治理格局等,但从一般方法论的角度考察,新时代新阶段推进安全发展需要坚持如下几条基本原则。
1.科学安全观的指导原则。所谓指导性原则,是指在新时代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实现安全发展,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安全观,而科学的马克思主义安全观在新时代的具体表现就是一种总体国家安全观,因此,我们在新发展阶段推进安全发展,在指导思想上,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新时代的历史背景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把握我国国家安全形势变化的新特点、新趋势,深刻总结古今中外维护国家安全的理论和实践,创造性地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要坚持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统筹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自身安全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具有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就认识论而言,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包含着什么是安全、什么是安全发展、为什么要统筹发展与安全等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知识,我们通过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认知视窗,对于上述问题能获得深刻而准确的体认。就价值论而言,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中,包含着安全发展为了谁、依靠谁的价值指向,包含着关于推进安全发展的根本的价值准则的要求,因而,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会为我们实现安全发展提供一般的价值观方面的指导。就方法论而言,总体国家安全观还告诉了我们如何实现安全发展、如何统筹发展与安全的方法论方面的知识。基于总体国家安全观所具有的品质和所包含的重要内容,我们在开展安全发展的实践中,必须坚持这一21世纪的马克思主义的安全观。
2.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追求安全发展,有一个基本的价值“杠杆”,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19)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第10—11页。安全本身是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正是因为有“一切为了人民”这一价值杠杆的根本支配,我们才要开展安全化的生存和安全化的发展活动,这是发起安全发展的“价值源头”。同样,安全发展要依靠人民,即要有广大人民的有力支持和广泛参与,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取得发展的安全效果,从而把安全发展的利民性落到实处。最后,安全发展的效果要由人民说了算,人民的感受和意见即人民的“安全感”的高低强弱是检验安全发展效果的终极的、根本的尺度。
3.发展的原则。无数事实已经充分证明,只有发展起来了才是最大的安全,不发展就没有安全。因为“发展是安全的基础,安全是发展的条件。贫瘠的土地上长不成和平的大树,连天的烽火中结不出发展的硕果”。(20)《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56页。正因如此,我们才要坚持发展的原则,通过发展来获得一种实实在在的高水平的安全。当然,并非所有的发展都能带来安全,那种以物为本、单一片面的高代价发展显然就无法带来我们所需要的真安全。在新时代,我们所坚持和追求的只能是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的高质量发展,这种发展具有低代价的品质。当前,我国所面临的一系列安全问题都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有很大关系。发展的“两不”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发展问题,还是一个安全问题。在“两不”问题中,就潜藏着较大的安全风险。因此,我们解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是实现安全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广大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
4.斗争的原则。发展是安全的基础,但有了这个基础并不等于安全会自动到来或自发实现。这是由于:其一,有些安全问题不可能完全依靠发展来解决,如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文化安全问题以及国家的政权和主权安全问题等,就需要通过斗争的手段予以解决。因此,在关于安全的实现问题上,我们不可将发展唯一化、绝对化,以为有了发展就会天下太平、万事大吉。其实,发展也有其力所不能及的地方。习近平就曾明确指出:“发展仍然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仍然是带有基础性、根本性的工作,但经济发展、物质生活改善并不是全部,人心向背也不仅仅决定于这一点。发展了,还有共同富裕问题。物质丰富了,但发展极不平衡,贫富悬殊很大,社会不公平,两极分化了,能得人心吗?因此,经济总量无论是世界第二还是世界第一,未必就能巩固住我们的政权。”(21)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总体国家安全观论述摘编》,第135—136页。习近平的这段话充分表达了发展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问题,它虽然至关重要,但绝非唯一。其二,虽然发展是安全的基础,但许多安全问题正是在发展中造成的,特别是当发展实践中存在着自我利益最大化倾向时,就更容易导致新的更大更多的安全问题。因此,面对“发展外”或“发展后”的安全问题,就需要斗争“出场”。而“出场”的斗争,其对象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发展中产生而发展又无力有效解决的安全问题;一是发展本身所存在的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这里,斗争的对象是具有缺陷性的发展,斗争的手段主要表现为改革、创新及纠错等。总之,在追求和实现安全的实践中,斗争是对发展的必要补充。“敢于斗争、敢于胜利,是党和人民不可战胜的强大精神力量。党和人民取得的一切成就,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不是别人恩赐的,而是通过不断斗争取得的。”(22)《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69页。
5.共利性原则。趋利避害规律及其所衍生的社会性机制如利益杠杆主要具有动力性功能,这一规律在社会发展中的“异化性”反应,就存在着把人变成“利益人”的倾向,而“利益人”在本质上是一种自我中心化的存在,其行为模式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有极端“自利化”的倾向。这主要表现为:其一,出发点的极端利我性,即利益人所着眼的只是自我的利益包括安全问题。在这种“我”的利益中可能包含着对于他者造成的伤害,也包括对于自然的伤害——这是“自我利益”本身的不合理性或害他性。其二,获利手段的不当性,即利益人往往不择手段地追逐自我眼前的利益。这样一种做法,明显包含着对于他者包括自然界以及子孙后代等的伤害。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在趋利避害规律支配下产生的安全问题,基本上都是人的活动的极端“自利化”倾向或做法造成的。正因如此,人们越是追求安全却常常失去安全——即使“我”安全了,但在别人不安全的情况下,最终我也无安全可言;即使眼前安全,由于不能带来长久的安全,这种眼前的安全可能只有暂时性。绝对的安全只会带来绝对的伤害。当前,整个国际社会呈现出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中心主义的实践倾向,相互伤害,零和博弈,人人自危。这在当今以国家为主导的发展模态下表现得尤为明显。国家是迄今乃至将来相当长时期内组织和承担社会发展的最为重要和基本的“发展主体”。从发展的空间形态上看,出现了社会发展的国家模式或“国家主义”的主流现象。而国家在组织发展时,就普遍存在着国家利益最大化倾向,由此造成了一系列国际社会的非安全问题。
如何解决趋利避害本身可能带来的安全问题?关键是要实现发展模态的根本转变。质言之,要确立一种“共利化”的发展价值取向,这种“共利化”有这样一些规定和要求:在主体角色的认知上,要实现由“自我中心化”或“孤岛化”的存在者向“共同体”或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转变;在求利活动中,要实现由自私自利向利己和利他相统一转变;在求利的时间态上,要实现由只重眼前之利向既重眼前之利又重长远之利转变。基于主体形态的视角,在横向的空间维度,“共利化”追求的是所有国家、民族的共同利益或全人类的共同利益,采取的是一种发展的人类模式或发展的人类主义的做法,这种发展的人类模式包括发展的国家模式却超越了其极端自利性,是从整个人类的角度考虑并主导社会发展的;在纵向的时间维度,“共利化”包括代际利益——共利是代内利益和代际利益的统一。在实现方式上,“共利化”要求摒弃你输我赢、零和博弈、自我中心主义的求利方式,而要采取一种双赢、共赢的求利方式,在追求共利的基础上实现一种共同的安全,而非某一发展主体的安全或发展主体某一方面的安全。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特别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逐步形成,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日益凸显,人类在发展中面对的共利现象日益增多,人类面对的安全大多是一种共同安全,人类所要应对和防范的危险或危害基本上是一种共同的危险或是整个人类的危险。由此可见,无论是在自利化时代,还是在共利化时代,趋利避害规律始终在发挥着作用;不过,在全球化时代特别是在人类命运共同体逐步形成的时代背景下,我们所要追求的主要是一种共利或人类之“大利”。
6.守规性原则。社会发展的受限性导致了规则的生成,而制定规则的目的是要维持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防范危险性因素的产生。在某种意义上说,规则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人们在发展实践中所要遵守的章程、条例和法则。社会发展实际上是由一系列具有时代性、地域性的规章制度所限定和支配的演进过程。我们要实现和追求共利,就需要制定和遵守相应的规则。从安全观的视角看,规则是把人的安全的行为或做法以规约准则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使所有人共同遵守的东西,体现着最大多数人最大认同的原则和意蕴。规则维护的是社会系统及其运行的秩序。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活动中,只有遵守规则才能获得安全,或者说,守规则能获得充分的安全,而不守规则往往潜藏着巨大的风险。这如同在马路上开车,若不遵守交通规则就会导致极大的安全隐患。要想把高代价发展或高风险发展转变为安全发展,务必要制定一系列的规则,通过规则来实现或保障安全性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说,安全发展其实就是规约性发展。广而言之,宇宙星空、亿万星系或星球,正是因为存在着某种类似“规则性”的东西,才能有序运行、渐次演化,呈现出结构性、协调性、和谐性进而是安全性;在社会领域,芸芸众生纷纷攘攘,亿万斯民世代更替,也正是因为存在着基于规律性的一系列规则,大家才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各行其是,呈现出一种“万类霜天竞自由”的减熵化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