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华南社会对拐匪的区分界定
2022-02-02李彬
李 彬
华侨史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学界的重视。须知华侨史的重要源头,则是华工史。鸦片战争以后,华南地区兴起了规模巨大的华工出洋现象,其中出现了数量众多以拐卖人口牟利的社会群体,对社会影响巨大。人口拐卖,古今皆有,而从事人口拐卖者则是拐卖链条上最重要的中间环节。古代的人口拐卖者一般被称为“拐子”“拐贩”等,而当代的人口拐卖者则多被群众称为“蛇头”或者“人贩子”,并没有统一的称号。晚清时期,人口拐卖猖獗,以华南最为突出。从此,中外官方以及民间社会逐渐对人口拐卖者有了一种专门称呼——“拐匪”。它首次将“拐贩”与“匪徒”合二为一,并被广为认可。目前学界对拐匪的研究,多在清政府打拐护侨方面,代表如颜清煌、袁丁、庄国土等人已有较多成熟的论著,但是缺乏对拐匪群体的内部细致研究。①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谁是拐匪?拐匪群体的区分标准,是清政府打拐护侨的大前提。区分标准的不一致,直接影响打拐护侨的结果。学界长期以来对此是比较模糊的,仿佛拐匪的划分标准已经成型统一,若回归历史现场,可发现实则不然。
近现代时期的“拐匪”含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历史变动而变动。不同群体对于“拐匪”的认识存在一定差别。对于“拐匪”的解读,晚清政府、外国列强、闽粤民众尤其是受害者等群体各有侧重。本文通过相关资料,综合比较晚清社会的代表群体对拐匪的区分界定,分析其中的侧重和缺点,然后综合各种说法找到甄别拐匪的核心标准,尽可能突破以往单线条做法,重新研究华工出国史,为细致研究近代打拐护侨历史添砖加瓦,供学界指正。
一、清朝官方内外对拐匪的定位和区分
长时间以来,民间称人口拐卖者为“拐子”的居多,可官方对于人口拐卖者的称呼并不统一。②至雍正年间,贵州人口拐卖问题严重。拐卖者以四川人为主导,贵州当地匪徒为协从,下手对象主要是中下层的苗族民众,被当地民众称之为“川贩”。时任云贵总督的鄂尔泰,在打击拐卖期间,刚开始称之为“川贩”“汉奸”,但不统一。后来,鄂尔泰在官方布告中统称为“川贩”,同民间称呼相一致。清廷在审核该案件时,亦将人口拐卖者称之为“川贩”或“奸徒”,将拐卖范围主要界定在内地。③
道光初年,西方列强在港澳地区就曾暗地拐卖人口。鸦片战争前,外国侵略势力深入华南沿海。西方列强为了开发殖民地,在广东雇佣拐匪,诱拐绑架部分广东民众。清廷对此有所耳闻。道光十九年(1839),道光皇帝听闻“夷人”收买孩童,下旨闽粤督抚“实力查禁,以卫民生”,将人口拐卖者的调查范围扩及外国人。而后林则徐在调查中,听闻民间社会“卖猪崽”土语,察觉到了当地人口拐卖问题。但当时林则徐正在集中精力备战,并没有深入调查,认识范围限于内地拐匪。他虽然将澳门纳入了重点怀疑对象,但是对于“夷人”究竟有无参与拐卖事情仍显模糊。④这从侧面反映了当时拐匪的隐蔽性较强,暴力血腥的一面并没有广为人知,“拐”的色彩大于“匪”的情况较多。
随着出国华工的增多,闽粤地区的人口拐卖愈加猖狂,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使闽粤当局的调查力度也逐步加大。咸丰九年(1859)以前,两广总督、闽浙总督、清廷外派调查的钦差大臣等,在对外照会以及上下文书布告中,依然延续之前的称呼,将人口拐卖者称之为“匪徒”“奸徒”等。⑤1859年12月16日,两广总督劳崇光处理美国“米心扎”号苦力船只拐运华工一案时,在质问美国驻华公使华若翰时,说道“黄埔、长洲远在海面,墩船浮泛无定,而拐匪诱人之术层出不穷,中外官弁均难稽查”,首次提到“拐匪”二字。⑥之后,劳崇光在其他官方文书中,提到“拐匪”的次数越来越多。不过,劳崇光本人并未确定“拐匪”为华南人口拐卖者的专用名词,在文书中也不时将人口拐卖者称之为“匪徒”“拐犯”。⑦其他同期的官员,如闽浙总督、江西巡抚、南北洋通商大臣等人,对人口拐卖者的称呼亦不统一。进入同治年间,华南地区人口拐卖更加猖狂。官方为严惩此类罪犯,特意专门修改法例,将其特称为“诱拐人口出洋匪犯”,与其他传统常见罪犯相区别。但是清政府对民间的布告中,对“拐匪”这一简称的使用率,却比“诱拐人口出洋匪犯”高一些。⑧而社会对人口拐卖者的称呼虽然时有不同,但对“拐匪”的使用频率逐渐增高。随着华工出国规模的扩大,“拐匪”一词逐步被官方和民间以及学者普遍接受,成为针对晚清民国时期从事人口拐卖分子的主要称呼,俨然成为流行词。这一历史变化反映出“拐匪”贩卖、拐骗人口现象的严重性。“拐匪”一词突破了“奸徒”“匪徒”“拐贩”“拐子”“猪仔头”等称呼的局限性。这些词语,不能完整体现华南地区人口拐卖的特点。“拐匪”体现了人口拐卖者的欺骗性和暴力性,准确地概括了晚清华南地区中外人口拐卖者的特点,反映了人口拐卖的严重性以及受害者的悲惨,符合晚清时期华南地区人口拐卖的状况。
那么晚清政府眼中的拐匪到底指的哪些人?在这个问题上,官方的内部讨论与对外布告是不一致的。道光末年,皇帝下令彻查“夷人”拐带孩童一案,说明西方殖民者早就在清廷的怀疑之中,但是清廷并没有确凿证据,所以拐匪的具体范围并不清楚。进入咸丰年间,随着拐卖行为的猖狂,闽粤当局掌握了有关拐匪的更多信息,使拐匪的面目逐渐清晰起来。1854年初,闽浙总督有凤和两广总督叶名琛依据地方报告向上奏报,以“英吉利国夷船”拐带华工载往美国做工为确凿证据,明确将西方殖民者纳入拐匪范围。⑨
不过从奏折来看,闽粤当局对事件的认识仍存模糊之处。当时华工所乘乃是“罗伯特·包恩”号船,系美国籍,并非英国籍。1859年7月至8月,钦差大臣何桂清调查上海拐骗华工案件,在奏折中依据大量确凿的情报,指出诱拐华工和由此发生“民夷互斗”的根本原因在于“英酋”。而闽粤当局也搜集到越来越多有关“夷人”拐卖华工而激起事变的情报,并将其不断通报给清廷。⑩1860年,河南道御史杨荣绪,斥责“夷人招买人口,全在匪徒从中转贩”。而广东巡抚也说道“夷人在粤东利诱内地匪徒,拐骗人口出洋,名为卖猪仔,由来已久”⑪。李鸿章对此在上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之时,对闽粤拐匪解说得更为透彻,“其为外国流氓与内地奸民私相勾引,希图诱卖无疑”⑫。
通过奏折等文献可以看出,在清朝高官眼中,拐匪是由“夷人”和内地“匪徒”组成,其中内地“匪徒”是最重要的中间环节,而“夷人”是利用包庇鼓励内地拐匪的罪魁祸首。这一点在其他晚清官员的奏报中都曾提到,而且以上认识迅速成为清政府的内部共识。
不过清政府的对外布告,对拐匪的界定有很大保留。这从广东当局的举动中明确体现出来。1859年4月,南海番禺两县知县对外告示,要求居民警惕拐匪:“据报省城内外多有匪徒,不务正业,唯知残害同胞,诓称外洋有人高价雇觅工人,诱往澳门等处,转售他人……通常所谓卖猪仔,盖即此也。”⑬官方明确指出拐匪系指“残害同胞”的内地拐匪,但对“外部匪徒”和“他人”却不愿多说。
几天后,柏贵迫于英法联军的压力,单独宣布广东华工出洋合法化,但特别提到“本部院得悉近来所有匪徒在街城厢各处三五成群,广施诡计,拐骗良民……拐匪行同禽兽,人人愿得而甘心……尔等需要同心协力查拿……”,强调“卖猪仔”的不合法。⑭前后相较,两者告示并无不同。柏贵在告示中虽有暗示,但也没有明确提到外国拐匪,只是含沙射影,实际上所能查拿的也仅限于内地拐匪。在继任两广督抚的文告中,柏贵界定的拐匪范围以及打拐草案始终没有多少突破。而相对完善的治拐法规,在毛鸿宾和瑞麟任期内形成。同治三年(1864),毛鸿宾鉴于局势严峻,要求修改拐卖人口律例旧款,实行严刑峻法,“嗣后如有内地奸民及中国人在洋行充当通事、买办者,若因洋人雇人出洋承工,因而涉及诱骗愚民,借名雇与洋人承工可获重利,其受雇之人并非情甘出口,追悔无及,因而威逼利诱,以及拐骗出卖……其诱卖人口之内地人,查有实情,无论曾否威逼,是否拐骗,均照该督所奏,为首者斩立决,为从者绞立决”⑮。瑞麟以及之后的刘坤一、张之洞等人,继续延续此种方案,虽几经删减,加重或者减轻罪行,但是整治范围依旧是内地拐匪。闽浙总督、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在公开文告中,基本上同广东督抚步调一致。
从官方内部往来文书看,清政府十分清楚拐匪由中外两部分组成和主导。可以说,清廷和地方督抚对于拐匪的情报分析是基本正确的。但从官方对外文告来看,清廷一般所指拐匪主要是指内地拐匪,虽将外国殖民者暗指为收买或者庇护拐匪之人,但是言辞十分模糊,更未明确将外国人设在打击之列。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反映了清政府对人口拐卖的担忧,想从内部堵住人口拐卖的洪流,希望用打击内部拐匪的方式来稳定地区秩序,解救“臣民”,恢复官府在民间的权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清廷的软弱,不敢公开触及华南地区人口拐卖的主要源头——外国拐匪,担心由此引来交涉纷争,损失更多的利益,所以只能含沙射影,提醒民众注意。可见清政府对拐匪的界定和认识具有明显的两重性,深深制约了其打拐护侨的政策和力度。
这是清政府对利益博弈的综合选择。站在清政府的角度来思考,清廷对外公开决裂,依靠自身力量和民众帮助,能否解决人口拐卖问题?民众极有可能在过激情绪的影响下,发生流血事件,引发中外冲突,使局面难以收拾。当然也可能会出现良好的结局,即官民合力抗敌,最终取得成功。后者属于冒险性政策,符合民心士气,但是成本极大,清廷难以自主控制,而且很容易引火烧身。对此,清廷和闽粤当局根本无力承担,也不想如此办理。因为当时清政府内忧外患,内部太平天国起义正盛,外则英法联军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若是当此之际,清廷选择官民合力抗外,无疑是在兵行险棋。但是清廷若是置之不问,必会导致大失民心,今后难以立足。两害权衡取其轻,清政府选择中间道路,争取照顾三方面的利益,一则承认由外国强权导致的“出洋合法化”既定事实,不提外国拐匪,暂时稳住“夷人”,以争取喘息休养之机;二则反复对民众强调打拐护民的决心与政策,明确内地拐匪之后,又多次影射外国拐匪,以期收揽人心,维护权威,逐步解决人口拐卖问题。清廷意图先稳住局势,然后先解决国内拐匪,而后时机合适之时再解决外部拐匪。这属于保守性政策,由内而外,稳妥前进,可以被清廷力所能及地操控,又能在确保权威的基础上有所作为,将自身利益和社会正义结合起来。这是历史主体在保持自主性的同时,兼顾各方利益的稳妥形式。不过政策设计是一回事,能否实现又是另一回事。清廷的打拐成效,很大程度取决于外国是否愿意配合。
二、外国列强对拐匪的区分界定
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前,英美等国殖民者没有获得清朝法律许可,大肆纵容本国人联合内地拐匪拐卖华工,他们从一开始就知道拐匪的真实组成部分。咸丰二年(1852),港督包令亲眼目睹厦门地区的猪仔贸易,知晓其幕后主导乃是英国人德滴。在调查中,英国办事人员将拐匪称之为“拐子”“苦力掮客”及“猪仔头”“猪仔贩子”等等。⑯这种称呼在英美各国的官方往来文书中均可见。英、法、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内部十分清楚猪仔贸易的非法型和非人道性,明白本国人是拐匪的幕后主使,中国官民将外国人指责为“拐匪”有其正义性。但即便如此,以英国为代表的外国殖民者,对外一般只把中国内地拐匪和他国苦力船只称之为拐匪或“苦力商”,而对本国拐匪则称之为“移民事务员”“招工员”“代理商”,有意淡化诱拐事实。这种厚己薄彼的做法有其自我考量。一方面,鉴于华工的巨大利用价值,即使没有条约权力,欧美列强也不会放弃诱拐措施。另一方面,人口拐卖和列强包庇,激化了中外矛盾,使得中国官民敌视在华所有殖民者,威胁列强在华整体和长远利益,使其不能对之视而不见。因此英法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逼迫清政府同意华工出洋合法化,想从法律层面洗刷本国招工的非法性。英、法、美从此借口《天津条约》等,一则披着“合法条约”的名义,继续诱招,再也不允许清朝官民公开称其招工为非法诱掠,二则将包庇和纵容拐匪的名头,更多地推到了无约国西班牙、葡萄牙甚至清政府等身上,分散中国反抗民众的注意力,用心险恶。
外国舆论,则推波助澜。其中的英美报刊,对西方世界的影响较大,在认识拐匪过程中具有自己的特色。以《中国邮报》《香港新报》《中西见闻录》等报刊为代表的英美报刊,普遍批判猪仔贸易,但是侧重点不同。他们着重批判内地拐匪和苦力船只,尤其是澳门地区的苦力贸易。英美舆论界将内地拐匪、在华拐匪、中间商、代理人、苦力掮客(或称猪仔头)以及苦力船只等等纳入拐匪范围。香港地区的报纸虽然在批判澳门苦力贸易上出力甚大,但因为属于英国殖民地,投鼠忌器,因此对香港苦力贸易的批判却是少得多。
西班牙、葡萄牙等虽属无约国,但仍然明目张胆地诱掠华工,也很忌讳本国和他国的报道,因此在其报刊中很少见到“苦力掮客”“猪仔头”等等称呼,一般将拐匪称其为“招工人员”或“移民人员”。
三、闽粤绅民对拐匪的区分界定
闽粤民众长期处在人口拐卖的第一线,受拐匪荼毒最严重,反抗情绪最强烈,对拐匪的认知更为直接。咸丰五年(1855),厦门绅商揭帖公开宣布:“自从夷人来厦门通商以来,他们就干着贩卖人口的勾当,使那无辜之人受到残酷的虐待,并雇佣许多心术不良的叛徒,诱走老实的人民。这些代理人、中间商,有几十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在他们手下各有数百人,这些人贪得无厌,只要有利可得,就毫不犹豫地跟着他们干。”⑰
这份揭帖是当时众多传单告示中的代表。在闽粤民众眼中,拐匪主要由外国代理商和内地拐匪组成,具体又可以分为所谓的“代理人”“中间商”“叛徒”等部分。这是他们依据日常观察和亲身经历,对拐匪形成的认识。闽粤民众的此种认识突破了中外政府的文告局限,显示了中外拐匪的主次关系。然而是否闽粤民众的认识就全面呢?限于条件,闽粤民众多半仅能了解内地以及通商口岸的有限范围的信息,对于海外种植园主和列强政府等,则知之甚少。
被害者如“猪仔”或者“猪花”群体,眼中的拐匪与一般社会舆论又有所不同,针对性明显。从古巴华工以及秘鲁华工的口供中可以看出,受害者一般称在未出国前遭到拐卖,所指的拐匪主指内地拐匪和部分在华外国殖民者,而将海外的种植园主等视为“东家”或者“寮主”。对比闽粤一般舆论,可以发现受害者眼中的“拐匪”主要限于直接拐卖者。华工出国后,绝大部分变成受害者。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是否所有的出国华工都是受害者,以及所谓的“受害者”在出国前是否就是真的无辜,部分华工口中所说的“拐匪”是否就是真的“拐匪”,也有很多疑问。很多华工没有多少分辨力,甚至到死的那一天,对于拐卖他的拐匪集团依然没有太多的认识,根本不清楚背后的黑幕。细查少部分华工的口供,有些华工是因为赌博,或者帮助猪仔头“顶名”,或者本身就是拐匪帮手,在骗取猪仔头和外国拐匪的人头钱之时,被骗往外国,也带有咎由自取的成分。事后,这些华工不曾详细提及过程,而是大多将罪名推到相关猪仔头身上。所以后人研究之时,对于口供中的“拐匪”不能照单全收,必须做仔细的考证分析。
四、透过迷雾查拐匪
以上所述各个群体,基于自己的信息视野和利益考量,对拐匪群体各有侧重,如果单方面用某种群体的标准,来框定其他群体乃至个人的认识,结论肯定是差缪千里。指望拐匪自我透露真相,也并不现实。由于拐卖的血腥非法,中外拐匪无论在生活中还是被审判时,一般只说自己的其他职业,而不说自己是拐匪,将拐卖人口当做谋取快钱或者暴利的“副业”。从古巴华工口供可以看出,专门从事拐卖的“职业拐匪”是少数。这类人一般不直接参与诱拐,而是提供资金和幕后操纵。直接参与诱拐的,多是为了临时赚快钱的“兼职拐匪”。这也为甄别拐匪增加了难度。
从群体比较来看,外国列强应该最清楚拐匪群体的组成,但是有意纵容本国拐匪,将批判的火力引到中国内地拐匪。晚清政府兼顾力不如人和为了争取民心,重点强调内部拐匪,对外国拐匪轻描淡写。最有信息搜索能力的两大群体,对外部拐匪的有意回避或者淡化,对时人后世追查外国拐匪造成了很大的困难,也引导了当时的舆论。闽粤受害民众和正义绅民,受视野和信息所限,所知道的也多是直接拐卖的内地拐匪和少数臭名昭著的外国拐匪,但是对于背后庞大的拐卖利益链条,其实所知甚少。
综合来看,时人对“拐匪”其实并没有统一的诠释。纷繁偏颇的内外说法,仿佛令时人后世无所适从。但笔者认为,真相是唯一的。要追踪中外拐匪,不仅要参考当事人的各种说辞和区分,更要抓住“拐匪”的核心特征。“拐”强调人口拐卖者采用各种办法引诱受害者上当受骗,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匪”强调拐卖者在拐卖的过程前后经常采用暴力血腥手段对待受害者,具有暴力性。作案者符合两者之一,即可判为拐匪。但在具体的时空中,作案者到底是“拐”的成分多,还是“匪”的成分多,情况复杂,需要回到历史现场,认真清查招引人或机构的主观目的,对比当事人(华工、妇女儿童)前后的主观愿望与客观境遇差别,从中找出主客观的意愿、条件的契合度。从主客观的契合度来看,笔者认为甄别拐匪,至少要考虑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若是招引人或机构主观就是贩人牟利,使用暴力绑架或者欺骗的办法,强迫当事人出国做苦力或卖淫。此类当事人一开始就是非自愿者,被绑架或者欺骗,到海外后备受虐待,则此类招引人或机构则是名副其实的拐匪。这类案例以拉美蓄奴国的猪仔贸易最为典型。
其二,若招引人或机构诱使当事人出国前自愿,但是未讲明或刻意隐瞒工作中止重要不利条件,中途被强行运到蓄奴国,或一到海外后却饱受虐待,发现自己被骗,那么这种“出国前自愿,出国后被骗”的情况,这类招引人或机构无拐匪之名,却有客观欺骗与拐卖之实。这在条约国和非条约国均存在。以上两类在拐卖过程中,包庇支持拐匪的人员或机构,如外国当局及部分中外官民,实则是拐匪的帮从,属于拐匪群体的外围部分。
其三,若当事人出国前自愿,到了海外之后所得待遇与招工人的允诺相差不大。此类人员或许在清政府、其他民众、殖民地被视之为“拐匪”,此类有其名而无其实,非真“拐匪”也,主要是为乡亲介绍工作,多属善意,如孙眉的夏威夷招工行动。⑱
理清以上问题,那么可以看到拐匪、华工、民众、官绅、中外更多总错复杂的面相,深化华侨华人史的研究。这不仅有利于中外关系史研究,也可对目前国内外人口拐卖罪的认定标准和治理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学参考。
注释:
①参见颜清湟:《出国华工与清朝官员——晚清时期中国对海外华人的保护(1851—1911)》,中国友谊出版社1990年版;袁丁:《晚清对华工出国中拐匪的态度及其演变》,《华人华侨历史研究》1990年第2期;庄国土:《清朝政府对待华工出国的政策》,《南洋问题》1985年第3期;李彬:《清季华南拐匪群体的缘起与扩散》,《五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
②曹雪芹:《红楼梦》,岳麓书社2012年版,第25—26页。
③哈恩忠:《略论雍正年间清政府对贵州贩卖人口的整饬》,《贵州文史丛刊》2006年第2期。
④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主编:《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29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5—216页。
⑤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3辑,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2—23页。
⑥朱世嘉:《美国迫害华工史料》,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8—19页。
⑦朱世嘉:《美国迫害华工史料》,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20—23页。
⑧全国缩微中心:《清季华工档案》第5册,全国缩微复制中心2008年印,第1912—2086页。
⑨1⑪[清]文庆等:《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三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406—408、113页。
⑩⑫⑬⑭⑮⑰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16—19、46、178—179、178、51—52、8—9页。
⑯Dr.Bowring to Earl Malmesbury Dated April 1852,in British Parliamentary Papers:Cammand Papers 1852—1853,p.348.
⑱王杰:《孙中山革命与华侨精英》,暨南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