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分权、引资竞争与科技创新水平
2022-01-27赵建国关文齐默达
赵建国 关文 齐默达
摘 要:科技创新正在成为地方发展的新标尺。本文基于地方政府创新激励框架,选取2007—2017年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利用固定效应模型和门限效应模型,探究财政分权、引资竞争与科技创新水平的关系。研究发现:财政分权和引资竞争对科技创新水平均起到正向激励效应;引资竞争达到一定层次,财政分权的激励效应会提升1.243倍;引资竞争的门限效应表现出明显的区域差异。为加速提升科技创新水平,中国应进一步深化财政分权,探索非规范性财政分权的制度体系;并进一步扩大整体开放,引导地方引资竞争重心转向营商环境优化和引资管理创新;同时,强化对中西部的转移支付,鼓励中西部探索多层次引资竞争并给予多维度创新激励。
关键词:财政分权;引资竞争;科技创新水平;创新激励;门限效应
中图分类号: F81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176X(2022)02‐0072‐12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就业优先、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推动机制与政策研究”(21ZDA099)
一、问题的提出
科技创新正在成为地方发展的新标尺。进入“十四五”开局之年,中国内外发展环境发生深刻变化:就内部发展环境而言,中国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新发展阶段对科技创新能力要求越发提高;就外部发展环境而言,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形成,中国在迎接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之余,面临着贸易保护和技术霸权等“逆全球化”浪潮;在内外环境交互影响下,科技创新的地位不断上升。2021年3月,中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坚持创新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并且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对地方政府而言,创新驱动发展主题进一步明确,科技创新责任通过新型举国体制不断压实,创新激励正成为地方发展激励的最新形态,科技创新水平成为其主要激励标尺。
与此同时,创新激励肩负起地方发展激励转型的新使命,为指引财政分权和引資竞争超越GDP增长激励框架,转而促进科技创新水平提升提供了新思路。一方面,尽管现有的创新激励集中在地方科技支出等财政激励维度,但事实上已经为财政分权和引资竞争促进科技创新水平提供了中介机制[1-2];另一方面,创新激励包含制度创新的维度[3],可以有效改善财政分权和引资竞争的制度效率,进而提升科技创新水平。不过,财政分权、引资竞争联系创新激励的理论框架尚未搭建,进而对财政分权、引资竞争与科技创新水平关系的认识也有待深入。
首先,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影响的认识尚未统一。财政分权的实质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下放经济权力[4],在同等条件下,地方政府的科技支出行为和科技创新资源配置更加因地制宜[5-6],同时这一效应会因地方政府效率、土地财政、财政及税收补贴、财政科技支出结构和税收治理结构等作用机制而进一步被放大[7-8-9]。但在GDP增长激励框架下,科技创新并非是首选,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地方政府会优先保障“短平快”为特征的“铁公基”类生产性基础设施的财政支出[10-11],而对提升公共服务特别是科技创新领域的财政支出和补贴缺乏动力[12],并且由于税收竞争、政府行政干预、财权事权不匹配等原因使结构扭曲效应会持续增强[2-13]。近年来,李琳和周一成[14]与田红宇等[15]发现,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影响呈现出“倒U型”变动关系,其突破性意义在于关注了财政分权的非线性尺度,并发现了影响尺度的外部条件,这为统一财政分权的多元效应提供了可能。
其次,引资竞争与科技创新水平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检验。在GDP增长激励框架下,外商直接投资成为盘活地方政府土地和劳动力优势的重要资本要素,围绕外商直接投资引发了地方政府间涉及财税优惠、土地出让和劳动力价格等内容的贴现行为,综合体现为引资竞争,本质是地方政府以财税资本、土地优惠和劳动力价格补贴外部资本的要素流动。这种激励框架下,引资竞争的任务是单一的,其获得的外商直接投资是服务于经济增长而非补充创新资本,借助经济增长效应,引资竞争能为科技创新水平提升提供累积效应[16-17],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善科技创新水平[18]。进入新发展阶段,引资竞争有了更多的科技创新任务属性和制度创新内涵,理论上,不仅外商直接投资的科技溢出效应会加强,引资竞争的本质也会从要素流动转向制度创新,这改善了科技创新的环境条件,因此,其与科技创新水平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检验。
最后,财政分权、引资竞争与科技创新水平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挖掘。目前,关于财政分权与引资竞争关系的讨论尚未清晰。在财政分权视角下,引资竞争经常被扩展为府际竞争的代理变量,且多用来解释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19],对科技创新水平的解释较少涉及。卞元超和白俊红[1]基于财政分权,借助“增长”和“创新”两类地方竞争激励解释了科技创新水平,但未能独立探讨引资竞争。何凌云和马青山[2]在类似逻辑下,引入引资竞争,并发现了引资竞争在此过程中的负向中介效应。田红宇等[15]与田时中等[20]发现,财政分权和引资竞争对科技创新水平具有协同效应。但引资竞争和财政分权间的作用逻辑本质上是互动而非单向的,因而二者与科技创新水平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挖掘。
综上所述,深化财政分权、引资竞争和科技创新水平关系的认识,是激励地方发展适应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必然,财政分权和引资竞争想要转而促进科技创新水平提升,需要一个超越GDP增长的激励框架,并支持发现引资竞争在这一组关系中的新效应。本文由此构建了“地方政府创新激励框架”,并试图发现和检验引资竞争的新效应。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创新激励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释框架。
首先,创新激励为地方经济发展引入了新的产出标尺———科技创新水平。创新激励突破了GDP增长激励的理论范式,使地方经济发展的内涵从经济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并把经济发展的激励标尺从GDP增速这一结果指标前移到科技创新水平这一过程指标上,促使经济发展逻辑从数量主义升级为质量提升和结构优化,不仅如此,科技创新还成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行政改革的最大公约数,有效解决了新发展阶段面临的多任务困境。
其次,创新激励提供了地方经济发展的升级动力———制度创新。创新激励继承了GDP增长激励框架中要素激励、制度激励和标尺激励等内容,但强调是一种创新要素激励、制度创新激励和创新标尺激励,特别是强调制度创新激励,不同于创新要素投入可以标尺化为科技创新激励,制度创新虽然难以标尺化,但可以提高科技创新激励效率,这提供了地方发展不断向上的基本动力。
最后,创新激励有力统一了财政分权和引资竞争两种制度视角。一方面,进入新发展阶段,无论是财政分权还是引资竞争,都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激励,而高质量发展的实现需要坚持创新在现代化过程中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从改革开放与创新的关系出发,财政分权从属于改革维度,引资竞争则是基于开放的竞争,创新作为改革开放的动力源,不仅带给引资竞争更多制度创新动力,也在财政分权激励传导过程中赋能更多创新偏好,能够有效地整合纵向分权和横向竞争对科技创新水平的双重激励效应。
基于以上三点,本文尝试构建以科技创新水平提升为目标的“地方政府创新激励框架”如图1所示。在此框架下,科技创新水平成为创新标尺激励的核心内容,并给予地方政府充分提升科技创新水平的政治激励;引资竞争成为制度创新激励的重点领域,地方政府被给予引资竞争的行政激励;财政分权并不受到直接的财政激励,但是科技创新激励会带来更强的财政创新支出偏好,这直接影响财政分权基础上的财政科技支出,并带给地方政府进一步扩大财政分权的动力。
在此框架下,财政分权、引资竞争影响科技创新水平的方向和效率需要重新讨论和测度,引资竞争对财政分权促进科技创新水平的作用也需要进一步认识,据此,本文给出以下研究维度:
(一)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的影响机制
在GDP增长激励框架下,财政分权提高了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自由度,在同等财政科技支出水平下,相比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可以更加清晰地发现辖区内科技创新的短板和辖区内的科技创新潜力,从而作出更有效率的科技创新决策,进而能够因势利导地整合本地区的科技创新资源,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有效提升科技创新水平。但是,财政分权却在影响科技创新水平时表现出多元结论,这与财政分权的均衡状态密切相关。
吕炜和王伟同[21]用“包容性财政体制”总结了中国式财政分权的特征,在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中,财政分权激励给了地方政府无限的经济发展责任和有限的财政禀赋,地方政府有动力在分税制和转移支付等规范性财政制度之外,探索地方债和土地财政等非规范性的财政分权来实现财政收支均衡。“包容性财政体制”将非规范性财政分权纳为财政分权的补充性制度,它没有被传统意义上的财政收入分权所容纳,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财政支出分权上,并左右了财政分权的尺度和收支均衡,因此,造成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的多元影响。非规范性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方面,有效缓解了地方财政压力,促进了规范性财政分权安排下财政收支均衡,为优化财政科技支出结构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非规范性财政分权事实上构成地方财政支出竞争的重要基础,有效支持了地方引资竞争,进而为提升地方资本积累效率奠定了基础。
在地方政府创新激励框架下,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的影响发生变化。一方面,创新激励框架给了地方政府更多的科技创新激励,仅基于规范性财政分权,地方政府相比过去有更强的创新偏好,有更强的动力增加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支出比重,为辖区内科技创新事业发展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和制度保障,从而优化科技创新水平;另一方面,在创新激励框架下,地方政府有寻求非规范性财政分权以扩大财政科技支出的动力,同时,非规范性财政分权缓解了规范性财政分权下的收支失衡困境, GDP增长激励带来的支出结构扭曲效应得到遏制,并进一步扩大了地方财政支出的自由度,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宽的科技创新支出增幅,提升了规范性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的正向激励效应。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H1:在地方政府创新激励框架下,财政分权有效提升了科技创新水平。
(二)引资竞争对科技创新水平的影响机制
在GDP增长激励框架下,引資竞争带来了外商直接投资对科技创新水平的“祈福效应”。外商直接投资加速了本地市场的资本积累和产业结构升级,企业和政府在实现对产值的追求后,有余力也有动力保障科技创新支出;伴随着外部资本而来的还有外部管理经验和先进生产技术,其对研发投入更为重视,生产技术也更为先进,这会激励本土企业开展追随战略,同其开展技术创新竞赛,进而提升整体科技创新水平。但是,引资竞争对科技创新水平的影响并未表现出理想状态,这与引资竞争主要集中于要素性引资竞争范畴有关。通过地方政府引资贴现的形式可以将引资竞争归纳为两种:一种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土地出让优惠等价值让渡进行要素价格贴现的要素性引资竞争;另一种是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和增进外商投资管理效率等进行制度贴现的制度性引资竞争。在GDP增长激励下,地方政府急于将自身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优势通过外商直接投资变现为地区生产总值和税收,有着强烈的要素价格贴现动力,但随着要素性引资竞争加剧,各地表现出要素价格的“逐底竞争”。“逐底竞争”限制了地方政府的变现空间和外资利用效率,事实上对财政科技支出和制度性引资竞争产生挤出效应,外商直接投资的“祈福效应”也因此伴随效率损失以及缺乏可持续性,导致引资竞争并未在整体效率上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在地方政府创新激励框架下,引资竞争对科技创新水平的影响发生变化。其一,创新激励框架给了地方政府更多科技创新激励,地方引资竞争会更注重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外部资本的引入,这提升了引资质量和结构,强化了外商直接投资的“祈福效应”。其二,创新激励框架给了地方政府更强的制度性引资竞争激励:一方面,遏制要素性引资竞争陷入“逐底竞争”,规避了“逐底竞争”带给“祈福效应”的效率损失;另一方面,通过引资创新改善引资效率,提升创新资本的利用率,进一步强化了外商直接投资的“祈福效应”。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H2:在地方政府创新激励框架下,引资竞争有效提升了科技创新水平。
(三)引资竞争对财政分权激励科技创新水平的影响机制
在GDP增长激励框架下,引资竞争直接产出外商直接投资,引资竞争水平不同,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不同,区域市场的资本积累效率就有可能不同,而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同样依赖资本积累效率。在同等财政分权程度和创新偏好下,区域市场资本积累效率越高,政府财政收入及企业资本积累就越高,财政科技创新支出和企业研发投入也就越高,区域整体科技创新水平也就可能越高。因此,引资竞争水平差异带来的资本积累效率差异,可能会催生对财政分权影响科技创新水平的门限效应。但是,目前尚没有文献证实这一结论。这可能与在GDP增长激励框架下,引资竞争吸引的外资规模较小、层次较低和利用效率较差有关,并未从整体上改善整个区域的资本积累效率。
在地方政府创新激励框架下,引资竞争的门限效应可能会逐渐显现。其一,创新激励框架强化了创新标尺激励,这指引引资竞争逐渐摆脱要素流动范畴,外商直接投资的结构、质量发生变化,进而外资利用效率发生变化,这有可能引发区域市场的资本积累效率突变。其二,创新激励框架更强调制度性引资竞争,其涵盖高新科技园和自由贸易区等形式的引资管理创新和“放改服”等营商环境优化,并借此产生制度创新的外部性。一方面,通过遏制“逐底竞争”,提升了外资积累效率;另一方面,通过改善市场效率和政府效率,提升了区域内创新资本的整体利用效率,这也有可能引发财政分权激励科技创新水平效率的突变。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假设:
H 3:地方政府创新激励框架下,引资竞争在财政分权激励科技创新水平提升中存在门限效应。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面板数据包含样本个体和样本时间两个维度。对于样本个体的考量,选取全国30个省份(不包括西藏自治区和中国港澳台地区)的面板数据,分析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的影响。对于样本时间周期的衡量,考虑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发展要义,意味着创新激励在此时已经被明确摆在了更加突出且重要的位置,以此为依据选择2007年数据为本文实证分析的起始点。由于相关统计指标在2017年以后的数据收录尚不完整,而且部分关键指标数据因客观原因存在较大异常,需另外讨论,为保证样本中各项数据的连续性、平稳性和一致性,将数据的截至点选择在2017年。计算财政分权、引资竞争、科技创新水平和其他控制变量的各项具体指标的相关数据均从EPS数据平台中的《中国财政税收数据库》《中国科技数据库》《中国高技术产业数据库》《中国宏观经济数据库》《中国金融数据库》《中国第三产业数据库》中获得,其中个别省份或个别年份的某项缺失数据,在相应省份对应年度的统计年鉴中公布的数据进行补齐。
(二)变量设定
1.被解释变量:科技创新水平(patent)
对于科技创新水平的测量,笔者考虑到一个地区的专利申请授权量是直接反映该地区创新能力的量化指标,为规避人口规模的影响,选取人均专利申请授权量作为衡量科技创新水平的表征变量。测量方法是:科技创新水平=各省份专利申请授权量/各省份总人口。
2.解释变量:财政分权(fiscal)
在创新激励框架下,财政分权是一种更接近收支均衡的分权状态,其在规范性财政分权基础上,融入了非规范性财政分权的内涵。本文借鉴张晏和龚六堂[22]与李强和刘庆发[23]的研究经验,选取能够体现地方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的财政支出分权程度,作为衡量这种状态下财政分权的代理变量。具体的测算方法是:财政支出分权程度=各省份本级预算内财政支出/中央预算内财政支出。
3.门限变量:引资竞争(fdi)
对于引资竞争,学界经常采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来衡量。但由此可能带来潜在的问题:一是与整体地方竞争的区分度不够。二是此维度下的引资竞争更侧重于引资数量,对引资质量缺乏考量。对此,本文选取人均外商直接投资来代替原有测量指标:一是人均外商直接投资对市场效率和政府效率的追求足夠直接,哪里要素价格更低、制度优势更明显,外商直接投资就流向哪里。二是人均外商直接投资对市场公平和区域开放也足够敏感,这也构成制度性引资竞争的一个重要维度。三是人均外商直接投资可以很好地综合要素性引资竞争和制度性引资竞争的内涵。测量方法是:引资竞争=各省份外商直接投资实际利用总额/各省份年末总人口。
4.控制变量(X)
考虑到除财政分权和引资竞争对科技创新水平的影响,一个地区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多方因素也会对科技创新水平产生影响。本文选择以下变量作为控制变量:区域经济发展水平(lneconomic):用各省份人均地区生产总值的自然对数表示;区域产业结构升级(indstru):用各省份第三产业增加值/各省份地区生产总值表示;区域人力资本结构(lnresearcher):用各省份细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中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人员总数的自然对数表示;区域教育支出水平(education):用各省份财政教育支出/各省份财政支出总额表示;区域创新支出水平(finninv):用各省份财政科技支出/各省份财政支出总额表示;区域基建投资水平(infrsqd):用各省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各省份地区实际生产总值表示;市场创新效率(market):用各省份企业R&D投入总额/各省份全社会R&D投入总额表示;地方政府官员晋升强度(gov):借鉴顾元媛和沈坤荣[24]的赋值方法, 2011年和2016年取值为1, 2007—2010年、2012—2015年和2017年取值为0;区域外贸依存度(trade):用各省份货物进出口总额/各省份地区实际生产总值表示;区域金融市场发育程度(financial):用各省份金融产业增加值/各省份地区实际生产总值表示。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分析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样本数据结构平稳,各类变量的波动性较小,离散程度也比较低,样本取值相对集中,不存在异常值的干扰。由此可以判断,样本的统计性质良好,满足实证分析对数据统计性质的基本要求。
本文采用方差膨胀因子(Variance Inflation Factor, VIF)对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进行诊断,判断标准为:当0 (三)模型构建 1.基准回归模型构建 一是本文借鉴何凌云和马青山[2]、李风娇等[8]与田红宇等[15]的研究,选择固定效应模型构建模型(1)来检验财政分权与科技创新水平两者之间的关系,以便甄别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是否存在直接影响。二是在财政分权基础上引入引资竞争,检验引资竞争对科技创新水平的影响,建立模型(2)。考虑到财政分权与科技创新水平之间以及引资竞争与科技创新水平之间都可能存在互为因果效应,进而为规避由此产生的内生性问题,参考胡丽娜和薛阳[9]与李强和刘庆发[23]的经验,选择系统GMM估计方法进行处理,将被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项作为解释变量放置在基准回归模型(1)和模型(2)中,形成动态面板数据模型(3)和模型(4)。 2.门限效应回归模型构建 由于各省份引资竞争水平不同,导致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起到的作用会有所差异。本文借鉴李风娇等[8]的研究,通过构建门限效应模型(5),对在不同引资竞争水平下,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起到的影响效果进行分析。 其中, Xit表示所有控制变量,μi表示个体扰动项,εit表示随机扰动项。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基准回归结果与分析 表2列(1)和列(2)逐步给出了财政分权、引资竞争对科技创新水平的固定效应回归结果。由列(1)可知,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产生促进作用。当财政支出分权程度提升1个单位,科技创新水平会随之提升44.886个单位, H1得到验证。地方政府创新激励框架下,地方政府被给予更强的科技创新激励,仅在规范性分权基础上,地方政府会拥有更强的财政科技支出偏好,这有效提升了科技创新水平。同时,在地方政府创新激励框架下,地方政府为提升财政科技支出规模,会寻求非规范性财政收入加以支持,这事实上也扩大了财政分权程度,进一步强化了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的激励效应。由列(2)可知,在财政分權基础上,引资竞争也对科技创新水平产生正向影响,但这种正向影响并不显著,这可能与中国引资竞争水平整体较低有关。在地方政府创新激励框架下,尽管引资竞争被给予更多的引资创新激励,但是引资竞争尚未完全摆脱“逐底竞争”带来的效率损失,因而其正向效应尚不显著,引资竞争对科技创新水平的激励效应需要进一步挖掘。不过,在控制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引入引资竞争变量,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的激励水平出现小幅下降,这说明引资竞争部分调节了财政分权的激励水平,间接验证了引资竞争对科技创新水平的激励效应,因而H2可以寻求进一步验证。 对于控制变量而言,列(1)和列(2)回归结果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区域产业结构升级、区域创新支出水平、区域人力资本结构和市场创新效率对科技创新水平提升均产生不同程度的正向激励效果,但是,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区域产业结构升级、区域创新支出水平和市场创新效率均不显著。一方面,这恰恰说明目前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依然重视提升科技创新水平,注重对技术的研发和专利的申请,但之所以回归结果不显著是因为这些地区更加清晰地意识到,在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型过程中,仅仅拥有专利是不够的,需要将申请到的专利和研发出来的技术进行转化,从而形成对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积累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地方政府财政科技支出的偏好性选择和市场创新效率还未完全释放出对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显著激励效应,说明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发展方式来激发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势在必行。另外,区域教育支出水平、区域基建投资水平、地方政府官员晋升强度、区域外贸依存度和区域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对科技创新水平起到不同程度的抑制作用,其中区域基建投资水平和区域外贸依存度对科技创新水平提升起到的抑制作用分别通过5%和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现阶段中国的地方政府“重基建、轻创新”的财政支出偏好性选择依然存在。地方政府官员晋升强度的回归系数为负,说明在政治晋升面前,地方政府官员依然会倾向于选择能够体现经济增速的投资项目,从而忽视对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资。区域外贸依存度的回归系数为负,说明目前中国的区域外贸依存度过高会抑制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区域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对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也起到微弱抑制作用,说明需要进一步促进金融发展。 (二)内生性处理结果与分析 为规避财政分权与科技创新水平互为因果产生的内生性问题,本文选择将科技创新水平的滞后一期项放置在基准回归模型中作为解释变量,将原本的固定效应模型(1)和模型(2)修正为动态面板数据模型(3)和模型(4),重新进行回归分析。 根据表2报告的结果显示,列(3)和列(4)的一阶序列(AR (1))相关检验接受原假设,二阶序列相关检验(AR (2))拒绝原假设,均通过序列相关检验,说明在模型设定上不存在序列相关性。Sargan检验结果表明工具变量选取是有效的。 由列(3)可知,前期科技创新水平对当期科技创新水平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一个地区前期科技创新水平会对当期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产生积累效应。财政分权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与模型(1)基准回归结果基本一致,但系数相对有小幅下降,这与过滤掉前期科技创新的积累效应有关。由列(4)可知,财政分权基础上,过滤掉科技创新水平的前期累积效应,引资竞争对科技创新水平的激励效应变得显著,引资竞争水平每提高1个单位,可以使科技创新水平有效提升27.032个单位;同时,引资竞争减少了科技创新水平前期积累效应对财政分权的不利调节,相对于列(2),财政分权的系数有了微小上调。这说明,在地方创新激励框架下,引资竞争跳出了要素竞争范畴后,对科技创新水平的激励效应逐渐显现,而且,其对财政分权激励效应的正向调节也在加强。由此, H2得到验证,并为验证H3提供了基础。 对于控制变量而言,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基建投资水平、地方政府官员晋升强度和区域外贸依存度对科技创新水平提升没有起到促进作用,其中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注重科技转化多于科技研发,可能是该变量回归系数为负的原因,其余变量的回归系数之所以为负,与基准回归结果分析中保持一致;但是相对于基准回归,区域基建投资水平和区域外贸依存度对科技创新水平的负效应在大幅减弱,这说明投资和外贸对科技创新的抑制效应实际上要很小;而地方政府官员晋升强度对科技创新的负效应却变得更大且通过显著性检验,因而要更加注意政绩评价中的短视行为。另外,区域产业结构升级、区域人力资本结构、区域教育支出水平、区域创新支出水平、市场创新效率和区域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的回归系数均为正,说明这些因素对科技创新水平的提升起到正向激励作用;在列(4)中,区域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教育支出水平的回归系数绝对值相比基准回归在降低但不显著,因此,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提升教育支出水平对促进科技创新仍然意义重大,但要注意更加高效;相对于基准回归,区域创新支出水平和市场创新效率分别在5%和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说明区域创新支出和市场创新效率对科技创新水平的激励效应正在逐步释放;区域人力资本结构的正向效应变小,则可能与科技创新人才供给与科技创新市场需求的结构性矛盾有关;金融市场发育程度的激励效应由负转正并相当可观和显著,则可能是金融回归实体经济带来的促进效应。 (三)门限效应回归结果与分析 内生性检验表明引资竞争对科技创新水平提升产生显著的正向激励效应,那么这种激励效应是否会一直存在或者发生突变?这是本文重点探究的一个问题。 其一,对引资竞争是否存在门限效应进行检验,运用Bootstrap反复抽样300次分别对单一门限、双重门限和三重门限依次进行甄别。表3显示引资竞争具有门限效应,同时经过检验发现引资竞争通过1%的单一门限效应的显著性水平检验(P=0.000<0.010),双重(P=0.247>0.100)和三重(P= 0.623>0.100)门限效应均不显著,进而认为其存在单一门限效应。其二,对引资竞争的门限值进行测度。引资竞争在财政分权激励科技创新水平提升过程中的门限值是0.025,当引资竞争达到这一水平时,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的激励作用会发生突變。其三,对引资竞争(fdi)在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提升中的门限效应进行回归分析,如表4所示。表4给出引资竞争的门限效应检验结果,由于引资竞争只存在单一门限,进而将引资竞争水平划分高低两个维度:当引资竞争处于低维度(fdi≤0.025)时,财政分权程度每提升1个单位,可以激励科技创新水平提升34.412个单位;当引资竞争处于高维度(fdi>0.025)时,财政分权程度每提升1个单位,可以激励科技创新水平提升77.196个单位。据此H3得到验证。而据动态面板模型的回归结果,当前,中国财政分权程度每提升1单位,可以激励科技创新水平提升37.428单位,由此判断,当前中国整体引资竞争水平基本处于较低维度。这与中国引资竞争集中于要素竞争范畴的分析相契合,而要素性引资竞争限制了引资竞争水平向更高维度突破。 在要素性引资竞争下,地方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和土地出让优惠对本地具有相对优势的劳动力价格、土地价格和自然资源价格进行贴现,以吸引外资流入,本质上是以要素价格贴现为特征的要素流动,其吸引到的外商直接投资规模有上限,且层次较低、流动性较强,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地方发展潜力,不具备可持续性。随着经济发展,地方要素价格优势不在,要素性引资竞争失去基础,引资竞争也就不可能向更高维度突破。而制度性引资竞争突破了这一桎梏,其依赖营商环境创新和引资管理创新来改善市场效率和政府效率,并将引资竞争从效率维度的竞争扩展到开放性、公平性等维度的竞争,本质上是依靠制度创新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成本进行制度贴现,这种竞争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层次较高,外部性更强,激励财政分权提升科技创新水平的效率就可能发生突变。而在高维度引资竞争下,财政分权激励科技创新水平的回归系数变为77.196,比低维度引资竞争下的回归系数增加1.243倍,也正好契合了这一假设。 (四)稳健性检验 借鉴李强和刘庆发[23]与杨其静和高雄伟[25]的研究,本文对财政分权测量方法进行更换,采用收入分权作为代理变量,具体测度方式是: fiscal2=各省份财政收入/中央财政收入,由表3可知,引资竞争在财政收入分权影响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过程中存在双重门限效应。并将财政收入分权代入门限回归模型中,重新对引资竞争的门限效应进行检验,结果如表4列(2)所示。由列(2)可知,当引资竞争处于低水平时(fdi≤0.025),财政收入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提升存在正向影响,但是影响效果不明显;当引资竞争处于中等水平时(0.025 总而言之,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明,引资竞争在财政收入分权激励科技创新水平提升过程中存在门限效应。与上述引资竞争在财政支出分权影响科技创新水平提升中门限效应检验的结果保持一致,区别仅在于门限个数和门限阈值上。因此,证明研究结果具备稳健性。 (五)异质性分析 引资竞争在财政分权激励科技创新水平提升过程中产生门限效应,那么所存在的门限效应是否存在异质性?本文将总体样本按照地理区位划分为东、中、西三个子样本,对引资竞争的门限效应逐一进行检验,结果如表5所示。 由表5可知: 就东部地区而言,引资竞争存在单一门限效应。当引资竞争处于较低水平(fdi≤0.025)时,财政分权每提升1个单位,可以激励东部地区的科技创新水平提升59.216个单位;当引资竞争处于较高水平(fdi>0.025)时,财政分权每提升1个单位,可以激励东部地区科技创新水平提升85.371个单位。对比全国来看,东部引资竞争的效率突变点更低,回归系数更高。这意味着东部地区无论是在哪种引资竞争层次,都能用更少的外商直接投资实现更高的效率突变。这可能与东部地区的引资竞争更充分、更高质有关。东部地区引资竞争开展较早,对要素性引资竞争摆脱更快,对制度性引资竞争更加重视,理解也更加多元,效率、公平、开放都是其竞争价值标尺,因此,东部地区的引资竞争水平更为高级,其门限效应系数也就更高。 就中部地区而言,引资竞争不具备门限效应。同时财政分权对中部地区的科技创新水平虽起到正向提升作用,但是激励效果不显著。这说明,中部地区整体引资竞争层次较低且较为集中,尚未区分出门限效应,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的激励效应也尚未充分发挥。引资竞争层次较低可能与中部地区开放较晚、外资流入差距较大、要素价格优势较差、东部虹吸效应较强,导致中部地区无法按要素性引资竞争逻辑提升引资竞争水平,而其又与缺乏开展制度性引资竞争的尝试有关。激励效应不显著可能与财政科技支出有关,尽管财政分权激励了区域创新支出,但是引资竞争层次较低反而抑制了财政科技支出水平,因此,财政分权的部分激励效应被引资竞争所消减。另外,中部地区财政分权尚未接近均衡状态,所以对科技创新水平的激励效应还不显著。 就西部地区而言,引资竞争具备单一门限效应,当引资竞争处于较低水平时(fdi≤0.006),财政分权每提升1个单位,本地区的科技创新水平降低21.013个单位;当引资竞争处于较高水平时(fdi>0.006),财政分权每提升1个单位,本地区的科技创新水平降低9.285个单位,但此时抑制效应不显著。这说明,西部地区引资竞争一旦上升到某一层次,财政分权对西部地区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抑制作用会大大降低,并且趋于不显著。而且这一效率突变点对比全国平均水平来说更容易达到。但是,西部地区的财政分权更接近不均衡状态,财政分权表现出对科技创新水平的负效应。 综合来看,东部地区引资竞争的门限效应水平和作用方向基本上决定了全国的门限水平和作用方向;中部尚不存在引资竞争的门限效应,西部存在负激励效应的门限效应,这与中西部财政分权距离均衡状态更远有关,也有可能与财政分权和引资竞争对区域创新支出的激励方向不一致有关。东西部的统一性在于,引资竞争层次的升级,有利于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的趋好性、跃迁性改善,这一点与全样本的结论一致。另外,引资竞争的门限效应可能存在阶段性或层次性,在引资竞争早期或者层次较低时,其存在负向显著的门限效应;在引资竞争成熟期或者层次较高时,其存在正向显著的门限效应;在引资竞争发展期或者层次适中时,其不存在门限效应。 五、结论及建议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得到以下研究结论: 首先,在地方政府创新激励框架下,财政分权和引资竞争均有效提升了科技创新水平,过滤积累效应之后,财政分权的实际激励效应更大。 其次,在地方政府创新激励框架下,当引资竞争水平跨越0.025的门限值时,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的激励系数将提升1.243倍。 最后,引资竞争的门限效应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相较于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引资竞争层次较低,其门限效应需要进一步挖掘和改善,引资竞争的门限效应可能存在阶段性或层次性。 为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水平,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继续深化财政分权体制改革。推进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发挥经济分权对区域竞争的协同效应和促进效应;进一步扩大规范性财政支出分权,积极发挥中央转移支付制度对财政分权收支均衡的调节作用;探索非规范性财政分权的改革空间,强化地方债和土地财政等非规范性财政收入赋能科技创新的机制建设;建立常态规范的财政收支分权均衡机制,抑制财政收支失衡所带来的支出结构扭曲效应,强化地方政府创新偏好,优化地方政府财政科技支出结构以及公共服务支出结构,对地方政府从GDP增长激励转向创新激励,最终提升其科技创新水平,以帮助中国适应现阶段内外发展环境变化,实现地方发展激励理论转型与高质量發展实践的相统一。 其次,积极引导引资竞争升级。进一步扩大整体开放,提升外资利用规模和质量,整体提升外资利用效率,强化外商直接投资对科技创新水平的“祈福效应”;鼓励地方政府围绕营商环境优化和引资管理创新开展制度性引资竞争,抑制要素价格贴现的“逐底竞争”,并引入效率、公平、开放、创新等更加全面的竞争维度,以突破要素性引资竞争带来的门限制约,获取财政分权对科技创新水平提升的更高维度激励;进而基于制度性引资竞争,通过引资创新联系制度创新激励,强化引资竞争的制度外部性,最终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实现科技创新水平提升与制度创新的相统一。 最后,因地制宜,缩小财政分权和引资竞争的区域差异,平衡各地区的创新差异。第一,扩大中央转移支付对中西部科技创新的倾斜,丰富和完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并探索在非规范性财政分权维度建立中央转移支付制度,东部地区应承担主要责任。第二,鼓励东部地区率先探索和创新制度性引资竞争,避免要素性引资竞争,为中西部地区开展要素性引资竞争留下空间,并在制度性引资竞争维度给予中西部地区更宽尺度的政策支持。第三,激励东中西各地区在制度创新维度展开充分互动,东部地区应作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并对中西部地区的科技创新予以专项支持和对口支持。 参考文献: [1] 卞元超,白俊红.“为增长而竞争”与“为创新而竞争”———财政分权对技术创新影响的一种新解释[J].财政研究, 2017,(10):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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