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
——基于三种调整方案的测算与评价
2022-01-27郭元元
殷 俊 游 姣 郭元元
(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2)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高达2.64亿,占总人口比重的18.70%[1]。与第六次和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相比,60岁以上人口比重分别提高了5.38%和8.24%(1)结合国家统计局第五次、第六次和第七次全国普查人口数据计算得出。。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伴有劳动力减少和人口预期寿命增加等人口结构特征,以及家庭规模缩减和失能半失能、慢性病老年人不断增加的局面。养老问题成为影响家庭和睦、政府治理现代化和社会安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实施则是发挥个人、家庭和政府在“老有所养”中三方协作的重要契机。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案获得通过,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其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直击”民生养老需求。税制的介入一方面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家庭养老负担,另一方面也为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提供制度化的家庭保障。
不过,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广受社会各界好评的同时也备受争议,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老年人过于单一和笼统的界定。《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通知》)虽然明文规定,被赡养人的覆盖范围是年满60岁以上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经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却忽视了不同家庭中老年人人数、年龄和健康状态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性因素都会影响家庭的赡养负担。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税制在发挥调节效应时存在一定的收入限定性,即只有当收入达到某一水平时赡养人才能享受部分或者全额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优惠。无论是从瞄准“老人”还是从聚焦“赡养人”的角度来看,实现降低纳税人赡养压力、鼓励家庭养老的政策目标还需要进一步精准对接老年人及其赡养人的实际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提供分类支持。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而这也需要充分调动政府、社会、家庭和老年人在内的各方力量的积极性。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对老年人生存现状和赡养人收入情况的“非精细化”处理方式显然不符合“积极应对”的行动原则,因此,如何对此进行优化调整以强化政策调节功能值得关注。
在探讨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优化路径时,应明确税收制度的完善需要立足税法功能的设计和国情的需要。我国不同时期的税前扣除制度功能各有侧重,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强化了分配正义和纳税人权利保障,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体现了赋权纳税人的理念[2]。设置扣除项目需要坚持重要性和必要性原则,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方式设置扣除人群和扣除方案[3]。在具体实践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关于赡养对象起始年龄、代际层次和范围的规定存在局限性,因此需要进一步扩大赡养对象的覆盖范围,同时按养老方式、年龄层次、人数多少和健康状况设置差异性扣除方式和扣除标准[4]。有学者在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以家庭为征税单位、细化扣除标准和建立指数化扣除调整机制等建议[5-7]。大多数相关研究基于老年人的个体性差异从赡养对象、扣除项目、扣除方式和扣除标准等多维度提出改进建议,但多以定性的研究方法为主,没有直观地比较出老年人个体差异性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收入再分配效应影响的大小。
在量化论证方面,现有研究主要是在政策未出台之时模拟分析或在政策出台后据实分析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公平性,即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缺乏对政策未来发展方向及相关效果的评估测算,并且现有研究因方法或视角的不同结论不一。有学者通过数据测算与方案模拟发现,在保证总的个税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在扣除标准中考虑赡养老人因素可以提升高收入家庭的税收比重,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8]。有研究进一步发现,差别费用扣除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对中高收入者的益处更大[9]。也有学者从个税改革的视角分析,认为这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存在对收入再分配的逆向调节作用[10-11]。不过税收与收入再分配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税制设计和国家、人口特征等因素都会影响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12-13]。因此,更为精确地量化分析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调节效应需要减少其他因素的干扰。目前我国个税的收入调节功能仍然不足。要实现更高程度的税收公平效应,应加强税收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间的协调运转,形成个税与其他税种改革相配合的税制优化模式。
综上,大部分已有研究成果主要是在整体个税改革的背景下分析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带来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并对政策的发展方向进行梳理,为后续研究提供有益的启示。但是,现有研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在探讨政策的完善路径时更多地以比较归纳的方式提出改革建议,缺乏对不同改革方案政策效果直观量化的比较分析,政策建议的说服力不足;二是多数研究在分析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时分析视角和方法不一,尤其是忽视了政策福利受益的收入限定性,缺乏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准确评估。因此,本文基于被赡养老年人健康状态、年龄和被赡养人数差异设计政策调整方案,试图在排除赡养人收入差异影响政策效应的条件下探究被赡养老年人个体性差异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收入分配功能的影响程度,探寻政策优化路径。研究结合2013年中国居民收入调查项目(CHIP)数据,对现行扣除政策和优化后的调整方案带来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实际测算和比较分析,以期论证老年人个体差异性对政策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提高政策养老效应的认知广度和深度,进一步为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改革完善提供量化依据。
二、收入再分配视角下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调整方案的设计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税制公平性,着力解决民生问题。但是,不考虑老年人个体差异性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无法充分实现量能负担原则,不利于实现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当前研究中关于调整方案有诸多讨论,本文基于被赡养老年人的健康状态、年龄和被赡养人数差异进行扣除方案的调整设计。
(一)基于被赡养老年人健康状态的扣除方案
我国老龄人口众多,健康状态呈现多层次特点。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中,处于健康状态的比重为43.82%,剩余56.18%(2)结合国家统计局第六次全国普查人口数据计算得出。的老年人中包含了基本健康、虽然不健康但生活可以自理以及不健康且生活已经无法自理三种健康类型。“一刀切”的扣除方案忽视了老年人健康状态对老年人及其家庭的支出影响。较差的健康状态会使老年人及家庭的支出倾斜于医疗保健支出。并且,老年健康支出对于家庭教育支出具有挤出效应[14]。除了对收支结构产生的影响,健康状态同时也对收入总量产生影响,家庭中老年人健康状态较差会使家庭收入减少。较为明显的原因在于,家庭成员尤其是家庭劳动力对老年人的经济和照护支持会压缩其职业选择空间、削弱职业发展能力,进而导致收入水平的下降。例如,老年人患有慢性病常常使家庭收入减少[15],而许多家庭照顾者认为慢性病对家庭造成的最主要负担为经济负担[16]。当然老年人的健康状态对家庭决策的影响是复杂的,除上述原因外,健康冲击对家庭的消费与储蓄、工作与非工作时间以及风险投资偏好等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17-18]。不考虑老年人健康状态的差异对家庭的影响,政策优惠无法发挥好收入再分配效应。
因此,建议按被赡养人的健康状态进行差异化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首先将老年人健康状态五等分,健康状态由好到差分为非常好、好、一般,不好和非常不好。健康状态非常好的老年人,其赡养人按照现行政策(即《通知》)享有扣除优惠,即税前扣除额为2000元。老年人健康情况依次下降,则赡养人所享有的税前扣除优惠相应依次递增。相关增幅假设以城镇居民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为标准。由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开始实施,根据《中国住户调查年鉴2020》相关数据计算可知,2019年我国城镇居民医疗保健消费月支出为190.225元。为简化计算,本文计算中税前扣除增幅为200元。在被赡养人健康情况依次为非常好、好、一般,不好和非常不好的时候,赡养人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额依次为2000元、2200元、2400元、2600元和2800元。
(二)基于被赡养老年人年龄的扣除方案
不同年龄段老年人的生活照护支出水平存在较大差异。从老龄到临终,老年人生理机能的衰退会造成生活自理能力的下降,给所在家庭产生额外的护理服务费用和子女照护时间。如表1所示,虽然我国60岁以上老龄人口失能率仅为2.95%,但分年龄段看,老年人失能率随着年龄的增加急剧上升。老年人年龄越大,其家庭因失能风险产生护理支出的概率越高,而不同程度的失能情况所需的护理类型和护理费用也分为不同层级。与此同时,受传统孝文化和“养儿防老”观念的影响,大多数老年人对护理的需求更偏重于居家护理和子女照护,子女更易面临更为严峻的“就业—赡养”双重压力和抉择矛盾。因此,简单地以60岁作为被赡养老年人的年龄界限,不能与各类家庭老年人护理需求状况相协调,不利于实现按需扣除的政策初衷。
表1 不同年龄段老年人失能率
另外,老年人的年龄也影响其医疗费用支出的额度。更大的年龄意味着疾病风险发生概率更高。相关研究表明,人口老龄化对医疗费用增加具有正向影响,年龄越大,家庭医疗费用方面的开支可能就越大[19]。不过这个影响趋势不是线性的,年龄的增长不一定会导致持续的医疗费用支出,而是使家庭医疗费用呈现倒“U”型的趋势特点[20],即医疗费用支出先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增长,到达某一个顶点后,医疗费用支出随年龄的增长而减少。老年人年龄增长对家庭支出的影响是复杂的,制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如果不考虑家庭中老年人的年龄差异,将无法发挥好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本文建议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方案的设计应充分考虑被赡养人的年龄因素,实行差异化扣除。将被赡养老年人按年龄大小划分为低龄(60~64岁)、中低龄(65~69岁)、中高龄(70~74岁)和高龄(75岁及以上)四类人群。老年人年龄对家庭养老支出的影响是综合的。相关数据测算表明,在2035年之前我国的老龄化呈现低龄老龄化的特点,65~69岁的老年人在总的老年人数中占比区间为30%~40%[21]。因此,本文将65~69岁阶段的被赡养老年人所享受扣除设为最高标准,并遵循倒“U”型发展趋势,确定税前扣除额度由高到低的被赡养老年人年龄段分别是65~69岁、70~74岁、75岁及以上和60~64岁。由于各地老年人因其年龄和失能程度所享受的护理补贴不尽相同,本文以各地不同护理等级补贴费用的中位数(300元/月)作为最低增幅[22],即扣除额由高到低的年龄段之间被赡养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差额为300元。例如,下文计算中,赡养60~64岁老年人的纳税人可享受2000元的税前扣除,赡养75岁以上老年人的纳税人可享受2300元的税前扣除,赡养70~74岁老年人的纳税人可享受2600元的税前扣除,赡养65~69岁老年人的纳税人可以享受2900元的最高额度税前扣除。
(三)基于家庭中被赡养老年人数量的扣除方案
在家庭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老年人数多意味着家庭消费负担重。在支出结构上,随着老年人口比上升,医疗保健支出占比和家庭恩格尔系数上升,日用、交通通信及文教娱乐支出占比下降[23]。在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呈上升趋势。在有成年人的家庭户中,两位老年人均健在的家庭户规模增加,2010年有两位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数量在总家庭户中占比15.82%,比2000年增加1.16%;有三位65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比重从2000年的0.34%增长至2010年的0.38%(3)笔者结合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和第六次全国普查人口数据计算得出。。而如表2中2010—2020年的相关数据所示:从2010—2020年间,我国老年抚养比从11.9%快速增长至19.7%;少儿抚养比在2010—2011年间处于下降态势,后来虽缓慢上升,但远不及老年抚养比的增长速度;全国平均家庭户规模总体表现为家庭规模的缩小(4)“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使2015年和2016年的全国平均家庭户规模有所反弹,但在此之后该指标又快速回落。。在人口老龄化加速的背景下,仅考察家庭是否有老年人而忽视老年人数量对家庭赡养负担的影响,显然不利于维护政策的量能负担原则。
表2 2010—2020年我国老年抚养比、少儿抚养比和全国平均家庭户规模
尽管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在被赡养人的范围界定上有所差异或者对享受扣除政策的被赡养人人数有上限规定,但被赡养老年人的人数是它们确定纳税人赡养扣除数目的重要参考因素。结合我国实情,可以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在现有政策基础上根据被赡养老人的人数进行专项附加扣除,即子女赡养一名健在的年满60岁的父母或子女均已去世的(外)祖父母,每个月可以享受2000元的定额扣除,赡养对象人数每增加1人,定额扣除标准相应地提高2000元。
综上,三类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调整方案如表3所示。
表3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调整方案设计
三、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文基于2013年中国居民收入调查(CHIP)中的城镇住户调查数据进行测算。该项调查样本量大,覆盖范围广,具有较好的全国代表性。调查内容主要侧重于就业、收入和支出等方面,涵盖个人层面和家庭层面,有益于本文深入分析与家庭结构相关联的个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结合研究目的,本文主要使用调查问卷中的就业性质、收入、家庭成员关系、健康和年龄等信息。由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本文结合工资增长指数和相关经济发展指标将2013年收入水平调整为2019年收入水平,并相应调整年龄等其他数据。在数据处理方面,剔除就业身份为雇主、自营劳动者和家庭帮工的样本,删掉收入为0、数据缺失和不适用等无效样本,最终获得4792户家庭样本数据、15385份个人样本数据、8467份带薪个体样本数据。
(二)研究方法
在测量和分析税收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时使用较多的是由Musgrave和Thin在1948年提出的MT指数[24]。该指数通过比较税前和税收收入基尼系数的变化情况来反映收入分配的改善程度。为更有效评估不同方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研究在利用MT指数测算政策和调整方案对居民收入分配产生的调节效应后,进一步结合泰尔指数对测算结果进行检验。
1.MT指数
2.泰尔指数
(三)基本假设与相关参数设定
1.基本假设
第一,个人收入水平假设。根据历年《中国税务年鉴》数据可知,工资、薪金所得在个税中的比重整体呈上升的趋势,2018年工资、薪金所得占个税收入的比重高达67.26%。为简化计算,本文以工资薪金收入表示个人应税收入。
第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假设。赡养老人是社会人口发展和家庭发展的必然结果,但是现行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以纳税人收入水平为政策优惠享受门槛,即应纳税所得额至少高于5000元才可能因为赡养老人而获得该项税前扣除优惠,将部分履行赡养义务的低收入群体排除在外。制度准入的不公平性是造成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收入再分配效应弱化的重要原因。为了更精准地研究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收入调节作用,探索政策完善路径,本文假设以实际赡养行为作为享受政策优惠的条件,即所有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领取工资薪金的劳动者均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优惠。具体做法是,按赡养人实际的赡养义务分摊情况来确定优惠标准,当月收入减去5000元免征额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后低于其按赡养行为应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时,应予以差额收入补贴;当劳动者收入不纳税时,应予以全额补贴。
2.相关参数设定
根据研究需要,纳入测算评估的主要参数为“个人收入水平”和“是否赡养老人”,问卷中问题选取和操作化的方式如下:
(1)个人收入水平
依据问卷中“2013年这份工作的收入总额”获得工资性收入总额数据。在岗职工工资增长水平一般与经济增长速度持平,依据2013年至2018年经济增速将样本工资水平调整至2019年水平(5)笔者结合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得出。,并根据“您享有以下哪种劳保福利?”等问题确认“三险一金”专项扣除税前扣除因素。
(2)是否赡养老人
根据问卷中“与户主的关系”“出生月份”和“他/她现在是否为本户住户成员?”来确认被调查者父母是否健在以及是否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优惠。根据“您有几个兄弟姐妹?”和“您在兄弟姐妹中排行第几?”来确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分摊比例。下文分析中,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享有2000元标准的定额扣除;如果是非独生子女,为简化计算则统一按照1000元的额度进行税前扣除。由于问卷样本中无法筛选所有被调查者外祖父母的相关信息,因此本文所指“赡养老人”是指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
四、测算结果及评估
(一)不同扣除方案的收入再分配结果及分析
为了更好地比较老年人个体差异性和数量对政策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本文基于现行政策方案设计了三种调整方案,并在同一研究假设的基础上对四种方案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测算比较。
为了更清晰地展现实际现行政策与模拟测算方案之间的差异,在报告不同扣除方案收入再分配结果之前本文先对实际政策进行测算,表4列出未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进行假设的测算结果。结果表明,虽然MT指数仅为0.004362(6)为了更好地比较不同扣除方案的政策效果,文中相关测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但是实际现行政策仍具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调节功能。假设原有政策优惠的收入限定性条件不变,整体样本测算结果显示:在免于缴纳个税的收入群体中,履行了赡养义务而无法享受政策优惠的群体占比9.618019%;需缴纳个税的收入群体中,履行赡养义务的群体占比11.023207%,该群体中可以部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优惠的占比63.157894%,全额享受该政策优惠的占比36.842105%。由此可知,在履行相同赡养义务的前提下,纳税人的收入水平差异也是影响政策受益程度的重要因素。
表4 实际现行政策个税的MT指数(未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享受条件做假设)
进一步地,本文基于研究假设控制收入因素对政策享受条件的影响,测算结果如表5所示。方案1、方案2、方案3和方案4分别表示按现行政策、基于被赡养老年人健康状态、被赡养老年人年龄和家庭赡养老年人人数的个税收入再分配结果。首先,现行政策税后的基尼系数小于税前基尼系数,MT指数为0.005182,表明税制设计具有一定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其次,老年人个体差异性和数量对个税收入再分配具有明显的积极作用。方案2、方案3和方案4的税后基尼系数均小于税前基尼系数,MT指数都为正值,且均大于现行政策的MT指数测算值。虽然差值不大,但是仍然表明基于被赡养人个体差异性和数量进行调整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更有利于发挥个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再次,三种调整方案中,通过比较MT指数的大小可知,政策调节作用从小到大依次是方案2、方案3和方案4,即根据家庭被赡养老年人数量进行调整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方案产生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最为显著,其次是根据被赡养老年人的年龄差异进行调整的专项附加扣除方案,收入再分配效应最小的是根据被赡养老年人的健康水平进行调整的扣除方案。
表5 不同扣除方案个税的MT指数
(二)结果检验Ⅰ:基于样本群体缩小的分析
为提高上述分析的可靠性程度,本文首先通过缩小样本量的方式对不同扣除方案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模拟测算。样本量缩小是指剔除免予缴纳个税的劳动者个体。样本数据中存在大量低收入群体,他们即便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却因为免予缴纳个税而无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优惠。该部分样本的存在可能对政策收入再分配效应的测算结果产生一定误差,会弱化政策的公平效应。表6为样本量缩小后的测算结果,可以发现,不论是现行政策方案1还是方案2、方案3和方案4,个税收入再分配功能均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并且MT指数均高于表5中的测算结果,证实了上述推断。虽然方案2的MT指数略大于方案3的MT指数,但二者相差不大。因此,研究结果仍具有较好的稳健性。
表6 不同扣除方案个税的MT指数(剔除免税收入群体样本)
值得注意的是,检验Ⅰ的结果与整体样本分析结果在以下两方面有较大差异。
第一,与整体样本分析中的方案4相比,剔除免税收入群体的小样本分析中基于被赡养老年人人数差异的调整方案不利于维护现行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表6中的测算结果表明,方案4 的MT指数为0.009230,比方案1低0.000017。尽管降幅不大,但依旧呈现出下降态势。本文对这一结果的解释是,较高收入群体具备良好的代际向上经济支持能力,其父母可以获得更好的医疗和生活照护资源,并保持更佳的健康状态,故较高收入群体的父母均健在的比率也高于较低收入群体。而在剔除免税收入群体样本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优惠的作用在高收入群体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即减税力度更大,从而政策收入再分配效应降低。
第二,在剔除免税收入群体的小样本分析中,不论是现行政策还是方案2和方案3,MT指数都明显提高,而调整方案MT指数相对于现行政策MT指数的增幅远远小于整体样本分析中对应的变化。这里MT指数显著提高可以归因于对较低收入群体样本的剔除。在剔除这一部分样本后,剩下样本之间的收入绝对差异缩小,因而不论是现行政策还是调整方案,收入再分配作用都相对提升。同时,整体样本研究结果中,方案2和方案3的MT指数相对方案1的增幅分别为1.949054%和1.968352%,而在小样本的结果检验Ⅰ中,方案2和方案3的MT指数比方案1仅增长了0.162215%和0.140586%。这侧面反映了基于被赡养老年人个体差异性的扣除方案发挥的收入调节作用主要集中在低收入群体中,在高收入群体中的收入调节作用并不强烈。在整体样本中,低于免税收入的劳动者人数高达6571人,剔除这一部分样本后剩下的分析样本为较高收入者,占整体样本的20%左右。而实际上,往往低收入群体会因为家庭养老负担陷入“低收入——较重的养老负担——更低收入——更严峻的养老负担”困境,家庭赡养老年人人数的增加、年龄的增大或者健康状态的恶化都会对家庭成员收入状况产生强烈的负向影响。对于高收入群体,老年人个体差异性或数量对家庭收支的影响强度相对较低,可能的原因是自身和家庭经济的支持使老年人呈现更好的健康状态和更高的代际向下支持能力。因而基于被赡养老年人个体差异性或数量的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高收入群体中发挥的收入调节作用并不明显。
(三)结果检验Ⅱ:基于泰尔指数的收入再分配差异
为了进一步验证被赡养老年人个体差异或数量是否有益于发挥政策的再分配功能,本文测算四种方案税后收入的泰尔指数和收入再分配的地区性差异,结果如表7所示。
表7 不同扣除方案个税税后收入的泰尔指数
首先,通过比较四种方案下的个税税后收入泰尔指数T总体本文发现,方案2和方案3的总体泰尔指数小于方案1,充分表明基于被赡养老年人的健康状态差异和年龄差异进行调整的扣除方案更有利于提高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而在这两种差异化调整方案中,基于健康状态的调整方案的总体泰尔指数比基于年龄的调整方案的总体泰尔指数小,说明依据健康状态差异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方案强化政策收入再分配效应的作用高于基于年龄差异的扣除方案。该结果与前述研究结果一致,研究分析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其次,测算结果中方案4的总体泰尔指数高于方案1,意味着基于被赡养老年人人数的扣除方案弱化了现行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这与最初的研究结论相反,与结果检验Ⅰ一致。形成这种结果的原因与上述小样本分析中的原因相似,样本缩小导致减税优惠的作用在高收入群体中发挥得更加明显,在本次检验中则具体表现为减税优惠力度更倾斜于高收入地区的高收入群体,进而整体泰尔指数的增加。通过测算东部、中部和西部(7)样本中的东部省份包括北京、山东、江苏、辽宁和广东;中部省份包括山西、河南、安徽、湖北和湖南;西部省份包括甘肃、四川、云南和重庆。三个不同区域的泰尔指数,并将总体泰尔指数分解为区域内泰尔指数和区域间泰尔指数可以发现,四种方案的泰尔指数由高到低依次都是东部、中部和西部。经济发展水平是造成省际差异的重要原因。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让东部地区的税后收入处在领先地位,也造成了更明显的收入不均等现象。从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差异比较可知,虽然区域间差异是形成整体收入水平差异的主要原因,但是伴随着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优化调整,区域内差异逐渐变大。这在方案4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东部地区泰尔指数相比于方案1增幅较大,中部地区泰尔指数的增加幅度比方案2和方案3更多,区域内贡献率由方案1的46.174687%增长至方案4的46.235891%。区域内差异变大导致整体不公平性的增加。基于被赡养老年人人数的扣除方案使政策优惠更集中在东部乃至中部地区的高收入群体,从而导致政策实施后个税收入再分配功能弱化。基于泰尔指数的区域差异分析结果也侧面论证了,相同的税收政策在不同区域产生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存在差异,收入相对高的地区的政策调节效应比低收入地区更弱一些。上述测算结果表明,在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时,不仅要缩小区域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也要重视解决区域内的贫富差距问题。尤其是我国已步入相对贫困治理时期,在政策方案优化调整时要加强对城镇低收入者的帮扶力度,不能忽视高收入水平地区内的相对贫困人群,这样政策才能更为精准地缓解这类群体的养老压力。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从收入再分配的视角出发,基于老年人个体差异和数量设计三种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调整方案,以探索缓解家庭赡养压力的路径。在控制收入差异对政策受益范围和受益程度的影响后,结合MT指数对现行政策和三种调整方案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模拟测算和评估,并进一步进行结果检验和分析,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基于老年人个体差异和数量的调整方案有利于强化个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三种调整方案的MT值均大于现行政策,并且,相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政策的收入再分配作用在较低收入群体中表现更为明显。
第二,缩小样本和比较不同方案税后收入的泰尔指数两种检验的结果显示,基于被赡养老年人年龄和健康状态的调整方案的收入调节效应均高于现行政策,但是基于被赡养老年人人数的调整方案不利于提高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调整方案使区域内贫富差距拉大,区域内特别是富裕地区内相对贫困群体的养老压力需要得到关注。
经过本文的研究测算和评估给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优化可以带来以下启示:
其一,在优化税收优惠政策设计过程中重视老年人个体差异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收入再分配效应的作用,并遵循循序渐进和由易到难的原则实施改革,以鼓励家庭养老模式的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在现行生产力水平下,试图一步到位实现政策的最优解是不现实的。虽然本研究中老年人年龄差异和健康状态差异对政策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程度比较接近,但是考虑到中国老年人人数众多、健康水平参差不齐的实情,基于不同健康状态实施扣除方案具有较大难度,而基于年龄差异的方案可操作性相对较强,具有公平简便的特点。因此,建议先从被赡养老年人年龄差异角度优化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在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后逐步综合其他老年人个体性差异进一步优化调整政策。
其二,加强税制改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为提升政策效果浇筑坚实基础。充分发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应需要降低其他因素对政策实施的干扰程度,改变“政策优惠受益的收入限制性”与“赡养老人的无收入限制性”之间的错位局面。同时,需要重视政策及政策调整在不同收入水平区域可能产生的影响差异,有针对性地缓解区域内相对贫困群体的养老压力。对此,应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信息登记制度,加强财政支持力度,打好社会保障“组合拳”。关注低收入群体,对所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劳动者予以政策优惠差额补贴,从而更有效地发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收入再分配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