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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移人口愿意退出承包经营权吗?
——基于转向不同级别城镇的视角

2022-01-26黄善林赵继颖

关键词:承包地市民化级别

黄善林 陈 萍 赵继颖

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0

引言

国家统计局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末,我国农村转移劳动力总量已达到2.8亿人。农业人口转移带来了农村人地关系的变化,而正确处理农村人地关系对于保护其财产权益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伴随着农业转移人口不断在城镇定居,2014年国家首次提出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改革,并在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中提出要开展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和长期在城镇定居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承包经营权。此后多次的中央一号文件及《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均强调保障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承包权。当前承包地流转遭遇困境[1],使得多层次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模式成为必然选择。农业转移人口作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现象[2],曾作为农地承包的重要群体,转向城镇就业并逐步定居的能力和意愿都强于普通农户,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会成为退地行为最重要的主体。由于我国特有的城市行政管理制度,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享受的福利都与城市级别密切相关[3],城市等级带来的资源分配差异,使得农业转移人口在不同级别城镇的市民化倾向也会存在差异,对未来的不确定性使其对承包地退出呈现不同态度。因而,厘清转向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对承包地退出的态度与关系,对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合理处置承包地具有重要作用。

承包地退出具有可行性[1],积极探索多层次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退出和完全退出是承包地退出改革的必然要求[4]。目前关于承包地退出研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关承包经营权退出内涵阐释,承包地“退出”的核心是承包权的退出[5],承包经营权退出可分离为经营权退出(可逆性、阶段性的部分退出)和承包权退出(不可逆性、永久性的完全退出)[6]。二是关于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研究,由于研究方法、研究区域及研究对象的差异,农户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强弱也有明显差异。并且有学者开始关注农业转移人口、离农农户等群体退地意愿[7-8],还有学者从权利差异、区域差异角度进行分析[9-10]。造成退出意愿差异的原因主要是研究对象的非精准性和研究区域的特定性。三是对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影响因素研究,农业人口转移是承包经营权退出的先导因素[6],而土地持有也会降低永久性迁移的可能性[11]。在“推—拉”理论下,农业转移人口流向的城镇级别不同,所面临的市民化障碍、就业机会等都有明显差异,市民化倾向也会存在明显差异[3,12],市民化倾向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是否返乡,进而产生不同退地意愿。现有学者普遍发现影响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因素复杂多样,主要包括城镇住房、城镇定居计划、城镇距离、非农收入等因素[10,13-14];农村类型、资源禀赋特征等因素也会对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产生不同方向的影响[15-16]。主观因素如农户认知同样会影响退地意愿[17]。同时,有学者分别对承包权退出意愿和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9]。

纵观现有研究,针对农业转移人口承包地退出的研究已较为丰富,但基于城镇级别角度分析农业转移人口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一是以往研究单方面强调土地承包权的退出,在现行承包地退出政策与城乡融合发展战略相矛盾的阶段,过度强调进城落户农民的退出或保有承包权可能造成退出实践推行困难,经营权退出研究也有其必要性;二是对于退出对象和转向城镇级别差异研究相对不足。由于政府资源呈现城镇等级偏向,城市发展与城镇等级密切相关[18],使得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拥有的服务和机会有差异,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意愿和能力不同,进而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也会有差异。故需进一步针对农业转移人口,依据多层次退出(经营权退出、承包权退出)分析转向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差异及影响因素,有利于在某种程度上满足转向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各级别城镇的进城农民多样化退地需求,以期为构建针对城镇级别差异化的多层级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提供一定参考。

一、理论框架构建

城镇行政等级是我国特有的城市管理体制,一般实行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乡镇的行政等级管理模式[19]。依据研究内容,本文将转向乡镇级、县市级、地市级和省会级及以上的四个级别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作为研究对象。城镇级别不同,政府对其投入的资金、技术等资源也会有明显差异,从而形成不同的资源配置。城镇级别不同,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意愿、市民化能力即存在差异。城镇级别越高,意味着迁移距离增加,从而影响转向不同级别城镇农业转移人口承包经营权退出。

首先,城镇级别的变化会带来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力的差异,进而影响农业转移人口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一方面,城镇级别越高,意味着对人力资本的要求更高,而多数农业转移人口年龄、受教育水平相比城市人口处于劣势,因而农业转移人口大多只能从事技术含量低且稳定性较差的工作,且城镇级别越高,务工月平均工资也会存在差异,进而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力产生影响而增强其对农地的依赖[20],使其不愿意退出承包经营权;另一方面,城镇级别越高,通常房价也普遍偏高,而住房是家庭市民化能力的重要体现,城镇住房状况是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定居的重要条件[21],会对其身份认同产生重要影响[22],当农业转移人口没有足够能力在城镇购买住房时,最终便会选择返乡,并且一般而言,农业转移人口在不同级别城镇的就业稳定性与所能承受的购房压力不同,对农地的功能认知与依赖差异会影响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其次,由于城镇级别越高,农业转移人口在高级别城镇定居意愿可能也会受此影响,城镇级别会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倾向产生重要影响[3],在小城市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会更愿意在城市定居[23],通常而言,城镇级别越高,农业转移人口在此定居的市民化意愿可能也相对更低,而市民化意愿是影响承包经营权退出的重要因素[10]。最后,城镇级别不同,通常意味着迁移距离的增加[24],特别是转向县市级以外的城镇级别,意味着农业转移人口可能面临的市民化障碍也相对更多,对农地的功能认知和依赖也会有所差异而影响退出意愿[25]。由此,构建以下理论框架(图1)。

图1 城镇级别对农业转移人口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作用的理论框架

二、数据来源、模型构建及变量选取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2015年1月课题组对苏、鄂、川、黑四省的农村人口进行的分层随机抽样调查,依据区域类型、经济发展水平及距离结合原则,各省份选取10个左右乡镇,各乡镇抽调1~3个村,每个村随机抽调15户左右农户,共调研36个县、48个乡镇、88个行政村、1 397户、2 857位劳动人口,其中1 810人分别转向乡镇、县市级、地市级和省会城市,即本文的研究对象①参照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定义,将全年转向城镇就业生活一个月以上农业人口定义为农业转移人口。。虽然承包地退出以“户”为单位进行,然而农业转移人口作为家庭收入的重要创造者及家庭核心成员,其意愿表达对于家庭承包地退出决策具有重要影响,家庭最终的退出行为亦是以农业转移人口决策为重要依据。故本文以已转向四个级别城镇1 810个农业转移人口为研究单元,剔除98份无效数据,有效样本1 712份(见表1),有效率94.6%。

表1 样本城镇级别分布特征

(二)模型构建

本文因变量Y为经营权退出意愿与承包权退出意愿(弱=0;一般=1;强=2),由于Y为有序离散变量,故选用有序Probit模型,建立以下模型:

式(1)中,Yj为经营权与承包权退出意愿,Xi为城镇级别虚拟变量,Xk为具体关键变量;β和φ为相关因素的估计系数,εi为随机扰动项,并假定服从正态分布。结合本文研究对象,构建有序Probit模型,得到函数(2):

(三)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在“三权分置”背景下,与经营权流转定义不同,本文的经营权退出指农业转移人口将承包地长期有偿退还给村集体,但保留再次申请承包地资格,强调退还对象和退出时间的差异。本质上承包权退出行为包含经营权退出和承包权退出的双重退出行为[26],在农业转移人口不断市民化背景下,当前经营权退出更具有操作性,但伴随农业转移人口及后代的永久市民化,返回农村的可能性越来越小,长久时间下承包权退出更有意义。本文通过问卷询问转向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和承包权退出意愿,将其回答分为强、一般、弱三个等级,赋值“弱=0;一般=1;强=2”。

2.关键解释变量。根据前文理论分析,将转移地为乡镇级设为参照组,构建转移地为县市级、转移地为地市级、转移地为省会级的城镇级别虚拟变量。另外,将转移地特征(转移地为省内、到老家时间)、就业稳定性特征(是否签订就业合同、是否缴纳城镇就业保险、更换工作类型次数)、市民化能力(务工月工资、是否已在城镇购房)、市民化意愿(城镇定居意愿)、承包地禀赋特征(是否转出承包地、承包地调整的影响)、功能认知(承包地保障功能认知、承包地财产功能认知)也纳入关键解释变量。

3.控制变量。参考已有文献,将农业转移人口的个体特征、家庭特征纳入控制变量(见表2)。

表2 变量定义与描述性统计

续表2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不同级别城镇对农业转移人口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作用差异

为增加结论的可靠性,首先对变量进行共线性诊断,结果显示各自变量的容差值均大于0.1,方差膨胀因子均小于10,说明自变量之间无明显的多重共线性;其次,利用SPSS 25.0中有序Probit模型分析样本总体下不同级别城镇对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和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差异,为保证结果的稳定性,采用逐步回归法分别以经营权退出意愿和承包权退出意愿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其中模型(1)(4)均只加入城镇级别虚拟变量,模型(2)(5)在虚拟变量的基础上加入关键变量,模型(3)(6)进一步加入控制变量,得到相应模型Pearson拟合优度均大于0.05,模型拟合效果较好,具体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城镇级别影响农业转移人口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回归结果

表3结果显示,城镇级别对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和承包权退出意愿作用存在显著差异。

1.不同级别城镇对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的作用。回归结果显示,在总体样本下,模型(1)(2)(3)中城镇级别虚拟变量均对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具有显著影响,且该影响具有明显稳定性。表3中,表示城镇级别的2个虚拟变量转移地为地级市、转移地为省会级均显著,而转移地为县市级并不显著,说明相较于转移地为乡镇级,地市级和省会级对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会有显著影响,其中转向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要比乡镇级低46.6%,转向地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要比其低38.9%,说明转向省会级和地级市的农业转移人口相对更不愿意退出经营权,而转向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最不愿意退出经营权。相对县市级和乡镇级而言,地市级和省会城市房价普遍更高,对于教育水平相对偏低的农业转移人口而言,其市民化能力偏弱,城市认同感会更低[22],因此不愿意放弃经营权。而转移地为县市级对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并未产生明显的作用,但其影响方向仍是负向,农业转移人口在县市级购房定居成本相对较低,且多转向本省的县级市,受距离影响,与农村仍然有较强联系,这可能导致其对经营权的长期退出并没有较强意愿。从城镇级别的具体关键变量来看,转移地为省内、是否签订就业合同、是否缴纳城镇就业保险、是否转出承包地、承包地调整会对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产生显著影响。转向省外的农业转移人口可能因为不便于进行土地管理相对更愿意退出经营权;就业合同的签订表明农业转移人口非农就业稳定性越强,对承包地的就业依赖越弱;由于农业转移人口人力资本能力相对欠缺,而就业保险的缴纳或许并不能消除失业顾虑,因而即使缴纳了就业保险也不愿意退出经营权;承包地转出的正向影响说明拥有相对丰富的转出经验和对承包地经济依赖较小的农业转移人口更愿意退出经营权,而认为承包地调整有不利影响者更愿意退出经营权,可能是基于产权安全性和稳定性的考虑[27]。控制变量中,农业收入对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有负向影响,说明承包地经济依赖对经营权退出会有一定影响。

2.不同级别城镇对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的作用。表3中,在总体样本下,模型(4)(5)(6)显示城镇级别虚拟变量均对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有显著影响,且该影响具有明显稳定性。表示城镇级别的3个虚拟变量的作用均是显著的。相较于转移地为乡镇级,转向地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比其低43.3%,转向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比其低39%,而转向乡镇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也要比其低28.4%,说明转向地市级和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相对更不愿意退出承包权,且转向地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最不愿意退出承包权。承包权退出意味着未来风险可能越大,转向地市级和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未来的市民化压力更大,且可能无法在此定居,最终可能会选择返乡,因此不愿意退出承包权。从城镇级别的具体关键因素来看,转移地为省内、是否缴纳城镇就业保险、务工月工资、是否已在城镇购房等因素对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具有显著影响。转向省外者可能急于脱离与农地关系而愿意退出承包权;就业保险缴纳具有负向作用,表明就业保障可能并不能完全推动农业转移人口退出承包权;月工资能在某种程度上代表转移人口的市民化生存能力,月工资越高,说明其在城镇生存能力越强,对承包地经济依赖越弱而愿意退出承包地;已在城镇购房者可能由于财富效应并不需要通过承包地退出支付市民化成本而愿意长期保留承包权[13]。

(二)省际差异下不同级别城镇对农业转移人口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作用差异

上述结论发现,自变量转移地为省内对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和承包权退出均会产生显著影响,说明省级差异下城镇级别会对农业转移人口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产生影响。已有学者发现家庭有一定规模承包地者更不愿意跨省迁移[28],说明省级迁移也会影响承包经营权退出。因而,将农业转移人口分为转向省外样本和转向省内样本,进一步分析不同级别城镇对转向省内农业转移人口和省外农业转移人口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差异。利用有序Probit模型回归得到省内样本模型Ⅰ(经营权退出)和模型Ⅱ(承包权退出)的Pearson拟合优度检验分别为0.583;1.000。省外样本模型Ⅰ(经营权退出)和模型Ⅱ(承包权退出)的Pearson拟合优度检验分别为0.953;1.000,模型拟合效果均较好(表4)。

表4 省际差异下城镇级别对农业转移人口承包经营权退出影响回归结果

1.省内不同级别城镇对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和承包权退出意愿的作用。对于转向省内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而言,表示省内城镇级别的2个虚拟变量转移地为地级市、省会级的作用显著,从系数上看,转向省内地市级和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分别要比转向省内乡镇级的低38%和36.5%,且转移地为地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相对更不愿意退出经营权,与样本总体得出的转移地为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更不愿意退出经营权的结论有一定差异。对于承包权退出意愿的作用,表示省内城镇级别的3个虚拟变量转移地为县市级、地市级、省会级的作用均是显著的,与样本总体的结果基本一致。相较于省内乡镇级,转向省内县市级和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也分别要比其低35.3%和27.4%,转向省内地级市的农业转移人口依旧最不愿意退出承包权,与样本总体结论一致。

2.省外不同级别城镇对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和承包权退出意愿的作用。对于转向省外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而言,表示省外城镇级别的3个虚拟变量转移地为县市级、地市级、省会级的作用均是显著的,从系数上看,相比转向省外乡镇级,转向省外省会级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最不愿意退出经营权,其他依次是转向省外地市级和省外县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与样本总体不一致的是转移地为乡镇级对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有显著影响。对于承包权退出意愿,表示省外城镇级别的3个虚拟变量转移地为县市级、地市级和省会级的作用均是显著的,与样本总体结果基本一致。从系数上看,相比转向省外乡镇级,省外地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最不愿意退出承包权,其他依次分别是转向省会级、转向县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与样本总体结论一致。即不论是转向省内还是省外,城镇级别对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均有显著影响,且转向地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相对更不愿意退出承包权。

(三)转向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差异的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为进一步探究转向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和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差异因素,利用Probit分别对转向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和承包权退出意愿进行回归分析,整理数据得到表5和表6。分别对转向乡镇级、县市级、地市级和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和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关键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表5 转向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影响因素回归结果

表6 转向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影响因素回归结果

1.转向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差异的关键影响因素分析。(1)影响转向乡镇级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关键因素。表5显示,是否签订就业合同、是否已在城镇购房、是否打算定居城镇、是否转出承包地对转向乡镇级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有显著影响。就业合同的签订表明转向乡镇级的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具有一定稳定性,因而愿意在签订就业合同的影响下退出经营权。是否已在城镇购房和是否打算定居城镇说明转向乡镇级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能力与市民化意愿会对经营权退出意愿产生明显作用,在乡镇级定居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愿越强,对承包地依赖感越低,但受财富效应影响,已在乡镇购房的农业转移人口可能并不需要通过退出经营权来支撑市民化成本,因而不愿意退出经营权。另外,转出承包地的农业转移人口愿意退出经营权,一方面说明其对承包地保障功能认知降低,另一方面可能受转出经验的影响而愿意退出经营权。(2)影响转向县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关键因素。表5中,关键变量中只有是否转出承包地对转向县级市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产生显著影响,再次说明转出承包地的农业转移人口相对更愿意退出经营权。(3)影响转向地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关键因素。回归结果中,转移地为省内、到老家时间和是否转出承包地对转向地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有显著影响。转移地特征对转向地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的显著影响也论证了郭俊芳等的结论[28]。受当前户籍改革并未完全实现的影响,转向外省地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市民化困境和其他障碍,而转向距离老家越远的地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可能因对承包地管理更加困难而愿意退出经营权。(4)影响转向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关键因素。表5中,到老家时间、是否签订就业合同、是否缴纳城镇就业保险、是否转出承包地、承包地调整的影响、承包地财产功能认知对转向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有显著影响。从现状看,转向距家较远省会的农业转移人口多是年轻一代,其种地经验、土地情感都相对更弱,因而愿意退出经营权。距家越远,对土地经营管理越不方便而愿意放弃经营权。就业合同的签订与城镇保险的缴纳代表了城镇非农就业的稳定性,非农工作越稳定,对承包地的保障功能认知越弱而愿意退出经营权。而保险的缴纳并没有对转向省会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产生正向影响,这可能是由于省会城市中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保障体系尚未充分实现,同时也可能与省会城市面临较大的失业风险有关,故而即使转向了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会也不愿意退出经营权。是否转出承包地、承包地调整的影响说明对农地依赖较大,且对承包地产权风险认知较高的农业转移人口相对不愿意退出经营权。农业转移人口越看重承包地的财产功能,更希望通过退出经营权实现部分财产功能。

2.转向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差异的关键影响因素分析。(1)影响转向乡镇级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关键因素。表6中,是否缴纳城镇就业保险、是否已在城镇购房和是否打算定居城镇对转向乡镇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有显著影响。城镇就业保险的缴纳一般表示就业稳定性与安全性,但就业保险的缴纳可能并不能完全消除农业转移人口的非农失业顾虑,故而无法促进农业转移人口退出承包权;是否已在城镇购房和是否打算在城镇定居的显著作用说明市民化能力与市民化意愿对转向乡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与经营权退出一致。(2)影响转向县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关键因素。更换工作类型次数、是否已在城镇购房、是否转出承包地的影响对转向县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有显著影响。更换工作类型次数越多,说明非农工作的稳定性越差,退出承包权会使农业转移人口面临更大的失业风险;是否已在城镇购房的负向作用说明财富效应也会对转向县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产生影响;承包地转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经营权退出和承包权退出均会产生显著影响。(3)影响转向地市级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关键因素。转移地为省内、到老家时间、是否签订就业合同对转向地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有显著影响,说明转向地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受转移地特征和就业稳定性的影响。转移地特征会影响市民化意愿,转移地为省外、转向地市级距老家越远,对农业转移人口的挑战性越大;而就业合同的签订代表了非农就业工作的稳定性,这会削减农业转移人口对承包地保障功能的需求,增强承包地财产功能需求而愿意退出承包权。(4)影响转向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关键因素。是否缴纳城镇就业保险、是否已在城镇购房、是否转出承包地对转向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有显著影响。城镇就业保险的缴纳对于转向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而言,一方面可能由于自身能力有限,就业保险缴纳并不能完全消除其失业顾虑;另一方面可能与省会城市对外来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保障体系尚未充分实现有关,故而对转向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有显著负向影响;是否已在城镇购房对转向省会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而言,一方面说明市民化能力相对较强,并不需要依靠承包权退出补偿为其市民化提供资本支持;另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财富效应的影响而选择将承包地作为长期资产持有;是否转出承包地对转向省会城市的农业转移人口而言有显著正向影响,说明对承包地的经济依赖已经降低而愿意退出承包权。

3.转向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的关键因素对比分析。对比发现,影响转向各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和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因素有显著差异:一是影响转向乡镇级、县市级、地市级和省会级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有显著差异,而承包地转出对转向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有显著影响;二是影响转向乡镇级、县市级、地市级和省会级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因素也有显著差异。其中,转向乡镇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主要受是否缴纳城镇就业保险、是否已在城镇购房、是否打算定居城镇的影响;转向县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主要受更换工作类型次数、是否已在城镇购房、是否转出承包地的影响;转向地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主要受转移地为省内、到老家时间、是否签订就业合同的影响;转向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主要受是否缴纳城镇就业保险、是否已在城镇购房、是否转出承包地的影响。

四、结论及建议

本文基于城镇级别角度,利用川、鄂、苏、黑四省调研数据分析转向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经营权退出意愿差异及影响因素。研究表明:第一,从样本总体看,城镇级别对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和承包权退出意愿均有显著影响,其中,相较于乡镇级,转向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最不愿意退出经营权,转向地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最不愿意退出承包权;第二,省际差异下,城镇级别对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和承包权退出意愿仍有显著影响,相较于乡镇级,转向省内地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最不愿意退出经营权,转向省外省会级的农业转移人口最不愿意退出经营权,转向省内外地市级的农业转移人口均最不愿意退出承包权。第三,影响转向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有显著差异,其中承包地转出对转向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退出意愿有显著影响,影响转向不同级别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承包权退出意愿也有显著差异。

对此,提出以下政策建议:首先,在“三权分置”下,为避免短期流转的弊端,在实现乡村振兴过程中,政府应注重长期性的经营权退出机制建设,注重加强政策引导,尝试建立家庭承包地部分退出制度,并逐步引导农业转移人口退出承包权;其次,尝试区分省内省外城镇级别差异,建立动态农业转移人口城市转向机制,初步判断退地意愿,以建立多层级分类化经营权退出和承包权退出机制;还需注重乡镇和县城的发展,在县域经济发展背景下,加快县域内城乡融合发展,以增强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能力与意愿,同时还需着眼于农业转移人口经营权流转制度改革,促使其逐步选择长期性退出;最后,由于不同级别城镇发展水平不一,对于农业转移人口接纳力不同,因此城市与农村应联合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地顺利退出与身份、住房的顺利市民化,一方面村委会可以重点关注土地转出行为、农业收入占比较少等特征明显的农业转移人口,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的经营权和承包权顺利退出;另一方面各级别城镇的就业管理部门需要及时关注农村转入人口的定居意愿和稳定就业等情况,注重提高其城镇定居能力,逐步实现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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