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招投标中串标投标行为的预防策略
——基于合作博弈论的视角
2022-01-25孙昌庆廖瑞华
孙昌庆,廖瑞华
(1.中国矿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2.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1 串标投标及其危害
招标投标制度是市场经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能够充分体现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竞争的一种交易方式。它对于提高采购人的资金使用效率,做到采购对象物有所值,提高交易效率,规范采购行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0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正式施行,我国招标投标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招标投标法》颁布后,有关部委又相继出台了与之配套的部门规章,招标投标的体制不断完善。并且,相关法律法规也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然而,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串标投标(包括串标、围标、陪标)现象却屡见不鲜。串标投标是指投标人之间通过预先商榷、串联、私下合谋等形式,以欺骗行为完成中标的不法行为,串标投标给招标人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对招标人而言,串标投标不仅使招投标活动失去了意义,而且极为严重地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因为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招标人原本可以凭借较低的采购价格而获得优质的服务或产品,串标投标却使得优质投标人无法中标,最后的结果是串标人中标,招标人付出更高的价格,得到的却是相对劣质的服务或产品。对社会而言,串标投标现象的泛滥不仅阻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干扰了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降低了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而且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和国家营商环境,助长了贪污腐败和社会不正之风。
2 串标的合作博弈分析
2.1 合作博弈与串标的关系
合作博弈是参与者能够达成具有强制约束力契约的博弈,其基础仍然是个体理性,是在个体理性条件下的合作。合作不能损害个体利益,否则参与者宁可采取不合作的态度,通过自己的行动去争取更大的利益。合作博弈的结果必然是一个帕累托改进,要么博弈双方的利益都有所增加,要么一方利益增加而另一方的利益不受损害。合作博弈的基本形式是联盟博弈,联盟博弈的分配方案取决于各博弈方的力量对比和制度设计,它要求每个参与人从联盟中分配到的收益正好是各种联盟形式的最大总收益,每个参与人从联盟中分配到的收益不小于单独经营得到的收益。
串标投标的目的就是形成一个联盟,陪标人配合串标人取得中标资格,最终获得项目的利润。串标投标的过程是串标人与陪标人相互串联、合谋,采用不正规的手段,在投标文件、报价等方面进行互相设计、表演,通过让标等形式为串标人开绿灯,进而促使串标人中标。串标联盟的形成离不开利益的分配,串标人往往会对陪标人做出相应的承诺,并通过给予陪标人相应报酬以换取陪标人的陪标行为,这样串标人和陪标人就建立了一个博弈联盟。串标投标行为属于合作博弈。
2.2 串标形成条件的合作博弈分析
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串标投标的形成可用合作博弈理论进行解释和分析。
在n人投标博弈中,投标人集用N={1,2,3,…,n}表示,其中有一个串标联盟S={1,2,3,…,k},S∈N,联盟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为v(S),N中的其他人可以结成联盟N-S,并与S相对抗。
投标人i在单独投标时的收益为v({i}),参加合作博弈时的收益为xi。对于合作博弈而言,如果要实现集体利益最大化,就要寻找一个分配方案:X=(x1,x2,…,xn),这个方案满足条件:
上述第一个条件说明的是联盟形成后各投标人分配到的收益不小于自己单干所得到的收益,这是基于个人理性,反映了投标人的参与约束。第二个条件说明的是各投标人分配的收益之和等于各种联盟形式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这反映了投标人的集体理性,原因是投标人的收益之和无法超过总体收益,同时如果有部分收益未分配,则投标人会拒绝原有方案而选择新的分配方案或形成新的联盟。
分配方案X在满足上述条件后,一些投标人仍然可能拒绝这个方案,而提出优超方案,当分配方案满足下面条件时,便成为不可优超的方案,即博弈的核。
此时,这个方案已不是任何小集体可以用实力对抗并拒绝的方案了,投标人可能希望选择其它分配方案,这样对他更为有利,但他没有能力否定这个方案,因为他不可能同其他人形成新的联盟而获得比现在的分配方案更大的收益。
2.3 串标模型构建
招投标活动属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范畴,参与投标是为了获取项目,为企业带来利润,投标的过程需要耗费成本。而违规进行串标投标,不仅要承担陪标人的成本,付给陪标人一定好处费,在被发现时还要接受相应的处罚,并给企业声誉带来损害。
现假定如下。
1)项目正常完成,中标人可获得的利润为U;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串标投标时收益为V。
2)串标人建立k-1个陪标人参与的串标联盟,付给每位陪标人的好处费为C1,买通招标代理机构付出的好处费为C2,即得到其串标成本C=(k-1)C1+C2;p2为串标人的中标概率,π为串标人所分配到的收益。
3)当招标人或相关部门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时,串标投标被查处的概率为p1,被查处后,串标人、陪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都要受到处罚,陪标人的损失由串标人承担,串标人遭受的损失共为L1,招标代理机构的损失则自行承担为L2。
4)所有投标人都单独投标时,各自中标概率为p3,可期望收益为p3U。
根据上面的假设,可以得到串标投标行为发生的条件为:
上述各式的含义分别为以下几种。
1)陪标人参与串标投标时的收益不应小于自己独立投标的预期收益(即自身中标获得收益的期望值)。
2)招标代理机构参与串标投标的收益,在扣除可能遭受的罚款损失后,不应小于不参与串标投标的收益。
3)串标人所分配的预期利益不应小于中标后的期望利润扣除付出去的好处费及可能被查处遭受到的损失后的差值。
4)由于串标联盟的存在,使得联盟之外的投标人中标的概率降低,收益受损,其预期收益小于无串标投标时的预期收益。
5)所有投标人的收益之和等于项目收益减去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的好处费。
6)串标人和陪标人所分配的收益要达到联盟的最大收益,其中ε为任意小的实数。
3 预防策略
因为招投标过程中,串标投标的发生必须满足上述条件,所以可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来破坏其形成机理,从而阻止串标投标行为的发生。
3.1 加强资格审查,限制S的规模
资格审查是招标过程中筛选出符合要求的投标者的重要过程,科学合理地设置供应商资格审查标准,是确保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把关,可以直接淘汰掉一些劣质投标人,劣质投标人少了,便降低了串标投标的可能性。
3.2 营造健康的招投标环境,提高p3预期
p3预期的升高会使得p3U增加,陪标者就可能放弃陪标念头,转而自己投标,串标人也可能因为串标投标成本的增加而放弃串标投标。p3预期的升高需要各相关方共同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投标健康环境。
3.3 增加优质投标人数量,降低p2
可通过扩大招标信息发布的范围,适当延长公告发布及购买招标文件时间等措施,可使更多的优质投标人知晓信息,参与竞争。更多优质投标人的参与,能降低串标人中标概率,并使串标投标的预期收益p2U降低,从而减少串标投标行为的发生。
3.4 增加查处的概率p1和惩罚力度L1与L2
由于串标投标行为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有些串标投标行为很难界定,招投标管理部门对串标投标行为很难做到全面查处。故对串标投标行为,相关部门要信息互享,形成合力,并由监管部门严加惩处,让其付出高昂代价。查处概率的提高和惩罚力度的加大,不仅会使得串标投标参与方声誉受到影响,影响业务的开展,同时还会使他们眼前的利益也受损。对招标代理机构而言,C2-p1L2≥V的关系就会打破,参与串标投标的收益反而不如正常收益;对串标人而言,则不但不能中标,反而还要交纳罚金、损失好处费。
3.5 增加招标代理正常收益V
在正常收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如果风险不大,招标代理机构则有参与合谋的强烈动机,所以保障招标代理机构的正常利益非常重要。可根据招标结果的优劣,给予招标代理一定的奖励,促使招标代理机构不参与合谋。此外V的增加也会使得串标人的贿赂成本增加,从而制约串标投标行为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