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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怎么发?

2022-01-13陈恒杨

上海工运 2021年12期
关键词:年终奖金年终奖计税

◎陈恒杨

年终奖不只是年终奖金,更是对“打工人”辛苦一年的回馈。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年终奖就像“开盲盒”,数额多少,多久发,要看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开盲盒”对员工来说,利弊参半,对此律师建议,为了减少纠纷,保障双方合法的权利,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额外注意这部分的规定。

年终奖是无言的默契

年终奖金一般指年度结束后,公司根据业绩完成情况、部门年度考核结果及员工绩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1989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提到,年终奖属于“奖金”的一部分。而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发放工资,但没有规定必须发放奖金。

因此,年终奖作为公司和员工无言的契约,有时被默认为是一种“福利”,也是对员工一年工作的市场价值的肯定。

实际上,年终奖的存在并不是单纯因为员工对“年终奖”这个名头的收入情有独钟。简单来说,年终奖作为企业预留的一部分资金,有助于对员工一整年的工作进行奖励,更能够激励来年的干劲,与员工的努力程度紧密联系,这就相当于在企业和员工间有了一个默契,除了正式劳动合同外,还签订了一份默认的契约。

调查数据显示,2020年互联网从业者“从未有过年终奖”的比例达8.49%,年终奖在1万元以上的占比25.3%,5万元以上的占比2.9%,23.1%的人年终奖低于1000元。此外,根据智联发布的《2020年白领年终奖调研报告》显示,2020年全国白领年终奖平均值是7826元,年终奖过万的人,只有29.2%,也就是说,拿到1万块钱年终奖,就战胜了全国超七成的上班族。

年终奖不能像“开盲盒”

年终奖一定要发吗?“不一定。”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潘丽娜律师说,年终奖是否设定,如何设定,应该如何发放,法律未做强制性规定,应属企业用工管理自主权范畴,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实践中,企业与员工有关年终奖发放的约定主要有三种情形:企业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负责人或领导口头对员工的承诺。

记者以“年终奖金”为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有20582篇文书;法院省份选择“上海”,有1859篇文书;裁判年份选择“2021”,有1523篇文书,其中515件为驳回,驳回率27.7%。

年终奖给不给,其实要看的是公司此前对这部分的规定。实际能拿到多少,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条款是怎样的。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就年终奖发放条件及金额未作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具有一定自主决定权,该权利包括发多少、发给谁、如何发等,应具有合理性,不违反同工同酬原则。

比如,写着“年终奖将在当年12月份发放,根据约定的考核标准,确定最终数额在1-N个月工资之间”或者是“固定每年需要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年终奖”,也就是所谓的固定13、14薪或者更多,那这样的年终奖会被视为工资,这种情况下年终奖是不能不给的。离职后,单位拒绝支付,也可以视为拖欠工资。

如果你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从未规定过一定会发放年终奖且未明确发放数额,或是说年终奖将通过抽奖的方式发放,又或者写着年终奖不固定,“按照实际情况,给予0-N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奖”等内容,那这些奖励就会被视为福利,给不给都取决于公司。

有的员工离职时间节点正好在年终奖金发放的前后,对于这种情况,有的单位发放了足额的年终奖金,也有单位明确规定,年终奖金发放的范围不包括已离职员工。

职工小何在当年11月份从一家科技企业辞职后,还是在次年的年初收到了年终奖,这让他喜出望外。与他类似的,还有在某社交平台晒出自己工资单的前华为员工,他在发年终奖之前辞职,却依旧收到了6位数的年终奖。

公司这么做,为自己赢得了口碑,员工离职后还能对老东家赞不绝口。但这样的情况毕竟不是多数。不同公司的年终奖的发放方式不尽相同,这就造成了离职与年终奖之间的关系更复杂。离职了还能拿年终奖吗?很多员工表示怀疑的态度。

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不能以内部制度规定排除这一年中做出过劳动贡献的劳动者获得年终奖的权利,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或是已制定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在劳动者已按劳动合同和单位的规定完成了自己的工作职责的情况下,单位就应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按比例向劳动者支付当年的年终奖。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年中离职不符合发放条件,该条件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年终奖作为激励制度,并非法律规定单位必须承担的义务,因此,单位有权不向该类劳动者发放年终奖。

“司法实践中,如果年终奖仅仅与出勤时间挂钩,则按照出勤时间等比例折算支付,判决支持年终奖的案例更多;如果年终奖必须是建立在全年考评的基础上,工作不满全年无法获得某些考评数据而达不到发放条件的,分两类情形处理:一类是员工主动辞职,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导致工作不满一年,无法进行考核的,因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不需折算年终奖给员工;另一类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因存在过错,则应折算年终奖。总之,双方对于存在年终奖有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即便劳动者提前离职,对于已付出劳动的月份,用人单位也应按照比例支付年终奖。”一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老曾称。

潘丽娜律师提醒,区分年终奖是劳动报酬还是企业福利,可能存在较大的区别。为了避免因年终奖发放引起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建立更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企业应当注意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尤其应注重建立、完善员工绩效管理体系,真正严格按照绩效目标设定、定期考核、结果反馈与申诉、调整与改进的循环持续运行,并注意对运行过程中相关证据的固化留存,以免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计税方式不同,到手奖金差别大

年终奖的发放跟工资的发放一样,每个公司有不同的规则与习惯。一般来说,年终奖对于员工有一个激励作用,一方面激励员工,在这一年不断努力,使得公司达到预期的营收目标。如果公司的制度比较完善,员工能比较清楚地了解到公司今年的经营情况,也就能期待与预判一下拿到手的年终奖会有多少。另一方面,年终奖也起到留人的作用。在不敢确定离职后能不能拿到年终奖的情况下,许多职工选择在拿到年终奖后再辞职,大部分人即使有跳槽的心思,也会为了可观的年终奖收入,再忍到年底。

年终奖发放日期大不相同,有的企业,十二月底就发了,算的是自然年的年终。有的则是以春节为节点,在春节前最近的一次工资或是春节结束后一个月发放,寓意年终结清。某直聘平台《2020职场人年终奖调查报告》显示,近8成企业选择在春节前发放年终奖,还有10%左右的企业在节后1个月以内发放。

所以在过完年后的3-4月往往会出现一个人员流动的峰值,也是因为很多人都是等年终奖到手后,才提出离职。但有些企业,为了留住人,选择分两次发放年终奖,一次在年底,一次在年中,一方面减小财务压力,另一方面能有效减少人员流动。

然而,今年年终奖的发放还有一个大变化。2021年10月19日,财政部发文,明确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简单来说就是,2021年年底前,缴纳个税有两种计税方式,即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

为减轻个人所得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人群压力,2021年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对年终奖计税方式做出规定:“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实施按月单独计税的政策延至2023年底。”消息一经发出,即获得职工们的广大支持。“感谢年底国家发的‘红包’,这意味着我们将省下一大税费来继续改善生活了。”小何说道。

为了帮助员工缴纳更少的个税,不同收入水平、年终奖水平的员工,实际上可以采用不同的年终奖个税申报方式。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账号“蚂蚁HR”在社交平台分析了单独与合并计税的适用情况:“一般来说,年终奖与综合收入合并申报税率高于年终奖单独申报税率的,年终奖个税单独申报更划算。反之,合并申报税率小于等于年终奖单独申报税率时,建议采用个税合并申报。”

他给出了年终奖的单独计算方式:应纳税所得额=年度收入(含年终奖)-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6万(5000*12)。当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0时,纳入综合所得计算更划算;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0,小于36000时,两种计税方式无差异;当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000时,年终奖单独算税更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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