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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猝死在出租屋公司该如何赔偿?

2022-01-13周斌

上海工运 2021年12期
关键词:出租屋王某用人单位

◎周斌

2021年11月,某汽车公司“员工猝死在出租屋”话题登上微博热搜。

有报道称,11月17日,死者王某家属在辖区派出所和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企业除退还公积金社保等之外,再一次性支付家属20万元。

【典型案例】

36岁员工被发现猝死在出租屋中

11月5日,36岁的王某被发现猝死在出租屋中。王某的工牌显示,王某生前系该公司第十一事业部员工。

王某的工作打卡记录显示,在10月份他有26天工作时长都在12小时左右。王某去世后,他的亲属从手机中调取了工作打卡记录,从10月28日到11月3日,王某连续上了7个夜班,其中6个班工作时长在12小时左右。事发前一天的11月3日,王某上午8时05分下班,当天19时38分上班,至4日零时39分请假下班。王某的亲属称,警方推断王某的死亡时间为11月4日晚上19时到22时之间。

王某生于1985年5月,家在咸阳市秦都区,是家中长子,他父母均已年过六旬。他还有一个弟弟,平常开轻卡跑货运,兄弟二人都还没有结婚。王某从2009年开始就在该公司上班,今年7月份他从一厂调到了二厂,在物流岗位,工作强度比较大,月工资大概六七千元,“上一个月白班,然后一个月夜班”。

警方出具的调查意见告知书,已排除刑案。打卡记录显示,在整个10月份,王某只有10月1日、3日没有打卡记录,从10月4日起,他开始上夜班,每天晚上7点半左右打卡上班,至次日7点半到8点左右打卡下班。其间,他只在17日、18日、27日、28日休息了四个白天两个晚上(17日、27日早晨打卡下班,18日、28日晚打卡上班)。整个十月他的工作时长在280小时左右。

王某的堂哥表示,今年过完年返工至出事,王某中间都没有回过家,“一来工作比较忙,再者可能是怕回家被催婚。”在堂哥印象里,王某属于话比较少,老实本分,甚至有点笨的人,心也比较大。“他个子一米七左右,不胖,经常干体力活,看着挺结实。但他今年说他血压有点高。”

警方出具的调查意见告知书只是描述了事发现场遗体的状况,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并没有做进一步尸检,因此其死因目前尚不得知。调查意见告知书显示,遗体“口鼻腔内可见褐色呕吐物”。王某的堂哥说:“床上和地上也没有呕吐物,我们还以为口鼻腔里的东西是血块,但法医说口鼻腔内的呕吐物是死亡时引发的生理反应造成的。”

王某的堂哥表示,王某出事后,家属多次和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协商,但公司人员认为,王某是在出租屋去世,和公司没有什么关系,“他们开始说赔两三万,现在又说赔六七万元,再加上他的公积金社保等退还,可能有十五万元左右。虽然他不是在公司去世的,但我们觉得他去世和之前长期高强度夜班工作有一定关联。”

有报道称,11月17日,死者王某家属在辖区派出所和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企业除退还公积金社保等之外,再一次性支付家属20万元。

【法律解析】

员工超时加班致死,单位或有侵权责任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既包括对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的保护,亦包括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根据规定,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换言之,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长不超过8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王某的打卡记录显示,其10月有26天工作时长都在12小时左右。这显然有违《劳动法》之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超时安排员工加班,除了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之外,还可能要承担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行为或构成侵权。首先,有损害结果——员工死亡;其次,有违法行为——连续加班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再次,用人单位具有主观过错——知道或应当知道超过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要求员工加班;最后,死亡的结果与企业实施的长时间的违法加班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虽然可能会有员工自身疾病或者健康方面的原因,但加班产生的劳累无疑是死亡的原因之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的定义“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即猝死系因患者的自身疾病死亡,死亡起因于患者身体内部原因,但长时间内工作内容多、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以及不健康的生活作息会有损身体健康。结合王某猝死发生的时间,无法排除长时间的加班与王某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然,王某猝死的起因毕竟是源于患者身体内部原因,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王某个人身体及心理素质、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如双方协商不成,王某家属要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加班的行为构成侵权法上的侵权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或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定由公司对王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如在3年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曾判决一起同类案件。员工雍朝全也是在长期超时加班回家后猝死,最后法院是判决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

【举一反三】

承担赔偿责任意味着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此案相关报道中未提及赔偿费具体组成,但3年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同类案件却有“明细账”。员工雍朝全也是在长期超时加班回家后猝死,法院判决公司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雍朝全一案中,死亡赔偿金根据一审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为803040元(40152元/年×20年);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予以支持为33600元(67200元/年÷12个月×6个月);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情认定为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该员工死亡时其母亲已84周岁,且有五个子女,故其母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五年为26433元(计算方式为26433元/年×5年÷5人);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法院酌情认定为5000元;综上,原告方的损失共计918073元。公司应对上述损失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即183614.6元。

按此标准计算,王某一案中,公司一次性支付家属20万元也是比较适当的。

两起案件给我们的警示是:劳动者的加班时间有明确的法律限制,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自己的申请排除审查、管理的义务;劳动者也需注意加班适度,用透支健康换取金钱的方式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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