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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外观多重法律保护中的当事人和法官

2022-01-09郝志雯

商业2.0-市场与监管 2022年2期

摘要:在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平衡当事人和法官的权利是诉讼程序的需要,也是保障实体公平的关键。当事人处分欠缺和法官裁量过多是我国职权主义模式下当前面临的问题。

关键词:处分权;自由裁量;法庭平衡

一、当事人处分权的欠缺

由于法律多重保护的原因,法院立案过程中可以以多种案由立案并适用多部法律。例如“今日头条案”中除搜狐与今日头条的纠纷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今日头条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就有(2016)京行终4859號、(2016)京行终3335号、(2016)京行终3332号、(2016)京行终4858号等,说明法院可能以不同的案由为之立案,此时法院是否可以参照必要共同诉讼并案处理、是否可以准许同时立案或者有条件地以个中情形进行立案、或者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涉及到民事诉讼立案的问题。

当事人选择涉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意思自治根据其适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自治原则、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和程序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在民事活动中的一种行为自由,是指自法律和工序良俗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务,安排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不受非法干涉。程序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即为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选择管辖民商事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当事人在处理合同争议时可以在规定范围内选择应当适用的法律。国际社会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国际合同关系;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一章一般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原则:当事人可以依法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中适用的法律。但是在涉及“知识产权法”时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原告是否可以自行选择法律。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多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体现在立案和审判各个环节。

当当事人将案件诉至法院,立案庭需要对案件进行分流,如果此时当事人诉讼请求混杂或者纠纷特征不明显,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时,立案庭的决定显得意义重大。如果遇到专业知识不强的人员处理案件时存在疑惑或纰漏,那么极有可能出现分流案件不当的情形,给当事人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损失和诉讼程序上的不便,还有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处分权。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损失与获益数额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往往配合自由心证的原则进行。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法定内容。《民事证据规定》第7条规定的法官证明责任分配自由裁量规则,现阶段执行顺畅。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对于自由裁量权的立法缺失,而司法机关也没有给出司法解释的背景下,法官在按照约定俗成的法官自由心证原则裁断时必须保证在一定限度范围内。此外,允许法官根据公平原则自由分配证明责任并自由决定责任倒置的内容,难以保证当事人知情权和程序正义的同时,更难保证判决结果的正确性,原因在与当事人缺少了对案件的预测可能性。一旦法官不适当地行使甚至滥用其自由裁量权,司法专权独断的现象将屡禁不止,甚至给全国法庭造成混乱。

三、结语

本文就商业外观案件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和法官的地位平衡问题作了梳理,希望会对知识产权法庭建设有所启发。

作者简介:郝志雯(1992.9-),女,汉族。山西省晋中市,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刑事诉讼法,民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