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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第三人能否诉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思考

2022-01-01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钱歆雯

区域治理 2021年13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违法当事人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钱歆雯

一、无效合同的性质分析

近年来,关于无效合同性质问题争论不断,而争论的焦点便是无效合同是否属于合同的范畴。

一方面,一部分学者认为无效合同在签订时,合同内容经过合同双方确认且符合双方当事人要求,在合同签订之后,合同双方需要履行其合同义务,对合同双方的行为均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虽然其不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但也需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条款内容行使部分权利、履行部分义务,只要其签订成立,便属于合同的范畴之内,应当受《民法典》的保护。

另一方面,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无效合同并不属于合同的范畴,这是因为无效合同其本身签订的协议便具有违法性,不应该受到国家法律保护。而合同能够受到法律保护,这是由于合同本身具备的约束力是在法律的基础上产生的,其最终还是要依靠法律来形成约束力,且若发生违反合同条约的情况,需要按照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处罚,故而其能够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但无效合同本身并未受到法律承认,故而不能够受到法律保护,相反,双方签订无效合同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故而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产物,合同是意思表示合意的产物[1]。我国《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同时,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通过分析上述两条法律法规,笔者认为,经过要约和承诺后签订的合同,合同便会成立,且受到法律保护,而此时合同即为生效合同。

而合同成立与合同无效并无关系,虽然在要约、承诺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若存在违法条约时,合同便是违法合同,但经过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后签订了合同,合同便可以成立,因此,合同成立并不要求合同内容是否存在违法条约,而存在违法条约且成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若合同要约、承诺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合同内容也不存在违法条约,故而不能够将其称为无效合同。因此,无效合同既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其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益的合同,其重点关注的是合同内容的法律性,而并不是合同签订行为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

二、第三人是否具有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权

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即是指,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存在违法行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而面对此问题时,一部分学者认为,任何公民均有履行法律、法规的义务,当发现合同内容存在违法行为时,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我国法律、法规的公平性,从而才能促使我国法律法规能够全面对无效合同进行干预。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只有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且合同条约存在违法的情况下,第三人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且只能够由涉及到利益的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他第三人不宜提起诉讼请求,而对于未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三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笔者认为第二个观点更符合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诉权的要求,而当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合同无效时,首先需要第三人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这就要求第三人必须符合原告身份的条件。其次,需要第三人与合同具有利害关系时才能够提起诉讼。最后,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合同进行干预,且需要保证合同干预行为在法律程序的规定下进行,不可擅自行使干预权利。

首先,从第三人是否符合原告身份的角度来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这就要求,合同条约内容需要在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第三人才能够具有原告身份的资格,才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第三人的财产权、人身权或其他民事权益在本合同签订后受到了损害第三人的法律权利与其他人发生了冲突,这种利害关系的权利要求在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而若合同签订后未对第三人的利益立即产生侵害,且可能将来会对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该种情况下,第三人并不具有原告身份的资格。由此可见,这种利害关系是已经发生的事件或状态,不可是未发生、将来可能发生的事件或状态,因此,只有在第三人提起诉讼之前,合同已经侵害了第三人的权利义务时,第三人才能够具有原告身份的资格,同时,当合同对第三人的侵害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也不具备成为原告身份的资格。总的来说,第三人具备成为原告身份的资格需要合同对第三人产生了法律规定权利义务上的侵害,且合同内容本身具备违法条约,而当合同未对第三人形成法律规定权利义务上的侵害时,即使合同内容本身存在违法条约为绝对无效合同,第三人也不具有成为原告身份的资格,此时当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时,法院不应受理。

其次,一部分学者认为当第三人发现合同中存在违法、无效条约,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执行合同干预,然而实际上,合同干预行为需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且需要由具有执行权利的机构执行干预,如法院、仲裁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等机构,其他第三人是不具备干预合同的权利的,同时,当执法机构在对合同进行干预时,也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要求进行干预,不可随意干预。这就要求执法机构必须在执行合同干预权利前,审核合同是否为无效合同,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干预,而对于经审核认为合同有效或未完全审核的合同,执法机构无权对其进行干预。同时,并非个人或组织拥有可以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总体而言,无效合同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而民事诉讼属于私权的范畴,私权并不意味着第三人拥有干预无效合同形式的权利,而是需要相应的机构在进行合同干预时走正当的程序,不可第三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

最后,客观上来说,若合同内容本身存在违法条约但未涉及第三人利益,或现阶段未损害第三人利益时,第三人是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同时也存在合同已损害第三人利益但第三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而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及涉及利益的第三人以外的第三人也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这就会导致我国社会存在大量的无效合同,不利于我国相关机构对无效合同实行干预权利。笔者认为,当第三人(包含合同侵害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义务的第三人、合同现阶段未侵害合同内容涉及第三人法律规定行使权力义务的第三人和合同内容涉及的第三人)发现合同内容存在违法条约时,并不需要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可以向合同管理的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而此时合同管理有关部门便可行使合同干预的权利对无效合同进行干预,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从而避免出现无效合同放任自流的现象,进而加强对无效合同的管理。

三、合同相对性原理对第三人确认无效诉权的影响

合同相对性原理即是指合同关系具有相对性,主要是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相对性原理的要求下,只有合同双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损害自身利益时才能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双方当事人意外的第三人不能够对合同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也不可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即不能够干预合同的执行,除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合同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约束力,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3]。而在本案中,A公司并非合同双方当事人,且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根据《公司法》第27条关于股东有限购买权的强制性规定,虽然合同内涉及到了A公司,但现阶段并未损害A公司的利益,故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要求,A公司并未与合同发生利害关系,故A公司不能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同时,由于《公司法》并不在人民法院审理的范畴之内,故而人民法院无权宣判《股权转让合同书》为无效合同。

四、结论

综上所述,通过对《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析,只有合同内容现阶段与第三人产生了利害关系时,第三人才能够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同时也表明合同内容本身就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而本案中,第一,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虽然违反了《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合同,但A公司没有具备成为原告的身份,故而法院不应受理。第二,《股权转让合同》是否违反了《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故而人民法院无权对其进行审理。第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只针对合同双方的当事人B公司和C公司,并不涉及A公司,故而A公司不可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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